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2014)32号附件02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十)职业病;(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3.20•【文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5年3月20日)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平安倍保安行两全保险
险种简称:安行两全 险种代码:934
平安倍保安行两全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倍保安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 、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0 周岁。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9.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必须同时申请等比例减少平安附 加倍保安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我们承担的部分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3 本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2.3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鸿运安行两全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自动垫交 5.3 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效力终止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毒品 9.6 酒后驾驶 9.7 机动车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能单独申请减少。若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或份数减少,本主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 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 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A3 安行宝两全保险
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驾驶/乘坐非营运车辆身故/全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1.4642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0万元
投保示例 研讨
有车族及家人 商务人士
2010年8月24日22时10分左右,一架 从客机在伊春机场降落,接近跑道时断 成两截后坠毁,事故造成42人遇难。
2013年7月7日,韩亚航空公司飞机 B777-200ER从上海经停韩国首尔飞至 美国旧金山时在降落时坠毁,遇难3人。
2013年11月29日,莫桑比克航空公 司TM470航班发生空难,机上34人 全部遇难,其中包括1名中国公民。
谢 谢!
相关内容请以正式发文及保险合同为准。
2009年6月1日,一架从里约热内卢飞往巴黎的空客
A330客机在大西洋坠毁。客机上共228人全部遇难,
包括9名中国人。
Hale Waihona Puke 2010年8月26日,伊春空难
汶川地震
玉树地震
“4-2-1”的家庭结构已经让人 感到压力重重。而作为家里的顶 梁柱,一旦遭遇意外事故,对于 家庭的打击是难以想象的,意外 事故已成为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七、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0倍保额(75岁及以上5倍保额)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行宝两全保险保费表 (对应每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目录
1
产品背景
产品形态 产品优势 投保示例 承保规则
2
3 4 5
产品优势
研讨
产品特色
有事 百万护驾 没事 增值返还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保险条款作为《安行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1. 安行宝:指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和理财增值服务。
2. 本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安行宝两全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等书面文件。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范围第三条人身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或部分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四条资产积累保险责任1. 本合同亦包括一定的储蓄与增值功能,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意愿和约定进行资金投资操作。
2. 资金的投资运作方式和投资收益分配规则将在投保时与投保人明确约定。
第三章:保险责任限制第五条免责事由1. 投保人隐瞒、不如实告知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情况,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公司无法评估风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责任。
第四章:保险费与投保期间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1.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将在投保时与投保人明确约定。
第七条投保期间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公司约定具体的投保期间,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2. 若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保险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保险责任。
第五章:保险金的给付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受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2.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1.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计算公式,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保险金金额。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后,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
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三、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
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
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太平洋保险宝宝安康产品篇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28
目录
1 2 3 4 5 推出背景 产品知识 产品示例 承保规则 课堂练习
29
承保规则
宝宝安康两全保险须在新保时按1:1的份数关 系与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搭配销售,不得单 独承保。主附险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必 须相同。 宝宝安康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1份以上可按 0.1份为单位投保。
30
承保规则
一、主险: 1、被保险人:不计风险保额、寿险保额及意外身故保额。 2、投保人:对投保人单独累计风险保额,该累计保额承保上 限根据投保人年龄划分如下: 20—40周岁:风险保额≤40万元。 41—50周岁:风险保额≤20万元。
风险保额计算公式:主险及附加险期交保费标准×(交费年限-1)
二、附加险: 每份重大疾病保额通过保险金额表查询,不计寿险保额 和意外身故保额。 保单签发时,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30万元。
保费 双豁免 身故全残保障金
重大疾病保障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附 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180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 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 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 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 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给付主附险合同约定的首 期保险费之和× 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 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110%。 110%。
1、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身故或全残,豁免此后应交未交的主附险保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此后应交未交的主附险保费。 2、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 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二轮摩托车出事故安行宝10倍赔偿获得支持案例
二轮摩托车出事故安行宝10倍赔偿获得支持案例原告*****、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2日16时50分许,吕xx驾驶赣E×××××小型普通客车沿纬三路由西向东行驶。
途经上饶县石狮乡佳利商城新解放路与纬三路路口路段时,拿香烟点火未观望,致使与沿新解放路由北向南郑xx驾驶的赣E×××××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xx当场死亡,经上饶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xx负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2月12日,郑xx在被告太保人寿上饶公司投保了“安行宝两全保险”保险。
年交保险费1,778元,10年交清,保险期30年,被告太保人寿上饶公司以格式合同予以承保,保险合同号码:xxx。
合同约定保险金受益人为原*****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并约定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或身故按10倍的基本保险金额予以赔付。
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110万元,被告太保人寿上饶公司拒不赔付。
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1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晴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晴身份证,徐xx身份证、户口本。
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安行宝两全保险”一份、“出行平安”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计划卡一份。
证明被保险人郑xx于2015年2月9日与被告太保人寿上饶公司签订了“安行宝两全保险”保险合同,2015年2月3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出行平安”意外综合保险。
