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申请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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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出国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统一管理和保障出国人员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的内容和应遵守的要求。

一、出国人员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出国目的和用途,我国将出国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企事业单位派遣人员2. 私人出国人员3. 学生及留学人员4. 旅游团出国人员5. 公务出国人员6. 外向投资人员不同类别的出国人员受到的管理规定和限制也有所不同。

二、出国人员申请及审批程序出国人员在申请出国之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出境目的、行程计划、关系证明等材料。

2. 相关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出国目的,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

3. 审批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程序。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材料,并配合部门的审核工作。

三、出国人员的权益保障为保障出国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措施:1. 人身安全保障:出国人员在境外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人身安全保障,如受到伤害或侵害可以寻求当地法律保护。

2. 经济权益保障:出国人员在境外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经济权益保障,如工资、福利待遇等。

3. 法律援助:出国人员在境外遇到法律纠纷或犯罪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出国人员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向相关机构反映和求助。

四、出国人员行为规范出国人员在境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当地法律:出国人员应当遵守前往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 尊重当地习俗:出国人员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干涉当地内政。

3. 文明出行:出国人员应当文明出行,不损害我国形象。

4. 安全预防:出国人员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五、出国人员管理责任出国人员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机构和部门负责:1. 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登记和监督出国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一篇就够)公司企业微信审批管理办法完整版

(一篇就够)公司企业微信审批管理办法完整版

公司企业微信审批管理办法
一、审批管理
1. 企业微信审批应遵循公司规定的流程,确保审批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企业微信审批应遵循公司规定的权限和职责,确保审批的准确性和效率。

3. 企业微信审批应遵循公司规定的审批时限,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审批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通过企业微信发起审批申请,填写审批表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审批人收到审批申请后,应核对申请人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审批:审批人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审
批,并做出审批决定。

4. 反馈:审批人应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保存相关审批记录。

三、审批权限和职责
1. 审批人应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和职责,能够审批相应的申请。

2. 审批人应遵循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时限,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3. 审批人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确保审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审批记录和保存
1. 审批记录应包括审批人的姓名、职位、审批时间、审批结果等信息。

2. 审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审计。

3. 审批记录应遵循公司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公司企业微信审批管理办法的示例,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1.引言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和赔偿。

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需要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审批管理制度,以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保证公司业务的合规运作。

本文旨在介绍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优化该制度。

2.保险公司理赔申请流程概述保险公司理赔申请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材料提交、初审、复核、核赔、支付赔款等。

在这些步骤中,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执行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以保证操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3.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政策3.1 申请材料要求保险公司应设定明确的申请材料要求,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损失证明、申请书、身份证明等必要文件。

保险公司要明确告知客户提供的材料要求,以便客户能够准确、完整地提交申请。

3.2 初审环节初审环节是对理赔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旨在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等,提高初审效率,并在必要时进行随机抽查。

3.3 复核环节复核环节是对初审通过的理赔申请材料的进一步审核,避免因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误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错误批准。

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复核团队,并建立复核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复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4 核赔环节核赔环节是对通过初审和复核的理赔申请进行核查和赔付决策的阶段。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核赔小组,由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保单的一致性,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付金额的决定。

3.5 赔款支付环节赔款支付环节是核赔通过后,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客户的环节。

保险公司应确保赔款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借助电子支付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支付效率。

4.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4.1 引入科技手段保险公司可以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审批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可以建立智能化的初审系统,自动识别申请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加速初审环节。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XX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窗口设在XX 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XX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公司证明涵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涵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涵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统一公司证明函的格式与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结合公司实际运营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以期达到有效管理与使用证明函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需要对外出具证明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在职证明、业绩证明、授权书等各类证明文件。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证明函的申请接收、审核及存档工作,确保证明函的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2. 法务部门:负责对证明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核实证明函所需证明的事项,并对真实性负责。

4. 财务部:在涉及财务信息的证明函中,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并参与审核。

四、操作流程1. 申请人需填写《证明函申请表》,明确申请理由、用途及所需证明内容。

2. 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3. 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表内容起草证明函,并提交给法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4. 法务部门审查无误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最终审批并加盖公司公章。

5. 人力资源部将审批后的证明函正式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领取。

五、注意事项1. 证明函的内容必须基于事实,不得有虚假陈述。

2. 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公司证明函。

3. 证明函的存档应做到归档整齐,便于查询和追溯。

4. 对于特殊或敏感内容的证明函,需由高层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出具。

六、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并公布。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五)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和床位规模;(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二)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三)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资质证明;(四)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最新工程资料审批制度范本

最新工程资料审批制度范本

最新工程资料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资料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审批范围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等。

2. 审批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章审批程序1. 工程资料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对于需进行复审的工程资料,必须先经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复审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初审:由工程资料审批机构受理工程资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资料进行初审合格;(2)复审:初审合格后,进入复审环节,由专家组对工程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确认。

