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完整版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 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
实I 生 和有效性的 , 以向 国家认监委和 地 面决定 : 可 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认监委和 ( 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 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 术评审 ,并书面
的 客观 、 公正 、 准确 。 国家质检 总局于 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 根据《 中华 2月 2 1日公布 了 《 实验室和 检查机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定, 应当 遵循客观 公正 、 科学 准确 、 一规 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自20 。 0 6年 4 准化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 品质 量 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
合 理利 用 和有序 发 展起 到及 时 的推 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 、 和人员的操作技 能和保证量值统一 、准确 动作 用。 现将 管理 办法 全 文刊 登 如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 的措施及检测 数据 公正可靠 的质量体 系能 下. 供读者参阅。 力进行的考核。 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
为 3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
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
个月提出复查、 验收申请 , 逾期不提 (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 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 满前 6 出申请的。 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测、 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 。 准确 (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 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完整版)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质认定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为深化实验室科学管理,鼓励实验室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技术服务,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实验室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实验室等级分A、B、C级,并按照A、B、C等级递减排序。
实验室等级主要依据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技术装备能力、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能力验证结果和各种渠道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评定。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A级。
(一)本科(第一学历)以上人员数量占全部人员6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20%,且检测技术人员中至少80%以上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检测业务相一致,并经技术培训合格;(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100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满意率达到90%以上,且未出现离群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三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三次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八)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为B级。
(一)本科(第一学历)以上人员数量占全部人员40%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10%;且检测技术人员中至少60%以上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检测业务相一致,并经技术培训合格;(二)检测仪器设备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三)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达到50个以上;(四)年度能力验证检测数据满意率达到50%以上,且未出现离群数据;(五)各种资格证书(包括行业部门颁发的)至少连续两个有效期不间断;(六)资质认定复查或监督评审至少连续两次为“基本符合”以上结论;(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为C级实验室。
省质监局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省直属实验室的初审和推荐;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业务管理实验室等级评定的初审和推荐;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监系统和其他实验室等级评定的初审和推荐等.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企业管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管理要求部分
记录
• 分为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 • 要点: • 一、记录过程实施合理、规范控制(合
理、真实、清晰)。 • 二、不允许事后补记和追记。 • 三、对电子版的记录要妥善保管。
内部审核
• 准则原文: •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
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 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 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 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 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 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组织
•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 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 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 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 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 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 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5.1 人员
• 5.1.3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 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 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 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 档案。 包括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和辅助人 员等。
• 要点: • 一、分包实验室必须符合准则要求(获
得资质认定) • 二、分包的选择,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
以分包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与要求
• 理解要点: • 1.是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5条 • •
• • • • •
的规定而立;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应有保密规定; 3.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是维护客户的利益,应有保 密规定。 4.内容: · 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及国际影响 · 市场需求,质量状况,同行对比,检测情况 · 技术专利,图纸,资料,设计,检测方法 · 保密措施,保密检查,失密的处理
价,应有供应商名单 • 4.应有对供应品,试剂……等验收记录 • 5.建立合格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者的档案 资料
文件要求
• 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
等的程序 • 服务和供应品采购、验收记录 • 供方评价记录 • 合格供方清单
第六节 合同评审
• 4.6 合同评审 •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
第五节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 4.5 服务和供应的采购 •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
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 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 的质量。
• 理解要点: • 1.明确概念,服务的采购和供应品的采购 • 2.应有程序 • 3.实验室应对供货单位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
• • • • • • • •
理解要点:
建立监督网。 工作范围,任职条件 监督员名单,根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考虑。 监督员工作计划。 监督活动的记录。 注意与内审员的区别。 当发现检测/校准工作发生偏离,影响检测数据和 结果时,监督员应当令其中止检测/校准工作。
•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
•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
• 理解要点: • 1.多场所的检测;每一个不同的场所都应当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检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身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泛指从事检测、分析、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机构,指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从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监督及设备检验,安全评价等职能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全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质认定机构和认定专家第五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资质认定的严格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资质认定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
第七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置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具有相关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认定专家是指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认定并具有资质认定权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行业技术专家是指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或者检测等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技术专家。
第三章资质认定的依据和程序第十条资质认定的依据是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准备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审、监督和整改等。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当保障申请机构的知情权、申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机构对已认定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质认定标准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具体行业的技术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综合考虑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技术、环境与条件、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模板范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管理,规范资质认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资质认定工作,确保资质认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颁布的资质认定办法。
如现有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所有。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评估表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批准证书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结果通知书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意见...法律名词及注释:1、《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定条例》:该条例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资质认定的程序、要求和监督等内容。
