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洲知识产权体系基础培训教程

《德国和欧洲的发明德国和欧洲的发明、、商标和外观专利法商标和外观专利法》》 - 着重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之导引-

作者:

Dr.-Ing. Christian Lang (工学博士、德国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代理人)

Dipl.-Ing. Thilo Raible(工学硕士、执业律师)

作者简介:

Dr.-Ing. Christian Lang(中文名:隆科宇),工学博士、德国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代理人、德国和欧洲商标及外观专利代理人、德国Amberg-Weiden实用技术大学兼职讲师,尤其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异议、撤销和无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并熟练掌握非技术专利、商标和外观的申请和侵权诉讼业务。

Dipl.-Ing. Thilo Raible(中文名:瑞廷龙),执业律师、电气工程和信息技术学硕士,发明专利、商标、外观和版权法专家,尤其擅长专利权贯彻实施、专利侵权诉讼、发放许可证、拟定合同和专利权评估业务。

从业事务所:

德国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总部: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Herzog-Wilhelm-Str. 22

80331 Munich

Germany

Tel: 0049-89-1894730

Fax: 0049-89-18947313

E-Mail: mail@

办事处: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德国Weiden办事处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瑞士Kreuzlingen办事处

虽然我们写作此书时十分小心细致,尽心尽责,但仍不能担保所有的内容均是完全、崭新和正确无误的,因此愿就相关询问给予约束性法律建议。

内容提要: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节序言

第二节发明专利

1. 发明

2. 新颖性

3. 商业可用性

4. 创造性

5. 发明人

6. 发明专利的作用

7. 发明专利的产生

8. 保护期限

第三节实用新型

1. 发明

2. 新颖性

3. 商业可用性

4. 发明的创造性

5. 申请程序

6. 保护期限

第四节实用新型法

第五节商标法

到专利

从发明到专利

第二章从发明

第一节发明

第二节根据现有技术检索第三节目的的限定

第四节专利权利要求

第五节授权程序

1. 德国授权程序

2. 欧洲授权程序

3. 公开

第六节申请战略

第七节行为技巧

第三章专利侵权

第一节序言

第二节准备措施

1. 获取信息

2. 专利侵权判断

3. 合法质询

4. 警告

5. 临时禁令

第三节主物之诉

1. 管辖法院

2. 原告适格

3. 诉讼申请

4. 阐述诉讼缘由

第四节被告辩护

1. 程序抗辩

2. 实质权利抗辩 / 不侵权

3. 针对保护权的辩论 / 中止

第五节诉讼费

第六节执行判决

第四章技术保护权的摧毁

第一节实用新型的撤销请求

1. 撤销申请

2. 程序

3. 上诉

第二节对专利权提出异议

1. 德国异议程序

2. 欧洲异议程序

第三节无效诉讼

1. 诉讼

2. 程序

3. 上诉

© Lang Raible IP Law Firm ()

第一章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节 序言

尤其下列智力工商成果被视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工业产权也称工业产权、、工商产权工商产权))保护: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 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成果

外观设计专利法 保护美学工商成果

标记法 保护有市场营销成果的工商标记

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企业成果等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保护权的显著特征为:它们是无形的智力财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专利是所谓的“专有权”,它针对所有其他人生效,唯权利所有人有权支配而第三者绝无,既不能使用,也不能模仿。若第三者执意侵入“专有权”保护范围,权利所有人有权防守,尤其有权要求终止非法行为、报告情况和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还需指出:有形物品权,也就是物权、知识产权或版权可同时生效,如:涉及有形物品(如一台机器)时财产所有权和专利权(此机器使用的技术原理为无形财产)可同时生效。

领土主权原则

领土主权原则适用于上述所有保护权;保护权限在各国生效,如:一项德国专利只在联邦德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发挥其保护效应。

第二节发明专利

德国和欧洲法律规定:若发明专利申请满足以下条件,它就有权要求授予专利。

发明是新的

可工商业使用

具有创造性高度

从“发明”概念本身就能推知其根本所在是发现了什么东西,即某一基于自然力的技术规则。因此多个彼此不相关的人同时创造同样的发明也是有可能的,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重复发明”。文献记载火柴的发明者就是三个互不相关的人:英国人科贝尔、德国大学生卡墨尔和瑞典人隆德斯通。

1.发明

什么样的发明能申请授予专利专利法由于缺乏相应定义的原因未做明确规定,而只是列出了一系列或是由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明、或是由于某发明物不属可授专利物范围的原因而不能授予专利的发明名称。由此,立法者将充实不很确定的法律概念“发明”之任务转交给了司法和学说界,同时使“发明”之概念适应于科学界人士的最新认识程度成为可能。

一实践中常用的定义道: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为取得某一因果关系明了的成果而使用可操纵的自然力引发有条理的技术动作的某定理”。

至于使用什么样的自然力就并不重要了,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都皆相同。

总的来说,“发明”之概念发自于某技术课题(技术问题)而终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并求助于自然力使之得以妥善解决,而只有在一专业人员能按照发明人的说明无限重复地实施此原理情况下,一项能授予专利的发明才能被看作是揭示了一个引发技术动作的定理。

2.新颖性

与“发明”概念相反,“新颖性”在专利法中有所定义:若发明本身不在现有技术的范畴,那么它就是新的,满足了“新颖性”条件。这里所谓的现有技术包括申请优先权日决定性的这天前的所有知识,无论是笔头的还是口头记载,由于使用的原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而成为众所周知的,不管国内国外(绝对“新颖”概念)。关键的是申请日,通常也就是向有关专利局递交申请的那一天,若要求了优先权,那么优先权日就是关键日。

3.共商业可用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