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管理系统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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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案例名称】: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上市并购案例在各个行业中愈发普遍。

在上市并购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减少风险,常常会涉及到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条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情况,探讨其影响因素及对交易各方的影响。

【案例分析】:1. 对赌协议分析在上市并购案例中,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分担机制。

通过对赌协议,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一定的业绩目标,并设定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机制。

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促使双方共同努力实现预期的业绩目标。

2. 业绩补偿分析业绩补偿是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另一种常见约定。

当交易完成后,如果目标公司的业绩未达到预期,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业绩补偿款项。

业绩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3. 影响因素分析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目标公司的行业背景和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激烈的公司可能会面临更高的业绩要求和补偿金额。

b. 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可能会面临较低的业绩要求和补偿金额。

c. 交易各方的谈判实力和议价能力:实力强大的买方可能会在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方面占据较大优势。

d.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有不同的规定,需要进行合规性评估和风险管理。

4. 对交易各方的影响a. 买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可以保护买方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确保目标公司的业绩达到预期,从而实现投资回报。

b. 卖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也可以对卖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压力,要求其在交易完成后继续努力提升业绩,以兑现补偿承诺。

c.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作用明显,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地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一、引言上市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或合并其他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的目的。

在上市并购过程中,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是常见的合同安排,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补偿机制。

本文将对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进行分析,探讨其作用、特点和影响。

二、对赌协议的作用和特点1. 对赌协议的作用对赌协议是上市并购交易中的一种保障机制,旨在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补偿机制。

2. 对赌协议的特点(1)双方约定的事项:对赌协议通常约定了一些具体的事项,如业绩目标、股价表现、市场份额等。

当这些事项达到或未达到约定的条件时,将触发相应的权益分配和补偿机制。

(2)风险分担:对赌协议可以帮助双方分担风险,减少不确定性。

如果交易成功,买方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交易失败,卖方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3)时间限制:对赌协议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事项。

如果超过时间限制,对赌协议可能失效。

三、业绩补偿的作用和特点1. 业绩补偿的作用业绩补偿是指在上市并购交易中,当某些约定的业绩目标未达到时,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补偿要求。

业绩补偿的作用是保护买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业绩补偿的特点(1)约定的业绩目标:业绩补偿通常约定了一些具体的业绩目标,如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

如果这些目标未达到,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业绩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现金补偿、股权补偿、利润分成等。

具体的补偿方式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约定。

(3)时间限制:业绩补偿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补偿要求。

如果超过时间限制,买方可能无法要求卖方进行补偿。

四、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以某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案例为例,分析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1. 对赌协议分析(1)约定的事项: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约定了业绩目标、股价表现、市场份额等事项。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在资本市场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拟上市公司的融资过程中。

对赌协议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风险控制手段,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与常见形式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常见的对赌形式包括业绩对赌、上市对赌、股权对赌等。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_____公司与_____投资机构的业绩对赌_____公司是一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新兴企业,为了获得资金支持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引入了_____投资机构的战略投资。

双方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净利润分别达到_____万元、_____万元和_____万元。

如果未能实现业绩目标,公司创始人需要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

在前两年,公司的业绩增长较为顺利,基本达到了预定目标。

然而,在第三年,由于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导致当年净利润未能达标。

按照对赌协议,公司创始人不得不向投资机构转让了部分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案例二:_____公司与_____PE 的上市对赌_____公司是一家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实现上市。

为了获取PE机构的资金支持,公司与_____PE签订了上市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年化利率回购PE机构持有的股权。

由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技术瓶颈和市场竞争加剧等问题,上市计划一再推迟。

最终,在对赌期限届满时,公司仍未能成功上市。

按照协议,公司不得不动用大量资金回购PE机构的股权,这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了巨大压力,甚至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

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

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业绩补偿是在并购过程中,对被收购方或被合并方的经营业绩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交易目的,业绩补偿方式可以分为五大类,包括现金补偿、股票补偿、股权补偿、可转债补偿和阶段性补偿。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五类业绩补偿方式。

第一,现金补偿。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业绩补偿方式。

在并购合同达成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业绩损失。

金额的确定通常基于双方在谈判中对被并购方的估值和投资回报预期。

现金补偿方式对于买方来说相对直接,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但同时也要承担现金流压力,特别是当并购规模较大时。

