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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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锡政办发〔2015〕21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市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价格、财政、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排污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扬尘排污申报和扬尘排污费的缴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规划(2011―2015)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2]8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1【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规划(2011-2015)任务分解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8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规划(2011-2015)任务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无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规划(2011-2015)任务分解(市发改委2012年3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规划(2011-2015)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31号)精神,为切实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各项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现将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主要指标(一)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二)市区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力争达到4%。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三)全市大中型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占全社会R&D经费的比重达到90%。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四)在高新技术与新兴产业领域内本土骨干大中型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五)国家、省和市级创新型企业总数达5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到1500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六)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15%以上,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达到470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锡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无锡区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太湖办)为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太湖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监管服务职能。

第二章成员单位职责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国家、省和市太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主要入湖河道和骨干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治蓝藻水华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逐年进行考核,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做好市(县)、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的考核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锡政办发〔2015〕182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8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市发展改革委简要说明:(一)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规定,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禁投目录(2015年本)》),列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投资的内资项目。

(二)凡是列入《禁投目录(2015年本)》项目,全市境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审查、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对所列条目中有特别注明的,按规定执行;对所列条目中已有项目不得改造升级,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

(三)除《禁投目录(2015年本)》中列明的项目外,禁止投资国家规定禁止的产业,禁止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不在《禁投目录(2015年本)》之内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10〕4号)、《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能有效维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创新制度;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如发生突发的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自2009年起,本市被列为国家和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

现根据国家和省新的试点工作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下列行业、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9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太湖蓝藻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

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内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等专业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所涉的水资源和防洪评价论证工作。

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锡政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44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44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4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一日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和新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按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分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财政、环保、物价、审计、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五条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现行征收标准为1.1元/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方案,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自来水用户(包括区域供水的自来水用户)按照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在自来水费中一并收取,不按规定缴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的通知-锡政发〔2016〕10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的通知-锡政发〔2016〕10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的通知锡政发〔2016〕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在城市发展中的保障和服务作用,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污水管网建设责任主体的通知》(锡政发〔2008〕159 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区污水处理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运行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管理工作机制(一)现有城区污水处理厂,由市政集团负责运行管理。

日常运行服务费采用核定单价和水量包干制,从 2016 年开始,污水处理单价调整为 0.85 元/吨(单价包含污水厂日常运行维护费、污泥处置费),水量参照用水量和以往年度污水处理量等情况暂以 1.85 亿吨/年进行包干。

核定的水价和水量原则上 5 年不变。

(二)从 2016 年开始,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项目,由市政集团负责投资建设。

(三)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城区污水处理及管网(泵站)运行服务费核拨办法》,市市政园林局定期对污水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意见拨付运行服务费用。

二、完善城区污水管网及泵站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体系(一)现有城区污水管网及泵站设施,根据其运行特点,由市市政园林局采用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行养护单位,并由市市政园林局参考市场化价格核定每延米管网运行维护单价和泵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每延米污水管网日常养护巡视单价 8 元,有人值守泵站按年费用 20 万元/座包干,无人值守泵站按年费用2 万元/座包干,管网和泵站监管平台按年费用 160 万元包干),泵站电费按运行情况进行核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锡政办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6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0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1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无锡太湖保护区的决定》(锡委发〔2008〕31号),根据国家8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将于2009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维稳定”的工作主线,认真贯彻“铁腕治污、科学治太”方针,以“扩大内需保增长,优化环境促发展”为主题,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目的,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无锡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重点内容(一)集中开展“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和钢铁、涉砷行业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市经贸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总要求,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已经建成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坚决取缔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企业。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1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1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1〕126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环保局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011年5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推进我市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苏环控〔2008〕10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适用于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是指排放污染物同时满足浓度控制要求与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50%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21-2022年度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21-2022年度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21-2022年度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锡财购〔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正文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21-2022年度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各物业管理服务定点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转发江苏省202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锡财购〔2020〕16号),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采购人代表委托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对2021-2022 年度市区行政事业单位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进行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了186家定点供应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与联系方式本次186家物业管理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与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关于有效期限本次物业管理服务定点的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市区行政事业单位限额标准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本次入围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择优选取。

三、实行物业基本服务各单项最高限价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各定点供应商投标时各单项服务的报价作为本公司的最高限价。

