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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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货业协会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全称:中国旧货业协会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简称为全国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英文全称:Leasing and Used Equipment, China Association of Used Equipment,英文缩写:L & UE。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由从事设备、二手设备买卖、租赁及其它相关流通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全国社团组织。
本委员会为中国旧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旧货业协会章程》,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商事规则和社会道德,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创建和谐的设备租赁和二手设备流通环境,推进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行业在中国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据此制定行业规则并在会员范围内监督执行;
(二)开展行业及地区性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直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草案;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对不符合本行业发展的行政决定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质询;
(三)经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信息和评估报告;
(四)经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参加本行业的认证,或者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认证。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提出意见,参与资质审查;条件成熟时,行业协会可以在政府及行政机关的参与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颁发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向法定鉴定、评估、认证、仲裁、审查等机构推荐人选;经有关机构批准,设立法定鉴定、评估、认证、仲裁、审查等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六)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本行业入市资格的建议,参与有关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主持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制订和发布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行为规范机制:
(七)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市场活动和经营活动的争议,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其它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指导会员企业的维权行为,向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等活动;
(八)组织指导会员企业建立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活动;
(九)组织市场开拓、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业务咨询等服务;印发行业刊物,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展销会、展览会;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
(十)独立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同开展行业检查和行业评比,促进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一)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协调调解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外组织同行业企业进行指导价格协商;
(十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交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稿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审订发布,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行业性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行业内实施;
(十三)向国家商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组织、舆论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发展本行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为行业发展争取优惠的行业政策和措施;
(十四)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外同行业协会组织表述本行业会员企业的要求,加强国内行业与国际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对外考察、学习活动;
(十五)开展与其它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活动;
(十六)做好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保障工作。
第六条本委员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它方式垄断行业市场、国内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它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同时参加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参加其它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利用部分会员的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它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五)兴办与会员企业主营业务相竞争的营利性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行业内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员和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并缴纳会费,提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不干预会员同时加入其它行业协会,包括加入设立在境外的行业协会的行为;但加入设立在境外的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损害设立在中国境内的行业协会其它成员的利益。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中国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同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已经取得中国境内劳动与经营合法资格的外国籍自然人和法人。
总部在中国境外的外国行业协会和国际性行业协会要求成为本会会员时,应履行与国内企业相同的手续,承担与国内企业成员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本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平等的资格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本会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会实施的行业规则、行业措施或者其它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表决权;
(六)有举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