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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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黔人社通〔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10日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拓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广度深度,进一步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更快更优的经办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5号)要求,2021年贵州省作为全国试点省份,探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

现就做好我省“一件事”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为原则,着力破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重复提供材料、多次跑、多头跑、时间长、环节多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二)改革目标。

从优化事项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间等方面入手,围绕“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打破部门壁垒,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系统联动、部门协同机制,再造办事流程,全面提升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获得感、满意度。

黔人通〔2001〕132号

黔人通〔2001〕132号

附件:2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4.考核记录:详细记录考核过程和结果,为考核申诉和结果应用提供依据。
十二、考核结果的管理与存档
1.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2.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指出工作亮点和不足,促进个人成长和绩效改进。
3.结果存档:将考核相关资料和结果进行存档,作为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的一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2.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3.责任追究: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考核工作与文化建设
1.确立价值观:通过考核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和价值观。
2.文化融合:将单位的文化理念融入考核工作,促进工作人员对单位文化的认同和内化。
3.营造氛围:通过考核,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动力。
十七、考核工作与信息化管理
1.信息化平台:建立和完善考核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考核过程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2.数据分析: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化平台,公开考核标准和流程,提高考核透明度。
2.责任落实: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考核制度的严肃性。
3.绩效反馈:建立绩效反馈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定期分析和反馈,推动工作持续改进。
二十四、考核工作的宣传与培训
1.宣传普及:加大对考核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考核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培训提升:定期组织考核培训,提升考核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3.同行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同行评价,借鉴同行业的优秀经验和做法。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黔人社通〔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30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四章定期奖励第五章及时奖励第六章奖励的实施第七章奖励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篇: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之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主要采取由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实手册》、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月末呈交主管领导;(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每月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

扣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发现不足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中华⼈民共和国⼈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已经⼈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6年1⽉1⽇起执⾏。

⼈事部部长张柏林
⼆○○五年⼗⼀⽉⼗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为,提⾼⼈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员、管理⼈员和⼯勤⼈员,适⽤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外,都要实⾏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主权相结合,统⼀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法进⾏。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事⾏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进⾏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由本单位⼈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作组织,负责招聘⼯作的具体实施。

第⼆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填写说明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填写说明

附件5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
年度考核登记表
单位: 2020年度
填报说明:1、本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在岗工作的历史记录,是个人档案的重要内容,由被考核人和考核单位共同填写并存入档案。

2、被考核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作为其考核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在“考核单位意见”
栏填写意见。

3、被考核人未提出复核要求的,不填写“复核意见”栏。

4、表内“主管领导”系指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单位负责人系指单位的主要领导。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2003年7月1日)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聘用制的原则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一、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全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安排;二、次年第一季度对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审核备案;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审核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考核;(二)是否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否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和等次比例进行考核;四、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审核备案,对符合政策规定且程序完备的,签署意见并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程序不完备的,令其改正后再议.一、延退条件及年限延退条件及年限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____]23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凡需办理延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高级专家退休时间前2个月提出.由所在单位征求本人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公示无异议,由所在单位填报《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一式3份,说明延聘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期为15天.三、备案审查在备案期内,厅事业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厅长审签,形成最终意见,并在15天内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同意延聘的,由主管部门下文;属于材料不全的,由厅事业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补充;不同意延聘的,由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同时省人社厅要求各单位加强对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的年度考核,如年度考核不称职,无突出工作业绩,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延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延聘,办理退休手续,送省人社厅备案.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____年已接近尾声,过去的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132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132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132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核。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核是事业单位内部对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价和评定,旨在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管理,有效推动工作的完成和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条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全面客观地衡量工作人员的表现和业绩。

第五条工作人员考核应体现绩效导向,注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重视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成绩:对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的表现进行评价。

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二)职业道德:对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进行评价。

包括工作纪律、廉洁奉公、诚信重义、服务意识等。

(三)工作态度: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态度和精神风貌进行评价。

包括工作热情、责任心、团队合作、服务意识等。

第七条工作人员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定性评价:通过工作人员日常表现、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定性评语和等次评定。

(二)定量评价:通过设立绩效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进行量化评价,得出绩效分数。

