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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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规范。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规范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公开信息”原则。

规范流程。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程序,建立衔接顺畅、规范有效的一体化流程。

政府采购。

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根据社会力量的实际情况,采取招标和非招标等多种方式购买。

合同约束。

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购买双方通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保障按时完成任务。

全程监管。

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公开信息。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事前公开采购信息、服务内容,事中公开承接主体、提供服务,事后公开服务情况、服务质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项目编审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第四条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预先由购买主体依据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报送具体项目组织审定。

第六条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的,在部门支出预算中注明。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芜政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人行制定的《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项缴费群体不断扩大,“缴费难”问题愈显突出。

为此,建立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通过公用企事业缴费资源共享,统一网络、管理、服务、凭证和收费标准,方便及时缴费、快捷收费,缓解银行柜面缴费压力。

为保障公用事业缴费平台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缴费业务(一)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业务系指通过“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办理的代收代扣业务(以下简称“代收代扣业务”)。

芜湖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接受各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与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以成员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含活期储蓄存折)为支付介质;成员银行对公用企事业费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办理公用企事业缴费业务,形式上可采取现金、转账等多种支付结算方式。

(二)代收代扣业务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费、管道液化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社会保险费等公共缴费项目。

二、组织机构(一)业务管理机构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工作管理办公室是市公用事业个人缴费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成,成员单位为市信息办、人行、财政局、物价局、城乡建委、劳动保障局、地税局等。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财综[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2017年1月22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分类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明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工作要求,逐步扩大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芜政办秘〔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增强民生领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创建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以畅通、便捷、智慧的城市基础设施支撑芜湖信息惠民工程高速发展、促进信息消费。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探索推行“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改革,建设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村委会(社居委)4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一站通”政府服务信息化体系。

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深化社保、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信息惠民应用,努力完成各项信息惠民建设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便捷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使我市信息化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城市水平。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2•【字号】芜政办[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进口货物采购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二OO七年十二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财调〔2006〕187号)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未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二、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验收工作的监督。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三、政府采购验收的组织形式1.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验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1)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2)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较为复杂、且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芜政办〔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已经2018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芜市发〔2018〕1号),建立企业服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打造国内一流的企业服务中心为目标,构建政府服务和社会服务、线上服务和线下服务、虚拟服务和实体服务相结合的新模式,建立市县区企业服务一体化新格局,彻底解决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问题,持续优化芜湖的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树立全市服务企业“一盘棋”意识,统筹规划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督办、协调、评价、考核等工作。

市企业服务中心分两期建设,一期重新定位改版“易企网”;二期建设全市企业服务中心实体大厅。

(二)部门协作,县区联动。

建立市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同步建设线上线下企业服务平台,形成市、各县(区)、各开发区上下联动服务企业的一体化新格局。

(三)集聚资源,统一规范。

集聚政府性的政策支持、项目审批、资金奖补等资源要素,通过建立“一张网(易企网)、一座综合服务大厅”,实现所有企业需求服务“一口受理、分类交办、责任到人、严格督办、限时办理”,切实把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成为资源集聚、服务协同、快速响应、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综合性服务大平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采购人,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及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报第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结合《xx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

第六条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进行编报。

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编制实施计划第七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之前,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八条实施计划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逐一编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

实施计划需报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局的批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芜政办秘〔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2日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2014年6月以来,我市全面启动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建设工作,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

