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上诉答辩状

行政赔偿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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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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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z,女,195x年1x月3x日生,汉族,山东省xx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xx号1xx户。

残疾证号:鲁xx字第A053019号。

委托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汉族,青岛xx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丈夫。

联系电话:135xxxx661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新,男,职务:局长。

责任人:于守贤,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

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

(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19X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

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

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

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

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

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局长 因张迎伟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答辩人所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是该门面的经营户,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的原告并不是答辩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所以其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决定查封的门面仅涉及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754号及752号门面,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门面被查封后损失租金收入677600元,这一损失与答

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造成的,致害人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原告的租金损失并不是由答辩人的职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应当属于其与租户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答辩人无关。 四.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答辩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只对门面贴上了封条,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没有对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造成任何损毁。因此,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这一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提起本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7年10月23日

二审上诉答辩状

二审上诉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之长兄),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 我收到________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李______诉李_______、李 _______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_______在起诉状中讲的事实不全面,其诉讼请求不合理,现提出答辩如下:父亲病故后,确实遗留四间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 _______也确实来索要多次,为此,我也确实骂过她和打过她,这都是事实。 至于为什么不给她遗产、为什么骂她和打她,她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 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 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父亲李_______病重时,曾留下口头遗嘱,说:"我住在______、_______这哥俩跟前,近几年我身体不好,他俩为照顾我,出了不少力,这四间房子就给他们哥俩。 至于其他家产,要适当给______一些。 "父亲立下这个遗嘱时,不仅李______本人在场,而且堂兄李 ______、堂弟李______也在场,他们与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证。

父亲病故,我们将这四间房屋卖掉,按父亲的遗嘱,我和弟弟李_______平分了卖房钱,只是把父亲遗留的衣物、被褥人给她三分之一。 可是,她嫌旧,不及时拿走。 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_______才把她那份继承的财产分掉。 她随后哭闹不休,并且无理索要卖房钱。 由于她的纠缠,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我才骂了她、打了她,对这一点,我有错误,应该检讨。 总之,关于四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因父亲已有口头遗嘱,她索要是无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把卖房款分给她。 至于其他遗产,我们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________、李_______三人平均继承。 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判决。 此致 ______省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人事二审争议答辩书【2】 答辩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受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答辩状范文

行政处罚答辩状范文 行政处罚答辩状范文【范文一】 答辩人:林业局地址:区劳动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60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址: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27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址:__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_____、_____不服答辩人甘林罚书字(20____)第 0___号、第056号《甘肃省林业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违法事实 20____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____镇____村九社,有人要拉运木材到兰州出售,车号为甘G-_________号,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处,随后我局派稽查人员到张肃公路巡查。于当日下午在新墩镇高速公路路口将该车辆查获,经调查,_____、_____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用甘G-14738号汽车拉运原木(白杨木)20.9m3(其中_____18.365m3,_____ 2.535m3)运往兰州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运输合同、木材检尺清单,货到兰州的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物和运输工具。 二、被答辩人主张不明确,应驳回复议请求。 三、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 1、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授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2、程序合法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合法。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供认不违。 4、适用法律得当。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没收被答辩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条款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

人身侵权案件答辩状

人身侵权案件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请看下面的人身侵权案件答辩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人身侵权案件答辩状【1】 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 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

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

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 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也可以认

一审行政答辩状汇总

一审行政答辩状汇总 一审行政答辩状汇总【1】 答辩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答辩人根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转来的的刘某某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刘某某2012年12月12日9时10分在铁西区某小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 2012年12月14日,答辩人受理杨某报案称辽A33***与辽A79**发生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造成后车撞损后离开现场,2012年12月17日答辩人对杨某的车辆进行了鉴定,车辆损失金额共计1036元,属于有交通事故发生,为了作痕迹鉴定对比,要求上诉人刘某某将其车开到交警大队未果。 2012年12月20日,答辩人接到杨某的报案称辽A33***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随即赶到车辆停放地点将刘某某车辆扣留并于当日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以上事实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诉人辩称其不会驾驶汽车,也无驾照,事发当天未在现场属于

