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别word参考模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1. 引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相互影响,共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并对其作用和相互影响进行详细阐述。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义和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区域或国家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的规划。
其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考虑了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通过科学的规划手段和方法,确定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 城市规划的定义和目标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发展进行有序、统一和综合的规划,以实现城市的良好居住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城市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内容。
其目标是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可达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1)相互影响与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它确定了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城市规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土地利用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筑物的布局、道路的规划、绿地的设置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了城市规划的基本框架,而城市规划则在此框架内进行具体的规划设计,二者相互影响与协调。
(2)统筹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共同致力于统筹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城市规划则进一步细化土地利用,通过规划建设基础设施、优化交通网络、保护生态环境等手段,提高城市的发展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3)保护环境和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都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过程中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城市规划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划绿地、湿地、生态廊道等,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土地利用规划及与城规协调对比分析
三、“两规”协调展望
3.5完善规划体系
加强各部门沟通 两规的实施对于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 都有影响。因此规划编制时应该综合考虑相关部门 的建议。在规划编制期间,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 定期召集各个单位对规划进行审核,充分吸收各个 部门的经验和建议,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 形成相协调的科学规划成果。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 部门尤其应该加强交流沟通,为规划的协调做出共
同的努力。
三、“两规”协调展望
3.5完善规划体系
建立监察机构 建议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有关主管部门牵 头,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构建系统的监督检 查机制,重点研究两规的规划内容、各项指标等的 科学性、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两规在实施过程中, 各自的目标都可以顺利达成,不产生相互牵制、难 以落实的情况。强有力的监察手段还可以避免规划 盲目贪图发展和资源滥用,促进城市和土地的科学 可持续发展。
二、“两规”差异比较
2.2规划范围和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对全 部土地进行数量上的规划,不涉及具体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规划,划定
规划区,规划区与行政边界不吻合。规划内容涉及建
设用地、绿化等的具体布局和设计的分类和布局。 比较:城市用地是土地利用中的一部分,两者 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
市规划----避免“高难 度动作”
//与//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建设布局、运行安排
体规划
“编制时就做好衔
服从“土规”;
接”
规模控制//与//细
部定点
家多的占先
二、“两规”差异比较
2.1指导思想 2.2规划范围与内容 2.3编制思路 2.4管理体系 2.5编制规范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研究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研究摘要:本文分析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初步梳理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重要性和基础。
最后以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强调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
随着人口规模显著地扩大和增加,城市用地规模也将持续增加,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难以避免。
为了加强可持续发展,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辩证地看待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使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良性的互动。
一、两种规划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经法律授权编制的规划,也都是中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城市地区的经济指标,因此主要是对城市地区的用地类型进行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以及发展性质;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强调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所以主要是针对耕地资源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
目前,针对城市总体规划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两个法律在法律上的地位属于所谓的平行法律关系[1]。
城市总体规划应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也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二、两种规划协调问题(一)两种规划的规划范围不同城市总体规划侧重调整的是城市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并不是一个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以及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对一定区域范围内全部的土地利用所作的长期性的、战略性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一、引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土地利用进行宏观、系统、全面的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等内容。
而城市规划则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内部的空间布局、建设用地分区以及城市发展的各项规划进行具体规划和设计。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1. 相互依赖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它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空间布局和用地要求等基本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为城市规划的制定提供了方向和指导,为城市规划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规划提供基本框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的总体布局、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为城市规划的具体设计提供了基本框架。
城市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城市内部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分区。
3. 城市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实施手段城市规划通过具体的规划和设计,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手段和措施。
城市规划通过制定详细的用地规划、建筑设计和交通规划等,实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
4. 相互协调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需要相互协调,确保各项规划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的要求和目标,而城市规划也需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适应,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实践案例1.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北京市的总体空间布局和用地要求,包括城市功能分区、生态保护区和农林用地等。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进行了城市规划,制定了详细的用地规划、建筑设计和交通规划等,实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