2. 所有审批过程均应有书面记录,并在审批过程中记录审批意见和要点。

第四章审批方式1. 审批方式包括正式审批和加急审批两种方式。

正式审批适用于普通工程资料审批,加急审批适用于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审批的工程资料。

2. 加急审批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时间紧迫、市政治需要、突发事件等。

第五章审批原则1. 审批原则应当是依法审批、公正审批、透明审批、高效审批。

2. 审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和政策,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充分保障审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审批机构1. 工程资料审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监理单位等。

2. 审批机构应当成立审批专家组,确保审批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七章审批人员1.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2. 审批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接受培训,提升审批水平和质量。

第八章审批结果1. 审批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并及时通知申请方。

2. 对于初审合格的工程资料,应当给予复审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1. 对于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2. 建立审批工作的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确保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以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证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服务为本,保障需求。

第二章证件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三)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由单位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等证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三)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由单位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等证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出国(境)的,可先行办理临时护照、签证等证件,并在事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证件使用与保管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应妥善保管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变造。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归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签证等证件交还单位。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归来后,应及时将护照、签证等证件交还单位。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由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二)将护照、签证等证件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三)在国外从事违法活动的;(四)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出入境证件的。

出门证管理规定

出门证管理规定

出门证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出门证管理工作,确保企业人员出入安全,保护企业利益。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企业办公区域或外出执行公务的人员。

2. 管理标准2.1 出门证的申请和审批2.1.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企业员工,并且具备外出执行公务的合法事由。

•申请人必须完整填写《出门证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1.2 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出门证申请,同时提交《出门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确认申请人的合法事由,并签署同意意见。

3.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申请材料提交给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审批。

4.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出门证发放给申请人。

2.1.3 申请材料•《出门证申请表》:包含申请人姓名、职位、出门事由、出门时长等信息。

•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证明材料,如会议邀请函、出差计划等。

2.2 出门证的使用和保管2.2.1 使用范围•出门证仅限于申请人所注明的事由和时间范围内使用。

•出门证仅限于进入所注明的区域,并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区域。

2.2.2 保管责任•出门证的持有人对其出门证负有保管责任,不得私自将出门证交给他人使用。

•出门证不得复印、涂改或其他损坏。

2.2.3 丢失和遗失报告•出门证丢失或遗失,持有人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报告,同时向企业法务部门申请补发。

•对于频繁丢失或遗失出门证的情况,企业法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2.3 出门证的归还和注销2.3.1 归还要求•出门证过期或申请人回到企业后,应立即归还出门证给企业法务部门。

2.3.2 未归还的处理•未归还出门证的,将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记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未归还的出门证将被视为遗失,持有人将需要重新申请出门证。

2.3.3 出门证的注销•在以下情况下,企业法务部门有权对出门证进行注销:–出门证过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出门证存在涂改、私用或不当使用等违规行为。

资金审批制度

资金审批制度

资金审批制度1. 引言资金审批制度是指组织内部针对各类资金支出进行审批的规范性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

本文将介绍资金审批制度的流程、责任人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2. 资金审批流程资金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批、执行和归档四个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2.1 申请环节申请人信息申请金额资金用途相关材料(如采购清单、合同等)2.2 审批环节审批环节是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的关键环节。

上级审批人需要仔细审核申请内容,包括核实申请金额是否合理、资金是否符合公司政策等。

审批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

2.3 执行环节执行环节是指在资金批准后,相应的财务人员进行资金划拨和记录。

财务人员根据批准的资金申请,将相应的款项划拨给申请人,并记录到财务系统中。

执行环节需要严格遵循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4 归档环节归档环节是将已执行的资金申请进行归档保存。

归档内容应包括资金申请表、相关的审批记录、资金划拨凭证等。

归档的目的是记录和备份资金支出的过程,以备将来审计或查阅。

3. 责任人及权限申请人:负责填写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给上级审批人。

申请人应按照制度要求填写真实准确的申请内容,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级审批人:负责审核申请内容并决定是否批准。

上级审批人应了解公司的财务政策,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合理判断。

财务人员:负责执行资金划拨和记录。

财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熟悉财务管理系统,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资金划拨和记录的操作。

4.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申请资金,不得随意决定资金的使用和支出。

上级审批人应独立、客观地审批申请,不能受到个人关系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财务人员在执行资金划拨和记录时,应仔细核对资金的数目和账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办法要点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办法要点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报销程序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财务管理的原则、内容、组织、范畴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及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资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内容: 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项管理。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本部门工作实际,执行此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按照局党组对班子成员分工,本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

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

本局内部设置计财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全局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根据本局工作实际,为进一步理顺局内部科室财务管理及加强局属二级会计单位核算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本局财务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由计财科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结算中心财会基础管理、审批、报销制度第五条财会基础管理:局属各部门财务事项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统一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往来港澳通⾏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作规范对于往来港澳通⾏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作规范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受理⼯作(⼀)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申请赴⾹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证和逗留签注,在⾹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1、探亲。

