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案例分析
旅行社保赔投保赔付案例分析
旅行社保赔投保赔付案例分析标签: 旅行社, 案例分析, 投保解决时间:2009-04-07 13:39检举2002年7月27日,烟台某旅行社地接的由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国旅联合组织的12人旅游团,在结束蓬莱阁的游览后,乘坐烟台某旅行社租用的烟台开发区某大酒店中型客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返烟台。
18时14分,当该车行至烟汕路34km+258m,蓬莱市大季家方里村路口时,被由东向西驶来的、蓬莱某旅行社地接天津一33人旅游团而租用的、泰安市某旅行社的金龙大客车迎面撞击。
之后,金龙大客车驶入路左,将在路南边候车的两名陕西人撞至路南沟内,后撞树停车。
中型客车被撞后,又与路南外侧停车侯客的一微型面包出租车相撞,由此造成了乘坐中型客车的北京六名游客死亡、一名重伤、其他四名游客及两名路边候车的乘客受伤,三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烟台市旅游紧急救援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即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做了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善后处理。
烟台市、蓬莱市的分管市长,安监、公安、旅游等部门领导及医疗救护等各方有关人员均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实施救护。
经蓬莱和烟台两级交通警察部门对现场的调查、勘验,认定泰安市某旅行社金龙大客车司机驾车驶入路左措施不当,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当晚即对交通肇事的泰安某旅行社金龙大客车司机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肇事司机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
为作好处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应山东省、烟台市旅游质监所的邀约,涉案的四地、六家旅行社总经理和两大保险公司(人保、太保)的五家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及山东省人保公司均派员赶赴蓬莱,就此事的赔偿事宜进行商讨。
各保险公司均认为,此次事故是一次交通意外,应按车辆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不应列入旅行社责任范畴,故不同意按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付。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4-1-1: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中华世纪坛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
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行?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而其投保行为不可行。
因为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
案例4-1-2:王某陪其姐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姐已经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案例4-1-3: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由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的保险赔款。
案例4-1-4: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1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旅行社作为旅游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分享一个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旨在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借鉴。
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旅游者(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次国内五日游服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等内容。
在旅游过程中,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团,导致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
随后,原告与被告就退费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承担提前离团的责任?2. 原告是否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被告提前离团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中自主安排活动。
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团,属于其自主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提前离团的责任。
2. 关于原告是否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主要源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旅游者权利保障: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中自主安排活动。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旅游者权利的保障,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旅游者的自主权。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退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旅游合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旅游企业的形象。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旅游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游客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国内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先生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公平条款,如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门票自理等。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收到张先生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旅行社辩称,合同中的条款均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行为。
张先生则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部分信息,构成欺诈。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案件分析(1)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旅行社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游客景点门票自理,也未说明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旅游产品。
(2)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信息,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未履行此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北京市人。
2018年10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五日游的旅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宣传不符,包括住宿条件、景点参观、导游讲解等方面。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旅行社,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在旅游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