证明郑xx与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情形及本案两原告系受益人;3、上饶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保险人郑xx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并遭受意外身故;4、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十)职业病;(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太保寿(2013)26号附件07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6.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6.1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 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 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的,以较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 为准:若后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 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文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退还全部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太平洋安行宝3.0产品温故及十问十答29页
大幅拓展原安行宝产品潜在客群范围,助力业务开拓与新客获取
投保选择更丰富 40年 新增保险期间 20年 新增交费方式
建议应用“仅标题”版式创建内页
满期返还比例再提升
30年期满期返还
=130%
40年期满期返还
=150%
建议应用“仅标题”版式创建内页
75岁后 保额减半
承保1份
75岁后保障利益保持不变,保险期间 内享受无差别保障
新产品所有客户仅限投保1份 之前已经购买过安行宝系列产品的老客户, 无论买过多少份,均可再加保1份
产品形态表
产品要素
投保年龄
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具体形态)
18-60岁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满期保险金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0/30/40年
保障期限30年占比
20年期占比11%
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
荣耀上市
4年来安行宝系列产品累计保额超5万亿
新增“步行/骑行” 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百万保障
责任释义:
被保险人作为 行人 或在骑行自行车 时,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或全残
升级成效: 新增责任将产品百万保障由车内延伸至车外,填补客户需求缺口,完成交通意
安行宝2.0增强版
安行宝3.0问题答疑
问题一:网约车属于安行宝3.0保障范围吗? 回 答:网约车属于安行宝3.0保障范围。
条款释义10.9明确网约车属于水陆地 公共交通工具范畴。
3
3
问题二:三轮车、电动车和摩托车 属于安行宝3.0保障范围吗?
回 答:三轮车、电动车和摩托车不属于
安行宝3.0保障范围。 条款释义10.16明确除外类型。
太平洋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重要性意义销售数据理赔案例产品学习篇19页
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产品形态
1. 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
2. 保额——每份 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内容以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条款及详细投保规则约定为准)
3. 保险责任:
更广 六项百万保障
➢ 交通工具意外 ➢ 民航交通意外 ➢ 重大自然灾害 ➢ 电梯意外身故 ➢ 法定节假日意外 ➢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
首例节假日安行宝意外身故百万赔案
• 《财经频道腾讯网》客户舒某于2016年7月25日在太平洋寿险**分公司为本人投保“ 安行宝两全保险(2.0版)”1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最高100万元,其工作单位为其投 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2万元。
全国意外事故安行宝理赔案例
安行宝2.0增强版 升级到 3.0啦!!
安行宝 版两全保险
保障全面 全家安心
课程大纲
意外险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安行宝的销售数据、理赔案例 3.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产品学习篇
➢ 课程目标
1. 让新人了解意外险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2. 让新人掌握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产品的形态、亮点及投保规则 3. 激发新人对产品的热爱程度 ,提升销售产品意愿
更多
(详细内容以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条款及详细投保规则约定为准)
30岁的王先生作为500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经常为业务奔波于各地,为加强自身的意外保障,他决定购 买一张人生的交强险,投保一份安行宝3.0,选择10年交,年交2188元,保障30年,具体保单利益如下:
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 乘坐民航飞机意外身故/全残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全残 乘坐电梯意外身故/全残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全残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全残
太保(备案)[2009]N32号-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类企业财产保险,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243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38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6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89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3、地震扩展条款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5、铁路机车保险条款6、电器设备损失条款7、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8、第三者责任条款9、试驾车辆条款10、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1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1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14、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6、附加雹灾保险条款17、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18、盗窃险扩展条款19、偷窃条款20、地震海啸扩展条款21、机器设备试车条款22、修理延误利损条款23、媒介物扩展条款24、政府当局条款25、通道堵塞条款26、遗失欠款帐册条款27、谋杀等条款28、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29、顾客/ 供应商条款30、关联条款31、Evacuation due to Bomb Scare Clause32、Rented Building Clause33、Plus Provision34、Quarantine or Closure Clause35、保险箱损坏条款36、自动增加限额条款37、现金支票条款38、假币条款二、限制类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7、暴风雨除外条款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9、龙卷风除外条款10、洪水除外条款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12、Chemical/Biological Substance Exclusion13、Exclusion for Software and Data-Related Losses14、Cyber Risk Exclusion15、运输保证条款16、钥匙条款三、规范类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第一受益人条款3、预付赔款条款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6、指定理算人条款7、分期付费条款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9、错误描述条款10、不予失效条款11、不可控制条款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3、指明财产条款14、时间调整条款15、重置价值条款16、租赁财产条款17、配套设施条款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9、存货变动条款20、仓储保证条款21、商标及标签条款22、抵押承受人条款23、贵重文件条款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26、空运费条款27、专业费用条款28、清理残骸条款29、灭火费用条款30、救火费用条款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33、施救费用条款34、索赔费用条款35、损失受益人条款36、货币条款37、成对成套条款38、石棉批单条款39、共保人条款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41、模具条款42、垫板条款43、建筑物变动条款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45、工人条款46、自动承保条款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48、烟熏损失条款49、车上货物条款50、关税条款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52、放弃评估条款53、艺术精品条款54、错误和遗漏条款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56、合约承购者条款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58、产成品定损价确定方式条款59、保密条款60、叉车责任条款61、压力管道条款62、现场保护条款64、除外责任明晰条款65、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66、共保条款67、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68、增加资产条款69、自动升值条款70、新取得财产条款71、所有其他物品条款72、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7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74、碰撞条款75、冷藏货物条款76、存货变质条款77、临时移动条款78、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79、分摊减免条款80、定值保险条款81、租金条款82、租赁费用条款83、电泳池涂料条款84、自燃条款85、在制品损失保险条款86、成品车试车检验条款87、露天存放成品车辆特约保险条款88、展览会、展示会与商业表演条款89、非保险地址自有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含阱)条款90、虫蛀鼠咬条款91、污闪损失条款92、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93、水费损失扩展条款9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96、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97、委托加工条款9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9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10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101、软件再制作费用102、查找断点费用条款103、消防损失条款104、其他附加责任条款105、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106、在建工程条款107、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108