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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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管理办法

抵押物管理办法

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质)押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公司抵(质)资产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好我公司有关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登记的各种抵(质)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种类:(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权利凭证(五)其他抵(质)押物第三条业务部经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二)状态。

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其他抵押财产依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三)价值。

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

(四)变现能力。

分析变现的可能性,能变现多少。

(五)保险。

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

第五条股权质押检查,主要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

查看公司股份有无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股份质押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抵(质)押物交接清单,将抵(质)押品的登记凭证、权利凭证交由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依据交接清单登记抵(质)押物台账,并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借用。

如有临时需要,企业需提前联系业务经办人员并提出书面申请。

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抵(质)押物借用台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台账备注栏要登记归还日期。

第九条贷款结清担保责任解除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还款凭证,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与到期收回的担保贷款相匹配。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押品管理的内容包括抵押品的评估、登记、监控和处置等。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对抵押品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的方法可以是市场价格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评估结果将决定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等条件。

评估过程需要依靠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其次,商业银行要对抵押品进行登记。

登记包括抵押品的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两个环节。

所有权登记是指商业银行将抵押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抵押权登记是指商业银行将自己作为抵押权人登记在抵押品的权证上,以确保自己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受偿。

接着,商业银行需要对抵押品进行监控。

监控的目的是确保抵押品价值的稳定和安全。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定期实地检查抵押品的状态、监测市场价格变动、追踪抵押品维修和保险情况等来进行监控。

最后,商业银行需要对抵押品进行处置。

处置是指在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如期还款时,商业银行对抵押品进行变现的过程。

处置可以通过拍卖、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品处置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为了确保押品管理的有效性,商业银行还可以采取一些方法来降低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完善的押品评估模型和评估标准,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其次,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分散化的方式管理抵押品,避免过度集中在一些特定行业或地区。

再次,商业银行可以积极与押品持有人合作,争取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支持。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对抵押品进行保险,以减少风险。

总之,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包括评估、登记、监控和处置等环节,通过评估抵押品的价值、登记抵押品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监控抵押品的状态和处置押品变现来确保押品的安全和价值。

商业银行还可以采取一些风险控制方法来降低风险。

押品管理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6000字超详细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办法(含附件)

6000字超详细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办法(含附件)

XX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抵、质押品管理工作,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GWY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借款单位在办理融资业务时,向本机构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可用于清偿融资本息的合法财产,当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融资本息时,本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或质押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股权等。

第四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凡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各流程,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严格规范管理。

(二)合规性原则。

业务叙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机构相关管理规定。

(三)审慎性原则。

审慎选择和接受押品,合理评估押品价值,并对押品实施持续监管,确保押品对本机构债权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 通过对押品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押品符合以下要求,以有效保障本机构债权实现:(一)真实、合法、有效。

押品真实存在,法律权属清晰,抵质押权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流动、保值、安全。

押品具备变现能力,便于进行有效的价值管理,便于进行妥善的监控或保管。

第二章 业务流程与押品管理要求第六条 抵质押担保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全流程,主要包括:(一)贷前:押品调查、估值和审查、合同签订、押品查验和法律手续的落实、押品保险;(二)贷后:押品移交、保管、检查与核查、价值监控、风险信息处理、变更和释放、押品处置等。

第七条 押品准入管理。

作为有效押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本机构可接受的押品。

(二)权属清晰,且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确保抵押品的安全、有效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押品是指担保公司为保证债务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向担保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义务的财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所有抵押品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抵押品种类及价值评估第四条抵押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动产:车辆、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二)不动产:房屋、土地等;(三)权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五条抵押品价值评估:(一)担保公司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品进行价值评估;(二)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评估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三)评估结果应作为抵押品价值的依据。

第三章抵押品接收与保管第六条抵押品接收:(一)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抵押品接收部门,负责抵押品的接收、登记、保管等工作;(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品所有权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三)抵押品接收部门应核实抵押品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抵押品保管:(一)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抵押品保管场所,确保抵押品的安全;(二)抵押品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抵押品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抵押品保管规定,确保抵押品的安全。

第四章抵押品处置第八条抵押品处置:(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品;(二)处置抵押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抵押品价值最大化;(三)处置抵押品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退还给债务人或第三者。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抵押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抵押品安全、有效管理。

第十条抵押品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抵押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押品管理办法

押品管理办法

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押品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