在本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确实存在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但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
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
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启示1. 旅游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旅游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 旅行社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因欺诈行为引发纠纷。
我国旅游保险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旅游保险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一、论文报告概述二、我国旅游保险面临的问题1. 保险覆盖范围不足2. 保险理赔难度大3. 保险价格偏高4. 保险服务不完善5. 阴阳套路,捆绑销售现象严重三、针对问题的对策建议1. 扩大保险覆盖范围2. 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3. 稳定保险价格,降低保险费用4. 完善旅游保险服务内容5. 禁止阴阳套路,规范销售行为四、案例分析五、结论一、论文报告概述旅游保险是游客出行中很重要的保障方式,旅游保险的完善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旅游保障能力。
本文将针对我国旅游保险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建议。
同时,本文将借助具体案例,对这些问题和对策进行深入分析。
二、我国旅游保险面临的问题1. 保险覆盖范围不足我国旅游保险对不同类别的游客进行了不同的保险保障,但其覆盖范围仍然不足。
例如,在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中,保险公司不会给予保障,或者是保额非常有限,无法满足游客的需求。
2. 保险理赔难度大游客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其理赔难度极大。
游客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复杂的审核程序,而这些审核程序不仅耗时,而且难以展开。
游客在这个过程中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
3. 保险价格偏高我国旅游保险的价格较高,超过了相同产品在海外的价格。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游客购买旅游保险的积极性。
4. 保险服务不完善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投保人的利益保障程度不够完善,即使游客购买了旅游保险,也会遇到保险公司的“推诿”现象。
这也影响了游客对旅游保险的信任度和保险购买率。
5. 阴阳套路,捆绑销售现象严重有些非法经营者依托旅游保险,进行阴阳套路的欺诈行为,或者强制旅游者购买不必要的旅游保险,大大损害了市场正常运营。
三、针对问题的对策建议1. 扩大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增加旅游保险的种类和覆盖范围,从而满足更多不同类型游客的需求。
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的旅游活动推出更加灵活的保障计划。
2. 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在意外伤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该提供更加实时的服务,并为游客提供便利的理赔方式。
以案说险风险提示案例
以案说险风险提示案例
以案说险风险提示案例
案例描述:
小张是一名爱好旅游的年轻人,他计划在放假期间去海南旅游,因此购买了旅游保险。
然而,在旅途中,他不幸被车辆撞伤,导致双脚骨折,需要紧急治疗。
但是,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发现,由于他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忽略了旅游保险中关于“交通意外险”的免赔额条款,最终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了买保险需谨慎,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重要性。
旅游保险一般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旅行延误险、旅行取消险等多项保险,每项保险都有自己的规定和限制。
有些保险条款非常复杂,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
如果没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保险购买者在保险理赔时容易遇到诸如免赔额、赔偿限制、时间限制等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买家需要在购买保险时谨慎选择保险类型,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只对超过一
定金额的损失才进行赔付的条款。
如果损失低于免赔额,保险公司就不予赔付。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对免赔额进行充分理解。
结论:
买保险,需谨慎对待。
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并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注意免赔额这一条款。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险理赔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案例分析二
法律问题
• 本案中造成旅游者的损害结果和损失由 谁承担?
案例分析:
• 本案是一起因饭店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引起旅游者人身损害 的案例。本案中造成食物中毒的医疗费用应由饭店承担, 如果旅行社先行负担,则可以向饭店追偿,旅行社还应退 还部分旅游费用。
• 事件发生后,造成食物中毒的饭店做出赔偿行为,旅行社 也退还了部分旅游费。
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 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 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
• 更让游客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筏工使用 的撑杆也失效了,他无法让竹筏正常 的漂下去。荒乱中,李哲的女儿落入 了水中,但筏工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 措施,跳入水中抢救的只有李哲。十 分钟左右,在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 后游过去帮着将李哲的女儿救起,但 李哲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再也没 有活着出现。巨大的悲痛笼罩着李家, 在他们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承担 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上海某旅 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 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2.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游客赵先 生在乘车途中被火车车窗玻璃扎伤 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按照《旅 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 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 游者个人保险”。
