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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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及其特点与影响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及其特点与影响

政府购置学前教育效劳的方式及其特点与影响-学前教育论文政府购置学前教育效劳的方式及其特点与影响刘颖]** 冯晓霞:〔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南京210097: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100875〕[摘要] 近年来,“购置效劳〞这一政策工具逐渐被应用于学前教育领域。

购置方式是购置效劳政策制度的重要一环,对政策的施行效果有着关键影响。

从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直接购置〞与“间接购置〞各有其特点、优势和问题。

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施行“购置学前教育效劳政策〞时,应审慎考虑国外的经历、教训,园地制宜地选择购置方式,并注重配套措施的完善。

[ 关键词] 购置效劳;教育券;购置学位“购置效劳〞这一政策工具源自西方政府公共效劳供应形式的转变,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效劳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等形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最后根据中标者所提供效劳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效劳费用。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多项指导学前教育开展的政策性文件都提出了“购置效劳〞的思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提出:“改良非义务教育公共效劳提供方式〞。

?国务院关于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更是明确提出,“采取政府购置效劳、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老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效劳〞。

进一步分析各地探究的“购置学前教育效劳〞政策,可以发现各地所采用的购置方式存在差异,既有以购置学位方式进展的直接购置,也有采用经费补贴〔分类资助〕的直接购置,还有利用幼儿教育券通过家长间接购置的方式。

施行“购置学前教育效劳〞政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类似的做法。

这些不同的购置方式终究有何区别?哪种购置方式更有效、更适宜?答复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对购置学前教育效劳政策运行机制的购置方式进展深化分析。

一、不同购置方式的作用机制购置学前教育效劳作为一种财政政策工具,通过直接调节效劳提供者〔托幼机构〕的收入或效劳消费者〔幼儿家长〕的购置才能,从而间接影响不同主体的社会经济行为,进而影响学前教育领域的经济活动变化,以实现相应的目的。

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模板】

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模板】

XX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为扩大我县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公平公正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闽委教育〔2019〕1号)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学前教育现状,决定对《XX县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安政办〔2017〕285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㈠基本条件1.符合安全规范。

办园条件基本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无较大安全隐患,近五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收费符合要求。

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我县当年度同等级公办性质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倍以内,代收每天一餐两点的伙食费用每月不高于200元,近年来未发现乱收费现象。

3.保教质量合格。

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积极优化园务管理,有效提升保教质量,家长、社会的认可度较高。

㈡认定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幼儿园申报认定制度,具体执行程序如下:1.申报:自评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评审: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复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后,提出建议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教育局。

3.公示:县教育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汇总公示各乡镇政府建议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5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教育局组织复评。

4.认定:县教育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复评后公示无异议)进行发文认定,并通过媒体公布具体名单,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对民办幼儿园的分级评定1.参照公办幼儿园分级评定办法,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闽教基〔2008〕41号)的评估细则进行评分,达到省级示范园得分者(90分及以上)为一级园,达到市级示范园得分者(85-89分)为二级园,达到县级示范园得分者(80-84分)为三级园,达到70-79分者为四级园,达到60-69分者为五级园,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为不定等级园。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方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方案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方案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方案,让孩子们快乐成长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方案。

我们要明确一点,这个方案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让他们在快乐中茁壮成长。

那么,具体的资助方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将为大家一一道来。

1. 学前教育补贴我们要了解的是学前教育补贴。

这可不是一般的钱哦!政府会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这样一来,家里条件不太好的孩子们也能上得起幼儿园了。

而且,这个补贴还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让家长们吃上一惊。

所以,家长们不用担心自己的孩子上不起幼儿园啦!2. 免费幼儿园政策除了补贴之外,政府还推出了免费幼儿园政策。

这意味着,只要你住在规定的范围内,你的孩子就可以免费上幼儿园。

而且,这些幼儿园的质量也是非常好的,有专业的教师和完善的教学设施。

所以,家长们可以放心地把孩子们送去这些幼儿园。

3. 学前教育优惠政策除了补贴和免费之外,政府还为有特殊需求的孩子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那些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残疾或者智力障碍的孩子,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资助。

这样一来,这些孩子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了。

4. 学前教育基金除了以上的政策之外,政府还设立了学前教育基金。

这个基金的主要作用是为那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孩子提供资助。

家长只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而且,这个基金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用于支付学费,也可以用于购买学习用品等。

5. 学前教育公益项目我们要介绍的是学前教育公益项目。

这个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孩子能够接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

