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人员管理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建立实验室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认真、出现失误的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罚。
二、实验室设备管理1、实验室应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并建立设备台账,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2、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检定,确保其性能稳定、测量准确。
维护保养和校准检定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做好记录。
3、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使用前后应检查设备的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4、对损坏或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更新设备台账。
三、实验室样品管理1、样品的采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采集的样品应及时送达实验室,并做好交接记录。
2、实验室应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编号、名称、来源、数量、采集日期、检测项目、保存条件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3、样品的保存应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确保样品在保存期间不发生变质、损坏或丢失。
4、样品在检测前应进行预处理和前处理,处理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记录。
5、检测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需要留存的样品应妥善保存,以备复查或仲裁。
四、实验室检测方法管理1、实验室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无标准方法,可采用经过验证的非标方法或实验室自行制定的方法。
2、检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和样品的特点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新的检测方法在使用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指标的测定,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农业部产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第一章绪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是为了规范农业部对检验测试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产品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法规。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的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业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等。
第二条审查认可评审原则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科学的原则,保证被评审机构具备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审查认可评审程序第一条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如需获得农业部的认可,需向农业部提交认可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条审查农业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包括机构的注册情况、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条评审经过审查合格的机构将进入评审阶段,农业部将组织专家对机构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实验室条件等。
第四条认可评审合格的机构将获得农业部的认可,成为农业部合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享有相关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条监督农业部将对已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二条复审认可机构在一定周期内需接受农业部的复审,以确认其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农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本细则,并对因认可工作引发的争议进行裁决。
第二条本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认可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规范,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农质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监管水平,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办法。
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办法是重要的一项。
本文将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1. 检测技术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核心任务是进行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因此,其技术标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在技术方案制定、检测方法应用、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并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2. 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工作人员,因此,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具备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
这包括检测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以及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等。
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与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质量管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文件与记录的管理、内外部审核的开展、纠正措施与持续改善的实施等各个方面。
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过程需要使用各种检测仪器和设备,因此,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要具备先进性和准确性。
同时,实验室条件的合理性和卫生安全性也是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考核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1. 自查与备案检测机构首先需要对自身进行自查,确保符合农业部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自查的内容包括检测技术标准、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等。
自查结束后,检测机构需要将自查结果进行备案报送给农业部。
2. 外部评估在备案完成后,农业部会指定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外部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前述的考核内容与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人们对农产品安全性的关注不断升温,农产品质量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已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一、监测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标准是衡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已制定了一系列监测标准,包括GB/T15315-2019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GB/T18979-2003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和GB/T23508-2009农产品重金属残留量的测定等标准。
监测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要注意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技术创新。
二、监测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监测范围包括:1.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残留量和合格证明。
2.农产品在输送和销售过程中,质量检验和标识情况,如是否过期、是否添加了非法添加物等。
3.农产品加工中使用的添加剂,如防腐剂、色素等的使用情况。
三、监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资质认证,如ISO/IEC 17025:2017等。
2.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资格认证,且能够胜任监测任务。
3.对所监测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了解较为深入,对农产品质量特性和存在的危害了如指掌。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职责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方案,确保监测过程中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同时,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培训,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权责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制度,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2.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按规定向监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合格证明,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农产品销售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是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组织、运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的示例: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运行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管。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是指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设站长,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检测站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实验室、检验室、测试室等必要的科研、检验场所。
三、职责与权限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对农产品进行全程监管,包括抽样、样品分析、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工作。
2. 检测站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四、质量管理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品接收、标志标识、检测方法、质量记录等方面。
2. 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溯源性。
五、安全管理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2. 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人员管理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2. 对于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七、监督检查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接受上级监督,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2.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不合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以上是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的简要示例,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运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28•【文号】农[质]字[1991]第7号•【施行日期】199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件是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部级检测中心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有较先进的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部级检测中心所承担的任务。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应配备正副主任。
主任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应由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主任与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的意见。
第六条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在全体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即技术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部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标准,掌握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九条部级检测中心应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2007修改)农市发[2007]第23号. 农业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7-08-08. 农业-农业科技.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为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和《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注: 1、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
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3)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一、引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确保市场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机构,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检验测试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
二、检验测试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测试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产品。
机构应明确自身服务的对象,明确需要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范围和标准,确保所检验产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检验测试流程1. 预约检验:申请单位需要事先预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约定检验时间和地点。
2. 样品送检:申请单位将需要检验的样品送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提供相关的样品信息和文件。
3. 样品接收与登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收到样品后,进行登记备案,并给予样品编号。
4. 检验测试: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测试。
检验过程中需要确保设备精准可靠,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 结果分析和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定,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结合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判断产品质量的合格性。
6. 结果通报: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给申请单位,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7. 结果归档:对检验结果进行归档处理,并保存相关的检验数据和样品信息,以备参考和查询。
四、人员要求1. 资质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应的职业资质和证书。
2. 培训要求: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检验测试需求。
3. 保密要求:工作人员需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验测试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五、设备要求1. 规范设备采购: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具备准确、可靠、稳定的性能。