、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109、车载式系统产品路试扩展条款110、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111、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112、水道清理费用条款113、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114、内部移动条款115、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116、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1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118、损失通知条款119、按揭条款120、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121、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122、地面下陷下沉条款123、露天财产扩展条款124、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125、橱窗玻璃扩展条款126、小额现金扩展条款127、重置价值条款N128、临时保护费用条款N12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N130、放弃评估条款N13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N13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N13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N134、保单不得注销条款N135、临时移动条款N13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N137、恶意破坏扩展条款N13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N139、非占用者业主条款N140、代位追偿费用条款N141、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N 142、建筑/安装工程扩展条款N 143、购置资产条款N144、系列损失条款145、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146、税项条款147、通译和标题条款148、Acquisitions Clause149、Alterations And Additions Clause 150、场所外财产条款N151、预付赔款条款(B)152、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153、调整保险费条款154、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155、经营部门条款156、新营业条款157、产量选择条款158、残值货物拍卖条款159、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160、会计师条款161、营业费用增加条款162、货物累积条款163、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164、审计师费用条款165、额外费用条款166、Loss Notification Clause167、Additional Increase Cost of Working168、Fines,Penalties or Damages169、Port Blockage170、Royalties Receivable171、Salvage Sale172、Alternative Trading Clause173、Days Premium Payment Warranty174、12 Months Break and Review Clause175、Leased Building/Premises Extension176、Waiver of Average177、Multiple Insured Non-Vitiation178、New Location Clause179、Earthquake Clause180、Inclu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Breakdown181、保险库条款182、上锁的保险箱条款183、保护措施条款184、上锁保险柜中的现金条款185、权益保障条款186、被保险人雇员由于遭受袭击所致个人物品或衣服损坏条款187、Peak Season Endorsement188、Burglary Alarm System Clause189、现金盗窃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太平人寿两全保险条款
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款)2007条款(2007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1页,共7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4)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4)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4)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4)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5)第十一条申请时效 (5)第十二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5)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5)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5)第十五条失踪处理 (6)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六条保单贷款 (6)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6)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6)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6)第六部分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二十条如实告知 (7)第二十一条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7)第二十二条未还款项 (7)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7)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7)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7)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款)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安行无忧 安行无忧安行无忧两全保险 两全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安行无忧安行无忧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两全保险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9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7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3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1章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1.1保险合同的构成 6.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保险事故的通知1.3合同的生效日 6.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4保险期间 6.4如何申请保险金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6.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7失踪处理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7 欠款的扣除2 保障范围2.1保险责任8 保险合同的变更2.2责任免除8.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8.2合同内容的变更3 保险费3.1保险费的缴纳9 合同效力的终止3.2宽限期3.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10 争议的处理4 保单借款11 名词释义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中英人寿中英人寿安行无忧安行无忧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两全保险(2013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盛世·附加养育金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主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主险合同和本合同的保险单、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可投保本保险;二、被保险人:15周岁及以下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给付养育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最后一笔养育金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给付养育金:一、主险合同失效;二、投保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投保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投保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投保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一、投保人流产、分娩;十二、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十)职业病;(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我们承担的部分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 ❖本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2.3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宽限期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 效力中止5.2 效力恢复6.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年龄错误9.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9.3 未还款项9.4 合同内容变更9.5 联系方式变更9.6 争议处理10.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10.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4 周岁10.5 有效身份证件10.6 全残10.7 意外伤害10.8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10.9 非营运机动车10.10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10.11 8种重大自然灾害10.12 毒品10.13 酒后驾驶10.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5 无有效行驶证10.16 机动车10.17 醉酒10.18 斗殴10.19 医疗事故10.20 非处方药10.21 潜水10.22 攀岩10.23 探险10.24 武术比赛10.25 特技表演10.26 情形复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2014年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安行宝两全保险”简称“安行宝”。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行宝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和30年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05%;(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前述“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