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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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公司“抓农、带财、强企”总体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农险立司,按照“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抓好养殖业保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现行的养殖险相关规章制度以合规为原则、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流程顺畅为标准、以做实做规范为目的,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养殖险业务展业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养殖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养殖险业务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省部级财政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养殖险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探索研究养殖业保险理论;监督、指导分支公司养殖险工作,养殖险管理部设总经理岗、承保岗、理赔岗、综合内勤岗。

第四条分支公司。凡开展养殖险的,可在农险业务部增设一名副经理,专职管理养殖险,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养殖险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县(市)级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总公司各项养殖险制度;监督、指导县支机构开展养殖险业务。

第五条县支机构。凡开展养殖险的,按阳光发[2010]15号和阳光发[2011]33号文件精神,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养殖险业务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养殖险系列工作人员的调配,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考核调配;养殖险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费用管理

第七条养殖险展业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分为:固定费用、可变动费用(理赔费用、承保费用)。

第八条购买查勘防护用品列支理赔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本着“节约、效用”的原则采购查勘防护用品,并有专人保管。

第九条加大科技含量高、标的跟踪管控效果好的设施投入,用于道德风险防范,提高承保质量。

第十条养殖险展业代办费用于支付代理机构的代办费用。控制在全口径保费收入的4%以内,分支公司不得变相列支,不得提高代办费支付标准,必须银行转账支付。

第四章展业范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称养殖险业务特指政策性养殖险业务。开展政策性养殖险业务必须在各级政府同意支付财政补贴,养殖户自愿参保的前提下进行。险种为:奶牛养殖保险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第十二条垦区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县(市)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养殖大户(存栏30头以上的)为主,逐步扩大规模。

第十三条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支持,开展国家新增财政补贴险种试点。如:育肥猪养殖保险等。

第五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

第六章保险金额与保费

第十六条保险金额实行报批制,以分支公司辖区内奶牛市场价值的70%确定保险金额,报总公司审批。奶牛保险金额4000-8000元/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

第十七条奶牛保险基础费率8%,能繁母猪保险费率6%。当死亡率高于现行费率时,根据保监会“费率要与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匹配”(保监发〔2011〕17号)的要求,各级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死亡率进行调研,积累数据向监管部门申请提升费率。

第十八条垦区能繁母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80%,养殖户承担20%;奶牛保费中央财政补贴80%,养殖户承担20%(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县市能繁母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县市财政补贴10%,投保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20%;奶牛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市财政补贴5%,投保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20%(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七章承保管理

第二十条承保管理是保险人与养殖户对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由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包括:承保准备、投保管理、验标管理、核保出单管理、保单批改、保费补贴申请、承保质量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承保准备包括:承保人员培训;保险资源调查;任务指标分解;财政补贴确认;保险宣传;投保单证用纸分发等。

第二十二条投保管理包括:养殖户和保险人告知义务;组织养殖户填写投保明细并签字;收取养殖户交纳的保险费;出具保费收据;初审养殖户投保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验标管理。实行二级验标制,即县支机构全面验标和分支公司抽测验标。县支机构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已填写养殖业保险投保单的保险标的进行100%验标;分支公司抽测验标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四条核保出单管理。总公司及分支公司进行系统三级核保。一、二级核保权限授权分支公司,总公司根据分支公司业务管控能力对核保权限进行动态管理,决定是否进行三级核保。

审核通过,批准出单;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反馈县支机构,及时通知投保人并说明理由。县支机构打印保险单、保险凭证,经办人在保险单、保险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保单批改。保险单签发后,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事项若有变更,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单批改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保费补贴申请。总公司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县支机构申请县级财政保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保质量分析。每季度末,分支公司应对本季度承保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下一季度的展业计划,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公司。

第二十八条防灾减灾。积极密切与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配合,构建保防联合体系;建立客户巡访制度;实施包片包点制。

第八章理赔管理

第二十九条理赔管理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死亡后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包括报案管理、查勘管理、立案管理、定损和理算管理、核赔管理、结案管理、专项赔案处理程序等。

第三十条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死亡,养殖户应当及时拨打“400-735-5555”报案,纳入呼叫中心系统管理,24小时内完成系统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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