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的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提醒买受人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注房屋抵押状态、及时签订网签合同、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事项。
广州房产新政细则
广州房产新政细则前言近日,广州市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新政策,旨在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
本文将对这些新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
政策内容1.非本地居民家庭购房限制放宽根据新政策,非广州户籍的家庭可以在广州购买第二套住房,但需要在购房时缴纳30%的首付款。
此外,如果非本市居民在广州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城市社保缴纳满36个月,也可以购买第一套住房。
2.公积金贷款可用于二手房交易此前,广州市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在售房源的购买,而新政策将公积金贷款纳入广州二手房的交易范围,非常方便广大购房者的购房需求。
3.销售价格透明化根据新政策,开发商必须在网站上公布房屋销售价格及涨价前的公示期,同时还需要对房屋进行公示。
这有效地保证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
4.加强市场监管广州城市管理委员会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禁止房地产开发商恶意炒作,虚假宣传和任意涨价等不正当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5.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为保障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广州政府将加大租赁住房的供应力度,提高租赁住房比例,同时鼓励社区组织和企业租赁闲置房屋,提高闲置率。
政策意义这些新政策将有效缓解广州市场房价上涨压力,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
通过放宽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和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行为,有效地流通了住房资源。
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也将有利于疏解拥挤和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
结语新政策的实施,无疑将为广州的房地产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但正如广州市政府所说,这只是一次“政策红利”的释放,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还需要广州市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努力。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预售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预售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预售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或承诺“售后返租”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规定将方案报送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审核备案,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备并公示。
三、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法定楼盘名称推广销售商品房,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严格禁止“返本租售,承诺收益”的销售行为。
五、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指引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主动对意向购房人解释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条款内容有异议应协商一致后再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产生购房纠纷。
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
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穗府〔2008〕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限价商品住宅、规范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务必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限价房是本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缓解中等收入阶层住房困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宏观调控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限价房的销售和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负责限价房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及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住宅需求,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限价房用地供应进行研究。
需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限价房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编制和公布限价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限价房用地应当公开出让。
限价房用地公开出让时应当明确规定户型、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
第七条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粤建房函〔2021〕55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2023年广州市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
2023年广州市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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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二手买卖政策规定和流程
广州房屋二手买卖政策规定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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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市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
2023年广州市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广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政策调整。
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广州市将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
二、政策调整1.土地供应政策调整为了稳定土地市场,广州市将调整土地供应政策。
未来将加大对住宅用地的供应力度,同时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供应。
此外,将加大对商业、办公、产业用地的供应力度,以满足市场需求。
2.刚需购房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刚需购房家庭,广州市将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他们获得更多购房优惠。
同时,对于购买套型较小、价格较低的商品房,将给予更多的补贴和贷款支持,以满足刚需购房家庭的需求。
3.租赁市场政策为了满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广州市将加大对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
未来将出台更多的租房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租赁住房,以稳定市场租金水平,降低租房成本。
4.房地产开发政策广州市将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和速度。
对于未完成规划、建设用地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用途等行为,将严厉处罚,并取消相关开发项目的资格。
5.房地产中介市场政策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广州市将出台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住房公积金政策广州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市民的实际需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贷款利率进行一定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三、政策影响1.对开发商的影响新政策将对开发商造成一定影响,加大了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规划和政策要求进行开发,不能擅自改变建设用途。
这将提高开发商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感,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对购房者的影响新政策将对购房者产生积极影响。
刚需购房家庭将获得更多的购房优惠和贷款支持,租房市场也将更加规范,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合理的租金水平和更好的租房体验。
3.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影响新政策将加大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
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从广州市住建委获悉,广州严查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20xx年以来,已立案查处开发企业10宗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宗。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广州市房屋销售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广州严查房屋销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据介绍,广州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一直在不间断持续开展,20xx年以来全市共拉网式检查了456个在售项目、2030家中介机构。