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

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

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

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银行押品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可供变现的资产,以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物。

银行押品管理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进行评估、登记、监管和处理的过程。

合理的押品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银行的风险,确保押品的安全和流动性,并最大程度地提高银行的贷款回收率。

一、押品评估银行在接受押品时,首先需要对押品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押品的价值、担保物的品种和质量。

评估可以由银行的内部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将成为借款额度和借款利率的重要依据。

二、押品登记押品登记是指将押品的所有权和债权关系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以确保银行对押品的担保权益得到保护。

登记可以在不同机构进行,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三、押品监管押品监管是银行对押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防范的过程。

银行可以设立专门的押品监管部门,确保押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监管的内容包括押品的存储条件、运输过程和变现情况等。

四、押品保险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对押品进行保险,以防止押品的损失和损坏。

押品保险可以由借款人自行购买,也可以由银行代为购买。

保险费用可以作为借款的一部分支付,以确保银行在出现押品损失时的补偿。

五、押品变现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贷款违约时,银行可以通过变现押品来偿还债务。

押品变现的方式包括拍卖、出售、租赁等,银行可以根据押品的市场行情和风险偏好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六、不良押品处理对于出现不良押品的情况,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可以包括卖出、抵销债务、与借款人协商等等。

银行需要及时处理不良押品,以避免不良押品对整体资产质量造成影响。

七、押品管理制度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押品管理制度,明确押品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以确保押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押品管理制度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确保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综上所述,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是银行风险控制和贷款回收的重要保证。

抵押货物入库现场管理制度

抵押货物入库现场管理制度

抵押货物入库现场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抵押货物入库的操作流程,提高抵押物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贷款风险的控制,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行抵押物入库的场所和人员。

三、责任部门和人员1. 押品入库管理部门:负责押品入库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抵押物的存放、管理和监控。

负责填写押品入库记录,办理押品入库手续。

2. 押品入库管理员:负责具体的押品存放、管理、监控工作。

确保押品存放安全、完好。

负责按照入库记录来盘点押品。

对于异常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押品入库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对押品进行风险评估。

四、抵押物入库流程1. 收到抵押物时,由抵押品入库管理员进行签收,并对抵押物进行初步检查。

2. 检查抵押物的完整性和数量,并填写押品入库记录。

3. 根据押品入库记录,将抵押物存放在指定的货物仓库中。

并对其进行编号和标记。

4. 进行质量和数量的定期检查,并填写押品存放记录。

五、押品入库管理制度1. 押品入库管理流程(1)接收:当押品到达仓库时,由入库管理部门进行认真核对押品的真实性、数量、质量等,真实填写和保存完整的信息。

(2)入库: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押品存放入库,登记入库记录。

(3)存放:将押品存放到指定的位置,进行标识。

根据不同的押品性质和使用场景,合理布局存放位置。

2. 押品安全管理(1)保管:对押品实行严密的保管,保证押品的完整和安全性。

(2)检查:定期对押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处理。

(3)清点:定期对押品进行清点核实,填写清点记录。

3. 押品管理标准(1)标识:对入库的押品进行编号标识,保证能够迅速找到对应的押品。

(2)存档:将所有押品入库记录进行存档管理,方便日后查询和资料审计。

(3)分级管理:根据押品的不同情况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措施。

六、押品出库管理1. 出库申请:出库申请应由贷款管理部门提出,经押品入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库。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 2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2(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

保管部门是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

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

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

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账实分离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4、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22]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某某(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

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

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

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

第五条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

抵质押品管理制度

抵质押品管理制度

抵质押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抵质押品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抵押贷款的借款质量,特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抵押贷款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工作。

三、抵质押品的种类公司所接受的抵质押品应具有以下性质:为易变现物资;具有较高的价值;有稳定的交易市场。

四、抵质押品的评估标准公司应根据抵押物种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抵质押品价值准确、真实。

五、抵质押品的登记和保管1. 抵质押品应当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并在特定的地点进行保管。

2. 抵质押品的登记应包括抵质押品的基本情况、数量、规格、价值等重要信息。

3. 抵质押品的保管应符合公司的安全标准,确保抵质押品不受损失或损坏。

六、抵质押品的监管和检查1. 公司应对抵质押品实施定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抵质押品的数量和价值不发生变化。

2. 如有异常情况发现,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七、抵质押品的变现1. 抵质押品的变现应符合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才能进行。

