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科技函[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技函〔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文化部共建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是面向文化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创新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有利于构建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增强文化发展生机与活力的项目。

第三条文化部是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组织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组织、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从以下范围内遴选:1、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2、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3、委托项目。

第六条委托项目是具有针对性,关注我国文化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已取得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的项目。

委托项目每年由文化部负责征集。

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应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拓展。

2012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简介

2012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简介

计 算 技 术 提 出 有 效 的资 源 整 合 方 案 。 2 研 究 国 际 上 成 熟 、 放 的 资 源 共 享 协 议 , 合 我 国文 化 . 开 结 资 源 建 设 实 际 情 况 , 出使 用 于 我 国现 状 的资 源 共 享 协 议 。 提 3 研 究 云 计 算 环 境 下 如 何 进 行 分 布 存 储 和统 一 管 理 。 . 4 研 究 如 何 利 用 云 计 算 提 高 同 家 文 化 工 程 网络 及 设 备 设 .
2 1I 中文社会科学 引文索引 (SC ) 7 C SI来源 期刊 艺术百家 2 1 年 第 5期 总 第 18期 02 2
HUNDRED CH00LS I ARTS S N

2 0 度 “ 1 2年 国家 文 化 科 技 提 升 计 划 " 项 目简 介
文 化 科 技 司
程 ”、数 字 图 书 馆 推 广 工 程 ” “ 共 电 子 阅 览 室 建 设 工 程 ” “ 及 公
本项 目将从 四个 途径 着手 完成 项 目的研 究与 建设 : 于 基
已有 的研 究 成 果 进 行 理 论 研 究 ; 助 已 有 的 技 术 成 果 进 行 T 借
等公共文化服 务工程的信息孤 岛问题 , 解决 网络 传输 的瓶颈 , 提高设备设施 的利用 问题 , 现对 文化 信息 资源 建设 的全 局 实
期 的数字化工程异构 , 使得文化工 程出现 了信息孤 岛问题 、 网
络传 输的瓶颈及设 备设 施 的利用 问题 , 响 了数字 内容 的 资 影
源共 享。 因此 , 于云技术 , 基 统一 规划设计 数字文 化资 源信息 的采集和整合 和发布 , 同建设 跨地 区、 协 跨库 、 能化 的信息 智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对承担单位开展提升计划项目研发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指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经文化部核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额度。

(二)材料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委托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6•【文号】文科技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文科技发〔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强化顶层部署,构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切实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文化发展,我部编制了《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7年4月26日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文化科技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关键支撑力量。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信息网络、大数据、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广泛渗透到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加速了文化生产方式变革,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不竭动力。

目前我国文化建设的科技基础仍然薄弱,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文化科技体制机制与文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加快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及《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构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为目标,强化顶层部署、优化资源布局、拓展创新领域、壮大人才队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贡献。

文化部关于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科技计划
【发文字号】文科技函[2011]821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科技函〔2011〕821号)
辽宁、上海、江苏、湖北省(市)文化厅(局),本部政策法规司,中国艺术研究院、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你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见附件)被列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

请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任务书下载地址http:
///sjzz/whkjs/ztlm/gjwhkjts/201105/t20110526_125596.html),并于2011年6月10日前寄送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收到任务书后,我部将按《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首期补助经费(补助经
费的80%)。

凡列入“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的项目,都应切实纳入工作重点,在经费、人员和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立项项目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立项名单。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14
•【文号】文政法函〔2017〕1152号
•【施行日期】2017.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政法函〔2017〕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我部决定废止《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17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化部
2017年12月14日附件。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

开展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

第三条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面向文化需求,强化科技含量;(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一)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围绕文化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重大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的科技项目。

(二)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

(三)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四)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建设。

(五)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率,实现规模效益。

第五条提升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提升计划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高新司,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高新司和中宣部文改办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试行)1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

开展文化科技基础工作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

第三条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面向文化需求,强化科技含量;(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一)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涉及重大文化发展战略任务的科技项目,主要支持有利于国家文化安全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升级、文化软实力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艺术表现与传播、文化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新型文化业态培育等重点领域的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