近期,广州市住建委依法对20xx年以来已查处完毕的10宗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公开,这些案件主要涉及违规发布预售广告、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办理网签手续、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经纪人签名等违法行为。
调查中发现,目前,房屋中介机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违规办理网签手续来达到"锁盘""一房二卖"等非法目的,从而令业主、购房人蒙受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广州市住建委提示购房者,如发现此类违规线索,可向执法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以及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
接下来,广州市住建委将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首付贷、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仿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1、《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治理,构建我市多层次、多结构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按照《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宅的概念)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布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宅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布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适用范畴)本方法适用于广州市十区范畴内限价房的销售和治理。
增都市、从化市限价房的销售和治理方法由县级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出让规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应当按照本市住宅需求情形和房地产市场情形,适时调整限价房用地供应规模。
限价房用地供应规模,在全市范畴内总量平稳、统筹安排。
第五条(户型要求)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六条(最高销售价格要求)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地块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的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70%的标准制定。
第七条(销售对象要求)购买限价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广州市户籍人口。
(二)本人(已婚的,含配偶和子女)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三)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
市国土房管局在公布出让限价房用地使用权时,能够按照土地的位置、来源等具体情形,增加销售对象的限制性条件。
市国土房管局能够按照本市房地产市场和住宅需求情形,对限价房的销售对象进行调整。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符合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已婚购房者以夫妻双方名义或家庭名义申请购买的,能够优先购买限价房。
为推进市政工程建设和旧城危破房改造,部分限价房项目可优先提供给都市建设和改造被拆迁安置家庭购买。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最新版)
There is no absolute happy paradise in the world, only relative people who can find fun on their ow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穗府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下的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和政策体系,加大供应力度,不断满足各类保障人群住房需求。
2024年计划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8万户。
二、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建立我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三、优化调整限购政策(一)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
(二)在限购区域范围内,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
(三)对于具备合并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房屋,购房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业务、合并登记业务一同办理。
广州市楼市新政规定文档2篇
广州市楼市新政规定文档2篇Document on new policies of Guangzhou property mark et编订:JinTai College广州市楼市新政规定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州市楼市新政规定:增城从化有两套房市区再买房需全款文档2、篇章2:广州市楼市新政规定:广州楼市调控丢“王炸”12天“炸”出新地王文档近日来,全国各地颁布了各种楼市新政。
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广州市的楼市新政消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篇章1:广州市楼市新政规定:增城从化有两套房市区再买房需全款文档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多部门昨日召开会议,强调“认房又认贷”的原则,其中,“认房”指借款人在广州本地的住房情况,“认贷”指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贷款情况。
据《广州日报》报道,会议同时明确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全市范围(含增城、从化两个非限购区域)统一执行。
有银行人士明确:会议特别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购房者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报道称,按照广州3·17新政,如果名下无房,有贷款记录,则首付最低为四成。
若名下有房无贷款记录,或者首套房贷已经还清,则首付最低为五成。
大源按揭公司总经理郑大源指出:“按照‘认房又认贷’的信贷要求,认房的范围为广州市,意味着如果在增城、从化有2套房,不管贷没贷款,还没还清贷款,在广州再买房,都要全款。
”关于首套房贷利率,广州工行、农行均表示,目前暂无上调计划。
篇章2:广州市楼市新政规定:广州楼市调控丢“王炸”12天“炸”出新地王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广州昨拍地揽190亿,单价5.5万破纪录;专家认为,未来两年政策和市场不确定性多,风险在累积今年全国两会前后,全国各地掀起一波房地产调控升级浪潮,在浪潮推动下,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先后宣布“认房又认贷”。
广州房屋二手买卖政策规定和流程
广州房屋二手买卖政策规定和流程1.我要卖房需要先准备房屋产权证明和相关手续。
I need to prepare property ownership certificate and relevant documents before selling the house.2.房屋卖方需要选择合适的房产中介或经纪人来帮助卖房。
The seller needs to choose a suitable real estate agency or broker to help sell the house.3.卖房过程中需要提供房屋的真实情况和相关资料。
During the selling process, 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the real condition of the house and related information.4.卖方和买方需要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need to sign a house purchase and sale contract together.5.买方需要支付定金作为认购房屋的证明。
The buyer needs to pay a deposit as proof of the subscription for the house.6.在买卖过程中,需要双方出具身份证明,并做好备案工作。
In the process of buying and selling, both parties needto provide identification and do a good job of filing.7.双方需要确保房屋的产权证书真实有效。
Both parties need to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of the property ownership certificate.8.房屋卖方需要向买方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和相关过户手续。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广州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政策。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监管,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杜绝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发生。
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
首先,开发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
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信息,并在预售广告中明确标明相关信息。
其次,要求开发商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确保预售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购房者在预售登记时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摇号选房。
