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音乐作品的法律规范
著作权法保护音乐作品的法律规范音乐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法律规范。
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法将音乐作品纳入其保护范围之中,音乐作品一经创作即享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作曲和作词两个方面,以及音乐作品的演奏、录制、复制等权利。
二、音乐作品的创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创作权属于作曲家和作词家共同享有,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合作创作的音乐作品,其创作权都归属于所有创作、参与创作者。
作曲家和作词家可以选择将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但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协议。
三、音乐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著作权法赋予音乐作品创作者署名权和修改权。
署名权意味着作曲家和作词家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修改权则表示创作者对作品的修改和保护权,未经创作者同意,他人不得随意修改音乐作品。
四、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录制权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是指在公共场所演唱音乐作品的权限,表演者需要事先取得创作者或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
而音乐作品的录制权则涉及录制、复制和发行音乐作品的权限,需要经过创作者或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
五、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
在保护期限届满后,音乐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而不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六、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与惩罚对音乐作品进行未经授权的演奏、录制、复制和发行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侵权方可能面临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处罚。
另外,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著作权登记和证明尽管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在创作时自动产生的,但著作权登记可以提供一种确凿的证据,用于证明音乐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创作人。
创作者可以选择将自己的音乐作品登记在著作权局或相关机构,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著作权法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了解知识产权法保护音乐和影视作品
了解知识产权法保护音乐和影视作品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们为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系列法律权益。
其中,音乐和影视作品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音乐和影视作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不同方面的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法保护音乐和影视作品的核心。
根据著作权法,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都属于著作权的范畴,享有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
作者创作完成后,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益。
任何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追究和赔偿。
在保护音乐作品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在作者生存期加上作者逝世后的50年内有效。
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人未经许可都无法复制、播放、演唱、翻录音乐作品。
另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对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任何公开表演或广播音乐作品都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保护影视作品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对影视作品的制作、复制、发行、公开放映等权益。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制作、复制、发行或公开放映影视作品。
此外,著作权法还对影视作品的演员、导演、编剧等创作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保护期限一般也是作者生存期加上一定年限。
二、商标权保护音乐和影视作品的商业标识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等。
音乐和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往往与某个品牌、公司或团体相关联。
知识产权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使得音乐和影视作品能够在市场中得到合法的商业利用,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以音乐作品为例,一首歌曲的名称往往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使得该名称成为专属的商业标识。
当其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来标识其音乐作品时,将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音乐作品可以在市场上树立独特的品牌形象,增加商业价值。
音乐行业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
音乐行业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音乐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然而,这种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音乐版权的保护就是其中之一。
在音乐行业,版权是保护音乐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音乐行业中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以及相关措施。
一、音乐版权的概念与作用音乐版权是指对音乐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
作为音乐创作者,他们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作品以及收取相关的报酬。
音乐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确保音乐创作者获得应有的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以及促进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音乐版权保护的主体1.音乐创作者与演奏者:作曲家,词曲创作团队以及音乐演奏者享有音乐版权。
2.音乐发行公司与音乐制作公司:他们负责与音乐创作者签订合同,代表其来维护音乐版权。
3.音乐版权管理机构与协会:例如,美国的ASCAP和BMI,他们负责管理与保护音乐版权。
三、音乐版权保护的措施1.著作权登记: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自己的音乐作品,确保其版权得到法律保护。
2.合同和许可证:音乐创作者可以与音乐发行公司或制作公司签订合同,授予他们使用对方音乐作品的权利,并约定相关的报酬。
3.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数字化时代的来临,音乐版权保护也需要与时俱进。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可以有效地追踪和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4.侵权行为打击:针对盗版行为和侵权行为,各国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音乐发行公司和版权管理机构也积极与警方合作,打击盗版行为。
四、音乐版权保护的挑战1.盗版和在线侵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音乐作品的盗版和在线侵权变得更加容易。
这给音乐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国际合作:音乐版权保护的范围跨越国界,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识。