政府会联合各种社会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帮助。

比如,有的组织会为家长提供免费的育儿培训,有的组织会为孩子们提供免费的学习用品等。

这样一来,那些家庭条件不好的孩子也能享受到更多的关爱了。

总结一下,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方案涵盖了多种形式,包括补贴、免费、优惠政策、基金和公益项目等。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财教[2015]22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5年7月1日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案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案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案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服务供应商,购买社会组织或者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政府与市场、社会组织的有效互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案例。

首先,以教育领域为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是政府向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购买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

例如,某市政府向多家社会教育机构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质量提升。

又如,某县政府向多家职业培训机构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满足不同群体的职业培训需求,提高就业率和劳动力素质。

其次,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是政府向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

比如,某省政府向多家社会医疗机构购买基本医疗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扩大基本医疗服务覆盖面,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又如,某市政府向多家健康管理机构购买健康管理服务,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促进健康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和个性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再者,在社会福利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是政府向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等。

例如,某县政府向多家社会福利机构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又如,某市政府向多家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和便捷性。

综上所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促进政府与市场、社会组织有效互动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方案

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方案

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方案一、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学前教育的资源主要包括师资和场地。

师资是学前教育的基础,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为此,应加大对学前教育师资的培训和引进工作力度,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

同时,还需要增设更多的学前教育场所,让更多的孩子能够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等方式来增加学前教育的场地资源。

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是学前教育促进工程的关键。

首先,需要规范学前教育的内容,制定统一的教育教学大纲,确保学前教育的教学质量。

其次,还应加强学前教育的评估与监督工作,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家长和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共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工作学前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理解,因此应该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和理解。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宣传周等方式来宣传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增强社会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和理解。

四、推动学前教育与其他教育阶段的衔接学前教育与其他教育阶段的衔接是学前教育促进工程的重要内容。

应该加强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教学规划和内容的衔接,确保儿童能够顺利过渡到小学教育阶段。

同时,还应开展学前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衔接工作,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五、加强学前教育政策的支持学前教育促进工程需要政策的支持,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来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等方式来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促进工程的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认知度。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促进工程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增加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学前教育与其他教育阶段的衔接、加强学前教育政策的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地帮助学前教育事业迈上新的台阶,为我国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教育保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芜政办秘[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4年8月8日芜湖市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11月,教育部在全国遴选了14个基础教育较好的城市开展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以下简称早教)试点工作。

我市作为安徽省唯一的城市参加试点。

为了推动早教试点工作,现制定公益性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早教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推动0-6岁学前教育托幼一体化进程。

从0-3岁婴幼儿发展特点和规律出发,以提升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科学育儿水平、促进儿童早期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方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社区和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2016年,基本建立早教管理、投入和服务机制,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个试点区各建立1个早教服务中心、2个早教服务点,每年为辖区内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4次全免费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婴幼儿家庭服务覆盖面达60%。

三、政策措施(一)明确政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机制。

成立芜湖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教育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妇联,镜湖区政府、弋江区政府、鸠江区政府等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学前教育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学前教育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学前教育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学前教育是儿童成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儿童的认知、情感、社交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学前教育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教育资源不足、师资力量不足、教学内容单一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教育资源不足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或者贫困地区,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学前教育资源不足表现在幼儿园数量不足、幼儿园教室条件差、教学用具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儿童的学前教育质量。

解决方案:1.政府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增加学前教育资源。

政府可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对学前教育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建和改建幼儿园、购买教学用具等。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例如对投资学前教育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

3.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政府可以提供相关培训和资助,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问题二:师资力量不足在一些地区,学前教育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这不仅影响了教学质量,也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解决方案:1.加大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项目,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培训课程,提升学前教育师资的整体水平。

2.政府或者相关教育机构可以设立奖学金或者补贴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3.政府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学前教育师资考核制度,提高学前教育师资的整体水平。

问题三:教学内容单一在一些地区,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过于单一,缺乏系统性和创新性,不能很好地满足儿童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解决方案:1.支持和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活动。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活动,例如艺术课程、体育活动等。

2.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向学前教育师资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3.建立学前教育课程标准和评估体系。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赣教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赣教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满足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2014-2016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实施了第一期三年行动计划。

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支持我省33.3亿元,省财政投入6.7亿元,各市、县(区)投入30多亿元,学前教育得到较大发展,学前教育资源快速增加,办园条件明显改善,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全省学前教育管理逐步规范。