探望在⾹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母或者配偶的⽗母,⼦⼥,兄弟姐妹。

申请⼈的配偶、⼦⼥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商户经营者赴⾹港或者澳门商务。

报告单签字权审批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报告单签字权审批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报告单签字权审批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报告单签字权审批是组织机构内重要的管理流程之一,其目的是确保报告单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

为了规范和优化报告单签字权审批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制定一套完善的报告单签字权审批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制度目标本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确保报告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三、制度内容1. 审批权限的分配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合理分配报告单的签字审批权限。

通过责任清晰的权限分配,确保报告单在流转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 签字审批流程(1)填写报告单填写报告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写报告单的内容和相关信息。

(2)初步审批报告单的初步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告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告单填写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复核审批经过初步审批的报告单,需由上级主管或专业审批人员进行复核审批。

复核审批的目的是确保报告单内容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4)最终审批经过复核审批的报告单,由最终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

最终审批的目的是确保报告单的整体完整性和合规性。

3. 签字审批要求(1)签字审批应由具有相应职权和资质的人员进行。

(2)签字应明确表明审批人的姓名、职位、日期和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签字人应对报告单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如发现错误或问题,应即刻停止签字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纠正。

4. 授权管理(1)签字权应严格按照职责岗位划分,不得擅自更改和滥用签字权。

(2)签字审批权限的分配和调整,应经过本人申请和上级审批,并及时更新相关的签字权管理记录。

(3)离职或调职的员工应立即收回其签字权限,并进行相应的签字权转移或撤销。

5. 监督与检查(1)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签字审批流程的有效执行和管理。

(2)定期对签字权限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3)对于违反签字审批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和有效性。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学校书面请假审批管理规定

学校书面请假审批管理规定

学校书面请假审批管理规定在学校管理中,请假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况。

因各种原因,学生可能需要缺课一段时间。

为了规范请假行为,提高请假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很多学校都制定了书面请假审批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学校书面请假审批管理规定。

1.请假手续的要求学校书面请假审批管理规定首先要求学生需要填写一份请假申请表,详细说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日期以及联系方式等。

此外,许多学校还要求请假事由必须合理、充分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请假理由真实可信,同时也能够保护学生的请假权益。

2.请假审批流程学校书面请假审批管理规定规定了请假审批的流程。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将填写好的请假申请表交给班主任或相关管理人员。

然后,经过初步审批通过后,申请表会交由更高一级的教务处或学校行政部门审批。

最后,学生会收到书面请假审批结果的通知。

3.请假事由和请假天数的规定为了避免滥用请假权益,学校规定了请假事由和请假天数的具体规定。

常见的请假事由有病假、家庭事由、参加比赛或其他学术活动等。

每个学生通常每学期有一定的请假天数限制,超过限制的请假将需要更严格的审批。

学校通过明确规定请假事由和请假天数的范围,有助于提高请假审批的效率。

4.请假材料的准备一些特殊情况下,学生需要提供与请假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例如,如果是因病请假,学生需提供医生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如果是参加学术活动,请提供邀请函或参赛通知等。

这样的要求旨在确保请假理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滥用请假权益。

5.请假期间的补课安排为了减少请假给学习带来的影响,学校的书面请假审批管理规定通常会要求学生提前与班主任或教师协商好请假期间的补课安排。

这样,学生在返校后可以及时跟上进度,避免因请假而造成的学业落后。

6.请假无法遵循规定的处理如果学生未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请假,或者请假事由不合理,学校通常会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可能会有迟到记录、扣分等处罚。

这样的惩罚旨在提醒学生遵守请假规定,并且重视学校的教学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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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申请审批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员工个人向公司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明确申请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证明材料的类别
证明材料等应为员工本人办理必要事务之用,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证明材料的类别通常包括报考及申请考试资格(学位)表单、贷款在职收入证明、出国旅行在职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收入证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政审证明、政审函调信、亲属关系证明、实习证明及其他公司可以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三、证明材料的办理流程
公司员工因办理个人事务需要,向公司申请出具证明等用印材料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为员工办理。

员工先填写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材料登记表》,写明用途、责任者、用印名称等详细内容,再由人力资源部专人在OA系统上进行申请,经部门总经理及总裁签批后,送办公室用印。

员工申请证明材料时应做如下准备:
四、出具证明材料的其他规定事项
1、公司仅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填写并出具证明材料。

2、用印材料若有规定的制式文本,员工需提供制式文本并填写完整。

3、关于员工工作情况及薪酬方面的证明材料,除非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加盖公司公章,原则上加盖人事劳资公章。

4、公司规定信用卡收入证明每名员工只可以申请两次。

5、人力资源部须在收入证明下方写明:此证明仅用于员工办理(何种业务)之用,且仅作为该员工的收入证明,不作为本公司为其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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