案情三(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 2005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 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 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 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傍晚,旅 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 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 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 疗。2005年11月15日,邹钦因医治无效死亡。在成都市第 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邹钦入院诊断为 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 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 统衰竭。”家属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 中旅告上法庭,要求赔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及旅行社 则认为,旅游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不应赔偿保险 金。
旅游保险的案例
旅游保险的案例
【篇一:旅游保险的案例】
2016-01-06 16:01
【篇二:旅游保险的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游客随团赴泰国旅游,晚上外出自由活动时被当地一辆摩托车撞倒,紧急送入医院后,终告不治,不幸身亡在异国他乡。
后来,肇事的摩托车主被抓到,死者家属顺利获得赔偿。
同时,家属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进行赔偿,理由是游客是随团赴泰国旅游遇上车祸而不幸身亡的。
旅行社坚持死者是在自由活动时遭遇车祸,不在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然而,由于这位游客是旅行社的熟人,出游前没有签订任何旅游合同,没有购买旅游意外险,最终,由于旅行社的失误,这家旅行社赔付80 万元。
案例三:上海游客吕先生参加北欧四国游,某日在芬兰一酒店用自助早餐时,吕先生随身的一个装有护照、现金、机票的小包被盗,损失惨重。
然而吕先生所购买的旅游意外险中承保范围不包含财产被盗被抢,最终只能自己承担所有损失,随后的游程也闷闷不乐。
身带大量现金的中国游客日益成为海外小偷的目标,但很少有出国旅游的中国游客购买承保范围含财产损失在内的旅行险,来为自己随身财物保险。
案例四:例如广州某大旅行社组团前往澳大利亚,到达目的地之后入住在海边的一家度假村里。
按照行程计划,入住当天将到海边游泳,然后第二天启程前往其他地方旅游。
不巧的是,在到达当天便有台风即将到来的预警,当时带队导游警告所有游客不准下海游泳。
其中有两个游客没有听从导游的劝告在自由活动时间私自下海,结果被台风卷走,后来尸体找到并证实死亡。
由于这两位游客事先没有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也没有相关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不起任何作用,因此,死者的家属事后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旅游保险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旅游过程中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如意外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等。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保险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旅游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赴泰国曼谷的七日游。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不幸遭遇车祸,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张先生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旅游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2.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3. 保险责任的认定;4. 免责条款的适用。
四、法律分析(一)旅游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二)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条款的内容以明确、易懂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张先生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如果旅行社未能尽到告知义务,则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经查,旅行社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已向张先生说明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因此,旅行社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三)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遭遇车祸导致腿部骨折,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民事案例分析:旅游意外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1997年7月13日,洛阳市郊区某小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协议,由旅行社组团,组织该校教师及家属赴山东青岛5日游,时间自7月16日起至7月21日止。
刘某作为该校教师,参加了这次旅游。
旅行社还为他们投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8万元。
旅游费每人700元中包含5.6元保险费。
7月19日上午8时许,在从威海到烟台旅游途中,刘某在汽车上突然休克,被送到威海市佛顶山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心肌缺血,由该校校长留下陪护,其余人员随团继续旅游。
20日刘某又随团上崂山旅游。
7月21日上午7时当旅行团从青岛返程,火车到达郑州终点站,刘某再次休克,经郑州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死亡实际支出费用6600元。
7月22日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刘某死亡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是在刘某死亡之后7月21日投的保,拒绝赔偿。
[案情分析]一、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于1999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旅游保险代理协议,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委托旅行社代理旅游保险,旅行社应按规定对参加本社旅游的全体旅游团体办理保险业务,保险费应在次月3日前按月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旅行社应于旅行团出发之前将被保险人名单、身份证号码、旅行团编号、旅游路线及日程等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传真后,加盖业务公章传真给旅行社,以此作为投保凭证。
保险公司每月以传真资料为依据向旅行社收取保险费并承担保险责任。
7月19日,旅行社将刘某所在旅游团保险人名单及有关事项加盖公章传真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加盖业务章又传真给了旅行社。
8月10日保险公司向旅行社收取了7月份的保险费,其中包括刘某所在旅行团的保险费。
二、法院还查明,旅行社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而领取营业执照。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急性病伤亡保险金为2.5万元。
三、法院认为,被告某旅行社在未取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资格和未办理工商管理登记的情况下,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旅游保险代理协议无效,其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条款亦无效。
