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普惠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无锡未成人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活动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无锡未成人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活动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锡价费[2013]103号、锡教规[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无锡未成人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活动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3]103号、锡教规[2013]186号)江苏省无锡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你基地《关于调整高二学生社会活动费用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费[2007]232号、锡财综[2007]30号、锡教规[2007]155号)的有关规定及市物价局成本调查分局《关于江苏省无锡未成人社会实践基地高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费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书》(锡价本监[2013]13号),考虑你基地成本增加的实际情况和目前运行状况,同意对你基地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费调整如下:社会实践活动费为220元/生.期(每期五天四晚),其中包括住宿费48元(共4晚,每晚12元);实践活动费172元(其中陶艺制作和农耕文化收费标准按你基地签订的协议价格即30元执行;基地内部活动交通费、景点门票、心理拓展训练、游艺活动、茶艺训练、多米诺竞赛、消防训练、无线电测向运动、人防训练、多功能应急避险训练塔、勇攀珠峰、背摔、法制教育等课程收费标准为142元)。
伙食费标准由你基地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商定,按实结算,不得盈利。
同时,你基地应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标准,认真安排好社会实践活动课程,并要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你基地应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请你基地接到文件后,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调研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锡价费[2014]2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锡价费[2014]25号)各区物价局、教育局,各相关幼儿园:为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经研究,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将于近期对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开展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目的通过调研,摸清当前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发展状况和运营情况,为完善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提供较为全面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二、调研内容1、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发展状况。
2、各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人员编制、财政拨款、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
3、各幼儿园的办园成本及运营情况。
三、调研时间和步骤本次调研时间为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
分为准备部署、重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等三个阶段。
1、准备部署阶段(2014年3月底之前完成)。
拟定调研方案,下发调研通知。
2、重点调研阶段(2014年4月1日至30日)。
各幼儿园填报《无锡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会同市教育局以及区物价、教育部门进行上门走访开展调研;市物价成本调查监审分局选择不同等级具有代表性的幼儿园开展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听取区物价、教育以及幼儿园园长、幼儿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3、形成调研报告阶段(2014年5月底之前完成)。
整理汇总调研基础材料,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完善无锡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要求(一)各区物价局、教育局及有关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此次调研工作,积极配合市物价局、教育局做好调研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调研任务。
(二)各相关幼儿园要按时、如实地填报《无锡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调查表》。
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表彰无锡市教书育人标兵的决定-锡教工委[2012]13号
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表彰无锡市教书育人标兵的决定正文:---------------------------------------------------------------------------------------------------------------------------------------------------- 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表彰无锡市教书育人标兵的决定(锡教工委〔2012〕13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党委,市学校管理中心党委,各在锡高校、民办学校、直属单位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人民满意”目标,积极参加“创先争优,为民惠民”主题实践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勤勉敬业、无私奉献、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践行高尚师德,潜心教书育人,奋力推进全市教育现代化建设,经各市(县)区、市学校管理中心、各在锡高校等推荐,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研究,决定授予嵇雯翃等10名同志无锡市教书育人标兵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努力为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师要以无锡市教书育人标兵为榜样,勤奋工作,锐意进取,努力争当学生爱戴、家长信任、人民满意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附件:无锡市教书育人标兵名单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无锡市教书育人标兵名单江阴市要塞实验小学嵇雯翃宜兴市实验中学蒋水凤无锡市锡山中等专业学校裴静江苏省锡山高级中学实验学校韩建芳江南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惠明无锡花园实验小学周剑芳江苏省无锡五爱小学余慧无锡市辅仁高级中学芮国英江南大学贾利群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葛伟杰——结束——。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5日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就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审查、认定、资助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前三年中职、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方面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保障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民政、公安、信息化管理等部门和残联、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资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253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5【实施日期】2011.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方案》和《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方案(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2011年9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主要指标及诠释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53号)精神,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各市(县)、区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情况,并充分发挥评估推动创建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依据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主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主要指标及诠释的通知》、《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
二、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的各项工作,包括评估方案的制定与解释、组织评估专家实施评估、评估结果的报审和运用、督促各地整改提高等。
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做好自评工作和接受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处理评估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根据评估组提出的意见组织实施整改工作。
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几点意见(精)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妇女联合会锡价费[2001]第175号锡财综[2001]第 19号锡教计[2001]第 27号锡妇发[2001]第 39号★关于调整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妇联,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于1998年制订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学前教育的发展需要。
为适应幼教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市区学前儿童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进一步改善办园(所)条件,提高办园(所)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
现将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无锡市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项目标类别准管理费(元/生·月保育费(元/生·月寄宿费(元/生·月杂费(元/生·学期公办集体办省示范园556011518050一类园55608517050二类园55606016050合格园55605015050无锡市市区托儿所收费标准项目标类别准管理费(元/生·月托费(元/生·月杂费(元/生·学期18个月以内19—36个月省示范所6510510040一类所65757040二类所65605540合格所65555040二、有关规定1、管理费由家长单位负担;保育费、杂费由家长自理;代办费、伙食费等由家长自理,多退少补,定期公布。
