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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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

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

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

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

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

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

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

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7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答:境内应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国外汇管理》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68-7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6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J],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J],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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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五条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六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亚宁【摘要】自2012年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运行以来,从实施效果看与政策预期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主要是在实践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对实践与政策、操作和管理系统等摩擦点进行细致分析,然后针对问题加以完善,以促进跨国公司贸易投资的便利化.【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3页(P56-58)【关键词】跨国公司;集中运营;金融监管;问题与建议【作者】王亚宁【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河北廊坊 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92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现状(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优势减弱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快速推进,目前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中的一些突出的政策优势已经消失。

如其中的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为跨国公司中的中资企业借取外债提供了便利,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件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拉平了中外资外债管理政策,使中资企业享受到与跨国公司同样的政策福利;其中的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和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业务,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件出台后,资本项下的意愿结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中允许跨国公司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待核查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出台后,随着所有A类企业都享受到此政策,优势也已取消。

跨国公司一些优势政策的消失,减弱了跨国公司参与试点经营的兴趣。

(二)试点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并不十分积极一是相当比例的试点跨国公司并未开展业务。

以河北省为例,截止2016年12月完成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的跨国公司共计6家,但截止2016年12月仍有三分之一的试点企业未发生业务。

外管局叶海生处长

外管局叶海生处长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介绍
2014年3月 北京
2020/4/4
1
提要
一、外币资金池的关系图 二、境外放款和外债的规定 三、外汇资金池政策沿革 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
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2020/4/4

调出头寸
调入头寸
2020/4/4
3
不同资金池资金的划转属性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企业集团内部多家成员企业,通过一家委托银行 ,在多家企业之间调剂外汇资金余缺,提高外汇资金 使用效率。
受托银行将资金池业务方案报分局一次性审批后 ,此后具体资金运营、划拨无需外汇局逐笔核准。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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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降低了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 槛。
调出头寸 调入头寸
国内和国际资金池 国内和国际资金池
属于同一境内主办 分属境内、外主办
企业
企业
内部资金划转
境外放款
内部资金划转
外债
2020/4/4
4
二、境外放款和外债的规定
1、境外放款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 款额度不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 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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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原则与出发点: 进一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更好服务企业
外汇需求,简化操作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主要业务: 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2020/4/4
11
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一家企业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向另外一家企 业拆放外汇资金,参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无需外汇 局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一年有余。

外汇局J市中心支局就辖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发现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相关政策的红利释放。

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J辖内目前仅1家跨国公司开办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系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佰集团”),2019年9月获批。

目前,境内成员企业4家,境外成员企业3家,合作银行6家,主办企业为集团公司本身;首次核定的外债额度为49.12亿美元,境外放款额度为7.37亿美元。

其中,境内成员企业中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两家属于J辖内企业。

(一)企业基本情况大佰集团是一家是一家致力于钛、锆精细粉体材料研发和制造的大型无机精细化工企业集团,A股上市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掌握大型硫酸法和氯化法两种工艺全流程的钛白粉行业龙头企业。

目前企业主营钛白粉产能超百万吨,规模居亚洲第一,世界前三。

2020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63.2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 8.0%;净利润高达12.93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上涨1.8%。

(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目前,该集团仅在4家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国内资金主账户,其中美元4个,欧元1个,截止2020年8月31日,所有主账户余额879.17万美元。

从去年9月开办业务至今年8月,该集团办理境外借入外债1笔,金额430万美元;国内资金主账户累计流入6339.78万美元,累计流出5460.82万美元,累计结汇5笔,金额821万美元。

从调查情况来看,截至目前实际开办集中运营业务的仅两家合作银行,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其办理了1笔外债借入业务;中国建设银行J分行为其办理境内成员在全国建行系统账户的日常归集业务,即为上述主账户资金流水的来源。

业务开办至今,该集团目前未发生境外借款或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公司外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收支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合理控制外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资金安全。

(三)效率优先: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外汇成本。

(四)集中管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等。

第五条公司外汇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外汇收支,包括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贷款偿还等。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等资本性外汇收入。

