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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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2018]3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政〔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结合《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进行了完善,现予以印发。
2018年7月10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
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
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
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
府办公室(会务联络科)具体承办。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和专项工作的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年初预算重大专项资金细化分配、预算追加、预算调整相关事项;
(七)讨论决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破产、设立等;
(八)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事项,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当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