省级先后下发了《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江西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十项规定》以及《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强了对幼儿园的准入管理、收费监管、建设管理以及动态监管。

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为贫困边远地区培养了一批幼儿教师,并逐级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全体幼儿教师的素质和能力。

学前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每年5月在全省幼儿园开展幼儿“健康、快乐、发展”主题活动,加强科学保教宣传,规范幼儿园管理,引导广大家长和全社会树立科学育儿理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加快发展主城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加快发展主城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加快发展主城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渝府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加快发展主城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35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7-2018年度加快发展主城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1日2017-2018年度加快发展主城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确保幼有所育、学有所教,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年底,主城各区(含两江新区,下同)通过新建、改建、回购、回收等多种方式,新增公办幼儿园332所;新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50所;新增幼儿园学位1.9万个;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30%以上,普惠率达到60%以上,主城区学前教育过于商业化、家长负担重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工作举措(一)大力提高公办幼儿园占比。

1.规划新建一批独立占地公办幼儿园。

根据主城区居住人口分布、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及幼儿园布局校点规划,以划拨方式供地独立新建29所公办幼儿园。

优化公办幼儿园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公办幼儿园及时开工、按时完工。

(责任单位:主城各区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2.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并移交一批公办幼儿园。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要求,配套建设并移交15所公办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移交行为不视为转让行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将产权登记给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缴纳税费。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2015年5月29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学前教育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需求,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青政办〔2014〕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学前教育办学条件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绩效考评结果等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条购买主体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承接主体为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幼儿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其他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暂由其依托机构代为购买。

第五条承接主体除符合(青政办〔2014〕74号)规定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证照齐备。

办园(学)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二)条件达标。

幼儿园达到《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青教基〔2014〕44号)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幼儿园(基本园)。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冀财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4月23日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四章资金申报和拨付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决策,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下达资金。

郑州市:将启动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计划

郑州市:将启动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计划































郑州市:将启动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计划
为切 实 解 决 “ 园难 ” 问题 ,郑 州 市 近 日出 台相 关 办 法 ,决 定 启 动 学 前教 育 政 府 购 买服 务 专 项 计 划 , 入 自2 1 q 开 始 , 凡执 行 同 等级 公 立 幼 儿 园收 费 标 准 、 招 收 本 行 政 区户 籍 适 龄 儿 童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 以招 生人 0 l-
起 分 享 … …所 有 的这 一 切 不 但 丰 富 了 孩 子 的 知 识 经 验 ,还 为 幼 儿进 一 步 认 识 蔬 菜 奠 定 了 良好 基 础 。 三 、 突 破 单 一 的 课 程模 式 ,尝试 多种 课 程模 式 并存
新 课程 发 展 中

数 及 上 年 度 属 地 公 办 因生 均 公 用 经 费标 准 , 由县 ( )、 区 财 政 部 门会 同教 育 部 门 实行 一 定 比 例 的 生均 公 市
用 经 费补 贴 。
郑 州 市要 求 ,建 设 住 宅 小 区 时 , 配 备 幼 儿 园要 同 步 规 划 和 建 设 、 同步 交付 使 用 。 b2 lq 起 , 市 区公 kOl - 办幼 儿 园每 增加 一 个 教 学班 , 市 财政 将 给 予 2 2 元补 助 ,新 建 的 乡镇 公 办幼 儿 园符 合 规 模 要 求 的 ,市 财 政 07
按 照 每 班 1 万元 的 标 准 给 予补 助 和 奖 励 。 与 此 同 时 , 该 市 还 将 对 全 市 幼 儿 园 实行 统 一 的 等 级 评 定 制 度 和 升 O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青政[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1〕7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也是最重要的公益事业。

各地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点民生工程,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把全面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作为重要任务,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保障广大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特别要加大对农牧区公办幼儿园建设的投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沙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幼儿园: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为全面提高我区学前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规范管理。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每个乡镇、街道办好一所独立建制、财政拨款、园舍独立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具体措施(一)优化布局与办园结构1.整合现有资源扩大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采取规范一批学校附属幼儿园、接管一批原厂办幼儿园、回购一批已建小区配套园等措施增加公办园数量,扩大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确保每个镇、街道均有一所独立建制、财政拨款、园舍独立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浦教基〔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浦教基〔2014〕11号各教育署,各民办幼儿园:为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民办幼儿园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条件(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所称购买服务的对象,是指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且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向对口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的民办幼儿园。

