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拔尖人才评选管理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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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参照《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粤发〔199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是指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

第三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管理,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四条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除尘滤布,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三年后进行考核调整。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列入管理;对新涌现的符合选拔条件的要及时选拔评审,列入管理。

第五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兼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和技术工作,发挥特长,在管理期限内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要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要加强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领导,做好他们的考核鉴定和培养使用工作,对在管理期间出现重大错误、不符合原选拔条件的可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再列入管理。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七条设立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做好用款计划,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参观考察、体格检查等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及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所在的单位,对他们在管理期间的科研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关心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进步,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决策中的参谋、咨询、服务作用。

安丘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精选.

安丘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精选.

安丘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丘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15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四)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获得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三等奖首位人员;(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得安丘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人员、二等奖首位人员、两项三等奖首位人员、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大影响的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五)在完成本市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潍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六)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取得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前2位人员;或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人员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前3位人员、二等奖前2位人员或三等奖首位人员;(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人员、国家设计银质奖人员或省一等优秀设计奖前3位人员、省二等优秀奖前2位人员、省三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或潍坊市一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二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市(厅)级以上重要奖励首位人员;(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人员;获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人员、二等奖首位人员、两项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得潍坊市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省教学能手、潍坊市特级教师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全市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市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十一)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人员、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人员或获得潍坊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三等奖首位人员;(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并获得潍坊市以上奖励的人员;(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全省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培养出打破全省以上纪录和多年保持全省纪录运动员的知名教练员;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十五)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潍坊市级以上奖励人员。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徐矿集团“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集团公司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注重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的导向。

第三条选拔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原则;3、民主推荐与专家认可、组织审批相结合的原则;4、定期选拔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选拔范围为全集团公司在技术、管理(科技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政工管理)、卫生等专业工作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可参加上级优秀专家、高层次人才等评选。

第五条“十一五”期间选拔培养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目标:优秀专家1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400名左右。

第六条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要突出重点专业,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每次评选优秀专家不超过50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不超过100名,培养对象不超过200名。

其中,矿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35%,非主体专业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七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乐于奉献;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水平居于本专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业绩突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八条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培养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优秀专家: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应级别奖项(指星火奖、火炬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及相应级别奖励,或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级别奖项以上的课题研究组成员。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规范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社会化,根据《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陕办发[202x]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党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行政领导干部),纳入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下列人员直接纳入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行列管理。

在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划入或调入我市,原为省部委管理的在宝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属地化转制管理前,或者原在其他地市工作期间,已被授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第四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市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业绩突出,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被专家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

同时,截止申报之月,过去2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公认: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六位,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人员,三等奖前三位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中国青年科技奖”人员,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2

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2

桂林市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及创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激发各类人才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群团组织中,从事工农业生产、科研、管理、教学、医疗、建设、流通、旅游、文化艺术等工作,思想素质好、专业造诣深、成效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自愿和组织推荐的原则参加申报和评选。

凡符合条件的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确认。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52周岁以下),能作为团队核心带领中青年科研、技术、管理人才进行创新创业,在过去五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均可申报市拔尖人才,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部)级专家荣誉的,不再申报市拔尖人才。

1.获1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1项以上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2项以1上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获1项以上市(厅)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4.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并获得实施(或转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5.获得1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或1项以上自治区(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6.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重点攻关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生产过程及对外技术交往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主要负责人。

恩平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恩平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恩平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拔管理一批拔尖人才,大力加强人才尤其是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和谐幸福新恩平,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提高全民幸福指数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中央和省、江门市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是指经选拔在我市各领域、各行业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为恩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选拔管理拔尖人才,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对恩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注重业绩,不拘一格,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对象的条件第五条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在恩平市范围内工作,业务基础扎实,专业技能突出,学术造诣深,在同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和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重大科研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应在近5年的业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粤创新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荣誉称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恩平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两项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江门市级以上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的优秀人才,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创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三)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江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两项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承担江门市地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人才。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拔尖人才管理,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人才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培养选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建立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的激励机制,促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社会风尚的进一步形成,激励全市各类人才为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范围为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非公有制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研究的工作人员和直接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选拔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确保质量。

第四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的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成果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在全市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来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获得过省(部)三等或市(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和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二)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含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在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四)被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负责人,研究成果处于省、市领先地位;(五)在经济管理(包括财政金融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六)在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所领导的企业经济效益、纳税额和职工工资年增长率名列前茅,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所创建的教育教学方法取得良好效果且在同行中产生较大的影响;承担省部级以上的课题,并有两项以上相应的成果的人员;(八)在全市卫生医疗行业,主持市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技术精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的人员;(九)在文艺、体育、新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工作中,专业技术造诣较深,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项的人员;已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333人才工程”和“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不再作为市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我市“两个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营造“四个尊重”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选拔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拔尖人才培养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