(二)提升计划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

(三)提升计划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四)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对象为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围绕建设与培育目标有计划地装备基地与实验室,重点支持文化科技的基础条件建设与文化科技专业人才培养。

(五)提升计划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率,实现规模效益。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2014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同期申报的方式进行,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通过文化部科技项目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实行网上统一申报。

用户可通过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栏目或司局子站文化科技司栏目进入,申报平台域名为http://114.255.59.53:8080/cms/。

申报平台详细操作流程参见网站内操作手册。

二、申报人在申报平台下载申请书(开题报告)模板,根据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书(开题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报送至科研处,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事宜请登录
长治学院科研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市发[2005]31号
52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53
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文外发[2006]17号
54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06]18号
55
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或发布日期
1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群发[1992]28号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的通知
文教发[1993]50号
3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文教发[1994]4号
4
文化部关于发布《调光设备常用术语》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24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2]50号
25
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
文教科发[2002]52号
2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2]53号
30
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3]31号
31
文化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文市发[2003]37号
32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文化领域科技创新,提高文化产业发展水平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资助等流程,确保科技创新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项目申报2.1 申报条件申报科技创新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属于文化领域或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项目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和技术路线;•项目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具备扎实的科研实力和项目管理经验。

2.2 申报材料申报科技创新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概述、研究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的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项目预算和资金需求说明;•其他相关附件,如合作协议、知识产权证书等。

2.3 申报流程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的流程如下:1.项目发起:项目负责人提出科技创新项目的建议,并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2.内部审核: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3.外部评审: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科技创新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4.立项决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5.立项通知:向立项项目负责人发出正式的立项通知,确认项目的批准金额和项目执行期限。

3. 项目管理3.1 项目合同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需要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执行目标、工作内容、进度安排、资金使用和验收要求等。

3.2 项目进展监控项目负责人和团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定期向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包括研究进展、资金使用和人员变动等情况。

3.3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项目成果和验收报告,并接受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验收组的评估和审核。

