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2号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安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为深入贯彻开放带动主战略,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扩大利用外来投资规模,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考核、突出实绩,奖惩结合、奖励为主的原则;全面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奖优罚劣,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突出主导产业,在大招商和招大商上下功夫,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转型发展、永续发展。
二、考核奖励对象(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与安阳县政府合并考核奖惩,文峰区政府与高新区管委会合并考核奖惩)(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企业、商协会等)和个人。
三、考核内容(一)省外资金和境外资金年度目标序时进度完成情况。
(二)主导产业投资额亿元以上开工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引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四、考核办法(一)考核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采取月通报、季度考评、年总评的方法进行。
(二)按照考核内容序时进度完成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计分考评排序。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安政办[2010]23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0〕232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8号)精神,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尽早落地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PPP部门协作推进体系建设,建立完善PPP政策制度框架,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PPP管理机制,加快PPP项目落地实施。
二、工作步骤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阶段我市PPP项目推进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项目前期准备。
各PPP项目实施单位要抓好项目的规划、可研、立项、环评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采取招投标方式,或者从省财政厅招投标确定的咨询机构库中,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取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开展PPP工作。
各PPP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沟通联系,对PPP项目进行整体包装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三)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各PPP项目实施单位以公函形式提交项目资料,财政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审验证工作。
具体评审验证工作由PPP项目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以及财政、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实施,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协助。
通过验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进行验证。
(四)编制招标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安政办〔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2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持续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力度,推动各类惠企政策实现线上“公开透明、自动锁定、直达兑现”。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10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依托安阳市政务服务网和安阳市亲清在线平台,全力打造安阳市免申即享政策服务平台。
按照政策和服务的实施范围、认定条件,通过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智能辅助,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政策红利直享直达、精准兑付。
力争到2023年1月底前,实现不少于30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随后将探索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免申即享改革,最终实现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应上尽上,应兑尽兑”。
二、重点任务(一)发布免申即享政策清单按照“分批实施、动态更新、稳妥推进”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应梳理已执行或制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各类惠企政策,按照先行先试、各负其责、集中梳理的模式,重点就“惠企、人才、招商、金融服务”等领域,梳理一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享受主体明确、比对数据齐全”的政策文件,形成三类政策清单:名单类(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条件类(政策可颗粒化、数据化、区间化,平台通过自动匹配企业数据,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目标企业)和暂时难以数据化类。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2日安阳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为加快破除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的体制机制障碍,稳定和扩大消费需求,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扩大和升级重点领域服务消费(一)挖掘旅游消费潜力。
实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五大提升(旅游服务、旅游交通、旅游品牌、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提升)工程,完善各项制度,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林州市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积极推进龙安区全域旅游规划工作。
落实好《安阳市乡村旅游建设行动计划》,开展乡村旅游资源考察调研,指导各县(市、区)推进重点村庄的旅游资源开发,积极推荐有条件的乡村参加“省乡村旅游特色村”评选。
鼓励发展租赁式公寓、民宿等旅游短租服务,有序引导非标准住宿行业发展。
加强对乡村旅游和民宿发展的规范化管理。
各职能部门在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准入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合作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优化休假安排,鼓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错峰休假。
(二)拓展文化消费空间。
积极申报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争取中央文化惠民消费补贴资金。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安政办[2014]2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安政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更加规范和科学,维护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市政府制定了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安阳市“十二五”规划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安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和文件内容。
要体现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体现权利与责任挂钩,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要与我市实际情况相适应,要与我市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使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项目是涉及我市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起草部门要把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论证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参与。
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充分体现民意。
规范性文件草案要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说明文件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内容、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等)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审议。
四、凡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5〕10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5〕102号安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开展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豫财资合〔2015〕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凡我市范围内政府承担的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原则和采购范围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注重绩效。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
要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综合效益。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安政办〔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创建国家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创建国家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4日安阳市创建国家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巩固提升我市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成果,积极推动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及各进驻窗口开展创建国家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实践,着力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化”服务平台,实现受理端口统一化、平台功能开放化、审批办理电子化、缴费纳税在线化、办事信息公开化、咨询评议联动化、政民互动系统化、电子监察常态化、日常管理精细化,加快互联网和标准化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不断优化“外网申报、内网审批、外网反馈、网上监控”运行模式,为全面提升行政便民服务水平,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市级先行,辐射引领。
以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创建国家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试点为示范,辐射我市各窗口单位,引领各县(市、区),全面推进我市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
2018年底,初步建成安阳市国家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体系,做好国家标准委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并逐步将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工作向县乡村延伸,建立四级行政便民服务标准化体系。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执法工作,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激发市场活力,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尊重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
