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银行体系-中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对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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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体系中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对比我国存款保险

制度看法

金融0802 ZWN

一我国的银行体系:

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二中西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对比分析

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不仅影响到商业银行体系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而且还在宏观上影响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的潜力与质量。而在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众多因素中,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已经成为关键性因素之一。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外银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正日益突显,有些则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1.英美模式由于英国和美国的股市比较发达,银行的中小股东较多且高度分散、股市流动性强,银行资产结构中股市的地位举足轻重,因而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赖于银行外部市场的力量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强调银行财务数据的充分公开,增强透明度,禁止内部人交易,用股票市场监督经理活动。

2.德日模式德国和日本等控制导向型的公司治理则由于银行资本主要来自于占据支配地位的财团,因而更多地依靠债务约束和经营者的“团队精神”,以及法人股东在银行非正常状态下的控制力。上述两种模式在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下均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各自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近年来,两种模式也在不断互动、不断融合,以进一步提高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具体来说,英美模式中,机构投资者开始成为主导性的投资者,并且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监督公司管理层。德日模式中来自外部的监督也在增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稳步发展,许多大型公司也开始公开上市,信息披露在不断加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不断增多。

我国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着一系列缺陷。

一)治理目标单一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更应突出社会整体利益。与此相反,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却一味追求效益最大化,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

(二)产权过于集中我国政府几乎都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的惟一主体,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绝大多数也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产权高度集中,政府的干预和影响力大,不利于商业银行市场化和商业化经营,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政府作为所有权的主体,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最终接受者,委托代理人经营。

(三)组织结构不健全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形式上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治理结构,但实际上却普遍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独立董事制度尚未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影响这种不健全的组织结构很难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激励机制不合理商业银行内部的权利配置结构中,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错位的。是对广大员工的薪酬激励、职位激励机制不合理

(五)管理流程不科学现代商业银行高效率的扁平化和矩阵式管理模式要求上下级行间

管理层次少,管理链条短,总部的管理职能突出,省行、二级行管理职能都放入经营职能中。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总行对省行,省行对二级行,都存在着直线式管理部门和职能,纵向管理链条多,管理职能弱化,管理的漏洞很多

(六)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过去,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进行过公开的信息披露。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但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时性以及某些信息的真实性等都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对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是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如果无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存款保险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很长时间以来,有关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由2008 年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对宏观金融

审慎问题的关注,存款保险制度再一次被推到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前台。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 年代的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 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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