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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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医疗集团珠海九龙医院制度编号:
制定部门:药械部
医疗设备损坏赔偿制度修订日期:2011-06-
第1页共2页
一、目的:为了保障临床科室使用需要,发挥仪器设备最大产值。
二、适用范围:医院各部门
三、赔偿制度:
(一)评定标准:
1、仪器设备在开机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先关闭电源,第一时间通知设备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到场后,与报修人,设备所在科室资产管理人共同确认故障,判定设备故障属于小故障,大故障。是否人为损坏、自然老化磨损等性质
2、小故障属于能自修或者购买小额价值配件更换后能达到临床使用要求。
3、大故障属于须更换价值一千元以上配件能修复达到临床使用要求或者无法修复须新购买。
(二)责任划分:
1、小故障:先自修或者更换小额价值配件修复,调试好后由维修人员,设备使用人,设备所在科室资产管理人共同确认,填写维修申请单、合格确认签名。该小故障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资产管理人与经营主任确认当事人赔偿事宜后报财务处理。如当事人故意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大故障:经维修部门和所在科室负责人认定出现大故障后,先确认能否自修或者更换配件可修好或者须新购买。后由当事人出具事情详细经过,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设备维修部门同时出具维修意见,事件经过说明报送院长。由院长组织科室负责人,经营主任共同认定赔偿事宜,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必要时抄送人事科通报批评处理。如当事人故意损坏的,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