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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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

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审核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

笫二条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二)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由学院进行复核);(二)外语成绩优秀;(三)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学科竞赛的分层分类按照《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因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四)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部分课程,达到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的条件,计算方法同第三条第(二)项。

第六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外语成绩优秀,是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阶段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二)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1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三)毕业前雅思(IE1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四)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1Paper-based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7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二、学士学位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毕业设计(论文)具有实际或理论意义,基本论点和过程没有错误;5、符合《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说明》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2、在校期间受到过降级处理者;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三、硕士学位第六条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1、完成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成绩合格;5、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不包含学术论文集中采用的论文或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6、参加“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取得相应学分;7、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从入学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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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7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二、学士学位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毕业设计(论文)具有实际或理论意义,基本论点和过程没有错误;5、符合《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说明》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2、在校期间受到过降级处理者;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三、硕士学位第六条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1、完成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成绩合格;5、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不包含学术论文集中采用的论文或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6、参加“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取得相应学分;7、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从入学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4年)。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批表;2、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3、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成绩单;4、论文开题报告书;5、论文中期考核检查报告书;6、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7、论文学术评议书;8、学位论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2、论文水平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3、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九条硕土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一般为一至二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3、专业课,一般为二至三门,要求掌握系统和较宽广的专业知识;4、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按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条硕士论文基本要求1、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如科研课题是多人合作的项目,应对共同取得的研究成果加以说明;2、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3、所研究的内容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改进或创新,有对比验证;4、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试验技能;5、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6、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审阅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要向学位分委员会作论文简要报告,征求意见,并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方可复印论文,正式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1、论文评阅人为三名,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担任,其中指导教师一名,校内有关专家一名,校外有关专家一名。

评阅人根据论文评审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2、送审的三份硕士学位论文总体评价意见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一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仍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评审。

4、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二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5、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或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要修改后才能进行论文答辩或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二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6、如第二次评审还未达到第十二条第2项的要求,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学位申请,申请人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如符合《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但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1、答辩委员会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委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1-2位外单位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位论文评阅人,研究生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

每个委员必须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3、答辩委员会要对论文质量和水平作出评价,并根据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答辩情况,论文评语等进行评议,写出决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方能生效。

4、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公开方式举行,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方得通过。

5、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如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1、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好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将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硕士研究生如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第5项的要求(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必须合格),可提供学术论文的刊用证明书,证明论文在一年内可刊出,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超过一年才能刊出或无刊用证明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学术论文发表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硕士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

四、博士学位第十五条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1、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2、(1)工学学科门类、理学学科门类、农学学科门类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三篇,其中应有一篇论文在SCI、EI 数据库来源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在云南省内非SCI、EI数据库来源期刊的核心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不列入统计篇数。

(2)管理学学科门类、社会科学科学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五篇,其中在云南省内核心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不列入统计篇数。

在读期间如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社会科学奖),获奖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有个人获奖证书。

国家级奖排名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则相当于两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

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发明专利排名前二名,则相当于一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

3、外国语水平达到下列要求中的任意一项:(1)、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用英文撰写在SCI、EI数据库来源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2)、已取得CET6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425分)。

(3)、取得TOEFL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550分)。

(4)、取得GRE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参照国家出国留学要求的起点)。

(5)、取得IELTS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6.0)。

(6)、取得PETS5(公共外语水平考5级)考试成绩单,达到国家规定的及格线。

(7)、在学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经批准出国进修、联合培养或进行合作科研任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

4、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5、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6、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7、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2004年以前(含2004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6年;2005年以后(含2005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8年)。

第十六条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批表;2、博士课程学习成绩表;3、证明外语水平的有关材料(见第十五条第3项对外语水平的要求);4、论文开题报告书;5、论文中期考核检查报告书;6、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表;7、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8、论文学术评议书;9、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分”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

2、论文水平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3、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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