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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芜政办秘〔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增强民生领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创建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以畅通、便捷、智慧的城市基础设施支撑芜湖信息惠民工程高速发展、促进信息消费。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探索推行“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改革,建设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村委会(社居委)4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一站通”政府服务信息化体系。

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深化社保、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信息惠民应用,努力完成各项信息惠民建设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便捷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使我市信息化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城市水平。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芜政办秘〔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切实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基层政府〔包括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公开标准指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 2008 年 10月 18 日经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价结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重点监督的审计项目由政府确定,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其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并将委托项目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不低于10%依法进行抽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芜政办秘〔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水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正文2142字,附件373字)芜湖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和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总体思路,在安徽省“三线一单”技术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形成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构建全市分区环境管控体系,推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芜湖提供坚强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基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通过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把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落实到具体区域的管控单元,推动形成基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分区环境管控体系,科学准确地形成我市“三线一单”成果,做到可落地、真实用、能共享,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要求。

1.细化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在省级已划定管控单元的基础上,集成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以单元属性特征基本统一、单元管控清单可落地应用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芜政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芜政办秘〔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2日芜湖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2014年6月以来,我市全面启动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建设工作,大力推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

截至目前,已经整合12329全国统一住房公积金热线服务电话、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50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12全国统一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电话、12336全国统一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56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及举报投诉服务专用电话、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55青少年服务台、12320全国统一公共卫生公益服务电话、12319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电话、12385全国残疾人维权服务电话、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65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统一电话、12331全国统一食品药品监督举报服务电话、12358全国价格投诉举报统一电话、12330全国统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电话、12333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电梯救援热线、企业服务热线、政务服务网热线、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2349全国统一民政服务电话、效能投诉举报热线等非紧急政府服务热线24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芜政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6日芜湖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实施方案为切实提升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率先突破,更好服务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推动全市政府系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切实把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贯彻到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等各方面、全过程,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抓手,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面对标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任务标准,通过实施依法行政“六个全面”行动: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全面优化行政制度供给、全面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强化法治保障能力,推动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引领力、支撑力、内驱力、执行力、公信力、保障力“六个明显提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对服务芜湖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有效发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4•【字号】芜政办秘〔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实际,制定了《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4日芜湖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1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4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满50万元;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30万元。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2019年5月2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0日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内容。

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审批改革,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其他类型事项全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再造。

(二)主要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力争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二、统一审批流程(三)精简审批环节。

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芜政〔2020〕5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上位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专业规划、专业技术标准和涉及保密事项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芜政办秘〔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潘朝晖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曹哨兵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汤德余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黄锦超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勇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周晓梅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袁发林无为县县长韦秀芳芜湖县县长胡金贵繁昌县县长徐晓明南陵县县长孙跃文镜湖区区长王永辉弋江区区长茆斌鸠江区区长向继辉三山区区长阳小玲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纪良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陶建国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章世海市编办主任汪斌市发改委主任(物价局局长)王志鹏市经信委主任胡建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梁宝金市民政局局长李家贵市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董萍市人社局局长金玉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朱瑞文市法制办主任曹德伟市工商局局长周光市质监局局长承孝敏市信息办主任叶政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徐峰市网宣办主任程克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傅晓东市政府督查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汤德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编办章世海、市信息办承孝敏、市政务服务中心叶政林、市政府应急办程克柱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如涉及人员调整,其成员单位根据分工,由相关负责人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2017年4月6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芜政〔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3月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3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三章决策草案的审查第四章决策的决定与公布第五章决策的执行与调整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芜政办[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的通知(芜政办〔2006〕21号二00六年六月六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公文处理的督办落实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2006〕1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公文规范报送工作。

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的公文或请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涉及单个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以“转办单”的形式,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相关部门须在3-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定期通报各单位的办理情况。

二、加强政务督办落实工作。

紧紧围绕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统筹做好政务督办、网上反馈和媒体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在线访谈和回复机制、媒体联动机制和政府督办机制,推动政府工作的落实。

