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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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赣教基字〔2014〕5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使适龄幼儿、特别是农村和困难家庭幼儿的入园问题得到解决,在较短期内解决“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难题。
二、购买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承接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认定
(一)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质完备。办园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园舍质量合格检验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2、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
3、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发票,票据填写规范,无乱收费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4、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办园达3年(含3年)以上,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规办园行为,
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保教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持合格教师资格证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中心小学、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根据前款承接主体基本条件组织考察并认定。
3、公示公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购买内容
为县域内的农村幼儿就近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服务。按每生每年400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补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总数不得超过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
六、购买机制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库预算,编制中长期规划和滚动预算,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的项目和内容,科学测算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预算编报
工作。
3、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申报年度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4、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优质民办幼儿园。
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承接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服务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资金管理
1、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2、建立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信用档案和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对在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提供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记录信用档案,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民办幼儿园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
3、在政府采购民办幼儿园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加强基础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保障政府的公共资金安全,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七、绩效管理
1、县财政部门应将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加强绩效管理。
2、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3、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数量、保教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201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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