第二,股票补偿。

这种方式是通过给予被收购方买方公司的股票来补偿其业绩损失。

股票补偿相对于现金补偿来说,可以更好地实现买方与卖方的利益一致,因为被收购方成为了买方公司的股东,其收益与买方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

同时,股票补偿也能够降低买方的现金流压力。

第三,股权补偿。

这种方式是通过给予被收购方买方公司的股权来补偿其业绩损失。

与股票补偿不同的是,股权补偿通常是通过向被收购方发行新股的方式实现的,而不是给予现有股东的股票。

股权补偿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被收购方参与决策的问题,因为被收购方拥有了一定的股权,可以参与买方公司的管理和战略决策。

第四,可转债补偿。

这种方式是通过向被收购方发行可转债券来补偿其业绩损失。

可转债券是一种既具备债券特性又具备股票特性的债券。

被收购方持有的可转债券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转换成买方公司的股票。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并购交易对买方的现金流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买方的利益。

第五,阶段性补偿。

这种方式是将业绩补偿分为多个阶段进行支付,根据被收购方在不同阶段的业绩表现来确定补偿金额。

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降低买方的风险,特别是当被收购方的业绩与预期有较大差异时。

同时,该方式也能够激励被收购方在并购后持续改善经营绩效。

综上所述,业绩补偿方式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目标来选择。

每种方式都有其优势和劣势,买方在制定业绩补偿方案时应考虑到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要考虑被收购方的利益和激励机制。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上市并购成为了企业扩张和增长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并购涉及的风险与机遇并存,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采用对赌和业绩补偿等方式来保障各自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上市并购案例,探讨对赌和业绩补偿在并购交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上市并购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对赌和业绩补偿的含义。

假设公司A打算收购公司B,双方达成协议后,约定了一定的对赌条款和业绩补偿机制。

对赌条款通常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的条款,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而业绩补偿机制则是指在交易完成后,根据公司B的业绩表现赋予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和公司B约定了一项对赌条款,规定如果公司B在一定期限内的业绩达不到预期,则公司A有权要求公司B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这个对赌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B在并购后能够保持一定的业绩水平,以实现交易的预期收益。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一项业绩补偿机制,即如果公司B的业绩超过预期,则公司A会赋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公司B继续努力提升业绩。

对赌和业绩补偿在上市并购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对赌条款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

在并购交易中,双方往往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市场波动、经营风险等。

通过对赌条款,双方可以在交易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补偿的标准和方式,从而降低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可控性。

其次,业绩补偿机制可以促进交易后的良好合作。

在并购完成后,双方需要共同努力实现交易的预期目标。

通过业绩补偿机制,公司A可以赋予公司B一定的激励,以鼓励其继续提升业绩。

这不仅可以增加公司B的积极性和动力,还可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实现共赢。

然而,对赌和业绩补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赌条款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平衡。

如果对赌条款过于苛刻,可能会对被收购方的发展和创新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制定对赌条款时,双方需要充分商议和沟通,确保各自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并购案例中的业绩补偿分析

并购案例中的业绩补偿分析

根据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理论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公司不需再做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实务中,由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往往是交易双方商业博弈的结果,而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可评判标准,因此,上市公司要求标的公司对并购完成后的业绩做出承诺、及未完成承诺期承诺业绩时做出业绩补偿,以期通过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证明”估值的合理性、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基于我们对已审核通过的并购案例、在审重组案例反馈意见的观察、及对市场化并购的理解,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关注更多在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业绩承诺年限、业绩补偿安排的可实现性、及标的公司原股东股份锁定期限、交易完成后的协同效应、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性等,而对于交易估值则更多交由市场决定。

就作为一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的业绩补偿方式而言,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整合协同策略安排与经营管理能力。

短期的业绩补偿并不能改善与提高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并购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价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在补偿主体方面,根据利益主体享有的估值溢价等原因,往往由交易双方或标的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在补偿方式方面,主要为现金补偿、股份补偿、及“现金+股份”补偿。

在我们观察的各类案例中,我们将补偿方式划分五大类,分别为:(1)现金补偿;(2)股份补偿;(3)“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现金补偿;(4)“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股份补偿;(5)同时以“现金+股份”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不仅体现了对并购重组政策与监管部门审核态度的拿捏,更体现了交易对手在诡谲博弈后的利益平衡。