(三)360度评价:通过从工作人员的上级、同事、下属以及相关客户和合作伙伴等多个角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应当以绩效为核心,同时兼顾其他评价指标,综合评定工作人员的优劣势,为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晋升、职称评定等提供依据。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结果运用第九条工作人员考核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并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考核过程的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

第十条考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考核目标的确定:通过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确定考核目标和指标。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文时间:1995-1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今年是我省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关键之年,贯彻落实好国发2号文件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的中心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确保这一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将2号文件宏大的发展构想转化为成功实践和实实在在成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当好排头兵,努力营造“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现就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及加强内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考核工作以“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为契机,努力使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中去。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

一要严格年度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在依法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德”和“绩”;二要探索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结合本单位实际,体现行业特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依据,科学简明的考核指标体系;三要坚持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办法。

切实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注重实绩考核,加强为基层服务、群众是否满意以及围绕主基调、主战略创新开拓、勤奋工作等在考核工作中的权重。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客观、公正、合理考核工作人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7•【字号】黔府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贯彻国家分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体部署,做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和部门职责,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五)促进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省监察厅办公室、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2005〕12号和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终、届中和届末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通畅处理及时,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地)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一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八条考核的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2.市(州、地)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加强治安防范 , 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城镇 , 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 , 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 ( 码头 ) 、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 , 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 , 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 , 县 ( 市、区、特区、下同 ) 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 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 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 , 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 ) 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 ) 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 ,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三 ) 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四 )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五 ) 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 , 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 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 ) 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七 ) 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 , 热爱治安保卫工作 , 作风正派 , 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八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 听从指挥 , 忠于职守 , 文明执勤 , 不得打、骂、体罚人;( 二 ) 廉洁守法 , 秉公办事 , 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 不得收缴赃款、赃物及实施罚款;( 三 ) 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联防执勤标志 , 主动出示证件 , 接受群众监督。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关人社通(2011)114号 考核文件

关人社通(2011)114号 考核文件

中共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组织部文件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人社通〔2011〕114号关于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为按时完成2011年度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时间为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2月15日。

请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1月5日前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领取《年度考核登记表》及《考核记实手册》,到县委组织部领取《县委管理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电子档)。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须在2011年2月15日前将有关表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委组织部审核备案,逾期不报送有关考核表的单位,不再受理,也不补办年度考核的有关手续,其后果自负。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以确保2011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根据《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抓紧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在考核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要严格执行规定和考核纪律,对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关岭自治县××(单位)2011年底在编在册人员花名册》;2.《关岭自治县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花名册》;3.《贵州省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4.《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5.《贵州省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汇总表》;6.《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依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定期考核的评议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使事业单位领导了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以及执行工作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优缺点,明确自身的升迁荣辱趋势,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提供依据。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中岗位目标要求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用合同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聘用期间工作表现。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直事业单位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内设机构在主管厅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市(州、地)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完成工作的实际效果以及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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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2015-11-12 08:48 黔人通[2001]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应按上列各类人员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单位、岗位特点具体细化。

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2%以内,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优秀等次人数可控制在15%以内。

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互不挤占。

凡当年荣获省部级劳模称号的,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指标。

人数少的单位和部门的优秀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考核的程序和方法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条党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岗位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上一级考核下一级,正职考核副职。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在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全年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考核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评价。

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三)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职评定考核等次,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定;(五)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六)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如被考核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下列人员由单位直接确定考核等次: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废人员按合格等次对待;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或实施绝育手术后按规定休假的人员定为合格等次;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定为合适等次。

(四)下列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培训)单位提供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1、参加扶贫、党建、支教、挂职锻炼以及组织委派(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2、派出国内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3、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三办”、“四型”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4、与原单位签定合同,停薪留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履行合同的人员。

(五)调动人员由调入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出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情况。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九)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1、受行政处分的:(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5)受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3)受撤销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考核,待结案后依据处理结果再行确定;结案后,被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受行政处分的,其处分期从立案审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按照岗位特点、职责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采取高层领导(单位领导班子层)、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高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50%,中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30%,非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20%。

中层领导要接受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非领导的测评;非领导要接受单位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其他非领导的测评。

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到90分以上,合格等次的总评分要达到70分-89分,60分-69分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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