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1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二条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属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和控制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和人民,不可侵犯、不可侵占。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地处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务,防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当交易。
2.高效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
3.公开透明: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稳定可持续:坚持国有资产的稳定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保证长期利益。
第2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条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负责中央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中央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2.监督和检查中央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防止滥用及丢失。
3.进行中央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负责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2.监督和检查地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防止滥用及丢失。
3.进行地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工作。
第3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六条国有资产的登记国家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准确登记。
第七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和鉴定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鉴定。
评估和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国有资产的流转国有资产的流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或变相挪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不能违法乱纪。
国有资产法细则
国有资产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国有资产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有的资产;(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占有的资产;(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所有权与权益第五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由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行使。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依法享有资产的收益、使用和处置等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三)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四)依法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资产配置与使用第十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的原则,满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保值增值与监督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等原则,肯定和确认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国资委系统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中的主体地位,规范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等。
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健全了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范了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等特别事项的管理,构建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纵观《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和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这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强国富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物质基础。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下达指令性计划等行政手段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没有制定国有资产法的现实要求。
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需要。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一、引言在中国,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财产以及其他法定机关的资金财产等。
为了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法进行全文解读,以便深入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国有资产法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法在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方面,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 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确定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权限和决策权。
2. 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法的基本目标。
该原则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价值不受侵蚀,并通过增值管理手段提高其经济效益。
3. 分类管理国有资产按照不同的所有者和用途分为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该原则为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每一类国有资产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管理。
4. 健全制度国有资产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这包括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三、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1. 国有资产的保护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国有资产法的首要任务。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确权,确保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清晰明确;•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鉴定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衡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险和风险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免受损失;•加强对侵害国有资产的打击和惩治,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2. 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内容。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规划和决策,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交易和流转,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预防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的资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效益、安全、可持续原则;(三)权责一致、管理规范原则;(四)市场化、专业化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资产界定与登记第六条资产界定是指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识别、确认的过程。
第七条国有资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界定:(一)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等;(二)金融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保险等;(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四)其他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合同权益等。
第八条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对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备案、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国有资产登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各类资产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二)国有资产登记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三)国有资产登记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登记的真实性。
第三章资产配置与使用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指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分配、调整和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资产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资产使用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三)资产使用应当合理规划,避免浪费和闲置;(四)资产使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资产使用合法、合规。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第七条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第八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第三章商品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第十三条商品损耗的处理.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第十四条商品损失的处理.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集团负责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第十六条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和挪用.集团所属子公司间的担保要经集团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备案,除此之外不得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十七条要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管理,合理选择收购网点,抓好各网点收购资金和商品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收购资金和商品的安全.第十八条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对外投资、联营、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以及合并重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批量用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购置等,其他非正常经营业务单项单次使用资金数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审批.第十九条集团所属子公司外购外销商品需要的大额资金,一般掌握在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多批次累计使用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备案.第二十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应付款项包括预收货款要专帐记录增减变化情况;对应收款项包括暂付货款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管理,防止形成呆死帐造成损失;对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责任制办法大力组织清收,不得自行处理.往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需要作坏帐损失处理的,要按程序逐级报市局审批,并附以下附件:1坏帐损失发生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从事期货和电子商务业务只能开展套期保值,并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足量的符合期货和远程电子交易交割标准的现货不能做;没有自有的、充足的保证金不能做;本地没有可供交货的交割货仓库不能做.集团要负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如有违反,要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职工集资款的管理.一是集团所属子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缓解因经营业务扩大而带来的临时资金短缺矛盾,在经集团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向本企业职工临时集资用于企业经营;二是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多支出的利息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利息税;三是职工集资款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集团要负责监管,防止挪作它用.