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2012专家门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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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家专科门诊管理及准入退出制度

医院专家专科门诊管理及准入退出制度

医院专家专科门诊管理及准入退出制度一、资格准入(一)专家门诊医师必须拥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由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批准,交门诊办公室统一安排实施;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专科(专病)门诊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由所在科室或医师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批准,交门诊办公室安排实施。

二、时间安排门诊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家门诊时间,一般每位专家每周安排1-2 次专家门诊。

特殊情况或长期门诊坐诊医师,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适当增加专家门诊次数。

专科(专病)门诊可由科室安排人员轮流坐诊。

三、日常管理(一)专家、专科门诊由门诊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停诊、恢复、调换时间或更换专家需报门诊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凡因故需停诊或委托同职称专家替代专家门诊的,须提早一天到门诊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专家、专科门诊必须做到按时开诊,不得迟到、不早退,不得将病人介绍到院外就诊,若因病情需要到院外就诊者,按本院转诊程序审批。

(四)专家、专科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于当次门诊不能完成的诊疗工作,必须给患者作出妥当的后续安排或约定,以确保诊疗过程的完成;对于三次门诊未确诊的病例,接诊专家应主动申请会诊,交门诊办公室安排会诊,会诊时接诊专家必须出席,并做好会诊记录。

(五)专家门诊医师必须遵守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医院制定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专家门诊退出(一)因工作变动、身体条件等原因需退出专家门诊的,报门诊办公室后予以退出。

(二)专家门诊违反规定,迟到二次给予书面批评,迟到三次给予临时停诊三个月。

三个月后在个人保证遵守专家门诊规定的前提下,重新安排专家门诊。

(三)专家门诊无故一个月不开诊作自动终止专家门诊处理,原则上以后不再接受重新申请。

(四)退休返聘专家在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可继续在本院开设专家门诊,期限与返聘合同相一致。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一、专家门诊由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承担,须经人事部聘任。

二、取得聘任资格的医师申请出专家门诊者,个人填写专家门诊申请表,科主任签字确认,报门诊部备案。

出诊时间由门诊部根据各专业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新聘任副主任医师出诊原则上安排在全天,以确保门诊工作的连续性。

三、新聘及终止专家门诊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者,正式出诊前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由门诊负责组织,主要培训内容为门诊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医疗纠纷的防范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四、专家出诊出诊时间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应诊,必须于前一天(正常工作日)下午3:00前到门诊办公室办理书面停诊手续;有预约的专家应提前一周办理停诊手续。

出诊当日不得停诊,如有特殊情况,应由所在科室主任安排其他专家替代,并报门诊办公室审批。

五、出诊专家因各种原因停诊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者,如需恢复专家门诊,须重新申请,确定出诊时间,报门诊部统筹安排。

六、出诊专家要严格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规范病历书写、处方开具,做到合理诊疗。

专家如遇普通门诊的危重和疑难病症需要会诊时,不得推诿病人。

七、接诊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于病情、检查、用药等相关事宜做好解释工作,并主动指导病人进入下一诊疗环节。

八、出诊专家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提前安排好病房和教学工作等事宜,不得以其为由延误专家门诊开诊时间,特殊情况提前或中途离开时,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相关事宜,否则视为早退或脱岗。

门诊部对医师出诊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公示并纳入综合目标管理。

九、因违规违纪而引发有效投诉与医疗纠纷者,经核实后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及全院通报批评,一个月累计发生2次者,取消半年出诊资格。

十、遇如下情形无需另外挂号:因等待检验、检查结果错过首诊专家时,普通门诊的危重和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应协助完成本专业该病人的完整接诊过程,不得推诿病人。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 MZB-6:专家门诊管理制度1.专家门诊指已取得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临床科室科主任同意,并上报医务部、门诊部批准同意后予以开诊。

2.专家门诊时间由各临床科室科主任与门诊部共同协商安排,要求出诊时间相对固定,并由门诊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原则上专家门诊安排在周一至周日,每位专家每周可开设1-2个半天及全天专家门诊。

如病人较多,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经门诊部批准后适当增加次数。

3.专家门诊日要求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专家诊室,不得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需中途暂时离开时,专家应向分诊护士告知去向。

4.专家出诊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若因故不能前来坐诊,则应安排其他专家替诊,并须提前通知门诊部,由门诊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已预约患者调整预约就诊时间或更换专家。

