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 坯 检 验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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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坯检验标准

连铸坯普碳钢化学成分执行《碳素结构钢》GB700-88标准;外观质量检验执行《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YB2011-83标准。外观检验主要参数指标

如下:

1、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1.1、连铸方坯、矩形坯的尺寸及其允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单位:mm

1.2、经供需双方协议,连铸坯尺寸的正负偏差可在公差范围内进行适当调

整。

1.3、根据需方要求,连铸坯长度可按尺寸和非定尺交货,定尺长度允许偏差+80mm。

表二单位:mm

2、外形标准

2.1、连铸坯横截面的对角线长度之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连铸坯的弯曲度每米不得大于20mm,总弯曲度不得大于总长度的2%。

2.3、连铸坯允许有鼓肚,但高度不得超过连铸坯边长的允许正偏差。

2.4、连铸坯端部的切斜不得大于20mm.

2.5、连铸坯端部因剪切变形造成的宽展不得大于边长的10%。

2.6、连铸坯不得有明显扭转。

3、表面质量

3.1 、连铸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重叠、翻皮、结疤、夹杂、深度或高度大于3mm的划痕、压痕、擦伤、气孔、皱纹、冷溅、耳子、凸块、凹坑和深度大于2mm的发纹。连铸坯横截面不得有缩孔、皮下气泡。

3.2、连铸坯表面如存在上述缸陷,必须清除。应沿纵向清除,清除处应圆滑无棱角。清除宽度不得小于深度的6倍,长度不得小于深度的8倍。表面清除的深度,单面不得大于连铸坯厚度的10%,两相对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厚度的15%,清除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

4、化学成份

连铸坯化学成分应为熔炼分析成分。如从连铸坯上取样分析化学成份时,允许有相应标准规定的成份偏差。

5、组批

连铸坯按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截面尺寸组成。

2004年8月23日

轧一联成计质处

碳素结构钢化学成份

GB7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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