2、各幼儿园、托儿所按所评估类别标准收费。
凡新开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妇联登记注册(幼儿园在教育部门登记注册、托儿所在妇联登记注册)后按合格园、所标准收费,一年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妇联评估定类,并按所定类别标准收费。
凡不按规定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不得收费,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及市托儿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无锡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锡价费[2006]143号、锡教规[2006]140号、锡财综[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06]143号、锡教规[2006]140号、锡财综[2006]1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学校管理中心:为进一步改善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基准标准(元/生·月)┌─────────────┬────────┬─────────┬──────────┐│类别│公办│公有民办│备注│├─────────────┼────────┼─────────┼──────────┤│省示范幼儿园│400│450│允许上浮10%│├─────────────┼────────┼─────────┤下浮不限。
││无锡市一类幼儿园│320│370││├─────────────┼────────┼─────────┤││无锡市二类幼儿园│240│290││├─────────────┤││││农村一类幼儿园││││├─────────────┼────────┼─────────┤││无锡市合格幼儿园│180│230││├─────────────┤││││农村二类幼儿园││││├─────────────┼────────┼─────────┤││农村合格幼儿园│140│190││└─────────────┴────────┴─────────┴──────────┘二、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具体执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局、教育局依据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财政投入、办学质量和家长承受能力在规定浮动幅度内核准。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锡民事[2013]8号、锡财社[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民事〔2013〕8号、锡财社〔2013〕12号)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民政局相关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倡导节地生态葬法,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保护资源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3〕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和奖补对象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处置骨灰的本市市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居民。
二、减免和奖补范围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采取海葬、可降解骨灰盒葬或骨灰立体式存放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法。
海葬:指市级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的,将逝者骨灰撒向国家海洋局指定的海域,并将逝者姓名免费镌刻在指定公墓的海葬纪念苑石碑上,以便亲属祭扫。
可降解骨灰盒葬: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深埋在民政部门指定公墓区域内,地面植树、栽花或种草,并在公墓指定的石碑上免费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以便亲属祭扫。
经过一段时间后,埋在地下的骨灰盒可自然降解,与大地融为一体,此葬区可以循环利用。
骨灰立体式存放:指将逝者骨灰存放入本辖区公益性立体式骨灰存放设施的节地葬法。
三、减免和奖补标准(一)对采取海葬的户籍居民,除免除海葬直接费用外(含车船费、撒海活动服务费、餐饮费以及两名随行家属费用),再给予每例1500元的奖励。
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1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学校管理中心:根据江苏省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无锡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公有民办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锡卫基妇[2011]19号【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10.28【实施日期】2011.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卫基妇〔2011〕1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教育局、计生委、物价局,新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以及江苏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制度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托幼机构日常保健管理要求,建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制度。
新设托幼机构开班前须经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合格并取得卫生评价合格报告(见附件1)。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每年对辖区所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二、建立儿童免费入园体检制度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将托幼机构儿童入园体检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在全市建立儿童免费入园体检制度。
1.体检必查项目:儿童身高和体重测量与评价、全身体格检查(心肺、肝脾、口腔、眼视力、耳、扁桃体等)、血常规、丙氨酸氨基转移酸。
如家长有特殊需求,经家长知情同意签字后,方可增加其他自费检查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锡政发[2002]259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2]25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经研究,制订《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物价局联系。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合法、规范、透明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第五条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收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不得为其办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收费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收费时间及变更情况等;《收费项目目录》每年在无锡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无锡级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的意见‣(锡委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在市本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对市区范围内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实行奖补。
第三条凡享受奖补政策的民办学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做到补助和奖励结合、公益和发展兼顾。
第五条奖补资金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教育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六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于新建、改扩建(含校安工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二)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用于校安工程达标奖补;(三)推动民办学校升等创优:用于优质幼儿园创建奖补、新市民子女学校省建设标准达标创建奖补、高中阶段星级学校创建奖补;(四)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用于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进行年度办学(园)考核奖励;(五)提升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开展教师培训;(六)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奖励:用于表彰奖励被评为江苏省特级教师和无锡名教师、学科(德育)带头人、教学能手、班主任能手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第三章奖补方式、对象和标准第七条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奖补方式:实行项目申报制。
2023年无锡中考报名收费标准
2023年无锡中考报名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110号)文件规定执行,无锡中考报名费12元,文化考试(含体育)费每门9元,共计收费75元。
2023无锡中考报名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110号)文件规定执行,无锡中考报名费12元,文化考试(含体育)费每门9元,共计收费75元。
2023无锡中考报名时间
2023年无锡市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中考”)报名工作将于2月22日至3月7日进行。
1、具有无锡市区初中学籍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就读初中学校集体报名,报名时间为2月22日至28日;
2、在外市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和往届初中毕业生登录无锡市区中考报名平台,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网上个别报名。
平台开放时间为3月1日9:00至3月7日17:00。
2023无锡中考报名注意事项
1、首次登录后必须更改初始密码。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号、身份证号首次登录后必须重新设置密码,新密码不得少于6位,新密码是考生再次登录系统修改本人志愿的依据,考生必须牢记。
2、要记住并妥善保管好密码。
为保证志愿信息安全,请考生记住并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泄露。