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交付要求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应于交付前完成购房者的房屋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要求开发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办法规定了开发商违约退款的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制裁,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总之,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预售信息的披露、规范交付程序和加大监督力度,能够有效防止乱象的发生,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购房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法商家的欺骗陷阱。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商品房市场的监管机制,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该办法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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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起正式实施商品房销售信息有了“公⽰清单”开发商要为其委托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埋单,幼⼉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等不能“缩⽔”,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开发商⾃⾝责任或加重购房⼈责任的条款……记者从⼴州市国⼟房管局获悉,备受关注的《⼴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2014年11⽉1⽇起施⾏,严格规范管理⾏政区域内的房屋交易活动。
⼴州市国⼟房管局相关负责⼈⽇前针对该办法的热点条⽂作出了详细解读。
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价⽬表要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表的⽅式公开相关收费。
价⽬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表的样式由价格⾏政管理部门统⼀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依法由买受⼈承担的税费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交;没有约定代收代缴的,由买受⼈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
“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时的明码标价义务。
”⼴州市国⼟房管局特别强调,交通服务、教育配套以及对买受⼈居住、使⽤有重⼤影响的其他因素,与商品房的价格密切相关,应当作为明码标价的内容予以公开,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强制要求买受⼈承担中介服务费⽤,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禁⽌。
建⽴⽹络监管平台⽇常巡查监督交易《办法规定,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络监管平台和信⽤评价体系,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式进⾏执法检查: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被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建设项⽬现场进⾏检查;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件、资料;拍照、摄影、记录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登记保存证据;向其他相关⼈员调查了解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穗建规字〔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4号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妥善处理我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已立项建设,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尚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通知所称轮候家庭,是指持有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家庭。
上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销售。
二、购房前资格复核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登记购房意向,并通过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的购房资格复核。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复核标准如下:(一)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执行,同步调整家庭资产净值限额。
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处理(一)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二)轮候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广州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年版)
广州住宅买卖法律文件(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买卖合同1.1 合同主体1.2 房屋信息1.3 买卖价格1.4 付款方式及时间1.5 交付时间及条件1.6 产权过户1.7 违约责任1.8 争议解决2. 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1 设计要求2.2 设计文件提交2.3 设计变更3. 广州市住宅建设标准3.1 建设标准3.2 建设材料3.3 施工质量4. 广州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4.1 保修范围4.2 保修期限4.3 保修责任5. 广州市住宅建筑工程验收规定5.1 验收条件5.2 验收程序5.3 验收标准6. 广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6.1 物业管理范围6.2 物业管理费用6.3 物业管理责任7. 广州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7.1 配套设施建设要求7.2 配套设施交付使用7.3 配套设施维护管理8. 广州市住宅燃气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 8.1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8.2 燃气工程验收8.3 燃气工程安全使用9. 广州市住宅用电规定9.1 用电工程建设标准9.2 用电工程验收9.3 用电安全使用10. 广州市住宅用水规定10.1 用水工程建设标准 10.2 用水工程验收10.3 用水安全使用11. 广州市住宅排水规定11.1 排水工程建设标准 11.2 排水工程验收11.3 排水安全使用12. 广州市住宅噪声防治规定 12.1 噪声防治标准12.2 噪声防治措施12.3 噪声监测与处理13. 广州市住宅防火安全规定 13.1 防火安全标准13.2 防火设施建设13.3 防火安全使用与管理14. 广州市住宅环境保护规定 14.1 环境保护标准14.2 环境保护措施14.3 环境保护监测与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1.1 合同主体1.2 房屋信息1.2.1 房屋位置:广州市X区X路X号。
1.2.2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1.2.3 房屋户型:X室X厅X卫。
1.2.4 房屋所有权证号:X。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协议规范(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协议规范(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买卖协议概述1.1 协议定义1.2 协议适用范围1.3 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2. 商品房基本信息2.1 房屋位置与性质2.2 房屋结构与面积2.3 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3. 交易双方信息3.1 出卖人信息3.2 买受人信息4. 商品房价格与支付4.1 商品房价格4.2 付款方式与时间4.3 房价调整机制5. 商品房交付与验收5.1 交付条件5.2 交付时间5.3 验收程序与标准6. 质量保证与保修6.1 质量标准6.2 保修范围与期限6.3 质量问题处理7. 产权过户与登记7.1 过户手续7.2 产权登记7.3 登记费用承担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行为及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9.1 变更条件9.2 解除与终止条件10. 合同的生效、附则与附件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附则规定10.3 附件清单11.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1.1 签署程序11.2 备案程序12. 特殊条款12.1 限制性条款12.2 优惠政策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13.2 第三方权益保障14. 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处理14.1 解除、终止后的权益处理14.2 解除、终止后的责任承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协议概述1.1 协议定义1.2 协议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广州市某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商品房买卖交易。
1.3 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1.3.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保证商品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2)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3)提供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证明;(4)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5)协助买方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
1.3.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价款;(2)按照约定时间接收商品房;(3)承担商品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养护责任;(4)协助卖方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5)遵守商品房管理规约,维护小区和谐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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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发布时间:2020-05-24从广州市住建委获悉,广州严查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20xx年以来,已立案查处开发企业10宗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宗。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广州市房屋销售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广州严查房屋销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据介绍,广州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一直在不间断持续开展,20xx年以来全市共拉网式检查了456个在售项目、2030家中介机构。