(二)招生对象。

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对口地段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且具有房产权证、经适房产权证明或廉租房租赁证明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地段生”,地段生的具体条件依据当年度的《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细则》)。

(三)收费标准。

未定级的民办幼儿园,对3-6岁地段生暂以公办一级幼儿园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定级后以相应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标准收取管理费;对0-3岁地段生按民办适龄儿童管理费标准的70%收取管理费。

民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另外向地段生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幼儿园应当保证招收的地段生在就读期间与其他就读幼儿享受同等待遇。

二、主要内容(一)地段生专项补贴对招收地段生的民办幼儿园实行专项补贴,具体根据浦东新区教育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补贴操作办法执行。

(二)园舍租赁费减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我局资产管理中心租赁园舍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开办前三年的园舍租赁价格按每建筑平方米2.24元/月计算;开办第四年起,园舍租赁费按每建筑平方米5.85元/月计算,并根据园舍所在区域作适当调节,幼儿园在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的,调整系数为1;幼儿园在内环线内的,调整系数为1.2;幼儿园在其它地段的,调整系数为0.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闽政[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现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先易后难。

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工作开展。

条件成熟的购买项目先行先试,条件不够完备的项目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公开择优,注重实效。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坚持费随事转,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各地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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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4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X〕74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201X年5月29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学前教育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需求,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青政办〔201X〕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学前教育办学条件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绩效考评结果等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条购买主体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承接主体为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幼儿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其他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暂由其依托机构代为购买。

第五条承接主体除符合(青政办〔201X〕74号)规定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证照齐备。

办园(学)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二)条件达标。

幼儿园达到《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青教基〔201X〕44号)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幼儿园(基本园)标准。

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达到青海省教育厅《关于推广乐都县学前教育巡回走教点经验的指导意见》(青教基〔201X〕78号)规定“五有一无”(有胜任工作的志愿者,有基本够用的安全园舍,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必要的玩教具,有清洁的饮用水和安全、卫生的厕所,无危房)的设置标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策划书3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策划书3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策划书3篇篇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策划书》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需要不断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项目目标1. 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2. 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强社会活力和创新能力。

3. 降低政府运营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购买内容1. 教育服务:购买学校教育、职业培训、课外辅导等服务,提高教育质量。

2. 医疗服务:购买医疗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提高医疗水平。

3. 文化服务:购买文化活动、艺术培训、文物保护等服务,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4. 社会服务:购买养老服务、助残服务、青少年服务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购买方式1. 公开招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投标。

2. 邀请招标:根据特定条件,邀请若干家社会组织进行投标。

3. 竞争性谈判: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谈判,确定服务提供商。

4. 单一来源采购:因特殊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五、实施步骤1. 制定购买计划:明确购买的服务内容、标准、预算等。

2. 发布购买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购买公告,公开购买信息。

3. 受理投标申请:接受社会组织的投标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4. 评审投标文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社会组织。

5. 签订服务合同:与中标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6. 监督与评估:对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

2. 完善政策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和管理。

3. 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确保购买服务的资金需求。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

七、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购买,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0〕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配置城乡学前教育资源(一)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辐射带动村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全省每个乡镇至少建好一所独立建制的中心幼儿园。

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要加强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

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农村幼儿园。

进一步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帮扶机制,健全乡镇、村两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三)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

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点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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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赣教基字〔2014〕5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使适龄幼儿、特别是农村和困难家庭幼儿的入园问题得到解决,在较短期内解决“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难题。

二、购买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承接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认定
(一)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质完备。

办园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园舍质量合格检验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2、收费合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

3、财务公开。

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发票,票据填写规范,无乱收费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4、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办园达3年(含3年)以上,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

近3年无违规办园行为,
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保教规范。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持合格教师资格证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

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中心小学、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根据前款承接主体基本条件组织考察并认定。

3、公示公告。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购买内容
为县域内的农村幼儿就近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服务。

按每生每年400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补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总数不得超过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

六、购买机制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库预算,编制中长期规划和滚动预算,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的项目和内容,科学测算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预算编报
工作。

3、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申报年度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4、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优质民办幼儿园。

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承接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服务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资金管理
1、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2、建立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信用档案和承接主体退出机制。

对在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提供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记录信用档案,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民办幼儿园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

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

3、在政府采购民办幼儿园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加强基础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保障政府的公共资金安全,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七、绩效管理
1、县财政部门应将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加强绩效管理。

2、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3、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数量、保教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2014年8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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