在定点有效期内,采购单位可与定点供应商依据采购预算和各定点供应商最高限价进行议价和竞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定点供应商各单项最高限价明细情况详见附件2。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一)自主选配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预算和实际需要,在本次招标服务范围(含3 项基本服务和5项特约服务)内,自主选配确定其中某项或多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单项保安服务采购不在本次范围内)。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5日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四个无锡”为目标,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契机,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们工作生活环境舒适性为重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我市建设成全国绿色建筑示范市。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

同时,大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实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以新建重点项目推广绿色建筑为主,带动一般项目由建筑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转变;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全市范围推广,凸显规模应用效应;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带动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以新建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锡政办发[2010]287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8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太湖治理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是国家和省赋予无锡的一项重要任务。

太湖(蠡湖)新城北起梁溪河,南至贡湖,西临梅梁湖,东至京杭运河,由太湖新城、蠡湖新城以及蠡湖水域三大部分共同组成,总面积约180 平方公里。

太湖(蠡湖)新城建设是无锡市委、市政府打造现代化湖滨城市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锡实现从“运河时代”向“太湖时代”迈进的重大战略部署。

根据建设生态低碳城的发展思路,打造经济繁荣、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和谐社会。

遵循生态文明的城市发展模式,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太湖(蠡湖)新城建设成为无锡“四城”建设的样板和标杆,探索具有无锡特色的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之路。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决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太湖新城-国家低碳生态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无锡市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0-2012)》,市委、市政府计划用3年时间,将太湖(蠡湖)新城建成“清水流域”,太湖(蠡湖)新城“清水流域”建设是无锡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和太湖治理的示范性工程,是无锡治理太湖的重要举措,是无锡治太工作转向“流域性综合治理”的大胆尝试。

为加快推进太湖(蠡湖)新城水环境整治工作,特制定2010~2012年太湖(蠡湖)新城流域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

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

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法规标题】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136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计划统计/市政公用【唯一标志】17281422【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2.504206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发改委《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二○一一年三月)序言“十一五”是无锡市污水治理工作迅速发展的五年,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正在向“污水处理厂全覆盖、污水主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处理厂全提标”的目标稳步推进。

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稳定性、运行的节能降耗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改进,现状管网的清通养护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按照无锡市总体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市巩固提升“十一五”发展成果、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新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攻坚时期。

对于污水治理工程来说,“十二五”既是检验“十一五”期间污水治理工作成果的五年,也是污水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五年。

为加强无锡市排水行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无锡市污水治理水平,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水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确保“十二五”期间污水治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特编制《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

《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政发〔2007〕97号)、《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3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8号)、《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发改办环资〔2010〕1181号)、《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文本规范要求(试行)》(锡规划办〔2010〕3号)。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锡环计[2003]41号、锡财建[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环计[2003]41号、锡财建[2003]3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财政局2003年9月12日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市属及市属以上的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区属及区属以下的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无锡市区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锡政办发[2011]267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6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市环保局、市发改委2011年10月)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是今后五年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市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决定》、《无锡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纲要》和“十二五”的战略构想实施,积极创新环保工作思路,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发挥重要作用。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执行的主要情况(一)主要工作成效“十一五”期间,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市”创建为抓手,以太湖(无锡)、蠡湖等水环境治理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方略,狠抓经济转型发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率先实施“河长制”、区域补偿、“四级管理”等环保工作机制体制创新,开展低碳城市、生态文明城市等创建实践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环保事业的持续进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经信委《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市经信委(2013年2月)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导工业投资方向,加快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012年本)》、2008年《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无锡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结合全市工业发展实际,编制《无锡市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渗蓄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城〔2015〕331号),结合无锡建设实际,就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加快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调控体系、建设指引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地表径流污染等问题,推动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效应”有缓解的目标。

——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确定相关试点区域、示范项目。

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逐步形成切合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

——2017年年底前,结合城市建设需求,在市区范围内至少建设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试点区域。

各区应建设一定数量的海绵项目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试点区域。

形成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试点区域、示范项目。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减,力争海绵城市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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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考核办法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分配补充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9]29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考核办法及污水处
理费征收使用分配补充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考核办法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分配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考核办法
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分配补充规定
(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2009年10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改善水环境,根据《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结合区级污水处理费征管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区属污水厂规划收纳污水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分配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自来水用户、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严格执行无锡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全面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污水处理费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分配,专款专用。

自来水用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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