国际合作的不足也是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之一。
3.新技术的涌现:新技术的涌现不仅带来了便利,也给音乐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例如,人工智能合成音乐的出现,给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与案例分析
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与案例分析音乐作品是艺术的一种表达形式,也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信息时代,音乐作品的保护与传播变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是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基础,本文将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以及相关案例分析两个方面来探讨。
一、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1. 著作权自动取得特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产生,无需进行登记或公告手续。
这一特点使得音乐作品创作者可以及时获得法律保护,促进了音乐创作的积极性。
2. 著作权贯穿全作品特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不仅包括音乐的创作本身,还涵盖了作词、演唱等相关权利。
创作者在音乐创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拥有相应的著作权,这种贯穿全作品的特点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重要特征。
3. 著作权的时限保护特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与作者去世后50年。
这一时限保护特点既保护了音乐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音乐作品的传承与发展。
二、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例分析1. 张学友与《吻别》的案例分析《吻别》是张学友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一首备受喜爱的音乐作品。
根据相关报道,张学友对《吻别》的歌曲和歌词均享有著作权。
这意味着无论是演唱歌曲还是使用歌词,都需要经过张学友的授权。
2. 阿信与《故事只是我自己》的案例分析《故事只是我自己》是阿信创作并演唱的一首歌曲。
据了解,这首歌曲的著作权由阿信全部享有,他还在歌曲发行后通过合法渠道注册了著作权。
这一案例体现了作者对自己创作作品的保护意识。
3. 王菲与《传奇》的案例分析《传奇》是王菲演唱的一首歌曲,该作品的著作权归王菲所有。
根据报道,该歌曲的著作权曾被未经授权的个人使用,引发了版权纠纷。
最终,相应的法律程序得以保护王菲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音乐创作者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他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维护自己的利益。
结论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是著作权自动取得、贯穿全作品以及时限保护等特点。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音乐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给人们带来愉悦的感受,更能够传递情感和思想。
然而,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定义和保护范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对音乐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记载的作品,包括器乐作品、歌曲和合唱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数字化时代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挑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音乐作品可以轻松地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和分享,这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1. 网络盗版和侵权网络盗版和侵权是当前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通过互联网,盗版音乐作品可以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内,给音乐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一些未经授权的网站和平台提供免费下载和在线播放音乐作品,进一步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2. 数字化技术的滥用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面临滥用的风险。
一些人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篡改或者剽窃,从而侵犯了原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一些人将音乐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但却未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也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一种侵犯。
三、加强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措施面对数字化时代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保护。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加大对盗版音乐作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确保其不提供盗版音乐作品的下载和播放服务。
此外,应加强对数字化技术滥用行为的打击,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2. 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提高公众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认识和尊重,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重要环节。
著作权法中的音乐作品与音乐家权益
著作权法中的音乐作品与音乐家权益在著作权法中,音乐作品与音乐家的权益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重要话题。
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之一,而音乐家作为创作者,则享有特定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与音乐家的权益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记载的以声音为表现形式的创作物。
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包括作曲、演奏等多个环节,因此,在著作权法中,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音乐作品享有版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拥有对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权益。
这意味着,在未经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修改并传播音乐作品,同时也需保留创作者的署名。
其次,音乐作品还享有表演权和录制权的保护。
表演权是指对音乐作品进行公开演奏或演唱的权利,而录制权是指对音乐作品进行录音或录像的权利。
这些权益为音乐家提供了合法的控制和运用作品的手段,同时也为其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
最后,音乐作品还受到对衍生权的保护。
衍生权是指著作权人允许或禁止他人以原创作品为基础创作、改编、翻译或者演绎新作品的权利。
在音乐领域,这就意味着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可以对其作品的衍生利用行为进行授权,并在此过程中获取收益。
二、音乐家的权益保护除了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外,著作权法还重视对音乐家权益的保护。
音乐家在音乐作品创作、演奏和运用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独特的权益。
首先,音乐家享有创作权。
作为音乐作品的原创者,音乐家拥有对其创作成果的所有权益。
这使得音乐作品能够得到创作家的合法保护,并且确保其享有应有的荣誉和利益。
其次,音乐家还享有演奏权和表演权等权益。
演奏权指的是音乐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演奏的权利,表演权则是指音乐家在公开场合表演自己的作品时所享有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授予,使得音乐家能够在演出和表演过程中保持对作品的控制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此外,音乐家还享有声像制品制作权和发行权。