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概述本文对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进行解析,探讨消费者在旅游业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案例一:航班延误赔偿在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海外旅游团。
然而,在返回途中,乘客所搭乘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了数小时。
这导致乘客错过了其他交通工具,造成行程的不便和经济损失。
根据《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合理的赔偿。
在此案例中,乘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如补偿交通和住宿的费用。
此外,他们还可以寻求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赔偿。
建议:对于旅行社而言,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以解决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欺诈导游某旅行社雇佣了一名导游,但该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不仅服务态度恶劣,还向游客索要额外费用,并提供低质量的旅游服务。
按照《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并可以要求旅行社对导游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旅行社也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健康发展。
建议:旅游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坚决维护自身权益,积极与旅行社联系并提供证据。
对于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质。
结论旅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确保旅游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解析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旅游者在遭遇权益侵害时有权寻求保护,并且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相关各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合作与沟通,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保险行业的旅游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的旅游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旅游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
旅游保险的目的是为旅行者提供保障,在旅行期间遇到意外或突发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和协助。
然而,由于旅游保险的特殊性,理赔案例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本文将分析几个典型的旅游保险理赔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旅游保险的理赔过程。
第一案例:旅行者因意外受伤小明是一位热爱冒险旅行的年轻人,他购买了一份旅游保险以确保自己的安全。
在一次滑雪活动中,小明不慎摔倒受伤,导致腿部骨折,需要紧急治疗和手术。
小明及时联系了旅游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主治医生的诊断证明、医院的治疗记录以及手术费用的发票。
根据小明的保险合同和理赔要求,旅游保险公司立即对小明的案件进行审核。
他们核实了小明的保险购买信息,并与医院取得联系以核实治疗情况。
经过调查和审核,保险公司确认了小明的理赔资格,并决定支付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
第二案例:旅行者行李遗失小红是一位经常出差的商务旅行者,她的行李在一次飞机转机过程中被误装到错误的目的地。
小红迅速与旅游保险公司联系,并提供了行李丢失声明、机票和行李标签等相关证明文件。
旅游保险公司立即展开调查,并与航空公司进行沟通。
他们了解到小红的行李已经被找到,并预计会在两天之内送达目的地。
作为补偿,旅游保险公司决定支付小红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以满足她在等待行李期间的财务需求。
第三案例:旅行者意外取消行程小李计划了一次短期度假旅行,但在出发前突然生病无法进行旅行。
他及时联系旅游保险公司,提供了医生的诊断证明和机票等相关文件。
保险公司根据小李的保险合同和理赔要求,核实了小李的疾病情况,并审核了相关材料。
尽管小李无法享受原本计划的旅行,但保险公司决定按照合同支付小李一定比例的旅行费用补偿,以减轻他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旅游保险的理赔案例涉及到各种情况,包括意外受伤、行李遗失以及取消行程等。
在这些案例中,旅游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沟通十分重要。
投保人需要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旅行社责任险纠纷为例,对旅游法律进行分析,旨在为旅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于2019年组织了一次国内旅游团,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参加娱乐活动等。
旅游团共有30人参加,其中张先生(以下简称“游客”)是其中一员。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张先生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发后,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根据旅行社责任险条款,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拒绝赔偿。
游客遂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旅行社责任险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在经营业务时必须投保责任险。
2.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住院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4)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旅行社责任险的适用性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根据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游客的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认为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前,应当向游客告知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情况。
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游客在遭受损失后,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买机票骗保案例分析报告
买机票骗保案例分析报告1. 概述近年来,随着国内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买机票骗保的案例也逐渐增加。
这些案例中,一些人通过虚构理由购买机票,然后在飞行之前提交旅行保险索赔,以获取不当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买机票骗保案例,探讨其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旨在提高公众对于买机票骗保行为的警觉性。
2. 案例描述该案例涉及一名年轻旅客王某,他在出行前购买了一张往返机票,并购买了旅行保险。
然而,在王某出发的当天,他突然称自己身体不适,未能搭乘飞机。
随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声称因健康问题无法旅行。
保险公司启动了调查程序,并发现王某的索赔申请存在疑点。
3. 案例分析3.1 骗保动机买机票骗保行为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利用保险公司的理赔机制获取不当经济利益。
对于某些人来说,这是一种懒惰的方式来获取额外的收入。
此外,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骗保成为一种诱人的选择。
