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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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

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

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基建项目的科学、高效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基建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内部管理。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招标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招标管理专家、工程师、法律顾问等。

第六条招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查阅与购买、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中标通知的发布等。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规范完整。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技术规格书、评标标准、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广泛发布,保证招标文件的透明公开。

第四章招标文件查阅与购买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社会公开,供潜在投标人查阅。

第十一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查阅地点和时间,接待潜在投标人前来查阅招标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指导。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购买方式和购买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潜在投标人。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第十三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接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排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签署《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和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中标通知的发布第十六条招标管理部门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发布中标通知,并在指定的地点和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

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深化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XXXXXX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第30号)、《XXXXX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XXX〔XXXX〕XXX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XXXXXX纪检、监察部门、教代会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XXXXXX财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支出的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立项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基建修缮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不论使用何种渠道的资金,都必须进行招标,并签订双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廉政合同》)。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相关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招标前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

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在招标前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进行假招标。

严禁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若发现投标人之间有上述串通投标的行为,取消招标,并取消该投标单位3年内在我院的投标资格。

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XXXXXX的招标活动。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XXXXXX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省教育厅基建和监察部门备案。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系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及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包括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原材料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坚持集体领导。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审领导小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主任办公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规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对审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方案。

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9-03-31 生效日期: 1989-03-31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三)审定标底;(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

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一、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总务处进行可行性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经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凡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依国家有关规定一律在市招标办公开招投标。

各项前期费用的支出报教育局教育设施建设处审查。

三、凡10万元/以及至50万元/的基建维修项目,依国家有关规定在市教育局教育设施建设处小型项目招标办公开发布信息进行招投标。

四、凡5万元/~10万元/的基建维修项目,原则上委托市教育局教育设施建设处小型项目招标办公开公布信息,在市教育局建设设施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公开招投标。

五、5万元/~10万元/的基建项目若公开发布信息两次,报名单位均不足三家的由学校招投标小组组织邀请招投标,党总支纪检委员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招标前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的依据,工程完工后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决算进行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网络建设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制”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制。

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落实负责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十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

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十万元以下小额零星项目,根据实际可不订立合同进行非合同建设。

(三)招投标制度。

三十万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办统一招标。

三十万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建设施工。

第六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

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08]63号【发布日期】2008-03-21【生效日期】2008-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标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表达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标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表达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方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学校基建公开投标制度

学校基建公开投标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学校基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

三、招投标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基建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的具体事务。

四、招投标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资格要求等。

3. 投标人报名:有意向的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名。

4.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5. 开标、评标: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开标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学校签订合同。

五、招投标要求1. 公开透明:招投标活动应公开透明,所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2. 公平公正:招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

3. 诚实信用:投标人应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4. 严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正评审投标文件。

六、监督与处罚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2. 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 对中标后不履行合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三月二^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基建工程进场招标标准(3篇)

基建工程进场招标标准(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基建工程进场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标准。

二、招标范围1. 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2. 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三、招标条件1. 招标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招标资格。

2.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具有明确的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3. 招标人已依法取得项目建设、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4. 招标人已明确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并具备支付能力。

四、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 竞争性谈判: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与若干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

2. 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标准等内容。

3. 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

六、投标资格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2.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3. 投标人应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

七、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八、评标标准1. 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竞争力等因素。

2. 技术方案: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及竞价、比选管理暂行规定

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及竞价、比选管理暂行规定

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及竞价/比选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经济活动秩序,对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及竞价/比选工作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及竞价/比选管理暂行规定,请全院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管理组织机构。

(一)成立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医院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管理规定和流程,并组织全院贯彻执行。

2、建立健全医院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监督体系及流程,并确保监督体系发挥职能。

3、对进入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临床专家库和管理专家库以及监督委员会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和流程,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等部门,必要时上报司法部门。

(二)建立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临床专家库和管理专家库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临床专家库和管理专家库组成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临床专家库由本院临床专家组成;管理专家库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每次招标及竞价/比选活动于开标、评选当天,由纪委、监审负责人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其中:临床专家占80%,管理专家占20%;每次评审原则上由15人以上组成。