文化部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

文化部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

莲升高 甲剧 团的 “ 物质文 化遗产 国家级 传 承人纪亚 福专 非 场” 和高 甲戏传统剧 目《 包公 三勘蝴蝶梦》 以及厦 门、 , 漳州 、 台 湾三地歌仔戏表演艺术家联袂演出的名家名段专场等等 。
( 刊 本
自上世纪 8 O年代初开 始 , 至今 已经举办 了十届 , 从第九届 开 始, 该奖与 “ 梅花奖” 利对接 , 顺 即同时举办 “ 中国戏剧梅花 奖 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建选拔赛 ” 极大 增强 了改项赛 事的影 响力 、 召 力 、 威 , 号 权
性 、 业性 和 品 牌 知 名 度 。 专
( 币) 本 j
岸歌 仔戏 、 甲戏 、 高 布袋 戏 、 民俗技艺及客 家音 乐的传 承与发 展 。作 为艺术 节开幕演 出的《 陶侃贤母》 台湾 歌仔戏 “ 是 第一 苦旦” 廖琼枝 从艺 6 0周年的封箱之作 , 此外 还有 台湾 布袋戏
名家黄俊雄率团演 出的电视布袋戏《 云州 大儒侠》 厦 门市金 、
父 母 之 乡
度》 获论 文一等 奖 ;
文二等奖。
( 干1 本 l )
福 建 举 办 第 十 届
“ 仙 花 戏 剧 奖 . 演 奖 ” 赛 水 表 比
1 0月 4日至 1 6日, 第十届福 建省 “ 仙花戏 剧奖 ・ 演 水 表
奖” 比赛成 功举 办。 本届 比赛 涵盖 梨园戏 、 莆仙戏 、 闽剧 、 甲 高
戏、 芗剧 ( 仔戏 )闽西汉 剧 、 歌 、 南词 戏 、 木偶戏 剧种等 福建 本
土剧种 及京 剧 、 剧 、 越 话剧 和南 音等 , 涉及演员 和演奏员两 个
门类 , 分专业组 与新 秀组 , 均 共设 福州 、 田 、 莆 泉州 、 门 、 厦 漳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任务书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任务书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公章)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推荐单位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2010年7月一、项目信息表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技术来源自有技术产学研合作开发国内引进技术国外引进技术项目现处阶段研发阶段中试阶段批量生产(产业化)项目已有知识产权情况申请单位已获得的专利数(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项申请单位已拥有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数(含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项申请单位已登记的版权数项经费预算万元,其中国拨万元。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位专业毕业院校电话传真身份证号手机电子邮箱队伍规模结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人数合计高级职称者中级职称者研究生及辅助人员项目申请单位情况申请单位(牵头申请单位)单位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性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文化事业单位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中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它其他主要联合申请单位单位名称主要承担的任务第二申请单位第三申请单位二、项目简介1、项目概况,拟解决的关键技术、所采取的技术路线及预期达到的最终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研究成果)2、工作进度安排及检查方式[按半年填写]3、主要考核指标(限500字以内)1、可获得的成果(项目完成时可达到的阶段,具体技术成果等)(限100字以内):2、技术指标(技术、工艺或产品等具体指标)(限180字以内):3、效益指标(项目完成时达到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以及应用的具体效果)(限100字以内):4、工作指标(提交样品样机数量、国内外发明专利或版权数、发表论文数等)(限120字以内):二、研究队伍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称学历从事专业项目任务分工三、项目资金预算资金预算表资金来源(单位:万元)来源合计其中提升计划资助省级地方财政配套区市级地方财政配套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其它资金支出预算金额其中提升计划资助计算依据资金总额01 设备费⑴购置设备费⑵试制设备费⑶设备改造与租赁费02 材料费03 测试/化验/加工费04 燃料动力费05 差旅费06 会议费07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08 劳务费09 专家咨询费10 管理费11 ……12 ……13 ……特别说明:四、项目申请单位承诺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承诺:1、本申请书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2、项目信息表中所填内容与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表等材料完全一致;3、我们将严格按照文化部有关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项目进度并达到预期目标与主要考核指标;4、按照科技资金开支范围使用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资助资金;5、遇重大变动,及时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报告并履行程序;6、其它(请叙述):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项目申请单位(牵头项目申请单位)承诺:1、提供本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人力资源和物质保障;2、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确保自筹资金按时到位;3、严格管理项目组成员,任何情况下均不因人员出国、调动等原因而影响项目指标和目标的完成;4、认真协调其他联合申请单位关系,督促项目组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和按期结项;5、申请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资助资金额度不能得到完全批准时,差额部分自筹,项目指标不下降;6、同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在政务公告和对外宣传中使用本项目的基本信息;7、其它(请叙述):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银行开户名称: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第二申请单位承诺:我们将认真履行合作单位职责,确保项目按合同完成。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

开展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

第三条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面向文化需求,强化科技含量;(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第四条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一)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围绕文化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重大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的科技项目.(二)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三)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四)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建设。

(五)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率,实现规模效益.第五条提升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提升计划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第七条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是文化部的文化科研项目。

其实施目的是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

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1、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是在广泛征集并经专家论证设计基础上产生的(项目名称及研制要求见附件)。

2、申报单位要依据《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文教科发[2010]17号)、《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3、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情况,立项项目有一定的补助经费支持,同时要求承担单位提供相应配套资金。

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1、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题目自行拟定。

为加强文化科技发展的规划性和导向性,保证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我司确定了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申报方向,为全国文化系统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提供研究参考,所列条目均可开展综合性研究或分类研究。

申请者应根据自身研究实力、研究基础和文化科技资源优势及事业发展需求自行设计具体题目。

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要支持以下领域有关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攻关和集成应用与示范:(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2)传统文化产业提升改造及新兴文化产业培育(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利用及传承发展(4)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建设(5)艺术创作与表演(6)艺术人才培养2、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全国文化系统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所做的公益性研究项目(文化基础建设项目除外);系统外单位也可申报,但所申报项目仅为本单位业务发展所做的一般性工作研究,原则上不给予经费支持。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文教发[1992]1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3日)废止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1992.03.27
【实施日期】1992.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7日文教发〔1992〕15号)
第一条为提高文化部科研项目的科学化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用试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暂行办法》,结合文化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计委补助文化部的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研究并被列入文化部计划的重大科研、中间试验、新产品的试制等文化科研项目。