第六条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确保手续齐全、合规。

第七条公司外汇账户的资金收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八条公司外汇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外汇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外汇收支应反映公司真实的经济活动。

(三)及时性:外汇收支应及时办理,不得迟延。

(四)安全性:加强外汇收支风险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办理以下手续:(一)签订外汇合同:公司与外汇交易对手签订外汇合同,明确外汇收支金额、汇率、结算方式等。

(二)办理外汇核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三)支付外汇:按照外汇合同约定,支付外汇款项。

(四)收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汇手续。

第十条公司外汇收支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纠正。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就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及相关问答整理如下:一、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什么?答: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

推进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

促进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四是综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

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健全跨境资本双向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数据申报与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据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自2012年底开始试点,此次深化改革试点有什么考虑?答:为加大对跨境贸易投资的金融支持,2012年12月1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

试点充分尊重市场需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大幅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实体经济受益显著。

如北京地区1年累计为试点企业带来上亿元人民币综合收益。

二是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政策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试点过程中,有的跨国公司将中国区财务管理中心提升为亚太区财务管理中心,有的在中国设立了全球区域结算中心。

三是提升银行国际竞争力。

通过为跨国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有的试点银行稳步增加市场份额,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经营范围不断扩大,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跨国公司需要不断优化资金管理的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

本文将围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展开探讨,重点分析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意义与挑战跨国公司面临着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资金流动和管理问题,资金的跨境调动和集中管理成为了一大挑战。

跨国公司需要面对多种货币之间的汇率风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存在着不同的汇率波动,这对于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跨国公司需要面对多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集中管理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配需要额外的成本和手续费,效率低下。

在这样的情况下,跨国公司需要建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机制,以优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这也需要公司拥有先进的资金管理系统和技术手段,以应对跨国业务的复杂性和高风险。

跨国公司需要考虑建立一个强大的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全球范围内的资金流动和风险管理。

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意义与挑战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是指跨国公司将本币和外币资金纳入同一套资金管理体系中,实现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效率优化。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需要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本币和外币资金管理问题,比如资金的结算、融资、投资等方面。

这需要公司建立一个统一的本外币资金管理系统,以提高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跨国公司需要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要求,需要建立一个符合当地法规的本外币资金管理体系。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结算系统和金融工具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规则和流程,这也会增加资金管理的复杂性。

公司需要拥有专业的财务团队和技术手段,以应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本外币资金管理挑战。

三、未来发展趋势在未来的发展中,跨国公司需要积极应对这些趋势,加强财务团队的专业化建设,引入先进的资金管理系统和技术手段,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和本外币资金管理的监控和管理。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

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

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

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

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

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研究

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研究

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研究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研究为引导跨国企业开展跨境结算业务~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人民银行相继出炉和实施新政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将极大提高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

一、人民币和外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一,外币方面。

按照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资金使用、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

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1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

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

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集中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转变~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

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干预~便利企业资金运用~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企业在华设立“资金中心”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创造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也日益频繁。

跨国公司不仅需要跨越国界来开展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还需要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跨境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跨国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主要有:汇率风险、资金流动限制、税务法规等方面的限制以及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政策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跨国公司需要采取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来统一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资金的集中运营。

一、本外币资金管理的挑战在进行跨境资金管理时,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的挑战是汇率风险。

跨国公司通常会面临多种货币的业务活动,而这些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活动会导致公司持有多种货币资金,而这些资金之间的兑换也可能会带来风险。

资金流动限制也是跨国公司面临的挑战之一。

不同国家的监管政策和法规会对跨国公司的资金流动产生限制,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

不同国家的税务法规也会给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带来挑战。

不同国家之间的税率、征税方式以及税务规定的不同,可能会使得公司在进行资金运营时需要考虑税务成本和税务合规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政策也是跨国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

国内外汇管理局对于跨境资金的监管要求,以及不同国家间的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都会影响到跨国公司的资金运营。

跨国公司在面对上述挑战时,通过实现本外币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降低资金管理的风险。

