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心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导则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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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规建字〔2009〕58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的通知规建字〔2009〕584号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设计单位、各测绘单位、各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经2009年7月16日第9次局长业务会研究,予以通过。

现将《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2009年09月01日附件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优化城市景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0年)
局系统各有关单位:
经2010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决定对《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等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规划局决定废止的15件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规法字〔2011〕49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保障城市设计实施,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设计导则,是指结合城市设计方案,与土地细分导则相适应,对整体风格、空间意向、街道、开放空间、建筑和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城市设计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设计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经费。

第八条城市设计导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街道设计导则,对建筑退线、建筑贴线率、建筑主立面及入口门厅位置、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素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二)开放空间设计导则,明确各类城市绿地和广场的性质,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5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29【实施日期】2007.08.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进一步规范编制控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规编制、审批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针对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空间布局等,提出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控规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依法批准后的控规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控规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都应列入编制控规范围内。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专项用地等,优先编制控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控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发展地区的控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设计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3.29
•【字号】建科教[2007]365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
通知
(建科教[2007]3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住宅建设指导方针,保证天津市居民基本住房条件,提高我市居民住房功能质量,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0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4]825号)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天津市城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0)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7年5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原《天津市城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0)自2007年5月1日起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有关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科教[2008]670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科教[2008]670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科教[2008]670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08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科教[2008]33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对2003年及以前的共21项标准进行了复审。

其中,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6项,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7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8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08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二、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将纳入2008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三、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中《天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程》(JJG10-93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已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附: 2008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附: 2008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序号市建委批文文号地方标准名称地方标准编号建设部备案号主管部门主编单位复审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1建科教[2002]698号天津市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B29-38-2002J10198-2002规划局天津市勘察院继续有效2建科教[2003]621号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排水管道技术规程DB29-48-2003J10257-2003城投集团天津市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有效建科教[2003]867号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0-2003J10273-2003市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继续有效4建科教[2003]867号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1-2003J10274-2003市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继续有效5建科教[2003]867号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2-2003J10275-2003市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继续有效建科教[2003]867号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3-2003J10276-2003市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继续有效二、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7天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程(试行)JJG10-93建工集团天津市建筑工程局等废止8建科[1998] 945号天津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29-15-98市建委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天津建工集团废止9建科[1998]943号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29-19-98市建委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天津建工集团废止10建科[2000]650号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结构设计规程DB29-24-2000J10039-2000规划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废止11建科教[2003]465号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DB29-16-2003J10249-2003天津大学废止12建科教[2003]868号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DB29-55-2003J10278-2003市建委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废止13建科教[2003]15号天津市生态居住区建设技术规程DB29-41-2002J10230-2003市建委天津市建委科教处废止三、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14建科[2000]651号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29-23-2000J10038-2000天津市建委科教处修订15建科教[2002]244号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29-36-2002J10149-2002园林局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修订16建科教[2002]255号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DB29-37-2002J10148-2002园林局天津市园林局、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修订17建科教[2003]423号天津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B29-47-2003J10248-2003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修订18建科教[2003]867号城市地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4-2003J10277-2003市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修订19建科教[2003]1139号天津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程DB29-57-2003J10297-2003规划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修订20建科教[2003]1128号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29-58-2003J10308-2003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修订21建科教[2003]1226号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B29-59-2003J10309-2003消防局天津市公安消防局修订——结束——。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津城管公用〔2021〕181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1〕181号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人民政府,市道桥管理事务中心: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行为,确保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我市桥下空间实际,编制了《天津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组织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区要严格按照印发的《使用方案》使用管理桥下空间,按照《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等规定标准要求,组织区有关部门逐桥逐点位开展桥下空间规范整治工作,做到桥下空间安全、合规、有序。

过程中,确需对桥下空间使用用途进行调整的,要按照规定报我委审定,在审定前不得擅自调整。

二、各区要组织区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清理桥下空间禁止行为,重点治理生产、加工作业,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使用明火、私接电线,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维修、练车场等经营活动,用于宿舍居住,存放废旧、废弃(非)机动车,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等行为。

