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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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执法案卷规范
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若干规范
一、行政执法案卷应包含资料及排列装订顺序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非稽查类处罚案件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违法违章登记表》;
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纳税人有未缴税款的,一并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调查人员分配表》;
6.《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询问(调查)笔录》;
8.《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稽查)终结报告》;
9.《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意见表》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表》;
10.《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1.《陈述申辩笔录》或《陈述申辩记录》;
12.《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3.《听证笔录》;
1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5.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相关资料(包括罚款入库凭证、案件执行报告、保全及强制措施涉及的文书等);
16.编好序号的违法违章证据资料(工作底稿、复印件、录音、录像、照片等);
17.其他资料;
18.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汇总复印件;
19.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税务检查证复印件;
20.案卷封底。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稽查类处罚案件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违法违章登记表》;
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纳税人有未缴
税款的,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询问(调查)笔录》;
6.《陈述申辩笔录》或《陈述申辩记录》;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及送达回证;
8.罚款入库凭证;
9.编好序号的违法违章证据资料(工作底稿、复印件、录音、录像、照片);
10.其他资料;
11.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汇总复印件;
12.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税务检查证复印件;
13.案卷封底。
(三)稽查类执法案件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调查人员分配表》;
5.《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税务检查告知卡》及送达回证;
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8.《调账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10.《稽查案件延期申请审批表》;
11.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工作底稿附页(含分年度偷税
比例计算表、被查期间偷税比例计算表、滞纳税款所属期表等);
12.《税务稽查报告》;
13.《稽查资料送审表》;
14.《稽查审理报告》;
15.《案件审理纪要》;
16.《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稽查)终结报告》;
17.《税务稽查案卷移交清单》;
18.《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意见表》;
1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20.《陈述申辩笔录》或《陈述申辩记录》;
21.《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2.《听证笔录》;
23.《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5.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及缴税付款凭证(包括保全及强制措施涉及的文书等);
26.编好序号的违法违章证据资料(工作底稿、复印件、
录音、录像、照片等);
27.其他资料;
28.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
汇总复印件;
29.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税务检查证复印件;
30.案卷封底。
取证资料涉及多个税种的,入卷证据资料应按营业税(涉及多税目的按营业税目的顺序排列)、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烟叶税、资源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非核定征收)等的顺序依次排列。
(四)经法制机构预先审核的执法案件,法制机构应留存资料形成案卷
1.案卷封面(“税务行政处罚预先审核案卷”);
2.案卷目录;
3.《税务行政处罚案卷移交清单》;
4.《对xx案件的初审意见》(用于退回补证);
5.《对xx案件初审意见的回复》(用于对退回补证的反馈说明);
6.《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意见表》;
7.《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稽查)终结报告》;
8.《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篇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xx]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xx]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执法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南通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
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涉税行为性质情节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
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