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降低汇率风险:通过本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跨国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风险,降低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盈利波动,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通过本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跨国公司可以更灵活地使用和配置资金,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3. 提高对资金流动限制的应对能力:本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可以更好地应对不同国家间的资金流动限制,降低因为监管政策的限制而造成的运营成本和风险。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适用主体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介绍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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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货物贸易轧差净额 结算。
在跨境环节原则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轧差净额 结算后的涉外收付款数据,根据全收全支原则 通过银行逐笔还原申报。
试点企业办理等值3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外汇 支出,可于支付之日起180天内向经办银行提 交符合规定的税务证明。
2021/6/26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企业集团内部多家成员企业,通过一家委托银行 ,在多家企业之间调剂外汇资金余缺,提高外汇资金 使用效率。
受托银行将资金池业务方案报分局一次性审批后 ,此后具体资金运营、划拨无需外汇局逐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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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降低了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 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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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原则与出发点: 进一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更好服务企业
外汇需求,简化操作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主要业务: 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池业务(多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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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企业间相互拆借外汇资金(1对1)。
一家企业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向另外一家企 业拆放外汇资金,参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无需外汇 局核准。
外债额度=投注差+地区指标内核定的短期外债额度
境外放款额度=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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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资本金结汇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返回原资本金 账户结汇。
允许外债在主账户内结汇。
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允许境内成员公司购汇偿还已经使用的境内外 汇贷款。
2021/6/26
业所有者权益的20%放款。

解读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

解读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

解读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政进一步支持企业跨境资金集中和运营近年来,外汇局积极推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并不断对跨国公司的资金集中运营和管理进行探索和改革。

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后于2015年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这一试点推广至全国。

基于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36号文在当时的监管框架下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如引入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模式,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和购付汇单证审核、实行资本项目资金意愿结汇等。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升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32家跨国企业集团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随着近几年外汇管理改革力度加大,36号文的改革措施已经无法很好地满足跨国公司的跨境投融资和贸易经营等各方面需求,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亟待升级。

在总结36号文实施经验和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外汇管理深化改革的成果,外汇局制定了《规定》。

新政亮点解读本次推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新政,主要进行了五方面改革: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全流程科学化管理《规定》明确了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不允许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等敏感行业的企业参与,原则上也不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财务公司代境内成员企业借用外债除外)。

同时,《规定》建立了退出机制,对已取得备案资质后不开展业务的企业,以及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实行退出管理,做到有进有出,落实“奖优惩劣”。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合规经理王旖:新政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而此前的36号文未对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的行业做出任何限制。

最新跨国公司跨进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学习内容汇总

最新跨国公司跨进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学习内容汇总

*基本概念学习: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齐、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循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

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准入门槛:1、具有真实业务需求2、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

3、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4、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5、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6、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7、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准入负面清单:1、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敏感行业企业禁入2、非银行金融机构禁入(财务公司为主办企业除外)*合作银行条件:1、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2、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以上;合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备案流程:备案权限下放至分局,主办企业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备案,更加灵活高效,同时强调“谁备案,谁负责”。

*一次性登记:在业务备案的同时办理一次性登记,即登记所集中的外债(境外放款)额度,不再逐笔登记;主板企业自行选择一家最主要的境外成员企业签订框架性协议;签约、提款、还本币种可以不一致(限于外币之间)*额度计算:增加外债上限:外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2倍降低境外放款上限:境外放款余额不超过所有者权益30%,与现行境外放款政策拉平。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亚宁
【期刊名称】《河北金融》
【年(卷),期】2018(0)1
【摘要】自2012年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运行以来,从实施效果看与政策预期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主要是在实践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对实践与政策、操作和管理系统等摩擦点进行细致分析,然后针对问题加以完善,以促进跨国公司贸易投资的便利化.
【总页数】3页(P56-58)
【作者】王亚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河北廊坊 06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92
【相关文献】
1.改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研究 [J], 林瑞文
2.改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研究 [J], 林瑞文;
3.构建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新模式 [J], 蒋雄
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风险管理方法分析 [J], 尹丹
5.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探讨——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J], 简雄恒;张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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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一、国际收支及境内划转等数据报送(一)试点企业为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跨境资金自动扫款(收汇或付汇),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答:当试点企业为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跨境资金自动收汇扫款时,按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于T+5期限内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当进行跨境资金自动付汇扫款时,试点企业与银行可签订包含所付款项申报信息的一揽子汇款申请协议,境内银行在款项汇出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二)对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如何填报交易编码?答: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关于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具体而言,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按如下要求填写交易编码:一是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归还)、322041(利息支付);二是当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三)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除通道资金以外所涉外汇账户的境内资金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境内收入申报?答: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转外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

