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预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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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简称“07编办”)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简称“07定额”),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工便字[2008]42号)要求,“07编办”和“07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二)凡2008年7月1日前工程概算已批准的项目和已上报的项目,仍执行原编办及定额,不再进行调整。重大变更设计执行“07编办”和“07定额”。
二、工程项目类别
陕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根据公路等级、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质量标准分为两类,按工程项目类别计算各项费用。
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备(电器)安装单项工程;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及构造物加固。
二类工程: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其中的特大桥和1000米以上的隧道按一类工程对待。
三、工程各项费用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费标准为45.04元/工日。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1)陕西省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编制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调查价或采用陕西省交通厅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作为材料
原价。
(2)各种材料运费统一按照社会运输计算。概算、预算编制执行以下运价:
公路货物运价表
上述运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工程实际支付的依据。
运输货物必须经过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可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换算后计入运杂费中。
一类货物:砂、片石、渣(碎)石、寸石、石屑、砾石、卵石、土等;
二类货物:钢材、沥青、木材、柴草、砖、瓦、块石(料石)、生石灰、煤、泥、水泥、矿粉、粉煤灰、水泥制品等;
三类货物:橡胶制品、交电器材、机器设备、装饰石料、瓷砖、玻璃等、反光玻璃珠、底油、环氧树脂等;
特种货物:爆炸物品,汽柴油、重油、长大笨重货物。
(3)装卸费采用标准
各类货物装卸费表
单位:(元/吨)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标准同上述规定,动力燃料按工程项目材料的预算价格计算。
(2)自发电按“07编办”的近似公式计算电价,并将采用的发电机组总功率在编制说明中进行说明。自发电按工程所在地区供电条件确定其比例,社会电网通达工程的自发电比例:路线工程不超过15%;独立大桥和隧道不超过10%。
(3)养路费执行《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规范交通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3]55号)有关规定,养路费征收标准为210元/吨·月,按车辆吨位计算。
(4)车船使用税执行陕地税发〔2008〕29号文有关规定。
陕西省车船税标准
计。
(二)其他工程费及间接费
1.规费
根据陕西省有关规定,公路工程规费以各类工程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下表计算。
2.
(1)主副食运费补贴:按“07编办”计算。平原微丘区项目综合里程按5km计;山岭重丘区项目综合里程按10km计。
(2)二类工程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工地转移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基本费用、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费、财务费用按“07编办”规定的80%计算,其余均按“07编办”计算。
(三)税金
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税金按以下公式和税率计算:
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综合税率
综合税率=
1.概算综合税率按3.41%计。
2.预算综合费率按
3.35%计。
(四)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
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按“07编办”计。新建公路其养护设备、工具、器具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附录C“公路养护每100km机械配备参考表”选择列出计划购置清单。
(五)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按陕交发[2006]42号文有关规定的80%计算。
(六)研究试验费
工程如需要计列研究试验费,应对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说明。不在施工辅助费、勘察设计费、科研三项费用中包含的试验或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可计列在本项费用内,但应列出试验项目和内容。
四、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有关事项
(一)陕西省公路补充预算定额
1.《陕西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陕交建[2000]475号、陕交发[2007]449号) 除锚索防护和钢管拱桥部分外,其他与《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C /TB06-02-2007)不一致时,以“07定额”为准。
2.造价文件报审
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文件报审时,应同时报送完整的电子文档(概算、预算电子数据文件)。
五、其他
上述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归省交通厅,日常解释工作由厅定额站负责。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