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20180801
东莞残疾人就业补贴发放标准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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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缴纳保障金使用情况的公告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缴纳保障金使用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9.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缴纳保障金使用情况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2017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08242人。
其中:广州市32679人、深圳市8854人、珠海市5558人、汕头市1791人、佛山市7298人、韶关市2303人、河源市1382人、梅州市1657人、惠州市6175人、汕尾市316人、东莞市9742人、中山市7804人、江门市5157人、阳江市546人、湛江市3164人、茂名市1371人、肇庆市2631人、清远市2187人、潮州市536人、揭阳市1209人、云浮市913人。
二、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
2018年,省残联本级财政拨款决算收入7880.96万元,财政拨款决算支出7589.36万元;社会福利专项资金(发展残疾人事业)23921万元。
特此公告。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27日。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并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掌握残疾人公务员数量。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应当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务局和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工商、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财政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保障金缴纳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征缴办法,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有助于促进其就业和融入社会。
征缴对象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所有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在职员工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都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和比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按照单位在职员工人数和月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每个在职员工每月缴纳5元至35元不等。
•每个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下的,缴费人数的20%计收;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上的,缴费人数的15%计收。
对于支付保障金的单位,地方财政部门会根据单位的实际缴纳情况,依法进行补助。
征缴期限和方式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月,缴费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以及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方式缴纳。
具体的缴费方式和流程,需要缴费单位仔细了解和核实。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缴未缴纳部分,同时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恶意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同时,地方工商等监管机关也会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在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总结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是为了充分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益而出台的重要规定。
希望广大单位能够认真执行这一规定,积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缴纳方式
征收标准1、人数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北京为1.7%,上海为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雇佣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费用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缴纳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那么,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缴纳方式有哪些?4、减免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07]29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12.05【实施日期】2007.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7]290号2007年12月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85号,穗财法〔2007〕89号文转发)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30号,穗国税发〔2007〕209号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一)资格的认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点“享受税收优惠单位的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附件一)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附件二)。
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9.04.06•【字号】粤残联[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的通知(粤残联[1999]3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精神,为更有效地推动全省各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今年开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把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部门要把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审时,要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劳动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没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就业金的企业不予以通过年审。
在日常巡视监察中,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每年劳动执法大检查,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执法监察的内容,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
二、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当地劳动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落实。
在各级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审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劳动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就业保障金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尽快制定有关措施,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所属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
各级劳动部门要通过政策扶持,支持配合各级残联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 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 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 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三十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 数和当地同级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度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第三十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 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 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 第三条: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 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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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 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 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 积计算。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三、征收程序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年审时间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开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缴纳的资金
目录
01 征收范围
03 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02 征收标准 04 政策咨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 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二〇一八年八月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政策依据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征收保障金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
(5)《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
(6)《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
3.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2、申请注销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保障金?答: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保障金,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在每年6 月30 日前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已公布的最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征收保障金。
3、用人单位存在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答: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5、实习(见习)生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因此,如果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生,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粤财社〔2017〕51 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并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掌握残疾人公务员数量。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应当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务局和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工商、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全文)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或委托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级以上市(含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由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市)属用人单位由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1.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2.问:申请注销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保障金?答: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保障金,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已公布的最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征收保障金。
3.问:用人单位存在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答: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5.问:实习(见习)生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因此,如果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生,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问: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粤财社〔2017〕5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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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补助金
广东省残疾人补助金有多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以下的广东省残疾人补助金相关文章,一起来了解下。
广东省残疾人补助金【1】
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在《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穗残联〔201X〕220号)的基础上,合并实施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体执行意见如下:
一、我市实施《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的政策,已涵盖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生活津贴”,见附件1)(粤残联〔201X〕116号)的全部人群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护理补贴”,见附件2)(粤残联〔201X〕120号)的部分人群,广东省残疾人的“生活津贴”和“护理补贴”与广州市“专项补助”合并实施,“专项补助”未覆盖到的范围,按省定标准实行“重残护理补贴”,即:
(一)无申领我市“专项补助”的持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领“重残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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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二〇一八年八月- 1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政策依据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征收保障金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 2 -保障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
(5)《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
(6)《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
3.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就业是残疾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
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社会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
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 3 -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4.保障金的主要用途?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支持方向包括:(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
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 4 -5.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二部分申报年审7.申报年审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申报年审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
用人单位按年申报年审,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含享受优惠政策的用人- 5 -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申报年审期内申报年审。
8.申报年审方式?(1)网上申报。
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
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报。
中山市可直接向镇街级残联申请;东莞市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具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9.申报年审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1)网上申报年审,需要录入系统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和《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附件2)。
(2)门前申报年审,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附件2)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注:登陆“广东省电子- 6 -税务局”,点击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期,可查看打印出个人在此社保号的缴费明细】如果网上申报年审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异议或不能成功读取数据时,用人单位需要门前申报年审。
10.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人就业人数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总和/12个月。
11.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计算?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注: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 7 -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不一致时,计入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1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3.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注: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1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没有社保的残疾人职工如何确认?如果机关事业单位无法提供为残疾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需要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没有社保的残疾职工的工作证、医疗证及入编制的文件。
15.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能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 8 -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6.网上申报年审具体操作步骤?(1)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公开→省残联→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2)凭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账号+密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或旧的纳税人编码)+授权码(密码)登录申报年审系统。
【注:请用人单位自行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认证,然后再进入网上年审申报。
过去已在系统中的网上年审用户(已授权),也可凭密码(授权码)直接登录,如登录不成功,可向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9 -构申请密码重置】第一步,核对用人单位信息(带*为必填项),如有变更,在相应位置进行修改后保存按“确认”,无需要修改直接按“确认”。
第二步,在右上角添加“在职残疾人职工”用工信息。
第三步,下载《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文件,并按要求填写、打印、盖公章、扫描为PDF文件或JPG图片并选择上传,上传成功后会出现“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图标。
第四步,用人单位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
确认“申报结果”无误后,点击申报。
第五步,用人单位确认年审审核结果。
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可自行打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注:用人单位申报后,年审系统后台的工作人工将对上传资料进行初审、复核,需要1-2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届时用人单位可进入系统首页,打开右上角“待办事项”小图标点击进入“查看”结果,列表显示用人单位未确认的待办事项,在列表中找到申报当天日期的事项,再点击“查看”,显示年审审核确认书。
点击审核确认书左下方的“确认”,申报年审完成】第三部分保障金缓减免- 10 -17.可以申请办理缓减免保障金的对象及基本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可申请办理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
18.申请办理保障金缓减免的规定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