前提条件是收入方账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了相关开户信息。

(四)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如何报送结售汇数据?答:财务公司通过银行办理结售汇的,银行应按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信息;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发[2012]55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要求,完善接口规范,报送结售汇信息。

(五)试点企业对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中的还原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账号”栏目应填写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账号,还是相应成员公司自身账号?答:填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账号,即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账户账号。

主要考虑试点业务监测和报表统计均基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申报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便于业务监测。

二、经常项目类(六)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下同),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答:银行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认真履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真实性审核义务,以及•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在遵守上述规定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审核真实、合法的合同、发票等电子单证,银行和企业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银行可在有关试点方案中予以说明或在实施电子单证审核后书面告知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银行还可通过加强事后核查等,确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对提单正本(复印件)、合同、发票(电子单证)、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切实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七)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国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购汇和付汇可否在两家不同银行办理?答:试点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银行分别办理货物贸易购汇和付汇业务,购付汇业务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根据结算方式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货物贸易项下需要提前购汇的,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要求办理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八)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业,如成员企业向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答: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载明(手工)成员公司名称(也可应企业要求载明资金性质、金额等),目的是表明有关收汇虽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但该收汇是代成员公司办理。

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第51号公告。

三、资本项目类(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企业在办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备案时,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是否影响其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答: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企业,应执行现行商务、工商等法律法规,业务办理应符合•规定‣。

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影响企业参加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但对成员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有一定影响。

根据•规定‣,企业净融入头寸额度的计算方法遵循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若企业注册资本金部分到位,需按实际到位比例计算净调入头寸额度;企业净融出头寸额度的计算方法遵循现行境外放款管理规定,现行境外放款管理已取消对放款人和借款人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要求,且净资产的多少与实收注册资本本身有较大关联,因此,不需要单独考虑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对净调出额度核定的影响。

(十)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结汇,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理?答:成员公司可通过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下开立相应子账户的方式,接收并使用此类资金。

四、其他(十一)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规定‣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答:可以。

(十二)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是否可以参加试点?答:•规定‣第七条等明确了参加试点的跨国公司条件,包括有真实业务需求、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等。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参加试点。

(十三)外汇局向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是否有统一格式?答:自本政策解答发布之日起,外汇局应向本辖区内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具有统一格式的备案通知书,标注文号并加盖所在地外汇局局章(有关格式参见附件)。

备案通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开展的业务事项、主办企业名称、成员公司名单、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合作银行、开立账户情况及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等。

有异地成员企业的,应抄送异地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经总局同意资金池架构下成员企业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应一并在有关抄送文件中注明。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外汇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汇发[2014]46号)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留存企业备案材料、备案通知书等所有档案资料。

保管期限至少为该企业停办试点业务后5年。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2014‟1号××公司:你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申请‣(××字[××]××号)收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和××等规定,同意对XX公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予以备案。

你公司可备案开展如下业务事项:境外外汇资金境内归集;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经常项下集中收付;经常项下轧差净额结算。

同意××公司作为你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主办企业。

同意你公司××家成员公司(其中××家境内,××家境外)参与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名单附后。

你公司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亿美元;可集中调配的对外放款额度××亿美元。

主办企业可凭本通知书在××(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或“××主账户”);并办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业务(具有多家合作银行的,应写明融入资金净头寸限额、融出资金净头寸限额为**亿美元在每家银行的分配)。

(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年××月××日抄送:XX分局11有异地成员企业时,备案通知应同时抄送异地试点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经总局同意资金池架构下成员企业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应一并在有关抄送文件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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