5.专家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出诊专家应认真做好诊疗工作,保证一定的就诊时间,并开展诊间预约,以便患者复诊。

6. 门诊专家要加强业务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诊治的最新进展和理论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提高诊治水平同时,参与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并指导下级医师的门诊业务工作。

7.专家门诊实行年度考评制。

考评以当年1月1日—12月31为一个周期,考评不及格取消专家门诊资格。

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医德医风)、医疗质量(病历、检查申请单、处方等)和安全医疗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专家门诊医师资格①在年度内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收受红包、索要财物、收受回扣等,且经医院党委办公室核实确认。

②在年度内发生医疗纠纷,且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③发生严重医疗差错或重大医疗纠纷且为主要责任者。

医院专家门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专家门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专家门诊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医院的专家门诊工作,提高门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职责1.门诊专家须按时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

2.门诊专家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患者,提供专业、高效、温暖的医疗服务。

3.门诊专家要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道德职业操守,不得违规开药、开检查等违法行为。

4.门诊专家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号源管理1.门诊专家的出诊时间、号源数量和约诊时间将由医院预约部门统一安排,门诊专家无权自行决定。

2.门诊专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就诊时间,不得造成排队拥堵和长时间等待。

3.门诊专家发现就诊量过多或就诊时间不够时,应及时向医院预约部门申请调整。

四、门诊预约2.门诊专家应及时查看预约信息,确保每位患者的预约信息准确无误。

3.如有特殊情况,门诊专家可与患者或预约部门进行沟通,调整就诊时间或取消预约。

五、门诊排班1.门诊排班应合理安排门诊专家的工作时间,确保门诊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门诊排班应与门诊量相匹配,避免出现门诊量过大或门诊专家闲置的情况。

3.门诊专家的排班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安排,门诊专家无权自行修改排班。

六、门诊接诊1.门诊专家应准时到达门诊工作岗位,做好准备工作,如听诊器、口罩、洗手液等。

七、门诊记录1.门诊专家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和诊疗建议,保证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门诊专家的医疗记录要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案等内容。

八、门诊讲诊1.门诊专家应认真参加医院的门诊讲诊活动,及时分享经验和学术成果,提高门诊医生的整体水平。

2.门诊讲诊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医院应提供相应的场地和设备。

九、服务态度1.门诊专家应以和蔼亲切的态度接待患者,尊重患者的需求和权益。

2.门诊专家要倾听患者的意见和疑虑,积极回答患者的问题,尽力为患者提供帮助。

十、违纪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门诊专家,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规范(完整版)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规范(完整版)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一、专家门诊准入制度:1、专家门诊必须由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承担。

2、专家门诊需由个人申请、科主任审核、门诊办核准后,方可承担。

3、专家门诊出诊期间应严格遵守《门诊工作制度》、《门诊医师岗位职责》、《门诊会诊制度》、《专家门诊停复诊制度》等与门诊诊疗有关的规定,按照医疗常规认真诊查每一个患者,避免误诊、漏诊;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二、专家门诊停复诊管理制度:1、专家门诊排班一般不得随意变动或停诊,出诊专家应安排好出诊当天的其他工作,包括查房、会议、教学、科研等,不得因其他事项影响按时出诊。

2、如有特殊情况(如上级行政部门、医院临时的指令性任务,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准时出诊,必须提前24小时向科主任提出,科主任应积极调度人员,安排其他相同专业、相同或更高职称的专家替诊,并及时通知门诊部更改排班信息,预约服务人员负责联系已预约的患者更改预约时间或取消预约。

3、以下情况可暂停专家门诊资格三个月:半年内发生因服务态度被患者投诉3次以上;专家门诊无故停诊3次以上;违反门诊工作制度及诊疗常规发生医疗纠纷;受医院或上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

4、因违反医院规定被医院领导班子暂停专家门诊资格的医生,在暂停资格期满后,当事人需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由医院领导班子讨论后批准,由门诊办公室办理开通手续。

因其他各种原因(如出差、进修等)较长时间停诊者,复诊时需提前一周通知门诊部予以确认,门诊部及时更改专家出诊信息、开放预约。

三、专家门诊退出制度: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结合专家的出诊情况、患者投诉等对专家进行综合测评。

出现下列情况者,可退出专家门诊:1、暂停专家门诊资格三个月后,恢复专家门诊资格,仍出现类似情况,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予退出专家门诊。

