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以下简称
《本条款》)是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由保险机构按照《本条款》规定,与被保险人就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责任免除
与否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的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就机动车综合商业保
险责任的约定而签订的协议,是由《本条款》及保险合同书组成的完
整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保险机构承保的机动车的种类是指保险机构根据本条款
及各险别的约定所承保的车辆。
第四条承保车辆依据本条款约定,可分为两个部分:一种为客车,指从事公共客运服务的载客汽车;一种为货车,指从事货物运送
的载货汽车。
第五条保险机构承担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责任,包括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及其他险别。
具体险别见本条
款第八章“约定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是一种交通保险,主要保障汽车提车运输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车辆损毁、交通事故等,提供赔偿服务。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提供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各不相同。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示范条款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示范条款内容1、保险期间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是指车辆由交通部门指定的起点地址开始提车的时间,至车辆运达交通部门指定的终点地址的时间。
其中提车时间为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运达时间为保险期间的终止时间。
2、保险责任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发生人员伤亡并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保险金额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车主根据自身需求和车辆价值进行选择。
保险金额越高,保费相应越高,反之亦然。
4、赔偿规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赔偿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司需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损失和伤害的证据,如车辆维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应按照公正价格计算,以确保赔偿金额科学合理。
(3)如果车主选择了优惠条款,那么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损失赔偿应根据优惠条款的约定进行。
二、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购买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时,车主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保险前,车主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和保险责任,以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对赔偿产生影响。
2、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公司时,车主应该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知名保险公司,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服务。
3、了解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车主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车主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和车辆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并充分考虑到保费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4、注意保险附加条款保险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针对保险合同中未能涵盖的风险所制定的特殊条款,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也需要重视。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单程提车保险
单程提车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Word文档/文字可改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发布,旨在更好的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突出解决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示范条款》由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
为使《示范条款》达到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和通俗易懂的要求,在拟订过程中,协会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包括当面和书面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征求意见;采取座谈的形式征求院校专家学者和部分地市保险协会的意见;以通知的形式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通过协会网站公示的形式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等等。
期间,协会总共收到社会各界对《示范条款》的修订意见近800条,涵盖商业车险条款的方方面面,协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对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斟酌,采纳合理化建议,并据此对《示范条款》进行了不断完善。
《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2020示范条款
2020示范条款(实用版)目录1.2020 示范条款的概述2.2020 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3.2020 示范条款的实施效果4.2020 示范条款的未来发展正文【2020 示范条款的概述】2020 示范条款,是指在我国保险行业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一系列新的保险条款。
这些条款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并推广实施的。
【2020 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2020 示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条款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明确,不得含有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内容。
2.保险条款应当明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赔偿等核心内容,便于消费者理解和接受。
3.保险条款应当明确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措施。
4.保险条款应当明确保险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保险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2020 示范条款的实施效果】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0 示范条款实施以来,我国保险行业发生了一系列积极变化:1.保险条款的格式和内容更加规范、明确,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2.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3.保险市场的监管得到了加强,保险行业的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2020 示范条款的未来发展】面对未来,2020 示范条款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发展:1.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格式,使之更加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保险市场的发展。
2.强化保险条款的实施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9月23日废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7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b5E2RGbCAP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地险种,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p1EanqFDPw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险条款为准. DXDiTa9E3d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地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 尚未办理注册登记地汽车、特种车及约定地其他车辆. RTCrpUDGiT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地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5PCzVD7HxA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地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地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jLBHrnAILg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地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地瞬间, 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地人员, 包括正在上下车地人员. xHAQX74J0X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LDAYtRyKfE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地直接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地约定负责赔偿:Zzz6ZB2Ltk <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dvzfvkwMI1<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地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地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地损失所支付地必要地、合理地施救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地数额. rqyn14ZNXI责任免除EmxvxOtOco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地任何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SixE2yXPq5<一)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地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6ewMyirQFL<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地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地准驾车型不相符合地机动车;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地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地有效操作证;5、非被保险人允许地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地被保险机动车地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地损失;<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地故意行为.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地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地减值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 以及在此期间受到地损坏, 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地损坏<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车轮单独损坏;<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地发动机损坏;<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后, 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地部分;<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地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地除外;y6v3ALoS89<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 导致无法确定地损失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地基础上, 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地, 实行5%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地, 实行10%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地, 实行15%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地, 实行20%地事故责任免赔率;M2ub6vSTnP<二)被保险机动车地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无法找到第三方地,实行30%地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地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地新增设备, 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地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0YujCfmUCw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地、必要地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地,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eUts8ZQVRd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地, 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地协议书. sQsAEJkW5T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地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地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地,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地事故证明、有关地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地,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地协议书. GMsIasNXkA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地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地, 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TIrRGchYzg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地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地, 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7EqZcWLZNX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地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地, 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地权利.lzq7IGf02E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地, 保险人进行赔偿时,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地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地权利地,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地权利地,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地赔款.zvpgeqJ1hk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地, 