3.2 识别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识别买机票骗保行为并非易事。
虽然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索赔申请的调查来发现疑点,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被识别出来。
3.3 伤害买机票骗保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对整个旅游楼市产生了不良影响。
此外,这种行为还伤害了其他诚实旅客的权益,因为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审核措施,导致一些合法索赔受到影响。
4. 应对措施4.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买机票骗保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买机票骗保的警觉性。
4.2 加强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旅行保险申请的风险评估,通过高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等,识别出疑似的买机票骗保申请。
4.3 强化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买机票骗保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并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
5. 结论买机票骗保行为给旅游业和保险业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风险评估和强化监管,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买机票骗保的发生。
保险学案例分析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及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以案说险: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分析
以案说险: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分析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财产保障方式,而消费者的保险权益保障在保险市场的营销推广中更加得到重视。
然而,随着利益的刺激,保险公司为了获取更大利润,有时会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三起典型案例,分析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发布一款旅游险,行销方式是在旅游目的地设置售卖点,提供游客快速投保和理赔服务,广告宣传文字中说:“购买旅游险,放飞旅行中的快乐”、“真的保险就是这么简单”。
游客小王购买保险后顺利出游,但遭遇了当地突发事件,需要使用旅游险进行理赔,结果保险公司执意拒绝。
原因是因为小王通过第三方旅行社购买旅游团,而团队成员并未通过售卖点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仅接受售卖点购买的保单理赔申请。
小王无奈只能自己承担了误解。
案例二某保险公司推出儿童医疗保险,在样板房中宣传保险理念,向购房者推销儿童医疗保险。
购房者小李购买保险后,不幸的是小李儿子患了儿童白血病,进行大量医疗花费。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称小李在购险时未如实告知儿子早年曾患有普通感冒。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为提高销售额,将一名销售员派遣至一家银行柜台代表保险公司售卖信用卡保险。
银行客服未经消费者同意,代表消费者开设了信用卡和保险合同,消费者知情后即申请解除合同,结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反复协商,导致消费者返还的投保费用滞后。
解决方案保险公司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的,消费者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在此之前,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采取以下几点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理性选择在保险购买前,消费者应当仔细查看保险合同及其条款,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责任、免赔额等细节信息。
对于不清楚或有疑问的内容,应当及时咨询相关人士或寻求法律意见。
注意事项二、查明销售渠道消费者应当确保所购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是否合法,避免在非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尤其是在旅行目的地等场景中,注意核实售卖点的合法性和售卖人员的资质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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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Ⅱ 基础知识
一般的“旅游保险”的保障范围大致分为四部 份:
(一)人身意外保障 (二)医疗费用保障 (三)个人财物保障 (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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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意外保障: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给予 一笔预先约定的金额。
(二)医疗费用保障: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开支。 完善的旅游保险应包括“国际医疗支援”服务,万一在外地 发生严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国际医疗队伍的服务;例如紧 急医疗运送或送返原居地等。大部份的旅游保险都是只保障 因意外造成之医疗开支,但亦有少部份的保单可同时保障在 旅途中因疾病而带来的医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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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事故已进入保险赔付阶段。据悉,XX国旅 参加了2009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事故 发生当天下午,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即与XX国 旅取得联系,全力配合其处理此次事故。根据统 保保险方案,旅责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 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 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包括领队 和导游)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 也负责赔偿,国际旅行社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 万元。
(三)个人财物保障: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 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导致第三 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被追讨索偿的保障。 由于不同的保 险公司发出的保单条款可能有异,因此保障范围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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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包括:
医疗费用: 在旅游中因感染疾病或是遭遇意外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人身意外:若受保人因严重意外导致四肢不全、一目或双目失明、甚
项,在说明会中,旅行社往往都会建议游客购买一个旅游意外险,但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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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伤害险
游客出游怎样买保险?
