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教育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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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2•【文号】教技厅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37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保证教育信息化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保证教育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项目以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核心理念,以应用驱动、机制创新为基本方针,重点聚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服务立德树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探索新型教育教学模式与教育服务供给方式,形成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中央财政预算项目“国家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专项”,支持教育部内司局、直属单位相关信息化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教育部科技司是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出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形成年度项目支持建议;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论证;督促项目任务实施与预算执行;审核项目执行报告,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等。

财务司、科技司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锡政办发[2008]31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所有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项目、应用系统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资金平衡、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资源整合、共建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二)属于公共财政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三)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报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时间要求向市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申报;(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信息化专项资金、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教育系

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教育系

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教关[2017]47号【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7.03.02【实施日期】2017.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锡教关〔2017〕47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直属院校、事业单位,市属各民办院校,各在锡高校:现将《无锡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无锡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2017年工作要点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2017年3月2日附件:无锡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2017年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学习、落实、放大、创新”的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关工委建设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教育行政年度工作要求,以立德树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着力抓好青少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政治建设,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青年教职工业务素质提高。

扎实推进关工委常态化建设工作,加大推进市(县)、区家长学校总校建设力度。

锲而不舍地抓好“四型”关工委建设,不断提高关工委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的召开。

2017年,无锡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教育关工委工作创新发展各地各校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8月24日对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指示作为2017年关工委工作的头等大事。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2021年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2021年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2021年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苏教宣信〔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校园安全正文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2021年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现将《全市教育系统2021年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附件:全市教育系统2021年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要点苏州市教育局2021年4月9日附件全市教育系统2021年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要点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以全面推进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为主线,以深入推动线上线下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动力,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教育教学和评价改革,助力建设教育现代化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一)加快推进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教育评价改革;(二)大力提升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协同服务能力,促进线上线下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三)信息化手段支撑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持续优化,扩大全市涉教类政务信息系统“一网通办”覆盖面;(四)全面提高全市教育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和能力,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三、重点工作(一)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顶层设计1.编制《苏州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全面总结苏州教育信息化“十三五”期间工作成绩和经验,对“十四五”期间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规划设计和统筹部署。

2.研制教育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进数据统一归集利用,对全市教育系统内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共享使用进行规范。

颁布中小学信息化环境设施配备规范。

3.根据市政府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最新要求,修订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优化信息化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考核流程,形成项目管理闭环。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35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35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3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5日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3号)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全面构建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机构审批准入(一)明确设置标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按照市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苏教信息〔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苏教信息〔2018〕6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与监督,保障项目服务教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根据《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4〕91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意见》(苏教党工委〔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18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监管问责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与监督,强化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的实施程序,规范相关单位、部门在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中的权力运行,保障项目服务教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根据《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4〕91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意见》(苏教党工委〔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与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职责履行和权力监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教育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各类信息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等新建(开发、购买)、升级、改建、扩建等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无锡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无锡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无锡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锡政办发[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无锡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5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等6部门《无锡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六日无锡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10年9月)为建立健全我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理念,认真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公告制度,全面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与发展趋势,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为科学评价学校教育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公告制度,对于及时掌握我市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与发展趋势,积极引导全市各校采取科学有效干预措施,努力提升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水平,推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向纵深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开展多维度监测,提高监测效能,全面及时掌握我市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与发展动态,为制订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完善我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完成国家六部委以及省教育厅部署的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和监测任务。

2024年教育信息化项目招标投标书

2024年教育信息化项目招标投标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教育信息化项目招标投标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项目背景与概述1.1 项目发起方介绍1.2 项目目标与预期成果1.3 项目实施地点与时间第二条:招标条件与程序2.1 招标条件2.2 招标程序2.3 招标文件的获取第三条:投标方资格要求3.1 投标方的基本条件3.2 投标方的技术能力要求3.3 投标方的财务状况要求第四条:投标文件的提交4.1 投标文件的组成4.2 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与地点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第五条:投标评审标准5.1 评审委员会组成5.2 评审标准与方法5.3 评审结果的公布第六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6.1 合同签订的条件6.2 合同的主要条款6.3 合同的履行与管理第七条:项目变更与终止7.1 项目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项目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9.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9.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修改程序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法律法规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法规适用11.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2.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12.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时间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技术支持与培训13.2 项目验收与评估13.3 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第十四条:附件14.1 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14.2 投标方资质证明文件14.3 招标文件与澄清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项目背景与概述1.1 项目发起方介绍项目发起方为我国某市教育局,负责本市的教育信息化工作。

1.2 项目目标与预期成果项目目标是提升本市教育信息化水平,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预期成果包括搭建教育信息化平台、提供丰富的在线教育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信息化等。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教育信息化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14
•【字号】锡政办发[2013]236号
•【施行日期】2013.10.1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无锡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23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落实《无锡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无锡市教育信息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进一步提升全市教育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决定成立无锡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华博雅副市长
副组长:吴建昌市政府副秘书长
陆卫东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许可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迎春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建平市经信委副主任
范春虎市信电局副局长
符菊成市教育局副局长
徐重远市科技局副局长
陶苏根市公安局副局长
洪雅市人社局副局长
贺军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符菊成兼任办公室主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教育行风评议监督点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教育行风评议监督点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教育行风评议监督点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教育行风评议监督点的通知
为便于社会各界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行风工作的监督,推进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设立江苏省南菁高级中学等100所中小学幼儿园为全市教育行风评议监督点,并向社会公布。