并购案例及分析报告

并购案例及分析报告

并购案例及分析报告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并购已成为企业实现快速扩张、资源整合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以下将为您呈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并购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例一:_____公司收购_____公司(一)背景介绍_____公司是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在技术研发和市场份额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产品线的单一性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

_____公司虽然规模较小,但在某一特定领域拥有独特的技术和专利,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二)并购过程经过一系列的谈判和尽职调查,_____公司以_____亿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_____公司。

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就股权结构、知识产权转移、员工安置等关键问题达成了一致。

(三)并购后的整合收购完成后,_____公司迅速对_____公司进行了整合。

在技术方面,将其独特技术融入自身产品线,提升了产品的竞争力;在市场方面,借助自身的销售渠道,将_____公司的产品推向更广阔的市场;在人员方面,保留了_____公司的核心研发团队,并进行了培训和融合。

(四)效果评估通过这次并购,_____公司成功拓展了产品线,实现了技术的互补和升级,市场份额大幅提升,营业收入和利润在并购后的_____年内实现了持续增长。

二、案例二:_____集团并购_____企业(一)背景介绍_____集团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瞄准了_____行业具有潜力的_____企业。

_____企业在该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资源,但面临资金短缺和管理不善的问题。

(二)并购过程_____集团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以_____亿元的高价获得了_____企业的控制权。

在并购过程中,遭遇了来自竞争对手的干扰和被收购企业内部的阻力。

(三)并购后的整合_____集团为_____企业引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运营模式,对其生产线进行了升级改造,同时加强了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

(四)效果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整合,_____企业逐渐走出困境,实现了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2017年08月2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事项规定:参与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然而在实务中,由于约定的业绩补偿条件形式多样,目前没有准则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范,故重组业绩补偿的处理一直不统一。

本文对业绩补偿的形式以及账务处理等予以探讨,以期为并购重组业务提供参考。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形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形式 (一)全部以现金补偿太极股份(股票代码002368)在2013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交易对手持有的慧点科技91%股权。

该项重组中,交易对手承诺慧点科技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4,820万元和5,525万元,且若在该3年中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预测数,太极股份将收到交易对手的现金补偿,每年须补偿的现金金额=(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已补偿现金金额。

该案例中,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手对上市公司以后年度的补亏是全部以现金补偿,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补偿。

在3年盈利预测期期满后,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2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可以看出自重组后的3年,慧点科技有较好的盈利情况,并未触发业绩补偿承诺,交易对手也终止了补偿现金的义务。

(二)全部以股份补偿新宙邦(股票代码300037)在2014年通过发行价值3.42亿元的股份及支付3.42亿元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交易对手持有的海斯福100%股权。

在该项重组中,交易对手承诺:(1)海斯福在2014~2016年任意一年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篇1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对赌协议在拟上市公司中愈发受到青睐。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约定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根据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对投资金额、投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协议。

本案例将对某拟上市公司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进行分析,探讨其条款设计、风险控制及市场影响等方面。

二、条款设计分析1. 对赌标的:对赌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实现特定的业绩目标或财务指标,则投资方有权要求调整投资金额或投资条款。

这种对赌标的的设计,旨在激励公司努力达成约定目标,同时也为投资方提供了相应的风险保障。

2. 对赌期限:协议中对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通常为3-5年。

这样的期限设定,既能够给予公司足够的时间来达成目标,又能够确保投资方的利益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保障。

3. 对赌金额及调整方式:协议中详细规定了对赌金额的调整方式,包括金额调整的具体比例、调整时间的计算方式等。

这些条款的设计,确保了双方在达成协议后的权益得到明确保障。

三、风险控制分析1. 市场风险:对赌协议中通常包含市场风险的控制条款。

例如,若因市场原因导致公司未能达成约定目标,投资方可以要求调整对赌条款或延缓对赌期限。

这些条款的设计,有效地保护了投资方的利益。

2. 财务风险:公司财务风险也是对赌协议中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通过设定财务指标和对赌金额的调整方式,协议确保了公司在面临财务风险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3. 法律风险:对赌协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争议解决方式等。

