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平价农副产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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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71号)各市、区物价局(办):我市的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经过近三年努力,已圆满完成省下达的298家建设任务。

今后,农产品平价商店的日常运行管理成为一项经常性主要工作和长期任务。

为加强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确定对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十分必要农产品平价商店要保持持续有效运营,发挥保供稳价、惠民利农的作用,靠的是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到位。

对农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是巩固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政府实事工程建设成果,坚持长期价格惠民,调控未来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落实各项标准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的有力措施。

一要充分认清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产品平价商店是各级要求、政府实事工程、价格惠民和调控农产品价格异动而建设的,是价格部门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临时性任务或权宜之计。

因此,各级价格部门和农产品平价商店应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和工作行动。

二要充分认清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平价商店长期运营管理涉及产供销有效对接、市场价格状况、经营成本、人员素质、管理方法手段改进、经济效益、群众得益程度等方方面面,向管理要质量求效益是重中之重。

抓日常运营管理是促进保持长期平稳运营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2018年无锡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4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2018年无锡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4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2018年无锡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2018年无锡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确保实现2018年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现就建立2018年无锡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201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市(县)、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1.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强化本地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充足,避免因供应不足出现价格大幅波动。

2.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

充分发挥100家价格监测点作用,及时发布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完善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分解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健全价格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本区域范围内的价格异动事件,保持相关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坚持把价格机制改革与产业强市战略结合起来,持续推进清费降本减负工作,积极营造宽松价费环境,助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深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健全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完善平价商店区域布局,巩固延伸平价商店经营品种,加大平价商店日常考核力度,引导促进平价商店长效运营、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

探索对低保、特困职工、特困单亲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等四类人群发放平价商店优惠卡。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
子价格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宁政办发[201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6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苏价农[2011]205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

【总页数】4页(P3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 [J],
2.广东省物价局等11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J], 无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J], 无
5.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南京市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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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9]36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9]36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9]362号)无锡市物价局:现将《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无锡市辖区内中小学住宿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中小学住宿费成本基础上核定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学生住宿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住宿费定价成本。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锡政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9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授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无锡市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一)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自行实施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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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2003年4月28日)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4月24日梁保华省长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26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落实梁省长批示精神,切实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苏价电传(2003)16号电报精神,积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对行政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尽可能就地解决。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预政策,增强行政干预的效果。

要按照省政府通告要求,制定防“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在保障物畅其流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利润率、差价率以及最高限价等措施。

对没有列入干预范围的防“非典”相关商品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遇有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省物价局申请采取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努力做到贯彻行政干预政策不留空白点,防止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下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作用,掌握农村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查处农村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借助基层政府力量,稳定农村市场价格。

市物价局2014年度工作总结

市物价局2014年度工作总结

市物价局2014年度工作总结2014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围绕“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总基调,切实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坚持深化价格改革,全面提高价格服务水平,努力提高监管能力,着力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服务陆海统筹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新的成效,3项工作被评为全国先进。

一、切实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1、健全价格调控责任体系。

坚持综合施策,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注重发挥价格调控联席会议作用,定期通报价格调控工作的总体进展。

修改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探索稳价安民的长效措施,今年启动联动机制1次,发放金额698万余元,受益人口达21.18万人。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基金规模扩大到300万元,完善考核奖励补贴机制,强化价格调控抓手。

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2.1%,物价涨幅低于全省,总体保持相对平稳的运行态势。

2、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加强对主要消费品价格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分析,注重监测数据的分析运用,及时为领导决策、企业发展和群众消费当好参谋助手。

修订《南通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增加市区价格监测网点,市区新增6家主副食品价格监测点,市区“菜篮子”价格监测点总数增加到19个,将市区与苏南城市“菜篮子”价格对比品种由24个增加为30个。

蔬菜综合均价由年初的全省第二位下降到第四位,肉、鸡蛋价格分别位列全省第十位和第七位。

加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监管,密切关注重点时段、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提高应对价格突发情况的能力。

靖江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及时上报信息,得到省委罗志军书记的批示。

3、发挥平价商店功能。

健全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措施,完善平价商店监管系统,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公开考核标准和考核成绩,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的依据,运用省级、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对市区平价商店发放奖励、补贴243.25万元。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市区稳定食品单价意见

市区稳定食品单价意见

市区稳定食品单价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和9月19日市政府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采取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规范流通秩序等措施,出台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了99家省、市级副食品调控基地,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等,维护了市场供应秩序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今年以来,由于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市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8月份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食品类指数同比增长%,增加了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

稳定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

各级各部门要以人为本,以人均需求作为制订政策的参照,准确掌握本地区粮、油、肉、蛋、菜、糖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库存等情况,按品种测算好需求量和可供量,确保猪肉、蔬菜人均日均消费量千克、千克能得到有效供应。

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做到“三纳入”、“四到位”,即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重点项目,机构、人员、资金、责任到位,切实保证中央和省、市的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兑现。

二、迅速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市场供应稳定消费价格抓好粮食市场调控。

要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协作,跟踪企业的调粮情况,提高粮食购销合同的履约率,增加市场粮食的供给。

精心组织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等5家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做好地方储备籼稻定向销售的加工和投放,以及中央配套籼稻定向销售的竞买和加工,有序投放政策性控价粮源。