混淆视听,经过答辩人调查取证,辽A33***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某,答辩人扣留辽A33***机动车是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是答辩人依法履行职权行为,与上诉人刘某某是否会驾驶汽车,是否在案发现场无任何关系。 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单凭杨某的报案不能认定辽A33***碰撞辽 A79***的观点不能成立。 答辩人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13】75号已证明了上诉人车辆刮碰杨某车辆的事实。 二、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受案、通知、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答辩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无违法行为。 上诉人辩称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观点根本不成立。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反而上诉人刘某某从案件发生后一直拒绝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答辩人秉公处理,无违法行为。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书写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应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 2 文书样式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全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就(原告)诉我单位 一案, 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对起诉状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说明 此致 (人民法院全称)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份 证据目录清单、依据目录清单 合同编号:_________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

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

上诉答辩状格式范文

上诉答辩状格式范文 上诉答辩状格式范文 上诉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上诉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朱____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xx)亭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的问题,历经两审,20xx年10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盐民辖终字第00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相应裁定早已经生效。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2、一审法院在审理当中对各方当事人均作了合法的传唤。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做法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纯属主观臆断,相反在一审卷宗中有亭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诉争案件开庭的相关公告和传唤通知。 3、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的受理之日为2009年12月28日,上诉人也自认20xx年1

行政处罚答辩书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姓名赵志国性别男1979年8月8 日出生,民族汉现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辩人于2015年11月16日接到宿城区卫安监局所作的宿城区安监管罚告【2015】9号行政处罚听告知书,现针对该处罚书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处罚决定,做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关于宿迁市唯美制衣现状的陈述: 宿迁市唯美制衣成立于2002年,在宿城区各级领导的关怀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由当初仅有几个人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发展到现有职工150余人的规模型企业。目前,公司为当地残疾人提供了约40个劳动岗位,保障了残疾人的稳定收入。进入2015年以来,由于整个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的订单大量减少。然而,为了企业能够永续长存、为了企业150名员家庭饭碗。企业领导一直坚持着勉强经营!公司近一年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边缘。 二、关于事故发生当天的情况追述 2015年10月28日,我公司突发一起锅炉爆炸事件。我公司领导迅速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区安监部门。同时,在

本次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宿城区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参加指挥救援。经过调查,我公司受伤员工皆为轻微伤,实发当日、大部分受伤员工经过医院的细心处理已经出院、极个别员工在三日内办理了出院手续。 此次事故虽然未给公司造成巨大的人员伤害,但是却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压力。本来,我公司今年的运营状况已经十分恶劣,而本次事故虽然未产生多少医疗费用,但是,公司领导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对于受伤的员工都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经统计,公司一次发放补偿金约7万元,医疗费用约6万元。 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过重,没有考虑申辩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本案而言,在事故发生时。我公司组织了人力物力财力对伤员进行了及时妥善的救治,并对受伤员工做好了思想上的安抚工作、同时对受伤员工给予了经济补偿。再者,我公司第一时间清理了事故现场,并按要求对现场进行了加固处理。公司的安全教育台账也梳理完毕(我公司从员工入职第一天起就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每个季度做一次防火防灾疏散演习)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2006年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6年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岁)和原告余某(男,15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支撑住身体,结果被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割伤手腕。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伤害事故是发生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园的教室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生应当在校接受教育及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管理的期间内,事故当事者又均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余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即窗户上的烂

玻璃洞茬口所致。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明确作出规定,“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那么,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

上诉答辩状范文

上诉答辩状范文 上诉答辩状范文 【范文一】 答辩人:朱____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xx)亭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的问题,历经两审,20xx年10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盐民辖终字第00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相应裁定早已经生效。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2、一审法院在审理当中对各方当事人均作了合法的传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做法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纯属主观臆断,相反在一审卷宗中有亭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诉争

案件开庭的相关公告和传唤通知。 3、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受理之日为2009年12月28日,上诉人也自认20xx年1月12日收到了一审法院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为何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其所享有的答辩权、质证权,为何不积极与法院沟通与被上诉人沟通,而处于消极对待状态。 4、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纯属主观臆断,并且其在上诉状中也采用了不确定的词语“使极有可能系伪造的证据成了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什么叫极有可能”?如果上诉人认为证据是伪造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是伪造的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事实是本案中,上诉人在担保书上盖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纯粹是在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因上诉某某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日作出的(**** )粤**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根据上诉人的诉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颁证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规定“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因此,答辩人向**** 颁发华府集用(2011 )第0099709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答辩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所认定事实清楚 2010 年11 月25 日**** 向*** 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土地登