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件事: 一是 , 韩饨 胄知阁门事时, 出使, 将 他曾为诊脉 医治,
说 : 和 平 , 可言 ; 忧者 , “ 无 所 夫人耳 ” 并说 当你 出使 回 家时 , ; 恐怕未 必可相 见 也 。韩 夫人 , 本无 疾 , 怪其妄 诞 不伦 , 然私
下忧之 。 当他 出疆数 月 , 其妻 果卒 。二 是 , 臣朱胜 非的媳 大
妇偶 患 小疾 , 他看 疾。 请 他说 “ 小病 , 药而愈 ; 不能怀 孕 , 不 然
孕 必死 。 他 家人 不信 , ” 以为狂 言。一年后 儿妇 生 男儿 , 十分 高兴 。但 生儿 不到 一 个 月 , 儿妇 病作 , 次 召他 治 疗 , 坚 再 他 决 不肯 , : 岁 已尝言之 , 无可癀之 理 , 日而死 。 说 去 势 次
王俣, 字硕 夫 , 宋代 宛邱人 。政 和二 年 ( 1 2年 ) 士 , 11 进
历任监 察御 史。建 炎初 扈从 南渡 , 居余 姚 , 先 绍兴 初年 , 因 至京 师任 职 , 便住 杭 州 。后 因不 满秦 桧 专权 , 回余姚 家居 。
绍兴二 十五年 , 死 , 起任 明州, 桧 他 召为户部 侍 郎, 工部 尚书
一
、
音 乐侵权 案例
行走 不便 , 特赐 他“ 安车” 直入 宫 中, 时人称他 “ , 故 李车 儿” 。
他 的后 代也 继承 家业 , 八世孙 李琛 也是名 医, 明永 乐年 间召 入宫 为御 医官 , 明代 已家 迁居 北 郭。 三、 骨科 名 医稽 清 稽清, 字仁伯 , 梁人 。 随 父亲从 汴 京 南渡 至杭 州。 汴 跟 据
随 着我 国关于 知 识产权 立 法的 完善 , 以及 我 国 逐 渐 加入 国际 知识 产权 条约 或公 约( tis协议 、 如 r p 伯 尔尼 公约 等 ) ,国 内公 民自我法律 保 护意识 日渐
音乐版权如何保护音乐创作权益
音乐版权如何保护音乐创作权益音乐是一种艺术形式,由音调、节奏和韵律组成,能够通过声音传达情感和表达创作者的思想。
然而,随着音乐的普及和传播渠道的多样化,音乐创作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音乐版权的意义、保护方式以及对音乐创作者的益处。
一、音乐版权的意义音乐版权是指对音乐作品的创作权的法律保护。
它赋予音乐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家权利,包括复制、发行、表演、改编和传播等。
音乐版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创作权益,鼓励创作活动的进行,使音乐创作者能够从中获得合理的回报。
二、音乐版权的保护方式1. 著作权登记为了确保音乐版权的有效保护,音乐创作者可以选择将自己的音乐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是指将创作作品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版权登记机构,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这样一来,音乐创作者就能够在侵权纠纷中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2. 合同约定音乐版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
当音乐创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他人使用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报酬等。
合同的签订可以确保音乐创作者在商业活动中得到应有的回报,并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
3. 技术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音乐版权的保护也需要借助技术手段。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音乐作品的盗版和非法传播,提升版权保护的效果。
三、音乐版权保护对音乐创作者的益处1. 经济回报音乐版权的保护使音乐创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他们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售卖音乐专辑以及进行演唱会等方式赚取收入。
这不仅能够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生活来源。
2. 创作动力音乐版权的保护对音乐创作者的创作动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音乐创作者更加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去进行创作。
他们可以更加专注地研究和创造音乐作品,为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3. 声誉保护音乐版权的保护还可以确保音乐创作者的艺术声誉得到保护。
文学论文:浅析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文学论文:浅析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作品著作权保护是对人们私有财产的保护,是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文学论文:浅析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摘要:近年来,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数字化作品带来的侵权问题,更无法解决网络提供者、网络用户和著作权人之间产生的矛盾。
本文通过对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现象入手,讨论如何在网络上保护好自己权利的同时不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并以此来加强对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推动数字音乐文化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一、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空白我国当前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较为薄弱,自2012年起,有关于作品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和解释相继出台,在这些规定中,只有小部分涉及到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但也仅限于表面。
(二)管理缺失音著协作为一个民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工作是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内,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集中管理,并以自身名义代著作权人行使应有的权利。
但实践中音著协缺乏秩序化管理,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难以降低数字音乐作品的被侵权率。
(三)用户侵权数字音乐作品极易传播和复制的特性降低了侵权行为人通过网络侵权的成本,再加上网络用户自身的素质低下,使得大量侵权行为随之产生。
此外,团体侵权已十分普遍,导致侵权主体和侵权责任难以认定。
(四)服务瑕疵现行的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行政管理方面,如果想要更充分合理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必须要采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途径来制止不当的违法行为。
很多音乐门户提供服务前没有对音乐作品履行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其服务行为构成侵权。
二、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一)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数字音乐作品或以不正当的目的下载数字音乐作品均构成侵权。
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在指明作者和作品名字并且不侵犯其他权利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音乐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挑战
音乐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挑战在当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音乐创作和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仅影响着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盗版和非法传播的问题。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音乐作品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而这也为盗版者提供了便利。
通过各种在线平台、P2P 网络和文件共享网站,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可以被轻易地下载和传播。
这不仅损害了音乐创作者的经济利益,也削弱了他们创作的积极性。
此外,一些新兴的技术手段,如音频提取软件和流媒体破解工具,进一步加剧了非法获取音乐的现象。
其次,音乐著作权的界定和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在合作创作的情况下,如何明确各个创作者的贡献和相应的权利份额并非易事。