2、半年内专家门诊每日号次少于5号,且有同科室其他专家门诊,经本人申请,门诊办审核后可退出专家门诊。

3、具有专家门诊资格的我院执业医师在退休、调离或聘任期结束后,专家门诊的资格自动终止。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

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

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专家门诊管理规定一、专家门诊工作应由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获得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满一年,同时被医院聘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二、门诊部办公室负责落实专家门诊有关开诊事宜,专家门诊出诊时间一经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

宣传科负责对外宣传,同时各临床科室积极配合,扩大专家社会知名度。

三、各临床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专家门诊的管理.所有担任专家门诊工作的医师必须按时出诊,严格遵守医院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早退、脱岗、停诊。

专家门诊年出勤率≥85%。

四、院内各种会议、义诊等活动不得影响专家门诊工作。

机关职能科室需抽调专家参加各类活动,必须经医务科审批。

未经医务科审批同意而影响专家门诊工作的。

对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质控处罚。

五、严格专家门诊请假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不得停诊,因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公差等不能按公示日出诊的专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l、专家在填写各类请假审批表内,必须注明影响专家门诊出诊时间和顶替专家名单。

2、审批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门诊部,并及时将复印件l份交门诊部办公室备案。

3、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擅自停诊。

八、考核与奖惩:l、门诊部办公室负责门诊日常考核工作,值班领导及职能科室、人事科、医务科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

2、实行门诊考核公示制,每月将考核结果在院内网公示。

3、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给予处罚兑现。

4、每年度以科室为单位,对门诊工作进行评比,排名前列且无投诉的临床科室给予通报表扬。

对全年出勤率达100%,无迟到、早退、脱岗、投诉等行为.并完成相应门诊工作量的专家,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和通报表扬。

专科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办法专科门诊医师是具有较强本专业临床能力的副高职称医师,非专家门诊医师。

专科门诊医师每周至少半天门诊时间。

一.专科门诊医师申报资格原则上凡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且在本院本专业工作至少5年以上、具有较强临床能力、责任心和沟通能力的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有资格申请专科门诊。

专家(科)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科)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科)门诊管理制度
一、开设、取消专家(科)门诊或更换专家(科)门诊医生,必须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医务科批准后,
报门诊部统一安排并予以公布。

二、专家(科)医生必须按照门诊部公布的安排依时出诊,出诊日期及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停诊。

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开会、会诊、休假等),应事先与科主任联系,安排同一专业的专家(科)医生代为出诊,尽量避免停诊。

确实需要停诊的,经科主任及医务科批准后,必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门诊部。

由门诊部通知挂号处停止挂号,并予以公布。

没有医务科及门诊部的通知,挂号处不得擅自修改医生排班。

三、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医
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

四、专家门诊人员应在业务上帮助门诊年轻医师解决疑难
问题,负责本专业的门诊会诊,对病情复杂需多科会诊者,按
有关会诊制度执行,确保医疗安全。

五、成立由医务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部、门诊部组成
的评价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科)门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及建议。

每季
度综合考评检查的情况反馈到相关科主任及主管院长,联合相
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加强对各科专家(科)门诊的组织协助沟通工作,保证日常工作良性运作。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文件修订。

一、专家门诊应由已取得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高级职称医师担任。

二、专家门诊固定出诊时间由各科室统筹安排,上报一站式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专家门诊要按时出诊,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停门诊。

特殊情况需临时停诊,出诊医师应与本科室主任联系,由科主任安排同等资质医师替诊,保证门诊工作正常开展,严禁安排进修及实习医生出诊。

四、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优质服务,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询问病情、检查和解答相关问题。

门诊病历记录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

规范开具各种检查、检验申请单、处方和诊断证明。

五、危重和急性疑难病患者需会诊时,按门诊会诊制度执行。

六、出诊专家应认真遵守医院劳动纪律,提前处理好病区等事宜,不得延误专家门诊开诊时间。

七、出诊专家在医疗活动中不得将本院能够检查、治疗、处置的患者转介到下级或同级医院,往上级医院转诊要按程序办理,不得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药店买药。

八、出诊专家有对低年资医师工作进行指导的义务和责任。

九、出诊医师违规、违纪或引发投诉与医疗纠纷者,经核实后,按医院管理办法执业。

注:普通门诊的管理,参照【专家门诊管理制度】执行。

专家门诊坐诊管理制度范本

专家门诊坐诊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专家门诊坐诊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开设专家门诊的科室及专家。

