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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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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

四、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5)

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6)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7)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3、对本店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4、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四、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应根据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冷藏储存温度为2-10℃,阴凉、凉暗储存指避光、温度不高于0-20℃,常温储存温度为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2、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10cm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3、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4、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5、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6、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7、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验收人员首先审核所购进的食品必须是合法的合格企业。然后再对购进的食品对照来货的票据的内容逐一进行验收。

2、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购进的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5、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6、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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