三、各区要严格执行桥下净空2.2米以下区域禁止使用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停车场、道班内桥墩(桥台)周边设置防撞、防擦设施措施;停车场内不得停放中重型、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车辆,不得存放报废车、僵尸车辆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津政办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八日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科技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标准体系;(三)负责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审批、编号、发布,负责向建设部进行地方标准备案,负责受理本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五)负责组织对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市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本市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公用工程、岩土工程、环卫工程以及城乡规划、土地房产、城市消防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材[2008]105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材[2008]105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材[2008]1055号)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和施工现场分别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商品住宅还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作为验收资料之一。

第四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天津市民用建筑销售及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要求”。

第五条销售现场公示时限自取得房屋销售许可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自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已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建设,现将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市域范围内,主体高度超过24米的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高层建筑规划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形态,在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宜集中成组群布置高层建筑,在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

三、在中心城区主要河流两岸、城市公园周边、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及协调区等重点地区建设高层建筑,应满足天津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建筑高度控制导则的有关要求。

四、应丰富群体高层建筑空间布局,进行与周边建筑空间关系的分析,群体高层建筑平面布局、竖向布局均应进退有序、富于变化,使得各种高层建筑错落有致。

在同一开发地块内,高层建筑应按外低内高原则成组团布局;成排或成列布置建筑不宜超过3幢;处理好高层建筑、多层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布局比例关系,建筑高度不宜差别过大。

五、高层建筑沿城市主要道路和道路转角处布置,应加大建筑退让距离,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压迫感。

六、建筑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主体以简洁明快为主,注重对建筑顶部的处理,高层建筑应组成丰富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七、建筑色彩应体现亮丽、明快的原则,不宜采用纯色或深暗颜色处理。

注重建筑外檐材质选用,高层公共建筑外檐材质一般不宜采用涂料和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八、山墙沿街布局的,应对山墙进行精心设计,丰富建筑体型,应避免同一山墙造型大量重复使用。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规法字〔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法字〔2010〕199号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中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定化工作,规范滨海新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保障城市设计有效实施,提高滨海新区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定化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设计导则,是指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审查通过的城市设计为依据,与土地细分导则相适应,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形态品质,对规划地块提出的强制性和指导性控制要求。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设计导则的审批。

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第五条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规划经费。

第六条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景观体系设计导则。

对重点地区提出整体和局部景观控制要求。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规管控字〔2018〕264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规管控字〔2018〕264号各相关委办局、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31日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构筑城市生态高地,积极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地区(以下简称生态屏障区)是指东至滨海新区西外环线高速公路,南至独流减河,西至宁静高速公路,北至永定新河围合的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生态屏障区内各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四条生态屏障区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智能引领、城产融合、城乡统筹和近远期结合的原则。

坚持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田则田和宜水则水,科学选择林种,高水平进行林相设计,切实提高植树造林水平;加强生态修复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城镇、工业园区与产业转型升级,开展达标治理,实行达标建设,加快城市修补,推进绿色智能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一节总体管控第五条生态屏障区应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高点定位和天津特色,融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于一体,规划建设成为展示现代生态文明理念,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景观,形成“双城生态屏障、津沽绿色之洲”。

天津市中心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导则

天津市中心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导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河流沿线高度控制 (1)第三章: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 (2)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周边高度控制 (3)附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7)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提供规划建设管理依据,特制定《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

第2条. 本导则适用地区包括:五条主要河流两侧,七处城市公园周边,十四个历史文化街区周边地区。

第3条. 凡在上述地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和设计时,都应遵循本导则。

第4条. 规划建筑的控制高度,是规定新建建筑不得超过的控制高度,而不是规定所有建筑物须达到控制高度。

第5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不得超过一般控制高度外,还要根据城市设计的要求具体确定。

第6条. 特殊情况下,建筑有必要超过一般控制高度时,应通过城市设计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相应的审查程序后,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7条. 如各类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相互重叠时,应按照各类标准中相对严格的标准执行。

第8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建筑高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二章:主要河流沿线高度控制第10条. 九河下稍是天津独特的自然资源,城市空间的塑造应突出城市独具魅力的自然特色,使城市水网成为遍及全市的连续的公共开放空间系统。

第11条. 河流两岸建筑高度控制的原则:1 视线开敞的原则。

2自然生态的原则。

3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12条. 本导则控制的五条主要河流是:海河、南运河、北运河、新开河、子牙河。

五条河流两侧绿化带外50米范围内,需要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1海河内环线以内: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40米。

内环线-中环线: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45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津政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8日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市规划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及时、合理、高质量地编制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项目和专项规划项目,以及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