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相关法律风险的控制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四、市场影响分析1. 对公司融资能力的影响:对赌协议能够显著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通过签订对赌协议,公司可以获得更多投资方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2.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对赌协议通常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一定要求,如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等。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案例分析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案例分析并购重组是除了证券承销与经济业务之外的现代投资银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来进行产业转型,对于投资方而言,对被并购企业的了解程度远远不及企业自身的管理者。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造成的投资失误,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往往会通过签订对赌协议来规避双方的风险。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并购重组及对赌协议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归纳总结。

之后,运用事件研究法与会计研究法,分析金利科技并购宇瀚光电案例的并购绩效情况,剖析该案例在设定对赌协议时业绩补偿标的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对于对赌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金利科技并购宇瀚光电失败的案例反映出:1.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不单单取决于企业内部管理者的管理经营能力,而且还要受到宏观经济大环境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宏观环境的变动对于高科技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大。

金利科技并购宇瀚光电失败的最大原因是宇瀚光电业务模式较为单一,过于依赖单一厂商,在苹果公司更换屏幕供应商后,经营能力严重受损。

2.成长性企业高速增长的销售业绩往往伴随着快速扩张,但是扩张之后,往往会迎来一个暂时的低谷。

上市公司在并购成长性企业时,不能只看到眼前的超常增长,而且要预判到快速增长背后是否有实际的业绩支撑,是否会有一个较大的回调。

3.对赌协议本身是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博弈的产物。

投资方并不能认为签订了对赌协议就能一劳永逸,完全规避了自身风险。

因为对赌失败可能在缺乏市场流动性的情况下,将投资方短期的战略介入,转变为长期的股权持有,这对于本身并不具备相应企业运营能力的投资方来讲,是一种长期的负担。

对于融资方来讲,在进行企业估值的时候,要确保避免出现盲目乐观的想法,要结合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规避后续的不必要的纠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下)2017年08月21日2014年,根据审计后的实际业绩,重庆泰克应补偿高新兴利润承诺补偿款2,409.09万元,胡永忠应付公司利润承诺补偿款993.02万元,合计3,402.11万元。

同时,高新兴聘请了广州中联羊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及合并讯美电子2014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所记载的软件著作权、商誉对应的资产组进行评估,确定讯美电子商誉对应资产组评估价值为2.3亿元,据此计算讯美电子51%股东权益可收回价值为1.2亿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减值测试及现金补偿条款的约定,重庆泰克和胡永忠合计应付高新兴减值测试补偿款5,687.28万元,其中,重庆泰克应付公司减值测试补偿款4,027.26万元,胡永忠应付公司减值测试补偿款1,660.02万元。

2015年3月12日,重庆泰克和胡永忠分别以讯美电子的部分股权总共作价9,082.69万元赔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及减值测试补偿款。

截至2015年3月12日,重庆泰克和胡永忠的业绩承诺期限已满,经过业绩补偿,重庆讯美也变为高新兴的全资子公司。

2011年实际业绩到达预期,不用进行会计处理。

2012年实际业绩比预期业绩少1,158.52万元,同时预测2013年和2014年也将产生业绩差异6,364.36万元,由于2011年重组时尚有应付重庆泰克和胡永忠的股权款18,500,000.00元未支付,将本期的业绩补偿冲减其他应付中的股权款: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业绩补偿收入。

将剩余的股权款转入长期应付款,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长期应付款。

对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2013年和2014年的业绩补偿予以确认,同时预计2013年的业绩补偿款先由未付的股权款予以抵扣,故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其余应当收回的补偿款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借记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

2013年实际应收取的业绩补偿3,086.11万元,同时预测2014年将要收取的业绩补偿金额为3,185.35万元,两者合计6,271.47万元,比原先2012年底的预测该两年的6,364.36万元要小,账面将差异部分92.89万元冲减其他非流动资产,同时计入到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其他非流动资产。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报告

战略并购将成主流模式-----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并购案例的选择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拟以新办法实施后即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案例的统计分析中寻找具有共性的典型特征以及一些案例的个性化特点。

一般而言,从目前发生的多数并购案例看,若以股权发生转移的目的区分,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出于产业整合的目的进行战略并购;二是以买壳收购为手段,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后以再融资为目的的股权变动。

