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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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可操作性原则。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项目后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项目审批管理后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后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后评价指标、资金管理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后评价指标、公共效益后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后评价指标(见附件1)。

特殊性指标,需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项目的不同类型、后评价的重点和管理要求,设置不同的指标。

具体项目后评价的指标和方案,由后评价工作组或受托后评价机构,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项目后评价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不同的项目特点以及后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项目后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一)现场考评是指后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后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考评是指后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有无对比法、层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综合评价法等。

第十六条项目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后评价。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6至18个月内应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3)通过申报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投资效益显现较慢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其自评报告申报期限。

如果项目实际绩效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偏差,项目单位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明确的说明。项目单位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后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直接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相关规定见附件5),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建立后评价信息库。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后评价时,后评价工作组或受托后评价机构要根据后评价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后评价方案,包括工作步骤、程序、方法、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方法等。

第二十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具体实施后评价的中介机构或后评价工作组要及时撰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见附件4),并在后评价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针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后评价结果是编制政府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积累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中介机构和后评价专家都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业务内容及相关资料XX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参与后评价工作的各方及相关人员应根据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确保后评价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对后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项目后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XX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在后评价过程中有干预后评价公正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其政府投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22日起试行。

附件: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

价一般性指标体系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评分参考标准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X本)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X本)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组的有关规定

附件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体系

序号

一般性指标名称

指标简要说明

审批管理后评价

(一)项目审批的合规性

该指标是考核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初项目审批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是否正确、科学、客观,审批的内容正确与否及其实现程度。

(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

该指标是考核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是否规X、科学,是否符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实施内容后评价

(一)实施内容完成任务量

该指标是将考核的实际工作量与项目立项计划应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对比,考核其实现程度。(二)实施内容完成质量

该指标是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以及项目立项时的质量目标与考核的实际工程质量状况相对比考核其实现程度。

(三)实施内容完成进度

该指标是将项目实际工作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考核其进展程度和及时性。

功能技术后评价

(一)项目用途

该指标主要是考核项目完成后实用性和功能用途的满足程度。

(二)项目工艺技术

该指标主要是考核项目实际采用的工艺技术流程和技术装备与计划的偏差程度。

(三)项目达标(产)

该指标主要考核项目完成后,实际达标(产)能力与计划值的偏差程度。

资金管理后评价

(一)资金管理的规X性

该指标主要是考核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资金违纪率的大小等。

(二)资金的使用效率

该指标主要是考评政府投资使用效率及资金滞留情况。

(三)配套资金筹措能力

该指标主要是考核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的配套能力、筹措能力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等。

经济效益后评价

(一)投入产出效益

该指标是考核成本费用效益的高低,投入产出等经济合理性,并与其立项目标相比较其实现程度。

(二)直接经济效益

该指标是考核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并与立项目标的直接经济效益相比较,考核其实现程度。

(三)持续经济效益

该指标是考核项目实施后在未来年度里持续性发挥作用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力,对于一些项目可考核其建成后的使用价值,并与立项目标相比较其未来实现的能力。

(四)间接经济效益

该指标是考核项目实施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主要是指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并与立项目标的间接经济预测相比较,考核其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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