希望公布的教育行风监督点单位对照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运用学校公示栏、网页、意见箱、举报电话、校长接待日等形式,进一步落实依法办事、规范收费、办事公开、服务质量、清正廉洁五个方面要求,树立教育为民惠民形象,以监督点工作的成效,积极创建教育行风建设示范点,以办人民满意学校的成效取信于民。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监督点单位进行指导、评议、监督。

附:无锡市教育行风评议监督点单位名单
无锡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附:
无锡市教育行风评议监督点单位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教基二厅[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二厅[2016]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特制定了《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9月9日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严格规范并加强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与质量标准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专门用于支持教育课程教材教学考试评价改革及相关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科学安排、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教育部管理,具体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会同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涉及的各个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负责编报专项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决算;审核各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预决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议各项目资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申请;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50%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教育领域重点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教育领域重点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教育领域重点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锡教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关于开展教育领域重点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锡教发〔2019〕32号各市(县)、区教育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集中攻坚,扎实推进我市教育领域重点问题整改,根据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纪发〔2018〕13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教育领域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一)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重点督查分班情况、课程开设情况、教学进度安排、作业管理举措、作息时间、考试安排等。

(二)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情况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锡教发﹝2019﹞23号)要求,重点督查各地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范围、对象、组织方式以及服务内容等实施情况。

(三)教育资源规划建设实施情况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无锡市2019年基础教育资源需求预警报告》,针对各地教育资源紧缺问题,重点督查各地教育资源规划建设实施情况。

(四)教育现代化、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情况针对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报告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监测报告所反映的问题,重点督查教育现代化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补短板情况。

(五)督政考评问题整改情况针对省对市、市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通报所反馈的问题,重点督查目前整改情况。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锡政办发[2005]171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7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育事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5〕77号),组建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为受市委、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接受市教育局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的市政府直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相当于正处(县)级建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市学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根据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所属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所属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办学体制、人事制度等改革,引导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三)对所属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建立考核评估制度,考核所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绩效。

(四)负责所属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所属学校教育教学行为,负责所属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所属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以及科普、环保、安全、人防、信息技术应用教育和学生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锡政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三)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锡财行[2006]15号、锡信[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行[2006]15号、锡信[2006]2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1]25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信息港建设纲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79号),市财政设立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是专门用于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基金使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具有基础性、示范性的重点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等。

基金优先支持市级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补助。

第三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七条基金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确定年度基金使用方向;编制信息化发展基金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组织信息化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对信息化发展基金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监督和考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预算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下达资金计划指标、资金集中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等。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253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5【实施日期】2011.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方案》和《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方案(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2011年9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主要指标及诠释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53号)精神,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各市(县)、区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情况,并充分发挥评估推动创建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依据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主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主要指标及诠释的通知》、《无锡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

二、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水平评估的各项工作,包括评估方案的制定与解释、组织评估专家实施评估、评估结果的报审和运用、督促各地整改提高等。

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做好自评工作和接受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处理评估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根据评估组提出的意见组织实施整改工作。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教育局•【公布日期】1997.10.13•【字号】锡教人[1997]47号•【施行日期】199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教人[1997]47号)各直属单位:现将锡政发(1988)232号文附件三《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改革完善无锡市教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尊重个人择业自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锡人才(92)48号文精神,特转发锡政发(1988)笫232号文附件三《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个人辞去公职成为社会非在职人员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提出申请辞职的人员原则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辞职去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2、辞职去承包、租赁、领办本市集体企业或从事民办、个体经营的;3、辞职到本市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企业工作的,4、因专业不对口,不能在本单位发挥专长而要求辞职的:5、因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单位本职工作而要求辞职的;6、实行全员聘任制后的未聘人员,因本职岗位多余,而要求辞职的。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辞职;1、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

2、因岗位的特殊性,辞职后对单位工作会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五条个人要求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个人要求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辞职的理由或工作去向,单位对提出的辞职申请,应在半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锡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信息化专家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规划论证、信息化专题讨论、信息化项目论证或评审、信息化项目验收等咨询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化专家管理第四条信息化专家通过自愿报名和各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并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

信息化专家由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下称市信息办)管理。

第五条信息化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于无锡的信息化工作,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有从事信息化相关领域工作的丰富经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无锡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工作,并接受无锡市信息办的监督管理;(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凡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专家,即成为无锡市信息化专家。

由市信息办为其颁发《无锡市信息化专家聘书》,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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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教育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教发[2017]209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7.09.20
【实施日期】201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教育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教发〔2017〕209号)
各直属院校、事业单位:
为规范教育信息化项目实施,实现科学、高效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协调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无锡市教育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教育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教育局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无锡市教育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开展,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而进行的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运行维护、系统升级和信息安全等项目。

第三条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建设、竣工、运维和绩效评价等,不论项目资金来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和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统筹、集约、共享、安全”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市教育局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审批、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并在项目整合、系统开放、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教育局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市教育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决策。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建设单位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并优先考虑使用市教育云计算中心资源。

第九条信息化项目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申报和审批。

按规定不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并向市教育局备案;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须经市教育局初审。

直属单位预算100万以下项目需报市教育局立项,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

第十条由市教育局初审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教育局评审。

市教育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下达立项初审批复,并出具建设指导意见,对于需求相同的项目进行合并实施,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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