本文分析的重点将结合控制权转移的途径,侧重于从收购目的即战略并购和买壳收购入手。

也就是说,本文分析的第一层次以目的为主,第二层次将途径及其他特征综合作分析。

基于此,我们统计出共有49例并购案例,其中战略并购30例,买壳并购19例。

战略并购类案例控制权尽管通常发生了改变,但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收购人实施收购的目的主要有:提高管理水平进行产业整合、投资进入新的产业、其他(如反收购、利用上市公司作为产业资本运作的平台、MBO等)。

买壳收购类案例主要包含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和政府推动下的资产重组(重组和收购方也是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都会发生重大改变。

上市公司收购案例的统计分析均来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战略并购案例分析一、并购对象的特征1、行业特征----高度集中于制造业。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所有1200余家上市公司分别归属于22个行业大类中(由于制造业公司数量庞大,因此细分为10个子类别)。

在本文研究的30个战略并购案例分属于其中的12个行业,行业覆盖率达到了55%。

占据前4位的行业集中了19个案例,集中度达到了63.3%,接近三分之二。

从统计结果看,战略并购在高科技、金融、公用事业等市场普遍认为较为热门的行业出现的频率并不高。

相反,战略并购却大部分集中在一些传统制造行业(如机械、医药、食品等)。

【金融】【并购】案例分析:对赌协议解决之道

【金融】【并购】案例分析:对赌协议解决之道

案例分析:对赌协议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金刚玻璃:最佳学习样本(一)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1、对赌协议缘由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年12月29日和2008年1月10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9年1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2、对赌协议的终止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年9月15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年4月8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案例及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案例及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案变更案例及分析本⽂授权转载⾃:投⾏⼩兵(ID:gztouhangxiaobing),作者陈磊。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直是市场热点,重组数量不断增加,承诺业绩屡创新⾼,由于各种原因,标的资产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况也不鲜见,出现了不少业绩补偿⽅向上市公司进⾏业绩补偿的案例,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调整、变更原有盈利补偿⽅案的情形,甚⾄让市场和媒体发出了“业绩补偿随意变更成⼉戏”的惊呼,⼀时乱象丛⽣。

⼀、盈利承诺补偿⽅案变更的依据《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四条:上市公司在实施重⼤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关联⽅、收购⼈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然灾害等⾃⾝⽆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法履⾏或⽆法按期履⾏的,承诺相关⽅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然灾害等⾃⾝⽆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法履⾏或者履⾏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络投票⽅式,承诺相关⽅及关联⽅应回避表决;独⽴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提出的变更⽅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承诺。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盈利补偿⽅案应有合理原因,应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需履⾏内部决策、监督、信息披露等程序相关,包括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承诺相关⽅及关联⽅回避表决等。

⼆、业绩承诺补偿⽅案变更的⽅式根据现有案例,业绩承诺补偿⽅案变更主要有以下⽅式:(⼀)逐年补偿变更为累计补偿案例1:合⼒泰合⼒泰通过⾮公开发⾏股份及⽀付现⾦的⽅式购买深圳市⽐亚迪电⼦部品件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对⽅承诺⽬标公司于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民币22,570.28万元、23,728.56万元及25,107.82万元。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业绩对赌及补偿分析健民集团投资部张维武前言:我国目前有医药企业近5000家,其中70%以上的企业营收不足5000万元,近20%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行业集中度较低,而接连不断地政策施压,加上市场竞争的日益严峻,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医药行业作为永久的朝阳行业,未来前景广阔、行业增长持续向好。

多种因素刺激下,大量上市公司包括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及非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纷纷加大医药企业的并购力度。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在开展并购时不得不考虑广大股东的利益,需要对拟并购标的未来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提供一定的确定性保障,在此背景下业绩对赌与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医药行业并购案例,试图全面解析医药行业并购中各种对赌及补偿的方式及其利弊。

仍进行业绩对赌。

此类对赌大多是收购方为了平抑估值而设计的,转让方高估值转让,收购方需确保未来净利润符合预期方能平抑收购估值。

案例:通化金马收购永康制药100%股权(2016年5月)2016年5月通化金马(000766)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不超过4.14亿元现金收购永康制药4名原股东所持100%股权,永康制药2名原股东进行业绩对赌,具体如下:注:杜利辉为永康制药董事长,牛锐曾任永康制药董事长(至2015年7月)永康制药估值4.14亿元为收益法估值,较净资产溢价约300%,为当年净利润(未经审计)的17.4倍。