2. 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上海市的总体空间布局和用地要求,包括城市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和生态保护等。
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
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作者:穆昕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20年第07期我国人口众多,但后备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矛盾尤为突出。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未来重点发展城镇势必会占用耕地,而土地的供需矛盾也会更加尖锐。
同时,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土地问题已然成为社会上广受关注的一大社会经济问题。
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的两大重要规划(以下简称两规),致力于解决城镇规模增加耕地持续减少的矛盾,这也是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1、两项规划的区别及其关系(1)从内容分析城镇总体规划涉及的内容大多与城镇建设有关,像是基础设施建设,基于城市性质、功能、人口等因素确定城市的规模及其他的方面的建设。
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则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土地实际情况确定利用的目标任务,并在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未来变化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平衡各地的用地需求,追求整体的健康发展。
从两规内容看,二者的关系实际上是规划与建设、土地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再去安排城市的各项建设,这也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
(2)从对象和范围分析土地是两规的主要规划对象,但是城镇规划主要以城镇土地为规划对象,是以城镇土地组合为空间形态的城市规划区;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基于保持人地平衡,合理分配土地资源,确定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范围比较广,城镇建设用地、农村用地和尚未利用的土地都包括在内了。
从空间范围上来看,可将城镇总体规划划分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二者是点与面、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3)从目标和任务分析城镇总体规划是为了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发展方向和城镇规模,其目标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是辖区内的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整治与保护等,其目标是为了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实际需求下,针对现有的土地供给状况,确定规划年所要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差异性研究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差异性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于土地的利用与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的总体规划,都会具体到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配置与使用,从而实现对区域内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这当中的前者在具体工作中是对于土地用量多少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则是对土地数量进行使用多少的管理和控制,这两种具体的工作开展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至关重要。
从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开展,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流程,并且两者在技术标准与流程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在规模上进行互相协调的过程,切实使得土地的使用得到控制和合理配置。
所以,对于两者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差异性以及主要问题,要进行解决和控制,从而优化土地的利用、推动城市化的发展。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差异性消除一、两个规划之间的差异性概述(一)城市用地规模统计上的差异性对于城市用地在规模上的统计,城市主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工作主要包括对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面积统计,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是对于建成区面积的统计。
具体的城市用地的规划面积是对城市整体的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规划与配置,这当中包括预留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污染企业的安置区域等。
而对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则是仅对已经建设完成的土地的确定。
因此对于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规划的分类体系不同。
尽管两者都有相应的国家规定和标准控制其具体工作的开展,但最终仍是由于两者之间在分类体系方面的不同,导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以此使得具体的规划工作无法进行统一协调。
(二)城市用地规模预测的差异性在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和规划的人均用地建设指标作用于最终的城市用地规模。
这当中两个规划使用的城市的人口统计数据、预测期限以及预测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进而导致城市的土地利用规模预测结果出现差异。
分析以往人口普查数据,城镇居住人口指的是居住在城镇当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区别与联系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区别与联系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定义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
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土地利用规划。
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全国、省、市、县和乡5级规划。
主要任务解决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空间布局等问题,重点是对城市发展建设用地的安排布置在研究土地利用现状上,预测区域土地供给与需求量,提出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协调与平衡各部门、各业用地需求,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侧重点以定性、定位为基础的土地利用整体空间规划,它除了要分析确定城镇用地范围、规模外,立足于区域远景发展,除了分析城镇用地的合理规模及范围外,还侧重对城镇用地和其他类用地之间的综合平衡、土地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更侧重对城市内部各类用地进行优化调整、合理配置,注重城市土地利用的整体效果。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于城市规划。
利用结构的优化及配置,更注重区域的整体性,强调自然资源的保护、各业的协调、生态环境的平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把城镇作为一个点放入区域中与其他各业用地进行综合研究。
范围内容较多,范围宽内容相对少共同内容城市的土地利用城市的土地利用国家行政层面区域与城市规划(住建系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系统)注:发改委主导的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大区域规划》五年规划、土地规划、区域与城市规划》专业规划。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摘要:当前时期,国内城市的发展速度是较快的,这就使得土地资源变得越发紧张。
在对土地资源予以利用时,必须要保证规划是十分科学的,并和城市长期发展战略相符合。
城市规划更是必须立足于现代城市基础建设的更高水平,但总的来说,它仍然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发展的一部分,是为了真正实现国土资源的完全可持续利用规划。
对此,本文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入手,分析了上述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并在此前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政策建议,以确保城市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率有大幅提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关系引言伴随城市化建设逐渐推进,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提高,且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的焦点。
