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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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
(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
(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
(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责任界定
(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
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第七条相关工作人员及承包商的禁止行为
(一)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择优、单一来源等方式,择优选择外包业务的承包方。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在选择承包方的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企业及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八条涉密中介机构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在中介机构服务合同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服务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二)除履行服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服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三)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条件及选聘方式
第九条基本条件
可选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执业经验与能力;
(三)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执业经历;
(四)能够满足公司在中介业务中的时间性及质量要求;
(五)参加选聘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选聘方式
选聘供方除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外,应按照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择优、单一来源选聘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公开招标
除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外,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采用招标方式的选聘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公告比选
除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外,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6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告比选。

(三)邀请比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比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10万元(含)以上至60万元(不含)以下的;
2.经公告比选,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3.基金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作单位的选聘,应采用邀请比选的方式选聘,选聘金额费用不限。

(四)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
(2)经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3)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
(4)如果采用招标或比选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符合上述竞争性谈判方式条件,但不宜仅以报价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可选用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方式进行采购。

(五)询价择优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询价择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收费标准固定、价格变化小、非主观因素造成时间紧急;
(2)属于原购买行为的后续事项或与原购买行为有密切关联的其他事项,继续选择原供方,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费用不增长等方面都优于重新选聘的供方的可采用询价择优方式选聘;
(3)其他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情形。

2.以下情况不能采用询价择优方式选聘
(1)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价格标准未统一的;
(2)市场上提供服务的公司有限,且无法随时提供服务;
(3)同类服务项目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
(4)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六)单一来源选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2.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通过公开招标、公告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择优方式选聘的;
4.集团首次发行公司债通过招标或比选出的中介机构,若继续分次发行公司债,可采用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用首次发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5.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潜在供应商与招标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且依法有资格能力提供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采用单一来源选聘的项目,连续选聘同一单位不得超过三次。

选聘项目适用上述第(二)至第(四)项方式选聘立项的,而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选聘单位应提交关于采用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原因的专项说明。

(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事项的选聘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计、会计业务中介服务
选聘应按照xx市相关规定实施选聘。

第十一条选聘方式的选用及内容的监管
选聘方式严格按照本细则的第十条设定的要求确定采用何种选聘方式,集团及下属公司的选聘部门应对参加选聘的单位应进行资格预审,选聘信誉好、质量合格的单位进场选聘。

选聘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对选聘金额,选聘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些选聘金额较大的项目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第四章中介机构选聘的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选聘流程
(一)对外购买业务选聘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提出选聘申请;
2.审批选聘申请;
3.编制选聘方案;
4.审核选聘方案、文件;
5.组织招标工作
6.结果报备。

为保证选聘流程的公开、公正、合法,集团及下属公司所有中介机构选聘立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省市出台的招标(比选)办法执行。

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按照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进行事后监督。

第十三条提出立项选聘申请
集团公司的选聘工作由申请部门填写《中介机构选聘立项申请表》(附表1)提出选聘申请,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及集团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资产运营管理部。

第十四条选聘立项及方案审批
(一)立项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收到集团业务部门的选聘申请,1个工作日内提出部门审核意见,并报法务合规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资产运营管理部领导审阅后,按照下述规定审批:
1.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中介机构选聘,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阅、报集团办公会审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报董事长阅知;
2.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中介机构选聘,1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审阅后,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定;
3.单笔服务费用估算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以下的中介机构选聘,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定。

4.单笔费用估算价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中介机构选聘,由集团采购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方案审批流程
集团本部的招标(比选)方案由提出申请的业务部门填写《中介机构选聘方案审核表》(附表3),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法务合规部发起的选聘立项由两个部门交叉审核后报发起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后,再按以上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程序
(一)提出申请。

详见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二)批准申请。

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三)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立项申请通过后,由选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选聘流程、招标(比选)公告、招标(比选)文件、评审方案及办法等。

委托招标代理实施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选聘单位共同编制选聘方案。

(四)审批招标方案。

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五)组织招标工作
招标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具体招标工作。

项目进行开标、评标时,选聘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评标结束后,选聘申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连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上述部门代表在《中介机构选聘结果确认表》(附表5)签字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相关条款内容明确,并写明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集团业务部门及下属公司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及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公告比选程序
(一)提出申请。

详见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二)批准申请。

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三)编制比选方案
由选聘申请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比选方案。

比选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比选范围;2.比选申请人资质等级等要求;3.项目比选计划草案及控制价格;4.比选评审办法;5.比选响应文件格式;6.选聘工作小组及成员等。

(四)审核比选方案。

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五)组织比选工作
比选方案经审核通过后,选聘申请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比选公告、收取比选文件并开展具体选聘工作。

