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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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农[质]字[1991]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1.01.28
【实施日期】1991.0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8日农(质)字[1991]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
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
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七条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判断方法要科学合理,结论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