比如,一首歌曲可能由作曲者、作词者、编曲者、演唱者等多人共同参与完成,而他们之间的权利分配可能在创作之初没有清晰的约定,导致后续在版权收益分配和使用许可方面出现纠纷。
同时,对于一些改编作品和混音作品,其版权归属也存在模糊地带,因为这些作品往往基于原有的音乐素材进行再创作,涉及到原作者和改编者之间的权利平衡。
再者,全球化的音乐市场使得跨国著作权保护变得复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这给音乐作品的跨国传播和授权带来了困难。
例如,一首在某个国家受到严格保护的歌曲,可能在另一个国家面临着较弱的法律保护,从而导致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滋生。
此外,跨国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程序繁琐,也使得音乐创作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面临巨大的障碍。
监测和执法的困难也是音乐著作权保护中的一大挑战。
互联网上的音乐传播渠道众多,每天都有海量的音乐内容被上传和分享,要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测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即使发现了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者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执法部门在调查和追究责任时也面临着诸多限制。
而且,对于一些小规模的侵权行为,由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中外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对比分析
中外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对比分析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等。
保护音乐著作权是维护音乐创作者权益,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
中外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和实践存在差异,下面就对中外对音乐著作权保护进行对比分析。
一、法律体系对比在中国,音乐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律规定了音乐作品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还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从国际上维护音乐著作权。
从法律体系来看,中外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方式有一定的差异。
中国主要依据《著作权法》进行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而美国则有专门的《版权法》进行保护。
二、音乐著作权保护范围对比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音乐作品的创作、改编、演奏、录音等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对自己的音乐作品享有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法律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从保护范围来看,中美两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基本上是一致的,都包括了音乐作品的创作、复制、发行、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方面的权利。
从保护范围来看,中美两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音乐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对比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音乐著作权人的行使方式,包括自行行使和许可他人行使等方式。
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行使其音乐著作权,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的方式来行使其音乐著作权。
而在美国,《版权法》也对音乐著作权人的行使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自行行使、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等方式。
四、侵权责任和制裁对比在中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责任和制裁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违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等。
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音乐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表达形式,对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音乐作为一种数字内容也面临着严重的版权保护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以期为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1.数字化带来的侵权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音乐作为数字内容的传播方式也逐渐普及。
然而,在数字环境下,音乐作品容易被复制、传播,从而带来版权侵权问题。
盗版、盗链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2.艺人权益受损在数字化时代,艺人的权益也面临着严重的侵害。
传统的音乐发行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艺人的需求,他们往往面临着版权收入不足、盗版盗链等问题,导致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受到抑制。
3.模式创新带来的挑战新兴的音乐模式如流媒体平台、付费下载等方式为音乐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也带来了新的版权保护挑战。
如何在新模式下确保音乐作品的版权和艺人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对策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在面对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时,首要的对策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法律的力量,明确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保护音乐产业的合法权益。
2.推动自律机制建设除了法律法规的支持,音乐产业还需要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等形式,建立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引导音乐从业者规范自身行为,杜绝侵权行为。
3.技术手段强化版权保护在数字化时代,技术手段在音乐版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水印技术、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可有效防止音乐作品被盗版盗链,保障音乐版权的安全。
4.加强公众意识培养音乐版权保护事关整个产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公众的版权意识也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学校、媒体等多方面应加强对公众版权意识的培养,引导社会各界珍惜音乐作品,共同维护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保护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保护作曲家和音乐家的创作成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在数字化时代,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因为数字化技术使音乐更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本文将介绍如何保护演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版权登记、使用许可和技术保护方法等。
一、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通过在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作品,可以为作品的著作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在登记时,需要提交作品的文字稿、乐谱、录音等证明作品存在的材料。
著作权登记机构会审核这些材料,并将作品的登记信息记录在公开的数据库中,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凭借登记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使用许可使用许可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另一种方式。