2. 变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确保抵质押品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

八、抵质押品管理的风险控制1. 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抵质押品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2. 对于出现风险事件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

九、抵质押品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更新1. 公司应不断完善抵质押品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随着市场和业务的发展,公司应及时更新抵质押品管理制度,保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制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抵质押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公司的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所帮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稳定发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押品管理办法

押品管理办法

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押品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

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

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四)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核对出库通知书的相关要素与入库通知书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

抵押品财务管理方案

抵押品财务管理方案

抵押品财务管理方案抵押品是指由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通过抵押品可以降低贷款风险。

然而,抵押品也需要得到正确管理才能确保贷方的资产安全和借方的负担。

因此,本文将介绍一种抵押品财务管理方案,以确保抵押品的有效管理。

1. 定义抵押品在开始管理抵押品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抵押品的定义。

抵押品通常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金融资产,其拥有者是借款人。

在借贷协议中,贷方会基于借款人的信用和抵押品的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因此,抵押品的价值越高,贷款人的风险就越小。

2. 抵押品资料归档首先,确保所有抵押品的资料都要归档。

这些资料包括抵押合同、抵押品估值、抵押品产权证书、抵押品拍卖公告等。

这些资料的归档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者实体文档的方式,以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3. 抵押品估值抵押品估值是抵押品贷款的重要依据,需要确保抵押品价值的准确性以及市场价值的变化。

因此,我们可以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来评估抵押品的价值,以便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4. 抵押品保险抵押品保险可以帮助保障抵押品的安全,为贷方提供更高的保障。

在确定抵押品的价值后,贷方可以选择投保抵押品保险,以确保抵押品在意外情况下得到保障。

同时,投保抵押品保险还可以降低借款人在意外情况下的经济风险。

5. 抵押品维修和管理在贷款期间,借款人需要对抵押品进行维修和管理。

借款人应该承担抵押品维修和管理的费用,以确保抵押品的价值不受损害。

贷方也应该定期检查抵押品的状态,确保抵押品的价值得到维护。

6. 抵押品拍卖和处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贷款人需要将抵押品转变为现金以保护自身利益。

这时,贷款人可以选择拍卖抵押品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抵押品。

在执行抵押品的处理程序前,贷方需要与借方进行沟通,以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并得到借款人的同意。

结论抵押品财务管理方案可以确保抵押品的安全,提高贷款风险控制的效果。

在管理抵押品时,所有资料都需要归档,并定期检查抵押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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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司指定专户或偿还我司债权。

(三)状态。

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 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四)价值。

不仅要查看帐面价值的变化,而且要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

(五)变现能力。

要了解市场,尤其是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分析抵押物变现的可能性,在现有市场环境下, 能变现多少,将来趋势如何。

(六)保险。

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有无赔偿,我司是否受偿。

抵押品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存入我司指定的帐户。

抵押品灭失后,我司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授信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八条抵押品价值管理(一)会计部门依据抵押品入库通知书中标明的抵押物入帐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二)抵押价值重估.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要定期委托我司指定评估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对重估价值变动的,须将重估价值书面通知经营单位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此对抵押物的入帐价值进行相应调查。

1、土地使用权:至少每两年一次;2、房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抵押品至少每年一次(对按揭等按月或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抵押品除外)。

(三)各类房屋、厂房、商铺、交通运输工具及易燃、易潮、易变质的其他抵押物原则上进行保险。

1、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2、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3、我司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4、保险单的正本及批单应交付我司保管;5、投保总值应不低于抵押物对应的信贷业务金额;6、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险种已办妥。

第三章质押品管理第九条质押品必须由我司或我司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由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质押品必须是不适宜由我司直接管理或我司不具有直接管理能力的质押品;我司在指定质押品管理机构前,必须与该指定机构签定相关监管或保管协议。

第十条根据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资质不同,对质押品的检查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质押权利。

第十一条对质押品的检查、要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股份。

通过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股份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质押股份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二)股票。

随时掌握股票市价波动情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分析股票价格变化趋势,评价质押股票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重点查看利率、汇率变化情况,发行人实力与信誉,质押物市场交易情况,评价质押物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质押物是否依然存在。

(四)公路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权。

重点查看有无影响收费权效力的政策性因素、收费标准有无变化,比较检查期内实际收费水平与预期收费水平的差异;评价收费权担保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质押物价值管理(一)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岗人员对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债券、股票、黄金、铂金等质押物进行逐日监测。