2、独立: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在进行资质认定工作时应当独立于被认定机构,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公正:指资质认定机关在进行资质认定工作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地评估被认定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在资质认定过程中,可能浮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情况。
解决办法: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时向申请单位提出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并赋予相关指导。
2、艰难:在资质认定评估过程中,可能遇到评估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或者主观偏见的问题。
解决办法:资质认定机关应当选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经验的评估人员,并进行培训和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辽宁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资质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种类及形式第二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包括:资质认定(验收)和资质认定(授权)。
第三条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第四条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第五条资质认定(验收)是指政府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资质认定(授权)是指政府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与能力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试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 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试验室最高管理者 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旳 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旳部门确认。
• 四种人员有任命文件 • 有人事管理权限旳单位或部门出具任命文件 • 无上级主管部门旳独立法人,不需要任命文件 • 变更要到授权部门确认。
• 注:1人员相对稳定 • 2查验在册人员旳证明,人事关系、劳动协议[一证三金:劳动协议、
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无虚假职员或非法用工。 • 3人员与工作相适应涉及:体系运营、检测数据和成果出具所需旳技
术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旳管理素质、技术知识应该与体系建立与运 营相适应;技术人员旳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检测/校准旳领 域向适应。
• 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
4.1.1 试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旳试验室需经 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 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实。
•
4.1.2 试验室应具有固定旳工作场合,应具有正确进行检 测和/或校准所需要旳而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旳固定、临 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 3 管理体系文件化: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符合性。 • 4掌握试验室自己旳特点,体系要与检测活动相适应。 • 5 确保公正性、独立性:有制度、措施、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 6 传达至每一名员工。
• 7 目旳要可测量、可操作,要考核和评价。P112 • 8 承诺:两条四方面 • a: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质量旳承诺; • B对遵照本准则以及连续改善有效性旳承诺;
• 3.术语和定义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第一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指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1 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计量认证:是指我国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机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类实验室等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公证性进行的考核,以证明其是否具备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能力。
•计量认证工作是政府部门运用包括计量检定考核等技术手段,来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否真正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条件和资格,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法制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第七章:•第3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33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范本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各行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办法。
2.背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目的是确保机构具备进行相应检验和检测工作的资质,以提供可靠和准确的检验结果。
为了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3.管理办法的原则3.1 公正、公平管理办法应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和公平,对所有申请机构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2 科学性管理办法应基于科学原理和标准,确保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3 规范性管理办法应具备一定的规范性,明确认定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流程。
3.4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应确保认定工作的信息公开,使申请机构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认定的过程和结果。
4.管理办法的内容4.1 申请条件申请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资质认定。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机构的人员素质、实验设备、资金投入等。
4.2 申请材料申请机构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例如机构的注册资料、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实验室的设备清单等。
4.3 评价准则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价时,可以根据一些评价准则来进行评估,例如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
4.4 认定结果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认定结果可以分为认定、暂定认定和不认定三种。
4.5 认定周期管理办法应明确认定工作的时间周期,从申请提交到认定结果出来的整个过程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5.管理办法的实施5.1 主体管理办法的实施主体可以指定为相关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
5.2 监督机制针对资质认定工作,应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
5.3 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资质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4 定期审查对已经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应进行定期的审查,以确保机构的能力和信誉一直处于合格水平。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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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一)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填写《到受理部门开具《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通知》(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现场评审通知);
(三)评审组长与评审组成员沟通,制定评审计划表,确定现场试验项目或必要的考核样品,准备各种资料和记录等,并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
受理申请到现场评审前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内部)工作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明确评审方法、评审员分工以及工作纪律等。
(二)召开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会上要宣读《现场评审通知》,介绍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申请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同时将《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反馈意见表》(见附件九)交申请单位(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直接反馈至省质监局)。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实验室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事业性质的实验室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经本组织法人授权。
企业(或社团)性质的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从事与其项目有关的产品开发、推广、咨询、生产和经营等活动。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和场所;应当拥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及设施。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六)。
第十九条受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将评审组长及具体评审时间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组应由经过省质监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第四章 实验室基本条件与能力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书);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目录;
(六)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近期的);
(七)典型检验报告(方法类似的每类产品需提供2~3份报告,须涵盖所有申请项目的参数);
(八)参加能力验证和新增项目比对试验的证明材料。
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实验室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对于新增检验项目,还需提交《依法设置或授权实验室新增检验项目审定表》(见附件三)。
(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
(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
(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
(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
(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
(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第十一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省质监局年度监督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监督评审;并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或准则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具备对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实验室需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均一式一份,用A4纸张,不加任何装帧):
(一)实验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声明(见附件一);
(二)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申请单位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向受理部门提出变更评审组长或评审时间的申请。
评审组一般由3-5人组成,现场评审一般需要2-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实验室,评审时间可缩短为1天;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实验室,评审组一般由5-10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评审组成员或延长评审时间。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