权利人可以通过与其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将自己的作品许可给他人使用,同时获得一定的报酬。
使用许可协议可以约定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报酬等。
通过与使用方签订协议,可以确保作品的合法使用,并更好地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三、技术保护在数字化时代,技术保护非常重要,因为数字化技术使音乐作品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为了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如数字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等。
数字水印是一种将隐含信息嵌入到音乐作品中的技术,通过嵌入特定的数字码,可以追踪作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帮助权利人监测和追踪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是一种通过对音乐文件进行加密和授权管理的技术。
DRM可以限制音乐文件的复制和传播,只有购买了正版音乐的用户才能解密和播放音乐文件。
DRM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减少盗版和侵权行为,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四、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加强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一环。
通过教育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音乐著作权的认识和尊重,增强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抵制力。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模式下的音乐播放形式已然被数字化的音乐播放形式替代,然而网络形式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显得更为严峻。
本文在比较各国法律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我国关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立法,分析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缺陷,最后由国外音乐付费下载的措施引出对我国音乐作品保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一、互联网音乐作品面临的危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壮大,音乐作品的传输载体从有形变为了无形。
无论是处在传统环境还是网络环境,个人用户最终对音乐作品的感受形式是等同的,但是现代化的数字音乐作品是将音乐作品转化为0和1,在计算机内部以数字化的形式自由传输,在网络终端使用者能够快速获取最终还原为作品的最初形式。
但是数字化作品在底层技术上,都是将作品还原为阿拉伯数字0和1,这些0和1,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呢?①这是基于数字化这一特性,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易于拷贝,使用户也不再受到时间和地域的时空限制,人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机操作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源。
于是,各国不得不再一次重新考量该如何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
“在细信息的个人利用产生性增长的21世纪,权利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即不受其控制的利用在不断增长。
以这种不受控制的利用为前提,著作权法必须重新构筑。
”②譬如: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数字形式成为作品的主要变现形式之一;作品的归属复杂化;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技术化;新型权利处理机制开始萌生。
③二、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一)复制权与临时复制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临时复制”成为了著作权理论中的一个新的议题和焦点。
翻看《伯尔尼公约》,在维护作品一般使用、保护作者合法权益情形下,只要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可以对他人作品进行拷贝的。
这里所说的复制对于数字环境也是同样适用,特别是以0和1出现的数字化作品。
但是,临时复制因其不稳定性,在计算机关机之后会删除临时复制件,不会被永久的固定下来。
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标题: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引言: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对于创作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著作权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对于音乐作品也同样适用。
本文将介绍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帮助音乐创作者掌握保护自己作品的方法。
一、法律层面的保护:1. 登记著作权:音乐创作者首先应该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在大多数国家,著作权登记是确立权益并保护创作者的最重要一步。
登记著作权可以为作品争取最有利的法律保护,确保合法享有其所创造的音乐作品。
2. 理解著作权法:创作者应该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律,包括继承权、署名权、修改权、出版权和演出权等。
熟悉相关法律,可以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权益。
3. 避免侵权:创作者应该注意不要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以免遭受侵权指控。
了解他人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避免抄袭和盗用他人的音乐创作。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创作者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实际操作的保护:1. 版权声明:创作者可以在作品上附加版权声明,包括版权标识、创作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版权声明可以提醒他人该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传播。
2. 签订合同:在与他人合作创作音乐作品时,创作者应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创作著作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并合法地分享收入。
3. 制作备份:创作者应该制作备份文件,包括录音、乐谱等,以防止意外损失或丢失原创音乐作品。
备份文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创作者的原创权益。
4. 数字版权管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数字版本越来越受到侵权的威胁。
创作者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加密等,加强对数字音乐作品的保护。
同时,也应该选择合适的数字平台发布音乐作品,确保合法授权和收入分配。
结论: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音乐创作者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的创作和发行方式也不断变革,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音乐作品进行了相应的立法保护,但随着音乐行业的发展和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因此,本文将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立法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对音乐作品著作权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音乐作品是指以声音为表现手段,有独创性并能给人以美的感受的音乐性作品。
“这一规定为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从法律上承认了同样具有独创性且不同于原始作品的改编作品(包括翻唱等),以及具有音乐性的作品中所包含的音乐元素。
这些规定都为音乐作品的相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音乐作品的保护出现了新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在线音乐平台与数字音乐版权的壁垒逐渐消失,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不断增多。