拔尖人才管理要立足于管好、管活,重在搞好服务、发挥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为*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高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章选拔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对象面向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资历、行业限制。

每届选拔名额视*经济社会和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确定。

第五条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超过55周岁,有特殊成就和贡献的也可以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每届的具体选拔标准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六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拔尖人才选拔的政策、条件、对象等,营造良好的选拔氛围。

(二)推荐。

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

推荐对象需经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同意。

(三)资格审查。

按照选拔条件对参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

采取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成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对参评对象进行专业评审。

在专业评审基础上,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名单。

(五)公示和审批。

拔尖人才初步名单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导向,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央、省、xx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拔尖人才“5050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指在科学研究、科技管理、经营管理、社会管理、工程技术、工农业生产、文教卫体、新闻宣传、金融法律等各行各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中,培育选拔一批总量各为50名左右的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队伍。

第三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坚持以职业道德和业绩能力为导向,重真才实学、重工作实绩、重实际贡献,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三年,一个管理周期后重新选拔,管理周期内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管理服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均可参加选拔。

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一线直接从事研究、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创业创新意识强,近年来专业技术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年龄一般距法定退休时间不少于三年,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具有显著的应用成效或应用前景;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科技管理、经营管理领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采取重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综合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行列,重诚守信,社会责任感强,业内口碑良好。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积极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大影响或在文学艺术创作上有较高造诣;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较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其他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中作出重大贡献,被社会和同行公认,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考核办法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考核办法

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状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知识、钻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被聘为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人才(以下简称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条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二)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目标管理与关键行为表现为手段,采取自我鉴定、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绩效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不定期考核是在特殊情况进行的专项考核。

第二章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工作职责与目标第六条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分为技术创新型、经营管理型和技能操作型三类,分别设立其主要工作职责及对应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技术创新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应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完成部门岗位工作任务;(二)了解行业技术动态,关注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参加专业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应用于工作实践;(三)主持或参加重大项目(含跨学科、跨专业项目)研究;(四)解决本专业关键、重大、疑难技术问题;(五)参与拟定本专业的发展规划或提出建议;(六)参与拟定本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参加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八条技术创新型专家、拔尖人才、人才的工作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岗位工作完成率100%;(二)撰写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三)主持或参加至少一个重大科研项目;(四)培养或指导至少一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五)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六)有团队合作精神,民主评议在80分以上。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参照《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粤发〔199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是指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

第三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管理,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四条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除尘滤布,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三年后进行考核调整。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列入管理;对新涌现的符合选拔条件的要及时选拔评审,列入管理。

第五条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兼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和技术工作,发挥特长,在管理期限内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要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要加强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领导,做好他们的考核鉴定和培养使用工作,对在管理期间出现重大错误、不符合原选拔条件的可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再列入管理。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七条设立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做好用款计划,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参观考察、体格检查等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及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所在的单位,对他们在管理期间的科研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关心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进步,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决策中的参谋、咨询、服务作用。

经常保持与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联系,掌握情况,交流思想,鼓励他们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为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泰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泰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泰发〔〕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实施"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强市名城建设中的高端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或从事文教卫生等工作,学术、技术或业务能力突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适当向经济建设一线和基层适当倾斜,坚持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原则,坚持不受学历、资历、身份限制,以对我市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广泛推荐、逐级遴选的办法,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第五条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不超过人,管理期限为四年。

管理期满,自动终止拔尖人才资格和拔尖人才享受的有关待遇,但可参加下一批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

第六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调整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七条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拔尖人才称号,但不享受市级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八条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全市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企业和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职);承担或参与泰安市科技项目、与泰安市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关系,科研成果在泰安转化并取得相当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为泰安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泰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拔尖人才的选拔以中青年人才为主体,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周岁。

身体健康,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省以上攻关课题或其他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仔细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专业技术成果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群众威信,在同行中威望较高;近四年来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获得以下科学技术奖励之一的:()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位人员;()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前位人员;()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获两项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首位人员;()获三项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思明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思明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思明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根据思明区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发挥人才尤其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生态环境、教育教学、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行业达到省市领先水平,德才兼备,并为思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区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评价标准,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历、身份限制。