为了能科学运用土地资源和最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要合理利用两个规划,要坚持以节约土地资源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为主,这有利于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所以,我们一定要提升思想认识,积极革新观念,综合统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逐步呈现互利共赢的局面,从而实现我国城市繁荣发展。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资源在人口、资源、环境中占主导地位,土地的持续利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
针对城市土地利用,通过其用途和地租的关系,把商业、居住、工业等各类用地合理安排,满足人们的需求。
从经济关系分析土地利用率,解决了土地限制和土地需求间产生的问题,从中获取土地产品来满足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三个效益的协调。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是一个资源配置问题,它还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发展有关。
因此,可以从土地利用率和资源配置两方面入手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异同2.1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别①两者规划范围不同。
城市规划的对象是以城市区域为主体,一般都是包括主城区的规划及附近开发区的规划,它无法囊括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规划内容,对于所属城市的农村经济发展,不在城市规划的范围内。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比较和协调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比较和协调分析作者:赵万梅来源:《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2015年第06期摘要:“两规”在编制思路、规划范围、人口统计口径和土地分类体系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两规”在实施过程中诸多方面难以协调。
本文就“两规”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协调分析,并给出了祁连县“两规”协调实例。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比较;协调前言我国现行的规划种类众多,由于受专业限制、价值取向或者沟通不畅等因素的影响,规划之间存在多种差异,譬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两规”都以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作用重大。
但是,由于在编制思路、规划范围、人口统计口径和土地分类体系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两规”在许多方面难以协调。
然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成熟、严谨的规划,“两规”在某种程度上要为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保驾护航。
因此,“两规”在实施中必须要进行衔接和协调。
1“两规”概述1.1城市总体规划为了指导城市有序发展并提高城市的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编制城市规划,几经发展和完善,于1989 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城市规划法》,从此,我国城市规划事业走进法律时代。
2007 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废止了此前的《城市规划法》。
城市总体规划是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和现状特点,并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更快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科学使用城市土地,规划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时间内的安排和部署。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是指人类为了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对土地资源进行长期的或周期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规划内,根据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别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
关于这两个规划的关系,早在1989 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近年来,国家出于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了两个规划要相互协调的问题,即“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国发[1996]18 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发[1997]11 号文);可见,国家对于两个规划的工作均高度重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也要求这两个规划相互协调,而这两个规划的有何异同点?主要分歧在哪里?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一)两个规划的成熟程度不一样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
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 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 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 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 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异同分析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异同分析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两个不同的规划范畴,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关联。
这篇文章将会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异同分析。
一、概念不同城市规划是指在空间上对城市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包括城市结构、城市功能、城市环境、城市交通、城市社会等方面的规划。
它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城市发展的战略规划、城市的美观和人们生活的舒适,并维持城市正常运行的秩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指在空间上对某个地区的土地进行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的类型、配置、水平、分布、结构等方面的规划。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范围不同城市规划是针对城市整体进行的规划,其范围涉及城市内部各类设施、建筑、交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规划,因此城市规划需要同时考虑城市内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关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针对某个地区的土地进行的规划,其范围主要涉及土地利用的类型、配置、分配等方面的规划,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加局限性。
此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很多时候都需要具体化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因为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密不可分。
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城市发展的战略规划、人民生活的舒适和城市经济的繁荣等目的,帮助城市实现良好的生长和繁荣。
四、规划内容异同城市规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结构、城市规划、城市环境、城市交通、城市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规划。
具体的规划内容一般会依据不同城市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来进行规划,不同城市的规划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引言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两个规划体系,二者之间密切相关,相互影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划,而城市规划则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规划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一、规划目标的一致性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共同目标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城市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城市规划则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生活环境。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城市规划则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生活环境。
1.3 二者的规划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内容的协调性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内容是相互协调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等内容,主要涉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等方面。
城市规划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内容,主要涉及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方面。