2、以原股东中小股东(经营层股东)为对赌主体以经营层股东为对赌主体,主要是基于对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给予压力。

案例:宝安集团定增收购贝特瑞32.15%的股权(2015年2月)贝特瑞原大股东为宝安集团子公司宝安控股(持股比例),此次定增主要是收购小股东所持贝特瑞32.15%股权,其中有13名外部机构投资者股东、7名贝特瑞经营管理层股东,剩余为一般员工股东。

仅由7名贝特瑞经营管理层股东进行业绩承诺对赌。

3、以非标的公司股东的经营负责人为对赌主体案例:溢多利(300381)现金收购利华制药100%股权(2015年8月)溢多利与刘喜荣(非利华制药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溢多利委托刘喜荣负责利华制药的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刘喜荣承诺利华制药2016-2018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3600万元、4320万元。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业绩对赌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业绩对赌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业绩对赌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调整工具,它通过合同形式对并购或融资双方进行权利与义务分配,可以降低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同时还可以推进交易进行,激励公司经营,实现双方共赢。

蒙牛与摩根士丹利、英联投资等海外投资者在2003
年签署了对赌协议,成为国内第一例对赌案例,蒙牛的巨大成功使得我国众多企
业纷纷加入对赌的行列中。

随着对赌协议在实践应用中的不断成熟,越来越多企业也开始在并购中运用对赌协议。

然而,随着我国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对赌协议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只要对赌没有成功,公司就要承担巨额补偿款、丧失股权等方面赔偿责任。

国内对于对赌协议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有关对赌协议在企业并购业务中应用的研究不多,案例研究相对匮乏。

常见的对赌协议多是由标的资产的买卖双方签订,2013年,在博盈投资定向增发收购江苏斯太尔过程中,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英达钢构却取代江苏斯太尔的转让方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业绩对赌协议,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此案例中双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动因与后果,理清各方利益关系,分析对赌失败的原因,以期能够给我国上市公司签订对赌协
议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与借鉴。

业绩对赌和业绩补偿条款税务处理分析【经验】

业绩对赌和业绩补偿条款税务处理分析【经验】

业绩对赌和业绩补偿条款税务处理分析本文案例3、4、5会计分析部分引用王建军老师《学习笔记——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分析》部分内容,详见王建军老师分析。

感谢王建军老师对本文的指导。

业绩对赌和补偿条款目前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已经非常常见,然而会计和税务处理多不明确,本文主要根据目前部分地区税务处理口径,分析常见的几个案例,抛砖引玉,希望能有助于相关公司拟定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条款,避免后续税务风险、争议和损失。

如有不妥,欢迎交流。

案例1(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收购公司支付现金补偿)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8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1000万元。

同时甲、乙双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度每年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增幅不低于5%。

若A公司未实现盈利目标,则由甲公司依据补偿协议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

2015年1月20日,甲公司办理了A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并收到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A公司2016年、2017年均未实现盈利目标,甲公司需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100万元。

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哪一年确认,支付的补偿款是否可冲减投资收益?网传某地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应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因A公司盈利目标未实现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可在实际发生补偿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乙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应在取得当年确认收入或冲减相应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须是合法有效协议。

案例2(被收购公司向收购公司支付补偿)海南A上市公司以现金和股权收购B企业的股权,A与B签订股权对赌协议,协议规定如果B企业不能连续三年达到承诺的利润,B企业要对A企业进行补偿,首选现金补偿,不足部分再使用股份补偿,股份补偿时按照收购时的股票价格折股,另外股份补偿时A 需向B支付一元现金。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业绩对赌及补偿分析健民集团投资部张维武前言:我国目前有医药企业近5000家,其中70%以上的企业营收不足5000万元,近20%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行业集中度较低,而接连不断地政策施压,加上市场竞争的日益严峻,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医药行业作为永久的朝阳行业,未来前景广阔、行业增长持续向好。

多种因素刺激下,大量上市公司包括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及非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纷纷加大医药企业的并购力度。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在开展并购时不得不考虑广大股东的利益,需要对拟并购标的未来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提供一定的确定性保障,在此背景下业绩对赌与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医药行业并购案例,试图全面解析医药行业并购中各种对赌及补偿的方式及其利弊。

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问: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如何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答:(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篇1一、引言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A股拟上市公司中广泛应用。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估值,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