公正高效。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的监督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提高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安政办〔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安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16号)精神,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放管服”改革深入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对电子政务服务工作的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为目标,坚持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的“五统一”原则,依托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建设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整合范围。
纳入整合共享范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三)工作目标。
2018年8月31日前,各级、各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有效整合,数量大幅压缩;各级、各部门统一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成政务大数据平台,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应用提供数据服务,人口、法人、证照等基础信息率先实现共享。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7〕9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7〕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6日安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3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
2017年起,逐步在我市渠灌区、井灌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部分地区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力争到2020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综合施策,两手发力、注重效益,供需统筹、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作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基础上,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实现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转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8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精神,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运营,拓宽城镇化建设资金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
(二)基本原则。
1.权责对等原则。
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政府不得承诺给予社会资本过多补贴,不兜底市场风险。
2.科学决策原则。
在项目选择时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建设运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或降低使用者成本,增强决策科学性。
3.激励相容原则。
综合考虑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收益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确保社会资本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安政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办〔202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25日安阳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为着力引导消费预期,持续释放内需潜力,加快恢复市场消费活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鼓励各县(市、区)继续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底,对在市内新购汽车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消费者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
其中各区的市级补贴部分由市与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清算,各县(市)的市级补贴部分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2.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建设用地成本,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到2023年年底实现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
按照河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资金补贴政策要求,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对公交、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及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贴,对其他符合要求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
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鼓励免收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安政办[2008]6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安政办〔200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21号),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安阳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7〕28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22日安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网络和信息资源整合的意见》(安政办〔2016〕67号),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避免信息化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节约财政投资,促进信息系统数据融合,推进智慧安阳有序、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方案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第三条由市政府投资(含配套)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第四条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六条全市新上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都要依托云计算中心、政务网络等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机房和购置网络设备、业务性网络及基础性软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安政办〔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2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1日安阳市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与我市及所属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奖励项目要求中介机构协助我市引进的招商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二)属于安阳确定的精品钢及深加工、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文化旅游等12个市级重大产业集群项目,或总部经济类项目;(三)地产类、矿产类、能源开发类项目除外。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中介机构协助引进的项目,以项目落地产生税收为原则,项目产生年度税收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对中介机构按照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的10%给予奖励。
满足该奖励条件的,连续三年有效。
(二)鼓励引进大项目。
项目设立后年度首次税收地方留成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对中介机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协助安阳市本级或县(市、区)在国内外大中城市组织专项招商活动的中介机构,按照我市意向协助邀请知名企业高管参会,按照邀请参会人数,每人按1—2万元给予奖励。
奖励费用包含参会客商交通、食宿、会议场地等费用。
参会企业所属行业、企业层级和参会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合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安政办〔2015〕10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安政办〔2015〕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治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安政办〔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十四五”期间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把握时代发展新趋势,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努力推动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开放多元、充满活力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为建成新时代区域中心强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古都出彩安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加强公共文化场馆建设。
完成安阳市中心城区公共文化设施和布局专项规划(2021—2025)编制。
按照法律规定及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使用公共文化设施。
各县(市)要设立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室外体育活动广场、体育馆、全民健身综合馆、游泳馆等体育设施。
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少儿图书馆、纪念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场馆。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安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6日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2017年1月20日)为有序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
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体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相衔接,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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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2015]100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政办〔2015〕10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治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选取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权责明确、加强监管。
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
绩效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健全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目标:2015年年底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建立相关制度体系。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机制,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高效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四)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