(详见附件)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编制计划申请,并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和期限;(二)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三)上一层次规划和有关文件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四)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五)规划编制成果形式及要求;(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七)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八)规划编制经费预算与来源;(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研究的具体范围和目的;(二)有关文件对规划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三)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四)规划研究成果形式及要求;(五)规划研究工作进度安排;(六)规划研究经费预算与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3.02.21•【字号】规国建字〔2003〕197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处):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关于在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暂行规定》。

业经2002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签关于在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于开工建设前,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房屋销售处的明显位置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

第四条《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依据审批后的规划要求,由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并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的图纸内容包括1.规划道路红线;2.建设用地界线;3.已建建筑物;4.拟建建筑物;5.待建建筑物;6.建筑物层数;7.指北针。

同时应加注: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②.建设单位名称;③.建设项目名称;④.建筑设计单位名称;⑤.建设规模;⑥.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⑦.发图日期等内容。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城区加密支路规划设计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城区加密支路规划设计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城区加密支路规划设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城区加密支路规划设计要求》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中心城区加密支路规划设计要求》经201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中心城区加密支路规划设计要求2015年7月21日附件天津市中心城区加密支路规划设计要求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公共交往空间、激发城市活力,加快形成中心城区“窄路密网”的建设格局,制定本设计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策划方案,应当符合本设计要求,并在建设项目许可审批时纳入规划条件。

第三条(设计原则)以街区尺度为控制手段,加密支路网;合理确定支路宽度,避免过宽或过窄,集约节约用地,保证通行能力,营造良好的慢行空间尺度;强化支路与周边路网的衔接。

第四条(街区尺度)通过合理控制街区尺度,提高支路网密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商业商务等街区尺度不宜大于200米×200米。

(二)居住街区尺度不宜大于250米×250米。

(三)工业仓储等街区尺度不宜大于400米×400米,有特殊需求的执行其相关标准。

成片改造和新建区域,可根据地块形状合理布局;现状保留区域,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支路。

第五条(支路宽度)成片改造和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支路宽度,优化断面形式,保障慢行空间。

沿街设置商业的支路,红线宽度不宜大于25米且不小于15米;沿街不设置商业的支路,红线宽度不宜大于20米且不小于12米。

现状保留区域,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路宽度。

第六条(路网衔接)支路应当与周边城市道路保持顺畅连接,对接成网,避免形成错位交叉口。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重点区域天际线规划导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重点区域天际线规划导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重点区域天
际线规划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2.07.30
•【字号】津规资建发〔2022〕137号
•【施行日期】2022.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正文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重点区域天际线规划导
则》的通知
各区分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目标,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天际线管控的总体部署,以高水平规划为引领,进一步加强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促进美丽天津建设,特编制《天津市城市重点区域天际线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按照市人大要求,《导则》作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地方性法规的配套管理文件,具体落实《决定》对加强重点区域天际线管控要求。

《导则》业经2022年7月19日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30日附件:天际线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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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河流沿线高度控制 (1)第三章: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 (2)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周边高度控制 (3)附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7)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提供规划建设管理依据,特制定《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

第2条. 本导则适用地区包括:五条主要河流两侧,七处城市公园周边,十四个历史文化街区周边地区。

第3条. 凡在上述地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和设计时,都应遵循本导则。

第4条. 规划建筑的控制高度,是规定新建建筑不得超过的控制高度,而不是规定所有建筑物须达到控制高度。

第5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不得超过一般控制高度外,还要根据城市设计的要求具体确定。

第6条. 特殊情况下,建筑有必要超过一般控制高度时,应通过城市设计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相应的审查程序后,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7条. 如各类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相互重叠时,应按照各类标准中相对严格的标准执行。

第8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建筑高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二章:主要河流沿线高度控制第10条. 九河下稍是天津独特的自然资源,城市空间的塑造应突出城市独具魅力的自然特色,使城市水网成为遍及全市的连续的公共开放空间系统。

第11条. 河流两岸建筑高度控制的原则:1 视线开敞的原则。

2自然生态的原则。

3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12条. 本导则控制的五条主要河流是:海河、南运河、北运河、新开河、子牙河。

五条河流两侧绿化带外50米范围内,需要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1海河内环线以内: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40米。

内环线-中环线: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45米。

中环线-外环线: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50米。

2南运河南运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30米。

3北运河北运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50米。

4子牙河子牙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50米。

5新开河新开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50米。

第三章: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第13条. 中心城区内,七处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需要进行严格高度控制。

