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部分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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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市场营销专业《经济法概论》部分考试题
一、概念辨析题
1.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3.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4.要约与要约邀请
答案:(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图,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图,邀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此等必要条款。
二、案例分析题
1.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案:①张某的观点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抵押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李某的观点错;某一合伙人的意见不代表大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企业决议是少数服从多数。③合伙人康某的观点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④朱某的观点错,退伙需要符合法定或声明退伙的条件。2.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
阐明理由?
答案:法院判决是错误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此类质量问题应由厂家或商场举证叫做举证倒置如他们不能举证证明是消费者的责任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3. 1994年华泰公司为从日本引进汽车,以开展租赁业务、发展旅游事业和增强当地运输能力为由,经批准,向中国银行某分行申请专项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该分行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同意贷给华秦公司外汇40万美元和配套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二年。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华秦公司用汽车租赁费近期归还贷款;若华秦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订立后,华秦公司从1995年开始用贷款进口汽车,但却末用汽车开展租赁业务,而是将部分汽车向外销售,部分汽车被用作向他人的投资款。银行发现此事后,对华秦公司进行了信贷制裁,于1995年10月开始强行提前收回贷款并限期华秦公司偿还借款。但华秦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华秦公司有无违约行为?为什么?
(2)中行的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注:这题在网上我找不到相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