若确实忘记了新设置的密码,请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县(区)招办,申请恢复初始密码,恢复初始密码后,考生应及时登录系统修改初始密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本[2009]3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11.18【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9]362号)无锡市物价局:现将《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无锡市辖区内中小学住宿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中小学住宿费成本基础上核定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学生住宿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住宿费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统计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全市教育经
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统计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全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统计公告【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教财[2017]288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统计局无锡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1.22【实施日期】2017.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统计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全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统计公告(锡教财〔2017〕288号)根据《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试行)》(教财〔1995〕36号)和《无锡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精神,现将2016年全市地方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全市教育经费情况2016年,全市地方教育经费总收入162.55亿元,比上年增长7.49%。
(一)2016年全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等)141.71亿元,比上年增加10.89亿元,增长8.32%。
1 / 2其中,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教育经费141.45亿元,占99.8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0.26亿元,占0.18%。
(详见下表)(二)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0.17亿元,比上年减少0.19亿元,下降52.78%。
(三)捐赠收入0.08亿元,比上年减少0.15亿元,下降65.22%。
(四)事业收入18.23亿元,比上年增加1.01亿元,增长5.87%。
其中学费收入15.32亿元,比上年增加1.54亿元,增长11.18%。
(五)其他收入2.36亿元,比上年减少0.24亿元,下降9.23%。
二、落实2 / 2。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08.16
•【字号】锡价费〔2018〕91号
•【施行日期】2018.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的
通知
锡价费〔2018〕9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各相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
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民办学校办班应符合教育部门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开展“双语
班”、“特色班”等名目为由,变相提高学费标准。
三、民办学校需调整收费标准,应于当年3月份前按定调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审核后由价格部门批准。
四、纳入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落实收费公示以及试点工作报告等制度。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6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1月30日)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与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02〕344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级部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31号)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恢复统筹。
为加强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是指市政府按一定比例统筹,专项用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政府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69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等,均属统筹范围。
第四条各类企业按本年度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统筹,市政府统筹的0.5%列入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
无锡幼儿园收费情况说明
无锡市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
根据无锡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签发的《关于
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价费[2012]124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类定价。
省优质园(省
示范园)440元/生·月、市优质园(市一类)350元/生·月、
市合格园260元/生·月。
无锡市东林幼儿园等七所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育教
育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的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元/生.月幼儿园名称所属区域类别保育教育费标准无锡市东林幼儿园崇安区省优质528
无锡市靖海幼儿园崇安区省优质528
无锡市广新幼儿园崇安区市优质420
无锡市扬名中心幼儿园南长区省优质528
无锡市中联幼儿园南长区市优质420
无锡市北塘区志强路幼儿园北塘区省优质528
无锡市盛岸实验幼儿园北塘区省优质528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物价成本调查机构确认的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市(县)、区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无锡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锡财综[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通知(锡财综[2008]24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卫生局,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的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4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8]19号)精神,从2008年8月1日起,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非政府性资金投资举办的,或国家(有)资本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包括各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综合及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护理院(站)、门诊部、诊所,以及对内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等。
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等所取得的收入。
三、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征管及政策规定对各类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及税收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税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地税发[2005]160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锡政办发[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9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6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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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教发[2016]260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教发〔2016〕26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基〔2015〕4号)以及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锡教发〔2015〕188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比照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2. 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市合格园)。
3. 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当地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4. 幼儿园收费比照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 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2.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当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通过幼儿园名单。
3. 初审通过的民办幼儿园,由各地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并履行
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当地及市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 2011年以前开办的民办幼儿园,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应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同意许可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6. 各地应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原则上至少每3年认定一次,并于当年5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3年内,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及时公布相关变动名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1. 各地应当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区,优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到2018年原则上确保为每个有需要的适龄幼儿提供一个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