然而,对赌协议的复杂性和潜在风险也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解。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介绍某A股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提升估值,吸引更多投资者,决定采用对赌协议。

协议规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以特定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反之,如果公司达到了约定的业绩目标,投资者则需按照约定的价格将股份出售给公司。

三、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1. 对赌标的:该对赌协议以公司的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2. 对赌期限:协议期限为三年,即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3. 业绩目标:公司在三年内需实现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

4. 回购价格与出售价格:如果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以协议签订时的股价回购其股份;如果公司达到了约定的业绩目标,投资者则需按照协议签订时的股价将股份出售给公司。

5.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对赌协议的风险分析1. 公司业绩风险:对赌协议以公司的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如果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需要按照协议以较高的价格回购投资者的股份,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压力。

2. 投资者风险:虽然对赌协议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管理的手段,但如果公司达到了约定的业绩目标,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出售股份,可能会面临股价波动带来的风险。

3. 信息披露风险:对赌协议涉及复杂的金融工具和潜在的风险,如果公司未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五、对赌协议的应对措施1. 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应充分披露对赌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对赌标的、对赌期限、业绩目标、回购价格与出售价格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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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业绩对赌及补偿分析健民集团投资部张维武前言:我国目前有医药企业近5000家,其中70%以上的企业营收不足5000万元,近20%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行业集中度较低,而接连不断地政策施压,加上市场竞争的日益严峻,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医药行业作为永久的朝阳行业,未来前景广阔、行业增长持续向好。

多种因素刺激下,大量上市公司包括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及非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纷纷加大医药企业的并购力度。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在开展并购时不得不考虑广大股东的利益,需要对拟并购标的未来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提供一定的确定性保障,在此背景下业绩对赌与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医药行业并购案例,试图全面解析医药行业并购中各种对赌及补偿的方式及其利弊。

一、对赌主体分析(一)对赌主体选择的关键点对赌主体应为股东而不是标的公司对赌主体的确立涉及到后续补偿由谁承担的问题,如以标的公司为对赌主体并约定补偿条款,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属于无效约定。

而与股东对赌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案例: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案例(PE对赌第一案)——对各行业对赌均有较强的借鉴意义2007年10月海富投资与甘肃众星锌业(后更名为“甘肃世恒”)、香港迪亚(甘肃众星锌业原100%股东)、香港迪亚法定代表人陆波(也是甘肃众星锌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增资协议书》,海富投资现金增资2000万元获得增资后甘肃众星锌业3.85%股权,并在其中进行了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第七条第二款):若甘肃众星锌业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众星锌业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众星锌业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因世恒公司2008年度实际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未达到《增资协议书》约定的该年度承诺净利润额。

2009年12月30日,海富投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按照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

2010年12月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增资协议书》中关于甘肃世恒2008年底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要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违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海富投资”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9月甘肃省高院二审判决:《增资协议书》中关于补偿的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成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应认定无效。

海富投资投入的人民币2000万元中,除已计入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的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由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共同返还海富投资本金1885.2283万元及占用期间利息。

“甘肃世恒”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2年11月最高法判决: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条款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

但香港迪亚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撤销甘肃高院的二审判决,并判定香港迪亚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

(二)并购案例中对赌主体的选择1、原大股东为对赌主体绝大多数并购案例中,对赌主体均为标的公司原大股东。

原大股东愿意对赌一般是基于其仍持有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或者因换股获得收购方部分股权,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自身利益相关或者仍负责标的公司经营。

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情况是原股东100%现金转让股权,与标的公司斩断所有关联,但仍进行业绩对赌。

此类对赌大多是收购方为了平抑估值而设计的,转让方高估值转让,收购方需确保未来净利润符合预期方能平抑收购估值。

案例:通化金马收购永康制药100%股权(2016年5月)2016年5月通化金马(000766)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不超过4.14亿元现金收购永康制药4名原股东所持100%股权,永康制药2名原股东进行业绩对赌,具体如下:注:杜利辉为永康制药董事长,牛锐曾任永康制药董事长(至2015年7月)永康制药估值4.14亿元为收益法估值,较净资产溢价约300%,为当年净利润(未经审计)的17.4倍。

2、以原股东中小股东(经营层股东)为对赌主体以经营层股东为对赌主体,主要是基于对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给予压力。