截至目前,已经整合12329全国统一住房公积金热线服务电话、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50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12全国统一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电话、12336全国统一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56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及举报投诉服务专用电话、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55青少年服务台、12320全国统一公共卫生公益服务电话、12319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电话、12385全国残疾人维权服务电话、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65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统一电话、12331全国统一食品药品监督举报服务电话、12358全国价格投诉举报统一电话、12330全国统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电话、12333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电梯救援热线、企业服务热线、政务服务网热线、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2349全国统一民政服务电话、效能投诉举报热线等非紧急政府服务热线24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4•【字号】芜政办秘〔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实际,制定了《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4日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1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4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满50万元;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30万元。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2019年政府购买
服务实施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5.29
•【字号】财综〔2019〕278号
•【施行日期】2019.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芜湖市政府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4〕17号)要求,我们对2019年市级预算项目进行了梳理,编制成《芜湖市政府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政府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略)
芜湖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9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财采〔2024〕311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采购人合理使用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1.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5]71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
准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5〕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参照《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芜湖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3日
芜湖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芜政〔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3月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3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三章决策草案的审查第四章决策的决定与公布第五章决策的执行与调整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

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

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背景: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满释放后的社会重新适应和再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安全和预防再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在人力、经费和设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瓶颈,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服务。

因此,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可以借助专业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力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目标: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达到以下目标:1.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确保矫正服务的质量;2. 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降低人力和经济成本;3. 加强社区矫正与社会资源的结合,实现整体优势的最大化;4. 推动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社会矫正事业,培育社会责任和公民意识。

实施步骤:1. 确定购买范围和方式:政府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明确购买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可包括人力支持、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矫正服务内容,并与社会力量进行协商和洽谈,确定购买的合作模式和价格。

2. 筛选合作单位:政府部门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关的招投标或合作伙伴选拔流程,选择合适、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成为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合作单位。

3. 签订购买合同:政府部门与合作单位进行正式的购买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具体的服务内容、期限和价格等,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保障。

4. 实施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社区矫正服务购买的监督机制,对购买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购买的服务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质量。

5. 宣传推广和经验分享: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宣传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意义和优势,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及时总结和分享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预期效果:1.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借助社会力量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提升社区矫正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水平,有效减少再犯罪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芜政[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芜政〔2006〕55号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市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形成竞争发展的良性局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与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联系,依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从事中介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规范市场准入。

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中介业项目,列入我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

(二)加快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中介机构。

对引进芜湖市之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设立中介机构和分支机构,或与我市投资者联合创办中介机构,按市外投资者的注册资金计入招商引资奖励基数。

(三)减少审批环节。

凡是新设立的中介机构,符合行业资质、资格或特许经营条件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依法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社会中介不影响公共利益,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公安派出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其从事中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中介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财行〔2019〕424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6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以下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6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外,应当优先采用价格低于会议分项定额标准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作为会议场所。

确需在社会宾馆、饭店举办的会议,一律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会议定点场所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在本区域内(含所辖县、区)进行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最高限价。

各县、区财政局在不超过中标价格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市级招标成果,作为本区域会议定点场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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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2013] 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一项经济活
动。

第三条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鼓励、支持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服务职能制定购买服务
目录,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需求动态调整。

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内容,新增事项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有事项应当逐步转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目录范围外属于政府服务职能的服务内容,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八条市发改委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财政局要牵头制定服务
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编办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
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市民政局、工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

各职能部门及购买主体要及时提出购买服务项目建议,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购买主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根据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中购买重大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

项目申报表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资金预算、购买方式、实施期限、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原有服务事项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购买主体需提供原服务事项的服务提供方式、人员编制、项目预算等信息,严禁重复申报财政资
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及购买方式、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汇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目录及计划,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数量、预算金额、购买方式、绩效评价标准等。

第三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市场化成熟的服务领域中,具有明确服务标的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购买。

具有特殊性、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实施购买:
(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自行分散购买;
(二)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三)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贴等其他方式购买。

第十五条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服
务,适用政府采购程序。

合同签订、管理、备案等,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其他方式购买的服务,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
同。

合同中应当列明服务内容、对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绩效评价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
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
中,服务项目改变购买方式、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的,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其中重大服务项目调整需经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调整预算。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经审核或批准的内容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
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在各自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

购买主体对预算金额达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实行绩效评价;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应当采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量化服务质量和效果等具体标准,将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项目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信用体系。

对承接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购买主体联合认定。

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规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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