三、管理制度1. 专家门诊预约制度(1)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进行专家门诊预约。

(2)预约成功后,患者需按照预约时间前来就诊。

(3)专家门诊实行实名制预约,患者需提供有效证件。

2. 专家坐诊制度(1)专家门诊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坐诊,每次坐诊时间不少于4小时。

(2)专家门诊坐诊时间、地点由医院统一安排,并提前公布。

(3)专家应按时到岗,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坐诊,需提前向医院请假。

3. 专家出诊制度(1)专家出诊需提前向医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诊。

(2)出诊专家需携带医院出具的出诊证明,并在出诊地点悬挂。

(3)出诊专家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4. 专家会诊制度(1)患者需经专家门诊诊断后,由科室主任或上级医师提出会诊申请。

(2)会诊专家由医院统一安排,会诊时间、地点由会诊双方协商确定。

(3)会诊专家应认真负责,确保会诊质量。

5. 专家咨询制度(1)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专家咨询。

(2)专家咨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3)专家咨询过程中,应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信息安全。

6. 专家培训制度(1)医院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家诊疗水平。

(2)专家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四、监督与考核1. 医院设立专家门诊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专家门诊工作。

2. 专家门诊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出诊率、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

3.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医院将进行约谈、培训或调整坐诊安排。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知名专家门诊(疑难病)管理规定

知名专家门诊(疑难病)管理规定

知名专家门诊(疑难病)管理规定
一、知名专家(疑难病)门诊出诊专家条件
(一)聘用满两年的在职或返聘的正高职称人员。

(二)在职副高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室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聘用满两年;
2.科室负责人,在中华医学会本专业二级分会任国家级委员及以上职务或省级常委及以上职务。

3.科室负责人,在中华医学会本专业二级分会任市级主委或副主委职务。

二、知名专家(疑难病)门诊管理制度
(一)知名专家(疑难病)门诊必须设在独立的区域,环境安静整洁、温馨舒适,诊室宽敞。

(二)出诊专家必须严格执行《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诊疗,优质服务。

每位专家每半天诊疗不得超过20 名患者,保证每位患者的诊疗质量。

(三)知名专家(疑难病)门诊护士,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诊疗秩序,严格落实一医一患一诊室,做好解释及健康教育工作。

(四)知名专家(疑难病)专家停诊,严格执行《专家门诊请假管理规定》。

医院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专家门诊管理制度首先,医院应该建立一个专家门诊的组织架构,明确专家门诊的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

一般来说,专家门诊应该由院长或副院长负责管理,下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专家组成。

对于每位专家,医院应该明确其门诊的诊疗范围和患者的适应症,以便患者能够选择合适的专家进行就诊。

在预约制度方面,医院也要考虑到患者的需求和就诊便利性。

例如,医院可以建立一个预约中心,负责接受患者的预约请求,解答患者的相关问题,并协调专家的就诊安排。

另外,医院可以引入智能排队系统,通过预约和智能排队的结合,缩短患者的等候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除了预约制度,医院还应该建立一个科学的医疗收费制度。

专家门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通常比普通门诊更昂贵,因此医院应该根据专家门诊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在患者预约和就诊时明确告知。

另外,医院还应该与医保机构进行合作,确保患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保政策。

在专家门诊的管理过程中,医院还应该加强对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

医院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专家门诊科室会议,了解专家门诊的工作情况和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另外,医院还可以设置专家门诊的绩效考核指标,如患者满意度、就诊效率等,对专家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最后,医院还应该加强对专家门诊的质量管理。

医院可以建立专家门诊的质量评审制度,定期对门诊中的病例进行评审,提高医生的诊疗质量和专业水平。

另外,医院还可以通过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培训,不断提升专家门诊的学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医院专家门诊管理制度是确保专家门诊高效运作和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

医院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预约制度和收费制度,加强对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并加强对专家门诊的质量管理,以提高专家门诊的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范本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专家门诊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满足患者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开设专家门诊的科室及专家。

第三条专家门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就医体验;2. 严格执行医疗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3.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4.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家门诊的设置与调整第四条专家门诊的设置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专业需求、专家特长和患者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五条专家门诊的调整应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专家门诊的设置与调整应定期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专家门诊的工作流程第七条专家门诊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等工作流程应按照医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患者挂号后,由导诊人员指引至相应专家诊室。