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地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地文件和所知道地有关情况. NrpoJac3v1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 <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地赔偿金额)X <1 事故责任免赔率)X <1-绝对免赔率)<二)部分损失1nowfTG4KI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地赔偿金额)X <1—事故责任免赔率)X <1-绝对免赔率)<三)施救费施救地财产中, 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地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地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地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fjnFLDa5Zo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地承诺. tfnNhnE6e5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 导致全部损失, 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地保险费. HbmVN777sL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地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地约定, 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地部分负责赔偿. V7l4jRB8Hs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地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地,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83lcPA59W9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地, 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地, 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地, 事故责任比例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地, 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地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mZkklkzaaP<一)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地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AVktR43bpw<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殡制地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地准驾车型不相符合地机动车;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地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地有效操作证;5、非被保险人允许地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地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 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地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地行为. ORjBnOwcEd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地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2MiJTy0dTT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地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地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地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地财产地损失, 以及本车上财产地损失;gIiSpiue7A<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地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地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地医疗费用;<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律师费,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地诉讼费、仲裁费;<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地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地除外;uEh0U1Yfmh<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 导致无法确定地损失;<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地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地,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地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IAg9qLsgBX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地, 实行5%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地, 实行10%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地,实行15%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地, 实行20%地事故责任免赔率. WwghWvVhPE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地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 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地比例分摊赔款.赔偿处理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地、必要地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地,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asfpsfpi4k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地, 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地协议书. ooeyYZTjj1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地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地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地,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地事故证明、有关地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地,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地协议书. BkeGuInkxI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地损害, 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地赔偿责任确定地, 根据被保险人地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地, 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PgdO0sRlMo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地,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地第三者财产,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地, 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3cdXwckm15 第三十五条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地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分项赔偿限额)X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h8c52WOngM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X <1-事故责任免赔率)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地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分项赔偿限额)X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v4bdyGious赔款= <依合同约定核定地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分项赔偿限额)X事故责任比例X <1-事故责任免赔率)J0bm4qMpJ9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地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地赔偿金额. XVauA9grYP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地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地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R9C6TJscw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地承诺. pN9LBDdtrd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地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地约定负责赔偿. DJ8T7nHuGT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地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地,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QF81D7bvUA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地, 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地, 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地, 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地, 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地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地人身伤亡,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地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4B7a9QFw9h<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地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地准驾车型不相符合地机动车;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地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地有效操作;5、非被保险人允许地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四十一条下列原因导致地人身伤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第四十二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地故意行为造成地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地其他车上人员地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地自身伤亡;<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地自身伤亡;<四)违法、违章搭乘人员地人身伤亡;<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地医疗费用;<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律师费,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地诉讼费、仲裁费;<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地,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地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地除外;ix6iFA8xoX<十)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地损失和费用.第四十三条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地, 实行5%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地, 实行10%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地, 实行15%地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地, 实行20%地事故责任免赔率. wt6qbkCyDE责任限额第四十四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地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Kp5zH46zRk赔偿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地、必要地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地,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Yl4HdOAA61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地, 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地协议书. ch4PJx4BlI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地证明和资料.。
单程提车保险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意外险理赔试题
意外险理赔试题1.人工方式派工须保证每日(D)小时调度派工处理。
A.6 B.12 C.18 D.24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D)天或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A.1 B.3 C.5 D.103.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第二条责任免除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B)天以外的。
A.10 B.30 C.50 D.100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C)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A.30 B.60 C.180 D.360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A)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A.30 B.60 C.180 D.3605.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A)级。
A.一B.三C.九D.十6.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
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C)天。
A.30 B.60 C.90 D.1807.附加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多次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d)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1]]单程提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1]]单程提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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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三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六)车轮单独损失。
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第二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一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赔款计算(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