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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和微信

1、网络和微信给我们带来的便捷

(1)、电脑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使我们的生活更舒适更便捷。网上购物、网上新闻、网上营销、网上就医、网上炒股、网上交友、网上投诉、网络游戏、网络休闲等等,总的一句话“上网好处多” 。

(2)、微信是如今十分流行的一个公众平台, 具有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同时微信帮将内容分享给好友以及将用户看到的精彩内容分享到微信朋友圈。2013年1月15号达到了3亿用户,8月达到了4亿,将在2013年底突破5亿的大关。那么微信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变化呢?首先就是给人们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方式,其次就是将时代信息化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2、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

(1)、在互联网上制造、散布谣言且触犯法律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05条和第221条的规定给予严惩;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进行惩治;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有人会问,我在微信的朋友圈转发别人的消息可以么?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网络造谣的案例及所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5月2日,由于天气原因,原定于5月3日举行的昆明东川泥石流越野赛的比赛延期到5月4日。当晚,互联网上出现了散布“东川泥石流车赛因发生严重事故停赛”的谣言。警情发生后,东川警方迅速组成专案组,连夜展开调查,最终确定了发帖人为来东川打工的张某。翌日上午,民警在张某住处将其抓获。据其交代,5月2日,他在QQ群内看到了一张抢险救援照片,便移花接木将图片加标题发布在贴吧中,捏造车赛发生严重事故的信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案例二:5月17日下午,北京、广州、重庆、深圳多地飞往上海的航班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各地警方联合作战,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季某(男,江苏盐城人)抓获归案,季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三:今年4月,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个别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上散布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据央视网报道,短短一个月,全国多地查处编造散布H7N9疫情谣言案件10余起,涉案人员10多人。据查,这些人为了提高网络空间的人气,不惜编造散布谣言以身试法。

案例四:湖州南浔网民郑某网上扬言实施爆炸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2013年4月15日,网民“林书豪”在微博上多次发布“要发动恐怖袭击,炸毁湖州市政府”的帖子。经公安机关侦查,该网民真实身份为邵某某(男,20岁,湖州人)。4月17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询问,郑交代其为在网上引发关注加之对现状不满而在微博上发表上述信息的事实。

案例五:6月29日,乌鲁木齐市民茹某在微博上发布破坏民族团结的极端言论,并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依照相关法律,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区分局对茹某进行了处罚。

案例六:6月21日,特克斯县网民王某在网上发布破坏社会稳定的谣言,造成一定程度社会恐慌,依照相关法律,特克斯县公安局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案例七:6月29日,网民余某在微博上散布谣言称:“博乐市近几天要暴乱,警察开枪示警。”此谣言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依照相关法律,温泉县公安局对余某进行了处罚

案例八:呼图壁发现四起网络谣言案例,其中三例为学生所为,都追究处理了。

4、谣言产生的原因

近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10起网络谣言案例,意在使公众认清谣言的危害,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谣言传播。

这十起案例为:“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4人遇难,“皮革奶粉”传言重创国产乳制品,QQ群里散布谣言引发全国“抢盐风波”,伪造传播“47号公告”被拘15天,一大学生网上散布“针刺”谣言被拘,“滴血食物传播病毒”传言引发恐慌,散布非典谣言被劳教两年,造谣“军车进京”6人被拘16家网站被关等。

细分析这些网络谣言事件,不难发现其谣言产生的原因或者说造谣者无非以下几种:一是道听途说。造谣者将道听途说而来的消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加以散布,主观上虽无恶意,客观上却起到了不好的影响。重庆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本科生皮某某在百度重交吧以“我热,针ci事件居然闹到重庆了”为题发帖,引发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情绪。后其声明,此消息是他与母亲通电话时,听说老家永川出现犯罪分子疑似用毒针扎小孩的事件,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发帖。

二是主观臆断。造谣者发现了某种现象,但不加思考,不去考究,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去发布信息。响水县“爆炸谣言”案例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江苏盐城市响水县刘某在给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新建绿利来化工厂送土过程中,发现厂区一车间冒热气,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即打电话告诉其正在打牌的朋友桑某,称绿利来厂区有氯气泄露,告知快跑,谣言最终导致万人大逃亡。

三是无限夸大。造谣者歪曲事实,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无限夸大。例如,山西地震谣言就是由一人将道听途说的消息随手编发成“你好,二十一号下午六点以前有六级地震注意”的手机短信进行发送传播,在传播的过程中事实被一再夸大,最后演变为“山西太原、左权、晋中、大同、长治地震死亡100万人”的帖子。

四是有意为之。造谣者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凭空捏造事实,编造谎言,传播谣言。例如,2011年11月,一则“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多人感染艾滋病”的信息在网络和手机上广为流传,一度引发民众恐慌。最后据查,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阳市一李姓男子故意编造的。2011年10月,网络上流传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被查明属于编造的谣言,其公告及解读都系伪造。

五是利益驱使。造谣者受经济利益驱使,或为了追求“眼球”效应编造谣言。例如,2012年2月21日,名叫“米朵麻麻”的网友通过微博发布了“今天去打预防针,医生说252医院封了,出现了非典变异病毒,真是吓人”的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一些群众恐慌。最后据查实,这是网站经营者刘某某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在未经证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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