第九条专家接诊时,应认真听取患者病情介绍,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检查,制定治疗方案。

第十条专家应按时完成诊疗工作,对疑难杂症进行会诊,提高诊疗质量。

第十一条专家接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章专家门诊的诊疗规范第十二条专家门诊的诊疗规范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专家应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的诊疗技术,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四条专家在诊疗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患者,关心患者,关爱患者;2. 严谨治学,精益求精,追求卓越;3. 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4. 坚持科学诊疗,合理用药。

第五章专家门诊的资料管理第十五条专家门诊的病历、检查报告、处方等资料应按照医院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专家门诊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专家门诊的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泄露。

第六章专家门诊的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专家门诊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诊疗质量;2. 服务态度;3. 业务水平;4.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专家门诊的考核结果应与专家的评优、晋升、绩效挂钩。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专家门诊管理规定一、专家门诊工作应由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获得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满一年,同时被医院聘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二、门诊部办公室负责落实专家门诊有关开诊事宜,专家门诊出诊时间一经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

宣传科负责对外宣传,同时各临床科室积极配合,扩大专家社会知名度。

三、各临床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专家门诊的管理.所有担任专家门诊工作的医师必须按时出诊,严格遵守医院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早退、脱岗、停诊。

专家门诊年出勤率≥85%。

四、院内各种会议、义诊等活动不得影响专家门诊工作。

机关职能科室需抽调专家参加各类活动,必须经医务科审批。

未经医务科审批同意而影响专家门诊工作的。

对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质控处罚。

五、严格专家门诊请假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不得停诊,因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公差等不能按公示日出诊的专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l、专家在填写各类请假审批表内,必须注明影响专家门诊出诊时间和顶替专家名单。

2、审批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门诊部,并及时将复印件l份交门诊部办公室备案。

3、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擅自停诊。

八、考核与奖惩:l、门诊部办公室负责门诊日常考核工作,值班领导及职能科室、人事科、医务科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

2、实行门诊考核公示制,每月将考核结果在院内网公示。

3、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给予处罚兑现。

4、每年度以科室为单位,对门诊工作进行评比,排名前列且无投诉的临床科室给予通报表扬。

对全年出勤率达100%,无迟到、早退、脱岗、投诉等行为.并完成相应门诊工作量的专家,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和通报表扬。

专科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办法专科门诊医师是具有较强本专业临床能力的副高职称医师,非专家门诊医师。

专科门诊医师每周至少半天门诊时间。

一.专科门诊医师申报资格原则上凡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且在本院本专业工作至少5年以上、具有较强临床能力、责任心和沟通能力的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有资格申请专科门诊。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家门诊管理,提升专家服务意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现就专家门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一、专家门诊由已取得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师担任。

二、临床科主任须对申请专家门诊的医师进行资格审核,经医务部、门急诊办公室同意后,由门急诊管理办公室先行安排星期六或星期日门诊。

一年以后方可调整至其他时间坐诊。

三、专家门诊由门急诊管理办公室负责排班,专家坐诊时间段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专家门诊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按专家门诊请假管理规定执行。

四、专家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接诊患者,确保诊疗质量。

五、门急诊管理办公室要做好专家门诊的管理工作,认真考勤、考核。

专家门诊设立独立诊室,对外公示专家信息。

候诊护士要切实维持好就诊秩序,指导病员就医。

六、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患者需要专家会诊时,专家应优先诊察危急重患者并做好解释工作。

七、专家门诊每周至少开设两个半天(建议为全日制门诊),门急诊管理办公室可随时根据该专家接诊患者的人次,调整坐诊的次数。

八、专家门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诊疗规范,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九、医院聘用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原则上必须上专家门诊,未上专家门诊者不纳入专家序列管理。

十、专家退出时,应本人提交报告(或特殊原因被停诊),科主任及医务部同意,经院办会审议同意后,门急诊管理办公室停止专家排班,并对外公告。

十一、专家门诊的专家有义务承担多学科综合门诊会诊职责。

十二、专家门诊工作由门急诊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协调,安排。

十三、各科应积极组织专家在周六或周日上专家门诊,倡导奉献精神,方便患者就诊。

(医院每半天补助3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院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专家门诊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开设专家门诊的科室及专家。

