司法文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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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文书: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

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构,下同)、公证机构、仲

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司法文书,以

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司法文书的总称。写作要求:

依法制作,突出主体

遵循格式,事项规范

分析事理,依法为据

语言精准,朴实庄重

综合叙述,叙事为主

说明情况,简洁明了

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写请事实,掌握要领

二、侦查文书:国家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所做出的文字材料。

三、呈请立案报告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提请领导批准是否立案的文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且有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时所制作的文书。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所做的文书。(第60条第一款)

六、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审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注:《刑诉法》第12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检查文书: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监督检查的职务中,制作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监督意义的司法文书。

八、起诉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或者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决定移送审判,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

注:《刑诉法》第14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于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制作的文书。

十、公诉意见书: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对案件情况和证据集中发表支持公诉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为何种罪并科以刑罚还是免除刑罚,还是宣告无罪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二、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十三、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制作的法律文书。十四、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第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尚未有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后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实体性问题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审理终

结后做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书面决定。

十七、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达成协议所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十八、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审行政程序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九、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书面决定。

二十、行政赔偿调解书: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可以调解的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十一、律师业务文书: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执行职务或者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凭证。

二十二、民事起诉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二十三、民事答辩状: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二十四、民事上诉状: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二十五、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文书。

二十六、刑事答辩状: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针对自诉人的控诉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辩解材料。

二十七、律师辩论文书: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为履行其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发表的演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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