(一)加大网上办理力度。

市信息办负责对“市民心声”近期回复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对未办的或未落实的事项,采取网上披露、督办抄告的方式,加强后续跟踪办理工作。

继续做好在线访谈,围绕反映集中的问题,适时调整访谈单位。

加强在线回复,每月通报一次网上回复落实情况及网友对办理的意见。

(二)加强媒体监督工作。

继续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对政府工作舆论监督力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芜政办〔2005〕26号),进一步完善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机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芜政办秘〔2017〕255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1日芜湖市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简便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不断扩大登记改革参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以芜湖市“一照通”系统(以下简称一照通)为支撑,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推进“多证合一”,并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整合涉企证照事项。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启动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来满足管理需要。

确定公布第一批《芜湖市“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实行动态管理。

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新设或调整为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实行“多证合一”改革,由相关部门告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载入《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芜政〔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202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2024年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级财政支持产业科技若干政策包括现代农业、智造名城、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服务业、企业上市等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各责任单位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颗粒度”,提升惠企政策可识别度,确保惠企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

进一步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覆盖面,在“免申即享”清单中的奖补项目,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兑现。

二、本通知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通知内的同类型补助政策。

三、除已明确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配套比例分担的或按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政策外,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承担。

四、全面开展产业科技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政策兑现审核。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业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

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3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5月12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5年4月3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以下简称上位规范)的规定”。

二、将第三条中“本市各级政府”修改为“本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第三条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后面增加“备案、清理和汇编”;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四条中“……,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修改为:“……,符合上位规范的规定”。

四、将第五条中“……,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监管市场和服务公众转变”修改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转变”。

五、将“第二章立项和起草”分别修改为:“第二章立项”和“第三章起草”。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上位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较好操作性的;”七、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仅涉及增设机构、人员编制或申报经费等具体行政事务的;”八、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四)、第(五)和第(六)项,合并修改为:“(四)不属于本级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五)其他不需要制定的。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芜政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1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购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芜湖市市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审批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级政府性资金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和《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市政府8号令)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方式和集中采购为主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采购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8〕1713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集中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集中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集中宣传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芜政办秘〔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集中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47号)精神,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芜湖市委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集中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2〕90号)的活动安排,经研究决定,举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集中宣传日活动。

届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将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主题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

二、参加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三、活动时间2012年7月6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

四、活动地点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

五、有关要求(一)认真准备。

参加活动的单位,每个单位准备展板不少于2块,展板内容主要宣传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基本情况及成效,展板要求图文并茂,规格统一,宽90厘米,高180厘米,展板(底色为浅蓝色)下方为单位名称。

参加活动的人员要精心准备,认真做好活动现场群众对本单位相关工作的咨询答复。

散发活动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内容:中办发〔2011〕22号、皖办发〔2011〕37号文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我市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基本情况及成效;市政务服务中心12年来发展历程和典型经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公开情况等。

(二)严密组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芜政办秘〔2017〕259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宣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4日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宣传工作方案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放管服”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践行“两学一做”的重要抓手。

多年来,我市坚持不懈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尚存在人民群众对网上政务服务了解不深、少数部门网上办事推动不力等问题。

为全面宣传“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成效,推动政府部门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切实提升网上办事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努力营造信息惠民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宣传方案。

一、宣传主题“互联网政务服务”——网络无边,服务无限。

二、宣传目标践行“两学一做”,提升人民群众的知晓率、满意率和获得感,促进政府服务更简单、更高效、更便捷。

三、宣传内容各县区、各部门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效、特色亮点、好经验、好做法,以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典型案例。

四、宣传形式采用视频、文字、图片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全渠道在芜湖主流媒体上发布。

要注意将复杂内容简单化、形象化,更加重视民生关注、贴近市民生活。

五、时间及进度安排此次宣传活动从9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安排13个县区和部门主题专访,具体安排由市信息办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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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
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4]124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8
【实施日期】2014.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8日
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本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机关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六条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

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对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当在与协办机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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