1.信息公开
比选公告应通过集团公司网站或国家、行业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其他媒介发布,在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比选公告还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内容、
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

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评审委员会
比选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产生。

若缺少专业人才的,可从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补齐。

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

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委员储备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3.开展选聘工作。

通知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选聘单位应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并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申请人。

一般备选数量为实际聘用数量的3-5倍。

评审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比选方案进行表决,确定比选中选候选人。

项目进行开标、评标时,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评标结束后,选聘申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连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上述部门代表在《中介机构选聘结果确认表》(附表5)签字确认比选结果。

选聘单位待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中介机构选聘结果表》(附表3)签字确认后,选聘单位负责按照其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确定中选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

选聘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记录:送标时间、密封性检查、资格审查、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评审委员会名单、评标数据表、废标说明、澄清情况、评审推荐意见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等。

(六)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相关条款内容明确,并写明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集团业务部门及下属公司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邀请比选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参见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二)批准申请。

参见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三)编制比选方案
由选聘申请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比选方案。

比选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邀请比选文件;2.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3.拟邀请参加比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及介绍;4.项目比选计划草案及控制价格;5.比选评审办法;6.比选响应文件格式;7.选聘工作小组及成员等。

(四)审核比选方案。

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五)组织比选工作
比选方案经审核通过后,选聘申请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出邀请比选文件、收取比选文件并开展具体选聘工作。

1.发出邀请比选文件
邀请比选文件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工作内容、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

邀请比选文件由选聘申请单位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的形式向拟邀请参加比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

2.评审委员会
比选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产生。

若缺少专业人才的,可从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补齐。

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

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委员储备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3.开展选聘工作。

评审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比选方案进行表决,确定比选中选候选人。

确认比选结果:项目进行开标、评标时,选聘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执行。

评标结束后,选聘申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连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上述部门代表在《中介机构选聘结果确认表》(附表5)签字确认。

选聘单位负责按照其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确定中选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

选聘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记录:送标时间、密封性检查、资格审查、开标记录、
专家抽取记录、评审委员会名单、评标数据表、废标说明、澄清情况、评审推荐意见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等。

记录要准确并双方签字备查。

(六)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相关条款内容明确,并写明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集团业务部门及下属公司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及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提出立项申请。

参见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二)批准立项申请。

参见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三)编制选聘方案
选聘申请单位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组成评审委员会及确定人员安排,由选聘申请单位的代表人员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谈判/磋商文件,明确谈判/磋商程序、谈判/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磋商的中介机构名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供方不少于三家(含三家)等。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应从年度评审委员储备中抽取;如缺少专业人才的,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补齐。

(四)审核选聘方案。

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五)开展谈判/磋商工作
评审委员会分别与备选中介机构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磋商。

在谈判/磋商中,谈判/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项目进行谈判/磋商时,谈判/磋商单位应严格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

(六)确定中选人
谈判/磋商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在此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进行最后报价,谈判/磋商小组对谈判/磋商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竞争性谈判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选人;竞争性磋商根据符合项目需求,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中选人。

选聘申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连同谈判/磋商小组成员及代表在《中介机构选聘结果确认表》(附表5)上签字确认。

选聘申请单位负责按照其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确定中选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

(七)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相关条款内容明确,并写明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集团业务部门及下属公司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及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询价择优选聘程序
(一)提出立项申请。

参见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选聘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收费标准、询价报告、第三方报价单、办公会决议(下属公司提供)等。

(二)批准立项申请。

参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选聘方案审核。

参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四)询价与谈判。

选聘申请单位应对拟选聘对象进行询价,与拟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五)确定选聘结果。

选聘申请单位根据考察与谈判情况,在保证服务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选聘结果,并在《中介机构选聘结果确认表》(附表5)上签字确认后,确定选聘结果并向中介机构发出通知。

(六)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相关条款内容明确,并写明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单一来源选聘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参见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单一来源选聘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选聘原因;
2.拟选聘中介机构及其介绍;
3.价格范围。

因本细则第八条第(六)项第2至第5点规定的原因而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
式的项目,应出具关于采用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的原因的专项说明。

(二)批准申请。

参见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三)考察与谈判
选聘申请单位应对拟选聘对象进行考察,与拟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四)确定选聘结果。

选聘申请单位根据考察与谈判情况,在保证服务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选聘结果,并在《中介机构选聘结果确认表》(附表5)上签字确认后,确定选聘结果并向中介机构发出通知。

(五)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相关条款内容明确,并写明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集团业务部门及下属公司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及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招标(比选)公告发布及选聘结果公示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结果公示有规定的,由选聘单位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集团及下属公司应在指定媒体按规定时间发布招标(比选)公告,提供载有招标(比选)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比选)文件;无指定媒体和规定时间要求的,应同时在公开媒体和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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