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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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
(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
(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
(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责任界定
(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
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第七条相关工作人员及承包商的禁止行为
(一)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择优、单一来源等方式,择优选择外包业务的承包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在选择承包方的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企业及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八条涉密中介机构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在中介机构服务合同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服务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二)除履行服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服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三)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条件及选聘方式
第九条基本条件
可选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执业经验与能力;
(三)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执业经历;
(四)能够满足公司在中介业务中的时间性及质量要求;
(五)参加选聘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选聘方式
选聘供方除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外,应按照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择优、单一来源选聘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公开招标
除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外,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采用招标方式的选聘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公告比选
除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外,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6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告比选。
(三)邀请比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比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10万元(含)以上至60万元(不含)以下的;
2.经公告比选,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3.基金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作单位的选聘,应采用邀请比选的方式选聘,选聘金额费用不限。
(四)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
(2)经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3)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
(4)如果采用招标或比选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符合上述竞争性谈判方式条件,但不宜仅以报价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可选用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方式进行采购。
(五)询价择优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询价择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收费标准固定、价格变化小、非主观因素造成时间紧急;
(2)属于原购买行为的后续事项或与原购买行为有密切关联的其他事项,继续选择原供方,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费用不增长等方面都优于重新选聘的供方的可采用询价择优方式选聘;
(3)其他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情形。
2.以下情况不能采用询价择优方式选聘
(1)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价格标准未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