第三条凡申请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
任务进行选择。

第四条列入部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并实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

重点项目以文化部教科司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将合同执行情况经主管部门上报教科司,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一般项目由文化部教科司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按专项合同进行管理。

第五条申请文化部计划的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1995)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1995)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19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13•【文号】文化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9号1995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核。

第七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全文」.doc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全文」.doc

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管理方法「全文」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管理方法,xx年1月17日起开始实施,下面是的管理方法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阔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立效劳,实现对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的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暂行方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是指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的根底上组织评审选定并安排实施,工程承当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

文化系统申报的国家级科技工程按照国家科技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的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科学价值,是文化建立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可以保障科技创新工程正常进行;(三)科技创新工程主要研究人员应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科技创新工程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凡申请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开题报告》一式三份,并按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文化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工程申报部门对所申报的科技创新工程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条未按方案完成科技创新工程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技创新工程。

第八条工程承当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的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科技创新工程的管理工作。

对申报的科技创新工程,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工程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动力作用,增强文化建设中的科技自觉,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有效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升计划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求,发挥科技进步在文化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

开展文化科技基础工作和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

第三条提升计划的管理原则:(一)面向文化需求,强化科技含量;(二)开发社会资源,提升研发能力;(三)培育示范项目,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提升计划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一)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若干涉及重大文化发展战略任务的科技项目,主要支持有利于国家文化安全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升级、文化软实力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艺术表现与传播、文化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新型文化业态培育等重点领域的文化科技研究与集成技术开发。

(二)提升计划前沿项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术以及对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研究。

(三)提升计划基础项目:主要支持对文化资源保护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前期预研,文化领域重要标准研究、监督检测技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四)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支持对象为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围绕建设与培育目标有计划地装备基地与实验室,重点支持文化科技的基础条件建设与文化科技专业人才培养。

(五)提升计划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率,实现规模效益。

第五条提升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提升计划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提升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二)确定提升计划各项目内的任务设臵;(三)制定提升计划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四)组建提升计划专家委员会,组织项目相关专家评审组;(五)发布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六)审定各类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签订计划任务合同书;(七)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八)督促、检查提升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各类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提升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

第十条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任,主要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在提升计划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中,项目专家评审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立项第十二条提升计划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文化科技项目建议。

地方文化厅(局)、文化部直属单位和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汇总属地或本单位所提出的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的申请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立项申请或承担单位在承接任务的同时,应编制项目概算或项目预算。

概算或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申请只能由法人单位提出。

由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联合单位不得超过5家,其中第一申请单位为项目的牵头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产生于牵头申请单位。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法人等。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含)(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四)在同一批发布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一项提升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申报程序:在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报单位通过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文化部直属单位、文化科技研究基地和实验室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第二十条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立项程序是: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请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会审,提出立项意见。

文化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审定、批复立项。

第二十一条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的立项程序是: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综合评审,结合文化科技发展与布局的需要和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建议,报文化部审定、批复立项。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文化安全、重大战略导向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专家委员会向文化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结合专家委员会的立项咨询意见,提出有关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组成建议,组织对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报文化部审定后立项。

第二十三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升计划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实施周期在两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项目经费和人员配臵。

中期评估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和预期前景。

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一)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研究方案需要修改;(二)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四)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提升计划终止的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臵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提升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提升计划。

第五章结项第三十三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可采取评估、验收两种方式。

第三十四条提升计划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之内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的结项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

第三十五条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结项申请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项。

第三十六条结项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结项,函审结项,实地考核结项,功能演示(检测)结项等。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结项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也可联合多种形式进行结项。

第三十七条结项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第三十八条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结项。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结项:1.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2.所提供的结项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书面说明;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六章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资料和科技报告档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上报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提升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资助”。

第四十二条提升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提升计划经费购臵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