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8)(1).doc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附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6、设备测绘、验收记录长期
7、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长期
九、涉外文件
1、询价、报价、投标文件短期
2、合同、合同附件*长期永久保管期限主管建设施工设计序号归档文件机关单位
3、谈判协议、议定书*长期永久
4、谈判记录长期
5、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短期
6、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短期
7、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永久
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
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长期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短期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长期短期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长期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短期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安监局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一、前言档案是一项国家重要财产,对于各行各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基本建设项目中更为重要。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效益以及日后项目维护、改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着重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规范入手,对如何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含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记录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投运到维护、改造、退役的全过程产生的各类书面、图像、图表、声像等资料的档案,是对基本建设项目开展全面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结束全过程内,负责此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有以下责任:1、明确职责: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按照规范管理档案,及时归档各类档案资料。
2、设立档案保管室:指定档案保管室,安排专人管理,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项目档案的安全。
3、责任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档案管理的流程、标准和责任制度。
4、项目档案的维护:负责项目档案的编目、整理、保管和维护,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档案的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禁止随意借阅、复印、泄露项目档案,做到严密管理。
四、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实施1、建立项目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体系对于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较多、形式多样,为方便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档案管理体系。
应随时采用数字化技术,拍照、扫描、传输和存储现场实时数据,节约时间和空间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2、建立项目档案的实物管理体系对于一些非数字化的档案资料,需要采用人工分类、编目、编号和盒装,进行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维护。
应编好档案号,建立一份档案目录表,描述其内容和存放位置,方便日后查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5•【文号】银办发[2005]209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银办发[2005]2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基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的规范化,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资料的完整,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包括购房)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基本建设工作和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解决产权纠纷、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也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档案是指人民银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型维修工程项目或购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从酝酿、审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法律文书、计算材料、图纸、图表以及照片、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一、基建文件材料(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1.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前期调研材料,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商、接触材料,与地方相关机构、人员的往来信函等,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项目的内部报批材料(包括签报);2.向当地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报建资料;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4.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5.基建计划任务书等重要文件;6.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文件、合同材料、法律文书;7.工程招标投标资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8.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9.工程竣工总结材料;10.原址照片,工程开工(奠基)、竣工照片;新建、改扩建项目模型照片;11.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理
1、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既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三章 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长期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短期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长期短期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长期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短期
4、工程现场声像材料பைடு நூலகம்久
5、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短期永久
七、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
1、技术准备计划短期
2、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短期
3、开停车方案短期
4、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长期
5、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短期保管期限
主管建设施工设计
序号归档文件机关单位单位单位
6、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长期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长期永久长期
2、可行性研究报告长期永久长期
3、项目评估长期永久长期
4、环境预测、调查报告长期永久长期
5、设计任务书、计划
任务书长期永久永久
二、设计基础材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永久*永久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永久长期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3、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短期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是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操作:1.集中管理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2.完整记录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投产等各个环节的资料。
3.准确性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篡改。
4.及时性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证项目的实时记录和档案资料的及时调阅。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档案按照以下分类进行:1.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2.基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
3.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资料。
4.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质量报告、工程验收等资料。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等资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归档程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归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档案资料的收集:按照规定,收集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
2.档案资料的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
3.档案资料的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分类和编号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划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对于违反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办[1997]275号发布日期:1997-7-4执行日期:1997-7-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五章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2020年整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湖,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励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出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出、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虽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档案工作,依照《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一节档案资料的种类1. 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验收合格证明等原始文献;2.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协议、合同、施工方案及执行情况记录等文件;3. 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开支清单、验收及结算预算等财务账目资料;4.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修保养等各类技术与管理文件、资料;5. 建设项目委托设计、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的承包协议、技术交底记录等资料;6. 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作业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建设环节中重要的时间节点、验收阶段、竣工验收等关键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录、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档案草案的编制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确保草案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3. 档案草案的审核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多部门联合审核,并且在建设单位内部会签,审批完毕后方可正式备案。
第三节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和利用1. 建设单位应将档案资料存放在防火、防盗、防震、防潮、防虫等多重保护措施的档案室内,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