2. 定期维护和检验: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准确性。
六、质量控制1. 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整个检验测试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农业部”)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控与评估。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的目标是科学、全面、准确、及时地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预警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依法公开透明,数据真实可靠,监测结果及时发布。
第二章监测对象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如粮食、油料作物、蔬菜、水果等;(二)畜禽及其畜禽产品,如肉类、蛋类、奶类等;(三)水产品,如鱼类、虾类、蟹类等;(四)农产品加工品,如食用油、面粉、糖等;(五)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学农药;(六)农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和风险,制定不同的监测方法和标准。
第三章监测工作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原则应当包括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采用多种监测手段和方法,包括抽样检测、实地调查、追溯监测等。
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严格遵守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检测等环节的操作规程,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建立监测库,保存监测数据和样品信息,并定期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认识和信任。
第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文(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文检测室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抑制外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确保质检结果的公正。
2、定期对检测室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其彻底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弄清检测目的和要求,提高检测效率。
3、检测室对所有检验人员施行培训上岗制,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检验方法。
4、检测室人员严于律己,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按照标准操作;来访者进入实验室请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实验室人员非请勿入。
5、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喝酒、打牌、进餐、会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爱护实验用品,定期对仪器试剂等用品检查校正,并用标签标明,做好记录;所有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占为私有。
7、按照规定标准规范使用实验仪器等物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仪器等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8、检测室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规程进行样品抽检、验收和检验。
9、检测室内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及废液处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以免污染环境,引发事故。
10、检测结束后,要及时清洗器皿,归放原位,严禁随拿随放、肆意堆叠。
11、离开检测室前认真检查水电、仪器、药品等,务必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12、检测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值日记录。
器材管理与使用制度1、实验器材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2、实验器材实行专人负责制,使用前联系负责人,出现问题追究负责人。
3、实验器材的使用务必按照规定标准规范操作,方法步骤如有更改,请示研究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使用结束后及时关掉电源,做好清洁工作,并做仪器使用记录。
4、器材设备不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定期对器材检查、维护、校正,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质]字[1991]第7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的管理,保障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测室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检测室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检测室职责第四条检测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提供检测报告;(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三)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四)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五)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检测室应建立健全检测工作流程,包括样品接收、登记、保管、检测、报告编制、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检测室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检测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七条检测室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八条检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检测数据和信息,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第九条检测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提高检测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样品管理第十条检测室应建立健全样品管理制度,包括样品的接收、登记、保管、检测、销毁等环节。
第十一条样品接收时,应核对样品标签,确认样品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无误。
第十二条样品保管应符合防潮、防尘、防污染等要求,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样品检测后,应及时将样品销毁,防止样品信息的泄露。
第五章检测数据和报告管理第十四条检测室应建立健全检测数据和报告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收集、记录、审核、报告编制等环节。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信息变更等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2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2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复审)和相关管理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农业农村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3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通过了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扩项评审,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农村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准许使用此次通过的扩项参数。
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等8个质检机构(附件2)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的扩项评审,准许使用此次通过的扩项参数。
三、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和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附件3)因与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整合,其《考核合格证书》和《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注销上述2个质检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四、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等机构信息变更(附件4)。
五、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机构更名(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2.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扩项名单(第一批)3.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注销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撤销名单(第四批)4.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信息变更情况(第三批)5.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情况(第三批)农业农村部2020年11月5日附件1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附件2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附件3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注销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附件4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信息变附件5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情况(第三批)。
农业农村部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我司结合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2022年1月18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机构(简称“部级质检机构”)遴选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技术支撑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对部级质检机构的职责条件、遴选评价、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三条(机构定位)本规定所称部级质检机构是经农业农村部遴选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的公益性技术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
第四条(隶属关系)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所在法人单位是确保其依法合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并持续加强人才支撑、条件建设和运行保障。
部级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行业司(局)指导。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法规标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发文字号】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7-1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ﻫ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ﻫ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ﻫ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ﻫ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ﻫ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任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监督检验测试工作。
第二章中心设置与职责第三条中心设主任一人,直接向农业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的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2.执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任务;3.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技术研究和推广;4.为农产品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5.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6.完成农业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中心设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检验部、测试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技术部负责研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的前沿技术;2.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中心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维护;3.检验部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4.测试部负责进行农产品质量测试,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
第三章中心管理第五条中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测试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中心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技术培训和绩效考核机制,促进人才成长和业务水平提升。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中心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独立负责财务收支管理。
第九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保证经费合理使用和财务稳健管理。
第十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开具发票,及时结算账目,做到经济适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有效。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做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上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编制单位: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第一条为保证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评审工作应遵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已列入农业部筹建计划的质检机构,经自查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受理申请后六个月内,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
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第六条现场评审前一个月,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评审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
申请评审质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将《质量手册》及工作总结及时寄送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审查认可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农业部注册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由国家或部级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
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根据情况派出现场检查员,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
第八条评审组应严格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组工作。
第九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一)预备会议。
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中层以上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明确评审方法、评审组分工及评审工作联络员等;根据《行为规范》,重申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农[质]字[1991]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1.01.28
【实施日期】1991.0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
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
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七条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判断方法要科学合理,结论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