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条款介绍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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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失险----免赔率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事故免赔率 示范条款 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 主要责任 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 无法找到第三方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 5% 10% 15% 20% 原条款 5% 8% 10% 15% 30% 10% 30% 10% 绝对免赔率 示范条款 原条款 绝对免赔额 ─ ─ ─ ─ ─ ─ 实行免赔率的 基础上增加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明确第三者的定义以及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均不属于第三者范畴
总则(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 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明确车上人员不仅包括车体内的人员也包括车体上的人员
解决“无责不赔”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 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重点变化(二)
扩大保障范围 例如: 一、将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纳入车损险 保险责任范围。 二、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纳入三者险的赔偿责 任范围。 三、将原商业附加险“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纳入主险 责任范围。 理顺了条款体例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关系,减少司法审判中的争议。即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二、对条款中部分内容进行了分类编排,并单独增设“免赔率与免赔额”模 块。
0.6%
0.9% 0.9% 0.9% 1.1% 0.9%
1.1%
1.1% 1.1% 1.1% 1.4% 1.1%
0.9%
0.9% 1.1% 1.1% 1.4% 0.9%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机动车损失险----赔偿处理(一)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 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 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规定事故发生需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选择自 行协商方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 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选择自行协商方式时,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 故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机动车损失险----赔偿处理(三)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 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 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体现了追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 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 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四)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 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 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 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 设备的损失; ----将原条款中“电气机械故障”修改为“故障”,扩大了范围。增加“本身质 量缺陷”、“下落不明”以及 “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 大的部分”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明确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 划痕属于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机动车损失险----赔偿处理(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 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 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 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 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 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整合原条款中对索赔资料的要求,同时增加了针对不同情形需提供相关的 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删除了“投保时指定驾驶人和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两项的绝对免赔率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一)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 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解决“高保低赔”。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 实际价值确定。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 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一)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 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对责任免除部分内容进行了分类编排,将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放在第一 条,起明示作用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 离开事故现场; ----将“逃离事故现场”修改为“离开事故现场”避免实践中因难,以对“逃逸”主观心 理状态进行证明产生的理赔纠纷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 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 书; ----增加免赔情形及驾驶营业性机动车需提供相关的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条款结构(二)
综合商业示 范条款
总则
主险
通用条款
附加险
释义
机动车损失 保险
第三者责任 保险
车上人员责 任保险
全车盗抢险
附加险条款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免赔率(免 赔额)
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
赔偿处理
3.1
1
示范条款重点变化
示范条款结构
2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3
总则(一)
第一条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 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 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 承担保险责任 ----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关系,减少司法审判中的争议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明确保险合同符合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遵循契约自由原则。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 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 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关系 (一)碰撞、倾覆、坠落; ----将原条款中的“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改为 “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增加了六项自燃灾害,剔除原条款中“海啸”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将原条款责任免除中“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纳入保险责任,增加了车上 人员的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扩大保险责任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介绍(2014版)
客户中心核赔室 2015年3月


1
2 2
示范条款结构
3 3
示范条款介绍
重点变化(一)
简化产品架构 将原来的A、B、C及天平的条款调整为统一的条款,并单独设置特种车,摩 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条款。 解决“高保低赔” 保险金额由新车购置价确定修订为按实际价值确定。即发生全部损失时,按 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 赔偿。
整合附加险 仅保留玻璃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项附加条款,同时新 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条款。
目 录
1
示范条款重点变化
2 2
3
示范条款介绍
条款结构(一)
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 业保险示范条 款
特种车综合商 业保险示范条 款
摩托车、拖拉 机综合商业保 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单程提 车保险示范条 款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三)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 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 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 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将原条款第九条义务部分的内容,直接纳入是责任免除范围。明确因转让、 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造成被保险 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重点变化(三)
简化索赔资料 例如:全车盗抢险在索赔时,需提供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 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 路费报停证明、全套车钥匙等资料。示范条款只保留《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 车来历凭证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二)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按车辆类型及使用性质不同进行划分
车辆种类 家庭自用
月折旧系数 非营业 营业出租 营业其他
9座以下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微型载货汽车 带施挂的载货汽车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其他车辆
0.6%
0.9% ─ ─ ─ ─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二)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 ----增加行驶证、号牌被注销,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 负责任赔偿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增加了“收缴”造成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将原条款中的“检测”修改为“测试期间”,避免实践中产生的理赔纠纷。 明确在营业性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改装期间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不负责任赔偿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 犯罪行为。 ----增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区分被保险人的心理状态, 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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