2. 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阅、使用该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一旦发现,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3. 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有利于后期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升级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应在相应的档案资料中体现。
第四章档案的归档与审查第一节档案的归档1. 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建设单位的档案保管系统,经过审核后,在一年内报送到上一级档案部门。
2. 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文号、时间、类别、卷内文件序号等信息要素进行归档整理,保证档案资料能够快速高效地检索。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可靠、便捷使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种类型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档案保管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成立档案保管机构。
本机构应当具有保密、专业、安全、稳定的特点。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档案的分类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项目组织管理原则进行分类,分为项目管理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竣工验收档案、运行使用档案、变更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参考资料档案等多个类别。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确保准确、完整、原始在内的原则。
各阶段档案的及时汇总,交由档案保管机构归档,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收集记录表,明确归档档案的类型、数量、文件编码、保存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汇总收集的档案需要进行整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归档规范和统一化。
档案管理员应当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并填写目录,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修复、翻新。
第七条档案的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应当按照编制目录进行归档。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规范档案归档,规定每卷档案的标识和命名方式,并归档到安全、稳定、易于查阅、保密性好的位置。
第三章档案的审核和利用第八条档案审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审核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收集到的相同类别的档案进行汇总比对,如发现记录错误、漏标签、重复、同一档案有两个以上版本,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第九条档案借阅和利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办事、责任到人、面向社会、服务第一的原则。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现今社会,建设工程日益增多,各类建筑项目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保留和管理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以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为题,将从档案归档、整理和管理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档案归档1.1 档案归档的目的档案归档旨在将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整理归类,确保其安全、完整保存,方便今后查阅和管理。
1.2 档案归档的程序(1)项目启动:在工程项目启动时,应制定档案归档计划,并明确归档人员和流程。
(2)收集整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各类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图纸、合同等档案资料。
(3)归档分类:将收集到的档案资料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如工程性质、工程类型、工程阶段等进行分类。
(4)文件编号:对每个档案文件进行编号,确保文件的唯一标识和管理。
(5)整理装订:对档案文件进行整理、装订和封装,确保档案的保存安全和完整性。
(6)入库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分类归档标准,存放至专门的档案库中。
二、档案整理2.1 档案整理的意义档案整理是对档案文件进行分类、清理和整顿的过程,目的是提高档案的可读性和使用价值,方便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2.2 档案整理的要求(1)分类整理:将档案资料按照性质、类型、工程阶段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
(2)清理丢弃:对无价值或重复的档案文件进行丢弃或销毁,确保档案的精简和高效。
(3)整顿排列:对已整理好的档案文件进行整齐有序的排列,方便查阅和管理。
三、档案管理3.1 档案管理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存和使用安全。
(2)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守档案涉密信息,防止泄露。
(3)便捷性原则:建立快速查阅和借阅档案的机制,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3.2 档案管理的措施(1)档案存储: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或档案柜,设立合理的存储架位和标签,确保档案的有序存储。
(2)档案检索:建立档案查询系统,通过文件编号或关键词快速检索和查阅档案。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工程档案的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基建管理工作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后勤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档案是重要的工程技术资料,是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历史凭证,是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管理、维修、改建、扩建的依据。
第三条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的工程档案根据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勤处内部的工程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接受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部门立卷的管理体制,由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管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条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基建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后勤处指定1名副处长分管档案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和分工做好所在科室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努力学习档案工作专业知识,忠于职守,认真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认真落实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有关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或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并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基建档案和工程资料的保管、安全、保密和提供利用。
(五)定期检查档案装具及案卷的保管情况,防止虫蛀、鼠咬和霉变情况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参加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各种检查、评比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七条工程档案管理按项目分阶段进行,各项目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同时应做好基建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后由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整理、管理。
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 /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煤业集团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文件(以下简称项目文件)是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含竣工图)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并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库房,并做到办公室、阅览室和库房三分开。
档案库房要远离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或场所,并采取抗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紫外线照射、防有害生物、防尘等保护措施;配备温湿度计、灭火器、空调、去湿机、消毒柜、防磁柜等,以确保档案安全。
有条件的应配置自动监控报警、自动灭火、温湿度自动调控等设备。
档案库房温度一般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45%-60%,保持库房整洁。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 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 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 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4.04.04
【实施日期】199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4月4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扩建工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档案是指各级建设银行在建造、购置、租赁和管理本行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基本建设档案作为各级建设银行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各级行基本建设工作情况,按照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原则,应由各级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行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基本建设档案工作,并参加本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基本建设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项目立项、审批及可行性研究文件;
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
三、工程管理文件;
四、施工文件;。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概述二、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档案整理方法一、概述(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定义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根据国家标准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科学技术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一种门类。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特点1、专业技术性;(按专业特点整理)2、成套性;(文字材料和图纸不分开)3、现实性;(边形成边利用,准确性)4、复用性;(重复利用)5、多样性和数量大(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作用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项目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高速公路的档案管理不仅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在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竣工文件的整理和工程外业一样,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竣工文件的整理常常落后于主体工程的进展,因此各参建单位在工程一开始就应重视档案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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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档发【19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
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
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先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前。
由主管部门、建设
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1.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附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保管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