四是设专户记载集资款的增减变化情况.第五章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第二十三条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按照上级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对于企业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意见.第二十五条为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在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参加.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统计等账簿,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信息.第二十七条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及时向市局财会审计科报告备案.集团对子公司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也要实行备案制,要积极研究、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集团所属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在职会计人员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必须书面征得集团同意并报市局财会审计科备案,由集团财会负责人负责监督办理离任与继任双方的移交手续,其它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报集团备案.第二十八条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市局将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要经市局授权后按计划进行,坚决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第三十条每个年度对企业开展2次监督检查,一次为年中检查,另一次为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等.具体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时点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后授权各相关科室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经市局综合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第三十二条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可临时借调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临时借调的人员到企业开展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局支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所需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拥有并管理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企业、自然资源等。
针对这些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框架。
其中,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了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都设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这些机构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流转、处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估是为了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为其合理使用和处置提供依据。
监督则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机构要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准确和完整。
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
流转是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或租赁等行为,处置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股权变更等行为。
在流转和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处置,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
五、国有资产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着重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这包括对国有资产的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和增值。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害,国家建立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六、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
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实用指南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办、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有效利用、科学经营和增加国家财富。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禁滥用职权、纵容腐败等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集中统一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资产管理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3. 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注重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4. 监管协调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平稳运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准则和制度1. 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
2. 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核查、监督和审计,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3. 资产增值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式增加资产价值,提高企业竞争力。
4. 资产处置制度:对于存在严重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防止资产流失。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1.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2. 加强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和监督能力。
3. 建立国有资产负债表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4. 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证券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流转,提高配置效率和流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一节概述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1.任免2.考核(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3.产权转让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
调控工资分配(三)对企业资产的管理1.产权界定结构2.收益、发展3.派监事会稽查4.保值增值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一)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1.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程序:①政府监督机构审批;②政府授权部门批准;③注册登记。
3.联营,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的,经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
4.向私企,外企转让产权的,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对企业财务流动的监管1主要法规:①1997年2月国务院颁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意见》;②2001年4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③2002年7月财政部《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监管内容(1)资本金监管由业务部门提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做会议记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
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规范企业的运作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该法律中,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以及国家持有的股权、无形资产等。
这些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的所有。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评估、转让、处置等具体事项,为国有资产的合理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该法律还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定职责、合法权益和运营机制等具体内容。
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律,促进企业的效益增长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相关领域从业人员或者相关人员来说,需要了解并遵循该法律的规定,不仅能够满足国家法律的要求,还能够促进自身的事业发展。
为此,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熟悉和运用该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合规、有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与情形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报废、报损、置换、捐赠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处置:(一)资产闲置或超标准配置;(二)资产损坏、报废或达到预定使用年限;(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调整资产;(四)依法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处置原则与要求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三)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资产处置应当进行评估,确保处置价格合理;(二)资产处置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处置权限与审批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第九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单位在取得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章处置程序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四)确定处置方式和价格;(五)公开处置信息;(六)完成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治理和经济管理问题。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管理国家的国有资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初期。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与此同时,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了改革和管理。
1983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此法首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
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2017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该法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些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和机构,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国有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资产、国有土地资源、国有矿产资源等。
根据国家所有权的不同,国有资产可以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
中央国有资产由中央政府所有和管理,地方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所有和管理。
此外,还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的经营性质进行分类,如生产型资产、经营型资产等。
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是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首先,依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建立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要加强国有资产的合规经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因此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4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以下是中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制度和监督等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对国有企业的组织、经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国有企业的设立、改制、运营、利润分配等具体事项。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项,加强了国有资本经营的规范管理。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鼓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上市。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要求,加强了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安全性。