这七处城市公园包括:水上公园,天塔湖,乐园,人民公园,长虹公园,北宁公园,西沽公园。

第14条. 七处城市公园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的原则:1 建筑层次的原则。

2 边界清晰的原则。

3 阳光绿地的原则第15条. 七处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1 公园边界外围4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24米;2 距公园边界40-10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50米。

3 从东、南、西三个方向在公园内侧30米处,划定日照控制线。

公园周边的建筑与对应的日照控制线部分,需要按照住宅的日照控制标准,满足日照要求。

4 距公园边界外侧100米之外,应按照其他的城市高度控制要求执行。

5 在公园所处的完整的街廓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宜超过24米,以保留未来将整个街廓辟做公园的可能性。

第16条. 其他有必要进行建筑高度控制的城市公园,其周边建筑可参照七处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进行建筑高度的控制。

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周边高度控制第17条. 为保护天津历史城区独特的整体历史风貌,在中心城区的历史城区内,划定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5片历史文化风貌区。

在十四片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的城市建设活动,要按照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进行高度控制。

第18条. 为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上保持协调,特划定协调区,协调区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外围100米的范围。

第19条.历史文化协调区一般建筑高度控制原则:1 完整性和整体性的原则。

2 相邻地区整体过渡的原则。

3 现实性和重点突出的原则。

第20条.历史文化协调区建筑高度控制:1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协调区(1)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南京路、成都道、西安道、岳阳道、桂林路、西康路、马场道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以保护区周边道路红线为参照,协调区的第一排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道路红线的宽度,后排建筑的高度不应超过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

(3)重视处于历史街道延长线上的建筑高度和位置:处于历史街道延长线上宽50米、长300米的范围内应避免布置高层建筑。

若无法避免时,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应比相邻地区的建筑高度降低一倍,按照建筑高度与历史街区外围道路中心线距离1:2的比例进行控制。

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2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1)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辽宁路、哈尔滨道、和平路、丹东路、大沽北路、长春道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要保证海河对岸至劝业场、渤海大楼的视觉通道。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3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1)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兴隆街、胜利路、建国道、海河东路、博爱道、五经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民族路和民主道向保护区外侧延长线上宽50米长300米的范围内应避免布置高层建筑。

(3)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4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1)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南京路、营口道、新华路、哈尔滨道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赤峰道南北方向延长线上宽50米长300米的范围内应避免布置高层建筑。

(3)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5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1)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多伦道、陕西路、万全道、南京路、四平东道、新华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鞍山道南北方向延长线上宽50米长300米的范围内应避免布置高层建筑。

(3)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6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1)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和平路、哈尔滨道、新华路、营口道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7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1)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哈尔滨道、丹东路、和平路、营口道、吉林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8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1)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张自忠路、吉林路、滨江道、黑龙江路、哈尔滨道、营口道、大沽北路、曲阜道、台儿庄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9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1)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估衣街北侧50米、北门外大街、北马路、大胡同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建筑与现有相邻建筑的整体高度保持协调。

10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曲阜道、解放南路、徐州道、大沽南路、镇江道、绍兴道、福建路、琼州道、台儿庄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11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城厢中路、城厢西路、城厢东路、东门内大街、东马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建筑与现有相邻建筑的整体高度保持协调。

12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北马路、东马路、水阁大街、张自忠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建筑与现有相邻建筑的整体高度保持协调。

13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旅顺道、大沽北路、保定道、新华路、曲阜道、大沽北路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14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大胡同路、北马路、张自忠路、鼓楼东街、东马路、和平路、多伦道、新华路、大沽北路、哈尔滨道、黑龙江路、滨江道、吉林路、张自忠路、长春道、台儿庄路、琼州道、大直沽路、六纬路、六经路、五经路、博爱道、海河东路、兴隆路、海河东路东200米、中山路、天纬路、三马路、元纬路、五马路等围合的范围。

(见附图)(2)执行海河两侧绿化带外侧50米范围的控制要求,该范围之外的建筑应根据城市设计研究确定。

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附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1)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2)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3)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4)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5)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6)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7)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8)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9)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10)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11)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2)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13)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4)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导则问题:1、专家委员会的级别没有最终确定2、在导则中还需要不需要加上风景区的控制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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