评标专家职责1、忠实履行招标及竞价/比选专家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评标纪律,并严格保密,按评标指南对参加招标及竞价/比选的项目进行公正、客观、全面的评价.2、接受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监督委员会监督。

(三)建立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监督委员会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监督委员会组成医院招标及竞价/比选监督委员会由院党政领导、院纪委成员、监审、综合办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市政及其他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和园林绿化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第五条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中型建设项目和芗城区、龙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管理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㈠审核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㈡审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㈢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㈣调解所属范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㈥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鼓励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

第一医院基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一医院基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一医院基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1. 背景介绍第一医院作为一所综合性医院,基建建设是保障医院运营和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基建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特制定本招投标制度。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第一医院基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选择合适的承建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2.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一医院基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3. 角色和责任3.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第一医院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基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项目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文件的领取和递交•接收并评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3.2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有意向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或机构,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要求和程序•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如实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经验证明•配合招标人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考察3.3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由第一医院委托的专业招标服务机构,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投标计划和编制招标文件•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组织现场考察和询价•提供招标评审报告和排名建议•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4. 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4.1 前期准备•招标人编制项目招投标计划•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4.2 投标准备•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咨询问题和澄清事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4.3 投标递交•投标人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4.4 文件评审和现场考察•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和询价•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评审报告和排名建议4.5 中标确定和合同签订•招标人根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谈判•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5. 招投标原则招投标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5.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人应在适当的方式上公开招标公告,确保投标人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和机会,并在招标文件编制和评审过程中保持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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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招标规模 (2)第三章招标应具备条件 (2)第四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第五章招标程序 (3)第六章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 (5)第七章公司内部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 (7)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规定了招投标的范围、招标形式、招标程序以及评标定标办法等。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必须进入政府招标市场进行招标: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 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以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第五条基建项目达到以下规模进行公司内部招标:(一)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市政、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含)人民币到50万元人民币范围之内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应进行公开招标而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

第六条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基建部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与三家以上资质、信誉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或询价,做好详细比价谈判记录,由基建部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招标应具备条件第七条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立项、土地以及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相关行政许可已批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内部招标必须施工图已完成。

第四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八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第九条招标方式:内部招标。

组织形式:公司内招投标小组。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条公开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招标计划和招标实施细则。

(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1、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除了要提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基建项目项目基本情况、图纸和技术条款以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或协议书、报价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

3、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的,宜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4、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6、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及当地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家以上(含)具备承担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单位名单应经项目责任主体审批。

(四)资格审查。

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如下: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资金、信誉、管理、技术、装备等。

3.最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发出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

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工程交底和答疑,解答应隐去提问投标人名称,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采用有标底招标时,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审定后密封。

第八条内部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由公司内部自行招标的基建项目,应由基建部填写《基建工程内部招标申请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向三家以上单位发送《招标邀请函》,《招标邀请函》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及工期要求。

4、投标时间及评标标准。

5、付款方式。

6、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质量等)。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建招标项目的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9、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已竣工工程业绩,项目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10、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六章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一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评标活动应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竞争优选、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有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名单中确定。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标程序一般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投标文件澄清、综合评价与比较等。

第十五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七条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内部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四条开标由基建部分管副总主持,工程技改项目负责部门、审计部、市场部、党工部参加,并由以上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基建部分管副总、项目分管副总、项目负责部门、公司纪委、审计部、市场部、基建部组成。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到投标文件,开标时由公司纪委派人检查并当众予以拆封。

第二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评标技术要求(一)能够满足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条件及内容;(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由评标人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视为废标。

(三)标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评标过程(一)审计部负责经济标评审,基建部负责工程技术标评审,其余人员参与评审,由参与评标的人员填写《招标综合评分表》并署名。

(二)评标委员所填写《招标综合评分表》填入《综合得分汇总表》进行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平均分值。

《综合得分汇总表》由所有评标人阅后签字。

(三)按各投标人得分高低《中标人排序表》,《中标人排序表》由所有评标人阅后签字,确定中标人。

(四)评标结果由基建部存档备查。

(五)中标方应在提供有效标书的投标方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控制记录(一)《招标邀请函》(二)《招标综合评分表》(三)《综合得分汇总表》(四)《中标人排序表》(五)《投标单位报价单》(六)《中标通知书》(七)《投标单位招投标文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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