虽然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们所不能预期的,但是意外事故发生的随机性也需 要游客以更加理性的心态去对待,在出游之前如何使自己的保险更加完善,这 大概是很多游客热衷的问题。
有过出境游经验的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参加出境游旅游团之前,组团
社都会为出行游客召开一个说明会,讲解旅游行程以及游客需要注意的一些事
个人钱财及证件:范围包括金钱损失(现金、当地货币、旅 行支票)及因遗失护照而造成的损失。
个人责任:若受保人因个人疏忽导致他人身体受损或财物损 失而负上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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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应该注意的:(以在境外发生 意外为例)
投保单的递交 旅行险的投保单是理赔时必须要递交的一份非常 重要的资料。在理赔的时候都要逐一核对单上的保单编号、个 人信息、有效期限、旅游目的地以及签名。
正当中美旅游界忙于处理该事故的善后事宜之时, 美国东部时间2月2日中午11时,又一赴美旅游团 再度在费城附近发生追尾车祸。尽管该起事故伤亡 不大,但赴美旅游团4日内两度出现车祸事故,不 禁让中国旅游界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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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的原因?
司机的疲劳驾驶、年龄过大 当时的路况 汽车本身有问题 旅行社降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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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Ⅲ 案例分析
保险赔偿 2009年2月1日,上海市旅游局与市保监局联手,将
第一批理赔款旅游责任保险金25万元/人送达遇 难者家属手中。 中国太保(601601)、中国平安(601318)已经证实 身故游客中有其承保的客户,相关理赔工作已在 落实,约有185万理赔款已先于2月1日下午从太 保寿险上海分公司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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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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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的质疑:
一系列涉及到游客、旅游从业者及管理机构诸多 方面的问题均值得深思……
游客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旅行社参团?如何通过保 险等手段最大限度为旅游过程提供安全保障?组 团旅行社如何辨别选择地接旅行社、设计打造何 种旅游行程?旅游管理机构应建立哪种境外应急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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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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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旅程:若受保人在保单生效日至起行日内,因严重疾病 或意外不能成行,所有旅费订金、机票等损失有保险公司负 责。
旅程延误:若乘搭之交通工具因天气恶劣、机械故障、工业 行动或被骑劫导致延误,受保人可按时间得到赔偿。
缩短旅程:若受保人或家属因遭遇意外,重病或死亡,需要 提早结束旅程时,受保人可索偿已支付或是不能享用的费用。
保险学2009年4月16日
旅游保险案例分析
经济学0641 张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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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Part Ⅰ 案例导入 Part Ⅱ 基础知识 Part Ⅲ 案例分析 Part Ⅳ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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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Ⅰ案例导入
上海旅游团在美国遇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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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导入
2009年1月30日,正月初五,国人安详地享受着 “破五”的饺子和春节黄金周假期。可就在大洋彼 岸,一场7死10伤的重大车祸事故却让一群中国游 客的美国之旅蒙上极大阴影,并引发中国旅游业乃 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至死亡,受保人可根据投保内的赔偿额得到赔偿。 意外双倍赔偿: 偌如受保人自费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气垫
般、渡轮、计程车等等)或乘搭私家车遭到严重意外时,受保人将得 到双倍的赔偿额。 紧急医疗运送:若受保人因意外或重病,有关方面会提供急紧医疗运 送。 运返费用: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会提供将尸体返回原居地。 个人行李:受保人的个人行李,若在旅途中被人盗窃、意外遗失或损 毁,将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行李延误:若受保人运送行李的航机抵达目的地12小时後仍未送达, 可按每12小时得到赔偿。
病历资料 境外旅行险理赔时,病历是必须要提供的一项重要资 料。在国外,如果没有病历本,也会有相关的诊断证明资料。
收据 收据是理赔资料中最重要的部分。只有交费之后,医院才 会给客户开具相关的收据,还应注意在递交理赔资料之前,一 定要核实收据是否为原件。
疾病理赔 境外旅行险对于疾病门诊发生的费用也可以理赔。但 是,在疾病的定义上,条款有一定的限制,(疾病)必须是在 国外首发的,这一点在办理理赔的时候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