案例:宝安集团定增收购贝特瑞32.15%的股权(2015年2月)贝特瑞原大股东为宝安集团子公司宝安控股(持股比例),此次定增主要是收购小股东所持贝特瑞32.15%股权,其中有13名外部机构投资者股东、7名贝特瑞经营管理层股东,剩余为一般员工股东。

仅由7名贝特瑞经营管理层股东进行业绩承诺对赌。

3、以非标的公司股东的经营负责人为对赌主体案例:溢多利(300381)现金收购利华制药100%股权(2015年8月)溢多利与刘喜荣(非利华制药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溢多利委托刘喜荣负责利华制药的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刘喜荣承诺利华制药2016-2018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3600万元、4320万元。

完不成业绩需补充,完成业绩有奖励。

(刘喜荣为溢多利2015年7月收购的新合成的股东,方式为定增换股,刘喜荣持有溢多利9.85%的股份。

利华制药业务与新合成类似,但与新合成无关联关系。

)二、对赌期限及对指标分析1、对赌期限一般为三年,为交易完成当年及后续两年。

2、对赌指标(1)净利润绝大多数并购案例对赌指标为标的公司在对赌期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少量并购案例对赌指标为不扣非的净利润,如:通化金马收购永康制药100%股权的案例。

永康制药业绩对赌指标为净利润,包含在业绩承诺期间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理由如下:①承诺净利润包含非经常性损益并不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证监会并购重组问答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②对永康制药采取收益法进行估值时,非经常性损失无法区分。

同时业绩承诺包含非经常性损益有利于永康制药积极申请政府奖励或者政府补贴,从而更好的促进公司发展。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比较特殊的对赌指标,使用的情况非常少。

案例:香雪制药收购湖北天济55%股权(2016年3月)香雪制药与转让方约定业绩承诺要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两个经营业绩指标需同时完成,否则视为业绩承诺未完成。

三、补偿机制分析(一)业绩补偿1、现金补偿及补偿计算公式现金补偿为并购对赌业绩补偿最主要的方式,包括仅补偿利润差额、考虑交易对价的利润补偿。

其中,最常采用的为后一种补偿方式。

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1)仅补偿利润差额案例:通化金马收购永康制药100%股权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补偿金额=累积净利润预测数-累积实际净利润审计数-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2)考虑交易对价的利润补偿案例:宝莱特收购常州华岳微创医疗60%股权(2016年6月)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当期应补偿金额=(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按照公式计算值为负值时,取0,即补偿金额不冲回)(3)约定业绩差额倍数的补偿案例:香雪制药收购湖北天济55%股权(2016年3月)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补偿金额=(乙方当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湖北天济合并报表当年实际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总额)×4;或/及补偿金额=(乙方当年承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湖北天济合并报表当年实际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总额)×4。

若出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任何一个指标未完成的情况,乙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按照未完成指标的补偿金额计算;若出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两个指标均未完成的情况,乙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按照上述两个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股份补偿及补偿计算公式股份补偿主要是在换股(部分换股)收购中用到,通常与现金补偿结合使用。

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1)现金补偿优先,不足部分股份补偿案例:蓝丰生化收购方舟制药(2015年5月)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标的公司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补偿主体承诺的对应年度净利润,则补偿主体应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签署时其持有的方舟制药股份比重优先以现金方式对蓝丰生化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股份方式补偿。

各补偿主体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之和(含减值补偿)不超过本次交易总价。

各补偿主体互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对于各补偿主体股份补偿部分,蓝丰生化有权以 1 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的对价总额-已补偿金额;(如依据上述计算公式在各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现金补偿后仍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为10.68元/股;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并且补偿主体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补偿主体应将对应当期补偿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配部分随补偿股份一并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税前)×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并且补偿主体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2)先现金补偿,到期股份补偿并退已补偿现金案例:苏宁环球收购上海伊尔美港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6年7月)交易对价为股份、现金各104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2018年。

①2016年度和2017年度,如果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大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内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如果当年应补偿金额为正数,则进行补偿;如果当年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对上一年度已补偿金额进行返还,返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已补偿金额)②盈利预测期间届满时,即2018年度,若伊尔美港华2016、2017、2018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总和,认购方应当按照应补偿股份总数进行股份补偿,同时,苏宁环球应将认购方2016、2017年度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部分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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