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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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赋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因此,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必然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参加仲裁机关的组成,领导仲裁工作。工会不仅可以派代表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受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派代表担任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工会应该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懂法律的工会干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仲裁员,并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工会对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作用,主要应当通过仲裁机关的工会代表发挥出来。工会不应当直接干预仲裁机关的专门工作、不得妨碍或干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受理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是企业与职工。职工当事人在行使仲裁权利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和障碍。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并积极帮助职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职工申诉后,工会代表应当认真阅卷,分析申诉的要求是否正当。工会代表如果发现职工申诉不合理合法,可以通过企业工会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撤诉或另外处理。工会代表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诉正当,就应据理力争,尽快予以立案受理。

(3)做好仲裁的调查取证。仲裁庭案件一般都要进行调查取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仲裁机关的工会代表当然也要遵循这些规定。工会代表和企业工会组织应当积极进行实地调查,向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可以采用访谈或信函、电话联系等方式,以帮助仲裁机关迅速查明案情。

(4)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工会可以进行调解,在申诉后直至开庭审理到执行阶段,工会都可以促使当事人和解,耐心进行调解。工会代表应当积极维护职工利益,调解对职工有利的,应当促使企业方接受调解。工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也可以帮助仲裁机关做当事人双方思想

工作。努力让双方和平解决争议。

(5)参与裁决并进行裁决监督。仲裁机关先行调解不成后,即进行裁决。工会在裁决之前和裁决后,仍然要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要求,考虑裁决是否合法、适当,维护职工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执行裁决。工会可以及时监督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情况,遇到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主动从中调停,尽量落实仲裁机关正确的调解和裁决。如果发现调解书、裁决书确有错误,工会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和工会仲裁员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仲裁机关重新处理。

工会在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同时,应当注意到在依法发挥其维护职能,绝不能因此妨碍仲裁机关独立仲裁的权利。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时,要实事求是,不能偏袒职工,也不能因为企业行政的压力而不积极帮助职工。工会应当充分发展其法律工作部门,利用法律顾问来依法参与仲裁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

江西省九江市总工会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下,在市总工会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分庭,同时探索并推进工会仲裁庭独立办案和由工会仲裁员担任合议庭首席仲裁员承办案件,有效加大了工会参与审理劳动仲裁案件的力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自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分庭以来,九江市总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工会仲裁员的工

作水平。市总专门抽调了4名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同志参与劳动仲裁处理工作,并加大对工会兼职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多次组织他们参加全总、劳动部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另一方面努力落实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多次和市劳动局、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协调研究落实三方机制的相关问题,共同建立完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如三方联合办案制度,除案情简单依法独任审理的案件外,坚持由工会、劳动、企联(协)三方组成合议庭,同时由工会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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