(二)对动产、仓单、提货单等商品或代表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凭证质押的,应按周监测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对可以取得每日商品价格的交所仓单,应逐日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

(三)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监测结果,测算质押物综合价值,对不能完全覆盖我司贷款本息的,或质押率超过我司规定要求的,应通知客户经理要求客户追加担保品或调整压缩授信额度。

(四)对存货、提单等商品或代表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凭证质押的,应根据商品的物理特性等具体情况,要求客户办理财产保险,具体要求同抵押物部门。

第四章凭证管理第十三条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权利凭证等由风险管理部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会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部委托,按照我司有关制定规定,负责对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权利凭证等进行实物保管和帐务核算。

会计部门必须根据〈〈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对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的权利凭证等,会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盘库核对,确保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第十六条抵(质)押品入库管理。

档案管理员接到放款审核岗提交的抵(质)押品及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后的当日,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填制入库通知书,交放款主管审核并签字。

(二)入库通知书上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将入库通知单、抵(质)押品凭证提交到会计部门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入库,并取得会计部门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的《代保管抵(质)押品凭证收据》,并设立专夹保管。

(三)档案管理员要根据代保管收据登记《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一)客户经理提交的《抵(质)押品凭证出库审批书》(须经客户经理主管审核并签字。

(二)档案管理员应审核还款证,与放款台帐和抵(质)押品台帐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

(三)抵(质)押人应在其持有的代保管收据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如抵(质)押人为个人,应签字并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对代保管收据遗失的,抵(质)押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由客户经理及客户经理主管签字确认。

(四)应严格核对出库审批书诉相关要素与代保管收据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

审核无误后,在代保管收据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

(五)还款凭证、代保管收据以及出库审批书应提交放款主管审批。

凭放款主管签署“同意出库”意见的审批书制作出库通知书,经放款主管审批后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

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会计部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

(六)由会计部门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出库,档案管理员取回相应抵(质)押品凭证,交客户经理并在《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附件5)上签收,根据出库通知书登记抵(质)押品台帐。

第十八条抵(质)押品临时出入库管理(一)办理临时出库限于以下情况:(1)在不变更抵(质)押物进行借新还旧时需先进行新贷款的抵(质)押登记;(2)在同一抵押物项下已部分还款需部分释放抵押物;(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到期前办理托收手续的;(4)定期存单质押需支取利息的;(5)土地质换成在建工程的,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成后需转为房产抵押的;(6)抵(质)押人更名需对抵(质)押凭证进行更名的;(7)抵押物行政归属管理部门要求变更权证等有关手续的;(8)诉讼或仲裁需要提供信贷资料的。

(二)对需要临时借用抵(质)押品凭证的,档案管理员除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审批外,还需将出库审批书提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需根据临时出库的类型,在审批意见上明确抵(质)押凭证的返还时间,原则上出库最长不得超过15天.档案管理员凭总经理签署“同意出库”意见的出库审批书办理出库手续。

(三)对临时借出的抵(质)押品凭证,应在抵(质)押品台帐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四)部分出库时, 除按照上述流程审批外,应根据部分出库审批文件对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价值进行确认。

然后根据确认的价值在抵(质)押品登记台帐上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对已入库的抵(质)押品,应按月与会计部门低保管登记簿进行核对。

(一)抵(质)押品台帐应与代保管登记簿余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无误的,在抵(质)押品台帐备注栏注明“核对无误”。

(二)核对后存在误差的,应依据代保管收据与出库通知书逐笔核对抵(质)押品台帐内容,找出原因.台帐存在错误的,应立即予以改正。

代保管登记簿存在错误的,应立即进行盘库,根据盘库结果,要求会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定期进行抵(质)押品盘库(一)会计部门将抵(质)押品的盘库纳入会计检查范围中,检查的频次如下:抵(质)押品数量在100份以下的,盘库的拆封核对率每季应达到100%。

(二)放款主管每季须与会计部门一起进行盘库。

(三)盘库结果应与抵(质)押品台帐、代保管登记簿核对,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逐笔检查。

台帐或登记簿出现差错的,应立即纠正;实物出现差错的,应立即报告放款主管,研究处置对策。

(四)盘库结果无误的,在台帐备注栏注明“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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