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了城市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城市规划则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的,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2.3 二者的规划内容是协调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摘要:现代社会进步飞快的发展,人口大量的融入城市,城市化进程加剧,在城市化背景下,为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创新全新模式。
在规划城市土地资源时,需基于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范围,将区域环境展开合理优化,并且完成环境设计,为实现城市土地整体性能,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规划,满足城市现代化发展需求。
城市化过程中,空间规划、地理信息系统一起协调,相关的地理分布数据用于数据集成和核融合处理。
对此,本文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入手,分析了上述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并在此前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政策建议。
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发展引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的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长,土地的供需矛盾不断凸显。
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能够促进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化建设。
这就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协调和衔接,珍惜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在协调经济发展、人口发展和环境发展时,土地资源有着主导作用。
在城市建设推进期间,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对提升城市建设质量,满足城市建设需求,实现城市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浪潮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国家各项改革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城市土地利用,通过协调地租和用途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等各类用地合理安排,满足人们的需求。
本文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解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满足土地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最终得到的结果是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城市土地资源的规划与利用,当前,已经不再是配置资源的问题,更是与当前城市建设和市民工作生活水平相协调的问题。
所以,在城市土地资源的规划与利用时,须立足于资源配置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两个角度。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异同分析-城市规划论文-土木建筑论文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异同分析-城市规划论文-土木建筑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土地利用规划论文专业推荐10篇之第八篇: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异同分析摘要: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向来是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相关案例显示,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规划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一致性,同时在另一方面又存在显着的差异。
对其中的相似点加以利用,能够实现两者的协调配合,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利用都有积极意义。
进行实际操作时,可以从对技术规范性、编制工作的合理性为切入点,对两者之间的异同点展开详细深入的剖析,以便为国土空间的编制规划提供有效指导。
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协调发展;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比较丰富。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同时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特征,使得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城市规划建设从一定程度上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而土地资源的配置又属于城市规划建设中的一部分,两者之间的关联十分密切。
为了实现两者的协调配合,对具体的协调性进行研究分析是很有必要的,能够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提供理论指导,形成两者相辅相成的和谐局面。
1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异同城市规划建设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形象的构建、各项社会建设的规划管理以及发展路线的确立等。
而土地资源作为一项基础资源,显然也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范畴内。
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对于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对土地进行总体规划,指的是在遵循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考虑到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以及发展,对某区域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的过程。
同时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原则,兼顾当地的实际情况,例如经济水平、社会背景以及生态环境等,为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理提供优良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相似之点在于:首先,两者都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摘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中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两个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土地资源支持,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则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具体空间布局,实现土地利用的落地和实施。
通过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城市的高效、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关系引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相互关联且相互依赖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了土地资源的基础数据和政策支持,通过确定不同类型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为城市规划提供了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则进一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细化和具体空间布局,通过确定城市用地结构、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划,将土地利用规划转化为城市发展的实际指导。
由于城市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以为城市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需求;而城市总体规划则将土地利用转化为具体的城市发展实践,通过科学的空间布局来提高城市的效益和生态环境。
然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也存在挑战和矛盾。
例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能会受到城市发展的压力和利益冲突的影响,导致规划无法完全实施。
同时,城市总体规划也需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为了有效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需要加强规划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确保规划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通过有效的协调和整合,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概述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为了科学、合理地配置和管理土地资源而进行的一项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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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