目前侵权行为表现为,在没有得到版权持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在线播放音乐,或在网站上发布、转载之类的行为。
而这一领域,目前法律的监管还比较落后,所以带来了很多侵权行为。
三、立法完善方案针对这一问题,加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是相当必要的。
从现有问题出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音乐版权管理的力量,对音乐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2.制定更加明确的法规,对于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专门规范,明确在线音乐平台及相关网站的权利义务;3.加强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copyright者以及消费者了解并认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音乐版权能够更加得到保护和尊重;4.在音乐作品的创作、演出、发行、销售等各个环节,全面应用数字化技术,实现版权保护的全链条监管,维护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网络环境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上的音乐作品面临着盗版、侵权、盗链等问题,如何有效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当下的重要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音乐作品的作者对其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传播、出租、展览等方式利用音乐作品。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许多困难。
首先是网络上的盗版问题。
互联网的便利性和匿名性为盗版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很多网站和平台上都存在大量盗版音乐资源,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是盗链问题,一些网站和个人通过盗链的方式获取他人的音乐资源,将其嵌入到自己的网页中进行传播,这种行为也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还存在一些恶意侵权的行为,如网络上的音乐盗用、篡改、篡改等,给著作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各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
社会上应提高对著作权的尊重,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自觉抵制盗版行为,支持正版音乐。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盗版网站、盗链行为的查处和整治。
也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其内容发布行为,防止盗版音乐资源的传播。
更重要的是,应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知识水平,增强著作权法的实施效果。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来加强。
音乐作品的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音乐文件中嵌入特定的数字信息,通过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侵权来源,有效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加强版权管理平台的建设和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版权管理平台对自己的音乐作品进行登记和管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著作权法中的音乐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音乐著作权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对音乐作品享有的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权利内容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著作权法中的音乐著作权进行探讨。
一、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著作权是属于字、词、曲三者之一,即乐曲作品的文字创作、歌词创作和曲调创作都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而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原创的音乐作品,还包括改编、翻译、注释等音乐作品。
“原创”的音乐作品是指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不应当抄袭他人的作品。
而改编音乐作品是在原创音乐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通常是根据已经存在的音乐作品进行再构思和再创作。
二、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在音乐著作权中,权利人通常是作曲家、作词家、编曲家等音乐创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多位音乐创作者合作完成一首音乐作品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对象通常是以最终形成的音乐作品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当著作权属于集体创作的情况下,著作权法还规定了需要经过合法的授权才能使用这些作品的规定。
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签署合同或者加入音乐创作团体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保护。
三、音乐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经济权和非经济权。
经济权是指音乐创作者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转让、许可等权利。
在著作权法中,对于音乐作品的演唱、录制、发行等行为,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能进行。
同时,音乐创作者还可以通过签署合同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非经济权是指音乐创作者对音乐作品的保护、署名、修改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删除、剪辑等行为,否则侵犯了音乐著作权。
四、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50年。
也就是说,音乐创作者在其一生中享有对其音乐作品的完全控制权,而在其逝世后,该权利将由其继承人或指定的权利受益人继续享有,共计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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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所学专业年级:2011 年5月目录1.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概况 (1)1.1何为音乐作品,其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间相比有何特殊性; (1)1.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时间 (1)1.3法定许可情况 (1)1.4如何构建有效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1)1.5如何申请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1)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的现状 (2)2.1国内首例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件 (2)2.2百度MP3侵权案件 (2)2.3其他相关案例 (2)2.4法律规范上存在不少争议和漏洞 (3)2.5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力度不够 (4)2.6音乐著作协会集体管理的只能和权限中存在的争议 (3)2.7社会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3)3.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4)3.1完善立法 (4)3.2行政保护 (4)3.3司法保护 (4)3.4规范和完善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保护。
(4)3.5著作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5)4.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义。
(5)4.1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5)4.2有利于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5)4.3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