近期,广州市住建委依法对20xx年以来已查处完毕的10宗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公开,这些案件主要涉及违规发布预售广告、没有合法依据擅自办理网签手续、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经纪人签名等违法行为。
调查中发现,目前,房屋中介机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违规办理网签手续来达到锁盘一房二卖等非法目的,从而令业主、购房人蒙受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广州市住建委提示购房者,如发现此类违规线索,可向执法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以及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
接下来,广州市住建委将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首付贷、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仿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广州市房屋销售新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房地产出售第七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
第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
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
第十条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一)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二)权属不清的;(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四)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一)未经产权登记的;(二)经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三)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四)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视为出售,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一)以房地产出资,并已转为合资企业拥有的;(二)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收购、合并或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地产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应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审批;属于系统自管公房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条款,以及变更与解除等,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地产时,出售人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契税,由购买人(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购买房地产的)按交易总额的6%缴纳。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及其在境内的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交易管理费,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缴纳。
交换房地产的,根据交换差价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出售的房地产发生增值的,应依照国家的税法规定,由出售人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条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需要出售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一)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四至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预售商品房工程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前期开发费),或者预售商品房的基础工程已完成,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证明。
(五)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六)向境外预售的、还应提交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勘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开发企业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进行预售广告宣传的,应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预购人签订预售预购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预售人、预购人名称或姓名,预售商品房的地点、位置、建筑结构、楼层面积、单元号码、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交付使用时间,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以及其他需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交易双方签订预售预购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合同文书向市交易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开发企业不得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确认产权。
未售出的商品房可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已售出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统一为预购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
第二十七条预售、预购商品房应按规定预征税费。
第四章房地产拍卖第二十八条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核发的房地产拍卖资格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下列房地产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一)依法没收或强制收购需拍卖的房地产;(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需拍卖的房地产;(三)因抵押处分需拍卖的房地产;(四)因清偿债务需拍卖抵债的房地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事先持拍卖委托书、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拍卖机构方可接受委托,组织拍卖。
拍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委托人申请拍卖时,还应提交行政决定书或司法协助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委托拍卖房地产,拍卖机构可以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拍卖人、委托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地点、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拍卖标的物交付时间、方式、拍卖手续费、价款的支付方式;拍卖时间、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拍卖,由拍卖机构在拍卖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物的产权性质、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和地点、竞买人的条件、应付的保证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批准拍卖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须在拍卖7日前,向房地产拍卖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四)资信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拍卖机构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者发给竞买证书,并收取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竞卖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交所竞得拍卖房地产的部分价款;未竞得拍卖标的物的,保证金由拍卖机构于拍卖结束后7日内返还未竞得者。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拍卖机构应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在拍卖成交后的5日内,竞得人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拍卖转让合同,并应按规定将成交价款汇入房地产拍卖机构的银行帐户。
竞得人不能即时清结的,应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并自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付足全部成交价款,方可领取所竞得标的物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八条在房地产拍卖中,凡出现竞买报价低于标的物的保留价(评估底价)时,房地产拍卖机构有权宣布其报价无效,或中止拍卖竞价,但委托人无保留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拍卖机构依法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除按规定代扣缴有关税费外,剩余的价款应全额交还委托人。
第四十条委托拍卖人、竞得人与房地产拍卖机构之间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买卖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交易总额1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交易登记擅自出售房地产的,应责令补办登记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