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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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2015-11-12 08:48 黔人通[2001]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
(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
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应按上列各类人员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单位、岗位特点具体细化。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2%以内,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优秀等次人数可控制在15%以内。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互不挤占。凡当年荣获省部级劳模称号的,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指标。人数少的单位和部门的优秀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条党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岗位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上一级考核下一级,正职考核副职。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在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全年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考核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
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职评定考核等次,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定;
(五)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如被考核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
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
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
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