加强对全市18家骨干粮油加工企业和76家骨干粮店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其按照最低、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做好应急储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1]3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1]3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价工函[2001]38号2001年3月23日)
睢宁县物价局、江宁区物价局:
睢宁县物价局《关于请求明确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的请示》、原江宁县物价局《关于农村行政村农副加工用电执行何类价格的请示》(江宁价字(2001)0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省委、省政府苏发(1998)3号文件中明确的15个需扶贫的县,其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仍享受优惠电价政策,即按省物价局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类电价执行。

二、关于农副产品加工等用电价格:凡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饲料等用电,其电价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特此复函。

——结束——。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一九九二年二号文件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轻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今年初颁布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进行了修订。

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颁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所列的品种,其价格管理分三个层次:国家物价局管理,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

二、这次修订后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为九种(类),其中工业消费品三种(类),轻纺原材料六种(类);放给企业定价的有彩色电视机、洗衣粉、市销白布等六种(类)工业消费品和二十六种(类)轻纺原材料。

聚乙烯醇、棉浆粕、绢、柞丝和部分纸张(含南方新闻纸)等的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金银饰品、中成药、书刊的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原则管理。

三、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15
•【字号】锡价费[2013]149号
•【施行日期】2013.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锡价费[2013]14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关于新增完善2008年上半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09号)文件规定,及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宜兴市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申请,经研究,现明确我市部分市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其收费项目等级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13年11月20日起执行,价格执行期间省有新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各相关医院接通知后,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无锡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洪府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市政公用集团,市城投公司:《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12日南昌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修订版)为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及2012年全省物价局长会议要求南昌先行试点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在价格平稳时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服从政府安排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经营主体。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有利于畅通农副产品产销渠道,缓解农民“卖菜难”问题,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缓解居民“买菜贵”问题,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有利于培育保供稳价载体,引导和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与价格行为,建立起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长效机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1]10号_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1]10号_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1〕1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一、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试行日期、试行范围,给经营者、消费者相应的适应期,确保平稳过渡,在试行中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到更大的领域。

本规定试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第一年为过渡期,在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各地应将大中型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作为试行《规定》的重点并加强执行监督,对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经营者要加强宣传,引导其诚信经营、明码实价。

三、在推行明码实价的过程中,各地要以行政指导为主,注重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及时解答经营者、消费者的疑问,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

执行中遇到困难,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2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2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确保实现2015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现就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预期调控目标为确保2015年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具体任务有以下6个方面:1.坚持和落实价格调控机制。

制定201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明晰政府和相关部门调控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形势分析和督查考核。

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度,探索利用调节基金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的长效机制,努力保供稳价。

2.确保本地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不断完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永久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强化本地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

3.提升平价商店管理水平。

健全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促进平价商店健康运营发展。

贯彻执行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督查考核,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努力稳定“菜篮子”价格。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无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无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无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锡发改收费〔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无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锡发改收费〔2020〕5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市区各有关收费单位: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043号)要求,我们编制了《2020年无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公布的为本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包括国家、省级定价项目和江阴、宜兴市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目录清单》中如涉及收费项目的新增、取消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优惠、减免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次公布的《目录清单》,为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20年3月1日前的全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每年进行更新,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目录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五、各市(县)、区按规定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附件2020年无锡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23年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23年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23年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锡财购〔2022〕1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23年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锡财购〔2022〕1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2023年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编制无锡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编制主体市级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简称“编制部门”),应当编制部门目录。

二、目录格式部门目录格式应当对照指导目录格式编制。

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本级指导目录范围内编制部门目录。

指导目录共有三级,各部门编制部门目录时,一级、二级、三级目录名称和代码应与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三、编制要求各编制部门须将部门目录于2022年7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格式详见附件2),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编制部门发文确定,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其他事项本目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应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各区可参照本目录执行。

各编制部门在部门目录编制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曹建勇,联系电话:81822290。

附件:1.无锡市2023年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无锡市2023年XX(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样表)无锡市财政局2022年7月21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5•【字号】苏价工[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2]107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计价格[2001]2718号)精神,现将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药品列入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一)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但未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民族药品。

(二)国家规定由省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三)医院制剂及《医保目录》中的中药饮片。

二、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省物价局按通用名称及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制定各剂型和各规格品的价格。

国家计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管理办法。

省直医疗机构销售的,暂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省直以外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的,授权省辖市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除少数特殊药品外,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其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格)和批发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

五、凡在我省范围内销售的同一剂型规格药品,除注明“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 企业的品种外,不分国产、进口,不分厂家,均按不超过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低于最高零售价格自行降价销售。

六、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的药品,2001年5月20日以前制定价格的,省局将分批重新核定公布价格。

在重新公布价格前可以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价。

七、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保目录》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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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平价农副产品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锡价工[2013]14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0.31
【实施日期】2013.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平价农副产品目录的通知
(锡价工[2013]147号)
各区物价局、各平价商店: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平价商店管理,根据《无锡市区农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锡价规[2013]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包含蔬菜、粮、油、肉、蛋等农副产品,共50个品种,详见《无锡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二、平价商店可根据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承受能力和自身经营状况等,在《目录》中自主选定平价农副产品品种。

其中平价蔬菜不得少于15个品种,粮、油、肉、蛋等平价农副产品不得少于1个品种。

三、各平价商店选定的平价农副产品品种应保持相对固定,并按照要求将每日销售价格等数据,及时准确上报“无锡市平价商店监管服务平台”。

《目录》中所列品种的每日价格监测工作由我局价格监测中心负责。

附:无锡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无锡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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