关于这两个规划的关系,早在1989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近年来,国家出于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了两个规划要相互协调的问题,即“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国发[1996]18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1997]11号文);可见,国家对于两个规划的工作均高度重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也要求这两个规划相互协调,而这两个规划的有何异同点?主要分歧在哪里?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一)两个规划的成熟程度不一样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
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由于规划依据、方法并不成熟、且涉及的规划层次多,至今土地规划的成熟程度仍然不高。
城市规划虽然也几经波折、不尽完善,但总的来说,理论和实践均较土地规划成熟。
尤其是在1978到1988年这十年中,城市规划走过了最富有探索性的十年,理论与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进步。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1991年建设部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条文的相继出台对于城市规划工作取到了有力的推动和规范化作用。
从1980年至今,各地已按照五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修编工作。
(二)两个规划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两个规划的审批权限不一样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一点就比较含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惯例,常规理解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在上级人民政府,这样仅直辖市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地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发[1996]18号文的规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因此,对于省会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要低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二、两个规划的主要分歧在哪里目前全国范围内均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由于两个规划的依据、工作方法、出发点均存在着差异,分歧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分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分歧属于技术问题上的,另一类分歧则属于原则问题上看法不一致。
(一)技术问题上的分歧1. 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吗?现在有一种观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
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不科学的。
从规划体系上看,土地规划具有很强的宏观性和层次性;按行政区划分为全国、省、地、县、乡五级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具有同土地规划相似的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而城市规划的主体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因此城市规划也可分为全国和省级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地级、县级及建制镇级的城市规划。
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同一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前者的规划范围会更大些;因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也可以是整个城市辖区,其规划的范围就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所谓点与面之说是站不住脚的。
2. 两个规划在用地上为何难以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下面对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关于城市、建制镇、特殊用地和交通用地等关键地类的定义试作剖析。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市建制居民点,范围指建成市区的面积,不包括市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建制镇是指按国发[1984]165号文件规定建镇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镇建制的居民点,范围为建成镇区的面积,不包括镇内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特殊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以上为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的有关定义,在城市和建制镇中的定义中都未明确是否要剔除城市内部的水域、交通用地,而且以上四个定义中均涉及到以居民点作为一个解释的媒介,并以居民点内和居民点外作为地类划分的界限,这本身就是很含混的,容易造成不同的认识偏差。
各地方在把握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时,各有不同的理解,城市内部的交通用地、水域、风景区计为城市用地还是分别计为交通用地、水域和特殊用地?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对此,也并没有像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那样制定一个详细的条文说明,对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诠释和澄清。
各地在进行城市面积统计时,就会根据不同的理解将上述用地或进行扣减、或计为城市用地。
有的地区将城市内部的道路广场以及对外交通用地统计为土地规划概念中的交通用地,从而会造成土地规划概念中的城市面积小于城市规划概念中的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
在城市和建制镇的用地统计上两个规划不一致,自然也会影响到两个规划在水域、交通用地、特殊用地统计上的不一致。
至于两个用地分类标准中均出现了特殊用地,但其含义却已相去甚远了。
(二)原则问题上的分歧1、城市外延扩张是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吗?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城市并非造成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原因。
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耕地的大幅度减少在同一时期发生,但同时伴随着耕地减少的还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以及农田毁损、农村建设和国家基本建设等。
总体来说耕地减少有两大原因,一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农村建设,二是非农业建设占用。
据统计,从1986-1995这十年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农村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为700万亩,非农业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750万亩,其中城镇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90万亩左右;城镇建设占用耕地仅占全国耕地减少总量的6%。
因此城市外延扩张并非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其次必须明确的是:城市应继续在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上作出典范,加大内部挖潜的力度。
城市是最经济的生存空间这一点勿庸置疑, 1995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共计2.72亿亩,其中设市城市用地为0.33亿亩,仅占12%;按驻地人口平均计算,设市城市人均用地58M2、建制镇129 M2、集镇164 M2、村庄154 M2;以上数据说明城市人口生存空间远小于农村人口的生存空间,农村不仅用地基数大,而且人均用地水平高;要说内部挖潜以增加耕地的话,最大的潜力还是在农村居民点以及集镇。
即便如此,由于各城市的用地水平各异,城市发展仍然需要针对市情对建设用地进行精打细算,充分挖潜。
按我国现行城市人口统计口径,即按非农业人口来统计,全国城市人均用地101 M2,其中特大城市75 M2、大城市88 M2、中等城市108M2、小城市143 M2;这说明特大城市用地最集约,城市越小,用地越粗放,两者用地相差了2倍,小城市和小城镇还是有潜力可挖的。
这一点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将会有所体现。
对大中城市来说,现有的人均用地指标偏低,规划所采用的标准就不宜大幅度调整,必须结合现状的人均用地水平实事求是地拟定,对于小城市来说,如果本来用地水平就偏高,那么在规划中就不宜再提高用地水平,甚至要进行压缩。
2、两个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上为何不一致?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第一条原则是,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即城市外延扩张占用耕地必须考虑有无开发复垦出相应数量和质量耕地的可能;另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工作手法上强调上下协调,地级规划要根据省级规划下达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再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郊区县。
由于省级行政辖区内必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因此国土局在[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文中已初步拟定了下达给各省的三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指标(1996-2010年),它们分别是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和净增耕地指标等,在30个省和自治区中除四川和贵州省耕地净增量指标为0外,其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要求实现耕地占补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