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权属来源证

明等申请材料,就涉案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经*** 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核实后,2010 年12 月10 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异议,2011 年12 月08 日答辩人依法向申请人**** 颁发了***府集用(*** )第****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被上诉人依法不具备主体资格 1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一直未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一直管理使用涉案土地。2、被上诉人提交的**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所证明的土地与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四至不符。3、答辩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土地是位于** 村上排,而被上诉人是*** 村下排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土地,需要召开集体会议,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才可以使用。但是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依法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 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

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 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县公安局所在地址:XX镇南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对原告张某X诉XX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一案,答辩如下: 1、张某X具有违法事实,对张某X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张某X于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XX县XX 镇居民张某X%^&*(简要案情) 。张某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XX条第X款项第X项之规定,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张某X行政拘留十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无滥用职权行为,系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 2、张某X提出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张某X的赔偿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张某X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裁

二审行政答辩状范本

二审行政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答辩事项: 一、依法撤销 ____ 市人民法院_____ 行初字 ____ 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 ___ 市公安局第_____ 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 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 ___ 市公安局 ____ 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问题: 1、___ 市公安局 ____ 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某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尽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 权利,我在一审起诉时都不知道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拿出他们自己制作的笔录,严重的以权抗法,仗势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一审开庭时,白某提交了在 ____ 公安局复印出来答辩人举报白某与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 ____ 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白某与妻子李某于 _____ 年 _____ 月_____ 在庄严的___ 市_____ 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_____ 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公共秩序使得法院门前交通中断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不该至今逍遥法外。 二、一审答辩人出示的六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白某和李某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 1、1 号证据 ____ 张照片是白某、李某在_____ 法院妨碍执行公

行政答辩状格式范文

行政答辩状格式范文 行政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林业局地址:区劳动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60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址: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27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址:__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_____、_____不服答辩人甘林罚书字(20____)第 0___号、第056号《甘肃省林业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违法事实 20____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____镇____村九社,有人要拉运木材到兰州出售,车号为甘G-_________号,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处,随后我局派稽查人员到张肃公路巡查。于当日下午在新墩镇高速公路路口将该车辆查获,经调查,_____、_____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用甘G-14738号汽车拉运原木(白杨木)20.9m3(其中_____18.365m3,_____ 2.535m3)运往兰州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运输合同、木材检尺清单,货到兰州的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物和运输工具。 二、被答辩人主张不明确,应驳回复议请求。 三、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 1、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授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2、程序合法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合法。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供认不违。 4、适用法律得当。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没收被答辩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条款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周某 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 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 xxx4年4月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3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6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一辈子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6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可不能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6岁小孩去照看一个3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 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关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如何也预想不到的情况。 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如何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小孩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 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3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明白自己6

二审答辩状格式

二审答辩状格式 二审答辩状格式范文】 借贷二审答辩状格式范文 答辩人:陈____,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____路____号209单元答辩人因翁____上诉答辩人、马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所起诉的15万元借款,实际上是其预付给答辩人及马____(下称被上诉人)的工程利润款。 上诉人1998年前与被上诉人相识,之后其请求被上诉人为其介绍工程,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利润。为了表示诚意,上诉人1998年10月16日向被上诉人预付了15万元,因此,本案讼争标的物1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上诉人预付给被上诉人的工程利润,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因为该笔款项并非借款,所以从1998年至2008年初,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主张过这15万元。 二、上诉人在将15万元工程利润款预付给被上诉人后,为了促使被上诉人早日向其介绍工程,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出具了所谓的借条。 由于被上诉人是初次与上诉人合作,上诉人为了体现其诚意,主动向被上诉人预付15万元工程利润款。但是,其又担心被上诉人不介绍工程给其,同时为了回避工程款这样的敏感问题,其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出具借条,并特别注明1998年底前还款。如果被上诉人未在98年底前向其介绍工程,其就可以持该借条向被上诉人索回预付的工程利润款。事实上,上诉人预付该工程利润款后,被上诉人向其介绍了较多的工程,其从中赚取了可观的利润,因此,其从1998年底至2008年初的近十年时间内都未向被上诉人主张过15万元款项。 三、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录音材料不是原件,不具有证明效力。 上诉人一审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上诉人通话时的电话录音。根据其一审代理人的陈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时,是用其手机进行录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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