(5)4.4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6)中文摘要随着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以及我国逐渐加入国际知识产权跳跃或公约,国内公民自我法律保护意识日渐增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日趋增多。
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
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该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
而如何运用著作权方式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重大问题。
面对问题我们该如何应对已经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音乐作品著作权权益保护A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concer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gradually entered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jumping or conventions, domestic citizen self growing law protection awareness, music works copyright in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s. Music works as the common wealth of human society, and valuable resources must be appropriate legal protection. Through the different legal protection mod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music with copyright way, enforce the protection works undoubtedly should be present a kind of practical and wise choice. And how to use music works copyright way for national governments to protect has become important questions. Face the problem we how to respond has become the major issues we must face.Key words: Music works copuiright Rights protecion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媒体等通信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如何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存在着很多的分歧,而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与实践。
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
1.1何为音乐作品,其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间相比有何特殊性;音乐是凭借声波震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的文化想象之一。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为音乐作品所下的定义是“知歌曲,交响乐等能够延长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音乐把各种形态的声波震动作为自己存在的物质材料,运用一定规则将音乐的嘴基本的形式要素,如节奏,旋律,和声进行组合,并运用各种物质手段发出,这种物质手段既包括人类天生的器官,也包括人类创造的各种器具。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音乐作品具有以下特征;⑴音乐是时间的艺术,听觉的艺术,流动的艺术;⑵声音是构成音乐形象的物质材料;⑶音乐的表现形式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和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绝;⑷音乐是表演的艺术,必须通过演唱演奏,才能为听众所感受而产生艺术效果。
音乐作品还可以和其他艺术门类相结合产生新的艺术形式。
音乐和语言结合产生歌曲;和戏剧表演相结合可以产生歌剧,戏剧;和舞蹈相结合可以产生舞剧;和电影艺术相结合可以形成电影音乐;等等。
、1.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时间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1.3法定许可情况法定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认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许可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4如何构建有效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面对盗版行为的日益泛滥,音乐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但是,也有一些音乐人反映,在维权中他们经常会遇到很大的阻碍和困难,而且面对海量的盗版行为,著作权无法实现有效和完整的保护,许多权利难以行使。
针对这些情况,我国政府积极探索和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在立法、宣传、组织建设方面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目前在音乐、音像等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方式之一,它能搭起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有利于权利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同时又能让使用者合法地使用作品,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
”,作为音像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一直致力于在全国推进KTV版权收费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
在主张权利人权利的同时,音集协还积极配合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开展的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帮助KTV企业建立正版曲库,推进KTV企业使用正版作品,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现正版化经营。
1.5如何申请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办理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经典案例分析2.1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件2003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大量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2003年4月,音著协向长安商场指出其未经著作权人允许,长期以播放背景音乐形式使用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要求协商解决,遭到了长安商场的拒绝。
2003年10月,音著协向背景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安商场停止播放背景音乐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长安商场辨称:首先,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其次,音著协是一个民间非官方组织,无权向被告收取费用;再次,音著协主张的收费依据是其单方制定的《表演权收费标准》,对被告没有强制约束力;而且被告并没有因为这些音乐作品而营利,只是提供给公众精神享受,真正的受益人并不是被告;最后,作为大型商场企业,播放的音乐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负载了某种文化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因此严格限制音乐的商业行为会削弱文化传播的功能。
原告表示《表演权收费标准》已经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同意。
最终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
2.2百度MP3侵权案件MP3搜索是百度最受用户欢迎的产品之一,在中国互联网音乐搜索中占有超过8成德市场份额,不过因为百度提供国内外大量音乐的搜索和下载引导功能,惹得国际唱片协会两次均以侵权的名义将其告上法庭。
国际唱片协会首次以百度MP3侵权为由,将百度诉上法庭,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国际唱片协会败诉。
国际唱片协会收集了新的证据后,再度将百度告上法庭,仍然以败诉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