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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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
一.介绍
侵权法概念
侵权法是一个很难表述的概念,这个词语在平日交流中不常使用。虽然它描述了一项法律中的重要分类,这个概念也已经否定了很多试图阐明出有用定义的尝试。令人困惑的是任何一种广泛到能包含所有侵权行为的定义都太过于笼统而几乎没有意义。
所有侵权法中有一项常见的元素是一方会由于另一方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后果而受到损失或伤害。除此以外,加速普遍化变成了不可能的任务。事实上所有无限的多样的人类活动——比如说骑车,从事生意,谈话,写作,拥有并且使用真的或者个人财产,性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来源。这种行为的多样性抵抗住了大面积的普遍性,这也是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所赖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对侵权的定义是必要的,它就会具有以下的性质:民事违法行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另一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或者是认识到另一方的利益想违背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
明显地,侵权法是一块认识到并赔偿对受害人从身体,尊严和隐私的伤害到所拥有的财产和生意上的利益损失的法律领域。侵权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是遭受损失方(或者是共同起诉的多方)控告罪犯(侵权行为人)来使损害得到补偿或者是寻求一种禁令阻止伤害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继续。受害方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犯罪。侵权中的义务被强制当作法律遵行。
侵权法发作用,目的与正当理由
侵权法有三个主要作用和目标:(1)补偿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与伤害。(2)置入应赔偿人的所应补偿的金额。(3)防止未来的损失和伤害。
1.补偿
侵权行为中受害的一方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我们应该称之为“损害”。侵权法是基于所有损失,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能够用金钱衡量的基础上的。最基本的侵权赔偿是要求侵权行为人来支付受害者一笔“有补偿的破坏”。
2.公正
(1)公平(2)现实原因(3)过失(4)无过失责任
(5)原告过失与赞成?
3.对将来损失的预防
第三个主要的侵权法的作用和目标是控制人类行为表现来防止未来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法律起到了教育的作用。以及在未来适用。理论上,背负债务的罪犯自己也会在将来更加小心,来自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的威胁也刺激了调整他们的行为与行为准则相一致。
二.过失
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通常划分成故意,过失与严格上来说的侵权行为。中心与重点是对过失行为引起侵权问题。这种债务有几个元素:(1)被告人对原告负有的义务(2)因为被告人玩忽职守的错误符合行为要求(过失)(3)一个在过失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的重要联系(4)公认的一种伤害或损失
在分析过失引起的案例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具有过失性质的行为本身。我们要用哪种方法来决定被告的行为或者疏忽失职是否可以被视为过失呢?
过失的通性
理性之人的标志
过失的证据
1.举证责任
2.专业和初步的证据
3.事实即证据法则和间接证据
(1)如果没有过失,事故不可能发生
(2)由被告控制的环境
(3)被告没有其他辩解
谨慎义务
(1)造成的伤害和被告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度
(2)附属于被告人行为上的精神的谴责
(3)防止未来伤害的政策
玩忽职守
(1)对危险的合理遇见(2)完成的客体
(3)预防措施的可行性(4)普遍认可的惯例
因果关系
(1)“若非”标准(2)多个连续原因(3)介入原因
辩护
1.共同过失2.相对过失
在分析行为过错的原因时,我们会首先考虑过失其本身的自然性。我们以什么样的标准区认定被告的行为或疏忽是否能被视作过失?
一般过失的特征
根据已被接受的定义,“过失是低于法律对于防止他人收到原因不明的损害风险的标准的行为。”在判断行为是否是过失时,行为人被指控他实际上知道什么或察觉了什么,以及他应该知道或察觉的。
明理的人的特征
知识,经验和领悟力。物理伤害的侵权责任是基于被告对于风险和对于一定程度的应当意识到(对原告的损害)的可能性的知识(实际的或推定的)。在过失中(与故意的侵权行为不同的),行为人并不希望由其行为造成的伤害性后果;他不知道它们很大程度上注定会发生,也不相信它们会发生。因此,正常的行为人(原告或被告)依照他们实际的知识和领悟力参加指控,同样的,也包括一定的基本对社会的基本常识以及对他所在的环境的观察和理解的技能。显然,行为必须依据行为人实际知道和观察到的事实来判断。
过失的证明
1. 举证责任
从可能性(方面)考虑,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2. 专家和舆论的证据
在侵权诉讼中,专家证人常常是必要或理想的。他们在答辩中的主要作用是:(1)在陪审员的常识之外为陪审团提供信息,例如科学信息,计算,测试,实验,以及一些类似的东西;(2)通过他们对于案件的事实和(各方)呈递的观点,以他们的经验进行适用,为陪审团提供协助;(3) 在涉及专业的过失案件中,设立案件的标准。
3.事实自证与简介证据
事实自证。“事情为自己说话。”首先,应该注意,这是个举证责任问题;其次,在援引这一规则以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如果没有过失,事故不可能发生。情况必须是这样的,可以推论出被告方的某些过失是损害的起因。
(2)由被告控制的环境。必须表现出在适当的时机,原告的伤害或损害起于有被告唯一管理或控制的某项工具或形势。
(3)被告没有其它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