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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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0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1]4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28
【实施日期】200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1]4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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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11.09.23【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3【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8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3日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重大意义第二节振兴基础第三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节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五节发展目标第三章构建乡村振兴新格局第六节统筹城乡发展空间第七节优化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第八节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四章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第九节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第十节培育乡村经济新动能第五章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第十一节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十二节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开发第六章繁荣发展乡村文化第十三节深入开展乡风文明建设第十四节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第七章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第十五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第十六节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第十七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十八节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第八章保障和改善乡村民生第十九节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第二十节全面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第二十一节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第二十二节积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第九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第二十三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第二十四节构建多元投入新机制第二十五节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第十章保障规划实施第二十六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十七节落实优先发展要求第二十八节完善政策制度保障第二十九节凝聚乡村振兴发展合力第三十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第三十一节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前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顺应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锡规法[2013]2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规划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锡规法〔2013〕2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锡依法〔2013〕1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转变行政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体制机制,通过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不断提升规划管理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原则1、自愿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2、合法原则。

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

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4、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将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便民原则。

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二○○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设立规划分局,规划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定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监察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市区范围内区、镇人民政府需要编制本区域有关城市规划的,经各区人民政府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八条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专项规划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

第十条城市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公开展示。

在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材料中,应当附有公示后社会各界的主要意见。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天内在本市政府网站、固定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锡政办发[2008]18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调整容积率的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并组织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四)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抄送规划、国土、房产、监察等有关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
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3.01.21
•【字号】锡规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
(试行)》的通知
(锡规规〔2013〕1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
无锡市规划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无锡市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试行)》
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
注:★系省导则(修订)增补内容;☆系结合无锡实际的增补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锡政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锡政规〔202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3日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控分区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四章国土空间准入第五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六章国土空间整治修复第七章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无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为大运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必须遵守保护优先,节约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强化引领,实施规划管控;古今融合,传承历史文脉;因地制宜,突出无锡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
• 控制基础设施走廊
中心城
• 城市性质
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性交通枢纽和国内外 著名旅游胜地
中心城
人口规模
• 现状159万人 • 近期170万人 • 远期200万人
用地规模
• 现状140平方公里,88.0平方米/人 • 近期195平方公里,91.9平方米/人 • 远期195平方公里,97.5平方米/人
城市化水平 • 2005年60%左右 • 2010年65%左右 • 2020年73%左右
市域城镇体系
市域城镇体系 结构
• 构筑“多中心、开 敞式”市域空间发 展格局
• 培育由沿江城镇发 展轴、沪宁城镇聚 合轴和澄锡宜城镇 发展轴组成的“两 横一纵”“干”字 型城镇发展轴
市域城镇体系
城镇空间和等级规模
市区
空间结构
• 将洛社、玉祁作为重点 中心镇培育,承担中心 城功能扩散
• 在无锡与苏州、常州的 边界地区控制2公里左右 的禁止建设区,以避免 城市连绵成带发展
市区
〉2公里
〉2公里
市区
基础设施建设
• 加强市政设施建设的整 体协调、区域共享,提 高市区的整体建设标准, 如高等级公路、区域供 水、污水处理厂等
中心城
城市发展方向
• 南拓北展 • 东整西优
城市形态
• 星楔状
中心城
城市布局结构
• 形成“七片一带”的 总体布局结构,构筑 “山水城林”一体的 城市总体框架
• “七片”是城中、蠡 溪、东亭、滨湖新城、 新区、山北、锡北7 个片区
• “一带”是“Z”字形 的环太湖、五里湖的 自然山水风光带
中心城
• 中心城人口200万人,周边 城镇人口为31.3万人,乡村 人口为46.4万人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构建一个卓越的湖滨城市——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简介(无锡市规划局)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市先后编制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

1980年开始编制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于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1986年,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于1988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从1993年开始,对总体规划再次进行修编;1996年5月上报国务院批准。

进入新的世纪,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经济建设面临着发展、提高、创新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化发展方针,结合区划调整,我市从去年4月开始,开展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修编工作。

经专家咨询、纲要论证和公众评议,完成了规划成果。

5月19日,通过了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论证;5月30日,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

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市区)和中心城三个层次。

市域为无锡市的行政区范围,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面积4650平方千米;城市规划区(市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和新区,面积1658平方千米;中心城为无锡城市集中连片建设的地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的全部,锡山区的东亭、东北塘、查桥,及惠山区的堰桥、西漳、钱桥、藕塘、长安等8个镇的用地。

规划期限,近期为2001—2005年;远期为2006—2020年;远景为展望2050年,到本世纪中叶。

二、城市规模人口规模,现状(2000年)为159万人;近期(2005年)为170万人;远期(2020 年)为200万人。

用地规模,现状(2000年)为140平方千米;近期(2005年)为156平方千米;远期(2020年)为195平方千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锡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5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规划、计划,(二)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环境卫生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环卫作业招投标市场管理职责;承担环卫设施拆除、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作业许可的管理职责。

(三)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全市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空间资源的有偿出让。

(五)参与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临时堆物的管理;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点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主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工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镇)规划区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划区内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宅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财政、农林、劳动保障、审计、民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第八条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开发。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

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

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

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2012年10月30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科学管理、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发展规划的体系与内容第六条发展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和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正文:----------------------------------------------------------------------------------------------------------------------------------------------------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2001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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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包括简易建筑、亭棚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护的具有历史或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综合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近郊规划区属马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马圩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马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同意后核发;马山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马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区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检查、制止的责任,并负责规划审批权限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包括农用工程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报送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管线总图,包括建设用地及反映周围地形地貌现状的实测城市地形图、设计方案说明书(包括规划技术经济各项指标和估算等);
中心城规划区内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郊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及按规划统一改造新建的小区)的区属单位(不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单位和跨区建设的区或县属单位)最终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檐高7米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近郊规划区属郊区辖区内(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及按规划统一改造新建的小区)的区属单位(不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单位和跨区建设的区或县属单位)最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檐高10米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郊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详细规划,由所属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用地布局和分区功能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旧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界线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在按统一规划建成的地区,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内居民不得占用空地新建私人住房。原有私人住房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或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已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进行建设,不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填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有土地使用权文件、设计方案规划审定意见、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建设项目设计预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地区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
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无锡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属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乡镇的规划,由无锡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需申请宅基地的,经当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二)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核发审批意见。
(三)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批准后,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规划审定意见、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市政工程管线报送的施工设计图应包括纵、横断面图)、建设项目设计预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选址布局,还须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改造区和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鉴定,因房屋危险确需翻建的,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翻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二十条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重要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私人住房。
第二十一条 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建设锅炉房、厨房、烟囱、各种架空管道、垃圾道出口、化粪池等辅助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围墙应建透空围墙,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下。
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20518(颁布时间)
19920518(实施时间)
20060515(失效时间)
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文号)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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