以上是中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2)是指国家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1. 国有资产法:这是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和监督,并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国有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和经营权益,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监督等问题。
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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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熟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1 国有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1.任免2.考核(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3.产权转让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
调控工资分配(三)对企业资产的管理1.产权界定结构2.收益、发展3.派监事会稽查4.保值增值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一)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1.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程序:①政府监督机构审批;②政府授权部门批准;③注册登记。
3.联营,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的,经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
4.向私企,外企转让产权的,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对企业财务流动的监管1主要法规:①1997年2月国务院颁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意见》;②2001年4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③2002年7月财政部《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监管内容(1)资本金监管由业务部门提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做会议记要。
财务部门出(到)席相关会议:合并、定立;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预算等。
(2)消费性资金使用监管原则先生产、后消费;各项消费,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报执行情况。
①小轿车购置与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适应,亏损企业不得购买;②建造非生产性设施,须有基建事项,〔超限额:计划部门审批;限额内:主管部门审批〕③职工住宅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档修建、高档装修;④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工资总额增幅不超企业经济效益增幅;平均工资增幅不超企业劳动生产率增幅。
⑤管理人员经批准可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3)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监管①先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后固定资产投资;②足额安排生产经营资金;(4)投资监督内部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建立严格审查决策程序(经职代会、董事会批准)。
外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投资报酬率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5)关联企业监管原材料供应、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管理经费开支等,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报表。
(6)购销活动监督实行内部控制制度,进价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近,差异大,要查原因并于报告中说明。
(7)资金调度监管实行内部控制制度。
开设的银行帐户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月编)报主管财政机构备案。
对三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合规手续)项且不得对外支付现金(支票、汇票)(8)成本费用监管建立内控制度。
严禁少计少摊,乱挤乱进成本。
(9)资产处置监管建立资产损失鉴定、损失制度。
包括: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财产担保损失等。
公司制改造等财产转移(合资、合作、投资0,可建立严格的评估、报批制度。
即:合资、合作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10)收益监管税后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①以每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分配;②除公益金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外,流用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③年度亏损弥补方式: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经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④企业未弥补亏损等,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1)财务报告监管①如实:信息披露真实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③主管机关要保密,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索要报酬、费用。
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一)概念1.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
不含职权。
2.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国家以各种方式对企业投资和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等形成的资产。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便利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内容有:①界定哪些资产归国家所有;②界定国有资产所有和派生出来的权利归属。
(二)原则:2.国家所有,分级、分工(行业、项目)管理。
3.推投资,推拥有产权(管理)。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一)国有资产范围1.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指向点。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产。
3.军队财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
5.国有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国家投资及债权。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机关、政党、团体、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界定1. 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各级人大、政府、军队、司法等。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凡国家机关、国企投资资产属国有。
3. 政党及团体中的国投资产属国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1 国投、经营收益均属国有。
2 投资形式的国家资本金属国有。
3 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形式的税后利润,批准企业增加投资的部分,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属国有。
4 国有企业、共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国有。
5 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
6 “两则”前以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奖励基金;“两则”后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权益,属国有。
7 党、工、团占用的企业财产(不含个人缴费和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属国有。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企资产所有权界定有大、小集体之分:大集体指有国资在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小集体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
其产权界定具体规定如下:1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但国有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就业而转让、拨给、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集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资产原值的,属集体所有。
2 国有企事业投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按全民企业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 国有企事业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份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权益,属国有。
4 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及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
经核定,留给企业使用的,国家收资产占用费。
改制时,上述部分列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 企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企业担保并履行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或协商转为投资。
6 合作社中的资本金属国有。
经核实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7 土地经(国家、土地)部门核定(面积、价值),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改制后形成股份或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五)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1 方投资属国资。
2 投资形成利润再投资属国资。
3 可分配利润及各项基金,申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属国资。
4 申方职工工资差额,界定之。
5 据法取申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属国资。
6 清算、解散原馈赠,无偿留给企业(申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属国有(二)(六)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1. 机关或授权单位投资形成的股份,为国家股,界定之。
2. 全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之。
3. 公积金、公益金中的全民单位所占分额,界定之。
4. 未分配利润中全民企业所占分额,界定之。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一)原则:1.各级分工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
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
(二)具体办法1.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企业和实体,要求原单位。
产权由国资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下级是单位批准投资的,产权归单位。
2、具体争议办法:①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房产,长期占用、结构、面积变更可双方协管。
②数家或由上原主观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产权。
③已办征用手续的土地,被人占用,征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占用者有偿使用。
④房改房由于分期付款,在产权限制期内,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让渡到个人之分,视为共有财产。
3、电力,邮电,铁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行业依下列办法处理:①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管理单位法人资格;没划转的协商解决。
使用单位投资且自管的,产权归单位。
②代管的其他单位资产,找不到协商者的,经一定时间,视为无主资产,属国有,产权归代管单位。
③电力集资,凡按资分利的,按比例划分分额。
属于有偿用或还本付息的,产权归电力企业。
四、产权纠纷的组织实施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含同有关部门,负责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一)应进行产权纠纷的情形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缓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拍卖,兼并等务权变动的;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或联营的;5.其他(二)程序1.单位自我清理,界定,上级主还监督。
2.已定部分,按财务录属指同级国资部门认可。
3.办理登记。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一)全民单位1. 调解和裁定。
终裁权由国务院行使。
2. 申请服役。
单位在收到裁定5日内申请,上级自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全民单位与外界3. 协商4. 司法程序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依据1 概念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