第三条专家门诊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确保医疗质量;(二)合理配置专家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三)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专家门诊的开设第四条专家门诊的开设需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本专业诊疗工作;(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五条专家门诊的开设程序:(一)科室向医院相关部门提出开设专家门诊的申请;(二)医院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科室按照批准的专家名单和时间段,安排专家出诊。

第三章专家门诊的诊疗第六条专家门诊的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专家应按时出诊,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二)专家应认真接诊,详细询问病史,全面检查,确保诊断准确;(三)专家应合理用药,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四)专家应做好患者沟通,耐心解答患者疑问,关注患者心理需求;(五)专家应积极参加科室会诊、病例讨论等活动,提高诊疗水平。

第七条专家门诊的诊疗时间应合理分配,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就诊。

第四章专家门诊的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专家门诊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督考核。

第九条医院应定期对专家门诊进行评估,包括专家诊疗质量、患者满意度、科室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提高专家诊疗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专家门诊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权益。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专家(专病)、特需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专病)、特需门诊管理制度

专家(专病)、特需门诊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认真执行门诊工作制度。

二、专家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科主任审核、门诊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专家门诊工作。

专家特需门诊是指具备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医师,经医院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承担专家特需门诊工作,由门诊办公室统一安排出诊时间并予以公布。

三、诊疗过程中做到“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患者。

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医疗质量。

四、参加专家(专病)门诊医师资格由医务处审核。

符合条件的专家由门诊办公室统筹安排诊室,协调管理。

五、专家门诊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常规,确保门诊医疗质量和安全,每位患者接诊时间不得少于8分钟。

六、门诊专家不得开具大处方,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及相关医学法律文书,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

七、专家要按专家门诊排班表准时到岗开诊,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上班时间不会客,确保诊疗工作有序进行。

八、除医务处指派的紧急医疗任务外,门诊医生请假或调班必须办理书面手续,事先填写“门诊停诊申报单”,并经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于开诊前一日16:00前通知门诊办公室,门诊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九、专家门诊应当全天开诊,认真书写门诊病历,接诊专家不得推诿本科室看回单的患者,隔日复诊的患者应当挂号。

十、优化门诊服务流程,方便患者就诊,开展专家门诊预约诊疗和特需门诊服务。

十一、专病或专科门诊由科室申请,报医务处审批后,门诊办公室统筹做好诊室安排。

十二、门诊办公室定期将专家(专病)门诊开诊情况,在院内网上予以公示。

十三、专家(专病)、特需门诊人员资格实行否决制。

对查实1个月内连续俩次被投诉活1个季度内连续三次被投诉者,或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本年度内专家(专病)、特需门诊资格。

对经常不能保证门诊时间及误时、脱岗遭病人投诉者,取消其门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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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家门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专家门诊的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充分体现专家诊疗水平,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特制定专家门诊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一、凡取得专家门诊资格的副高以上在职专家,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专家门诊日。

接诊时应认真负责,按规定的医疗程序进行。

认真完整地做好门诊病历、门诊日志的记录及传染病上报表的填写。

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出专家诊,必须提前一天向门诊部及医务科请假。

同意后,自行与本科室或相同资质专家调班(全年不超过4次)。

三、具备专家门诊资格的在职专家,如长期不能出门诊,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不参加门诊的理由及时限),科室主任签字,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通知医务科备案。

四、遵守门诊劳动纪律,按时出诊。

不得以各种理由(包括查房或传达周会等)迟到、早退、脱岗、离岗。

出门诊的专家当天不参加科室交班及查房,应在上午7:50分至11:30,下午13:20-16;20分准时出诊。

对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专家,按空岗处理,给予50元处罚。

五、无故1次不出门诊,给予100元处罚;累计3次不出诊,除给经济处罚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出门诊数不足规定出门诊数的半数以上,降聘一级,是科主任的解聘科主任职务。

六、向院外介绍病人,一经发现予以200元/例的处罚,并停止出诊资格,降聘一级。

七、如处方中因病情与药效不符或开大处方,被病人举报发生纠纷者视情节,给予100元处罚。

八、对全年出门诊全勤的专家,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领导有批示准假外出,在门诊部备案的仍计全勤;但另派人顶替出专家门诊的,2次以上不计全勤)。

九、医务科、门诊部定期对专家门诊质量进行考核、检查。

其考核质量列入当年科室和个人评先评优及晋升晋职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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