第四条区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对思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重点推荐、选拔在生产建设一线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五条区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和条件第六条区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有中国国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4、在思明区工作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七条区拔尖人才必须在近三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且排名前2位,获得三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3、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二等奖且排名首位,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4、获得副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2项以上三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5、在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且排名前2位或三等奖且排名首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6、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产业化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排名前2位专利权人。

拔尖人才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管理制度

拔尖人才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和重视程度日益增加。

拔尖人才不仅在专业能力方面非常突出,而且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创新和核心竞争力。

因此,拔尖人才的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就拔尖人才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可以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二、拔尖人才的定义和特点拔尖人才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超群表现和特长的人才。

他们在专业技能、创新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都有非常突出的表现,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高的价值。

拔尖人才具有以下特点:专业能力强,创新意识强,学习能力强,领导力强等。

他们是企业中少数的精英人才,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拔尖人才管理的重要性拔尖人才的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拔尖人才在专业能力上有着非常强的优势,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绩效和效益。

其次,拔尖人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新产品和新业务。

再有,拔尖人才的领导力强,可以为企业建立更好的团队和激励制度,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也有很大的帮助。

由此可见,拔尖人才的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四、拔尖人才管理制度的构建1. 人才引进拔尖人才的引进是企业管理的第一步,只有引进了优秀的人才,企业才有可能发展。

因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拔尖人才引进机制,可以通过多渠道招聘、校园招聘、猎头公司等方式引进优秀的人才。

在招聘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拔尖人才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招聘计划和标准,确保引进的人才符合企业的需求。

2. 人才培养拔尖人才的培养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培养可以使拔尖人才更快地融入企业文化,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派遣学习、导师制度等方式,将拔尖人才的能力不断提升,提高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培养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拔尖人才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确保培养的效果。

3. 人才激励拔尖人才的激励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激励可以激发拔尖人才的工作激情和创造力,提高其工作效益。

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范本(2篇)

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范本(2篇)

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中学拔尖人才的培养对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培养中学拔尖人才,完善中学教育体制,特制定本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二、定义:中学拔尖人才是指在学科学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和潜质的中学生。

他们在学校的各项学术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出色,具有较高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选拨:1. 中学拔尖人才的选拨主要通过评比、考试和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选出的人才具备一定的学术素养和学科能力。

2. 选拔工作应全面、公正、公开进行,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潜力。

四、培养:1. 中学拔尖人才的培养应注重个性发展和全面能力提升,不仅要培养他们的学科知识和研究能力,还要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2. 学校应为中学拔尖人才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支持,如设立专门的课程和实验室,配备优秀的教师和导师,引导他们开展科研项目和竞赛活动。

3. 学校还应鼓励中学拔尖人才参与学术交流和科技创新活动,如科技论坛、学术研讨会等,提高他们的学术影响力和创新水平。

五、激励:1. 学校应为中学拔尖人才设立奖学金和特殊荣誉称号,以此激励他们在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2. 学校还可以为中学拔尖人才提供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研资助,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竞赛,享受相应的待遇和奖励。

六、跟踪评估:1. 学校应建立中学拔尖人才的档案和评估机制,对他们的学习情况和科研成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跟踪评估的结果应作为中学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参考,不断优化中学拔尖人才的管理和培养工作。

七、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学校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中学拔尖人才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

本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运用并不断完善中学拔尖人才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中学教育质量,促进中学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

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中学教育阶段的拔尖人才进行管理和培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发现、选拔和培养具有较高学术能力、创新精神和领导才能的学生,以满足社会对优秀人才的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拔标准:确定一套科学、公正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如学术成绩、竞赛成绩、创新能力等。

2.培养计划:为拔尖人才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包括学科深造、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等。

3.教师团队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指导,培养高水平的学科辅导教师。

4.资源保障:为拔尖人才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科研资源,如实验设备、书籍资料、科研经费等。

5.社会实践与交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实践活动和学术交流,拓宽学生的视野和交际圈。

6.评估和奖励机制:定期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发展潜力,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7.心理辅导与成长指导:为拔尖人才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和成长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业和发展中的问题。

8.家校合作: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拔尖人才的学习和成长。

中学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人才,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模范带头和创新作用,切实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根据《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拔尖人才是指主要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开发、工程勘察与建设及其它生产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2-4人,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凡在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以及未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级实体领导人员,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参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40周岁以下人员要达到40%以上。

第七条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敬业勤奋,扎实肯干,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八条近两年在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取得优异成果和良好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省级或集团公司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省级或集团公司科技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两名的人员或获得厅(局)级科技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两次以上的人员。

(二)在国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第一作者),或是优秀地质报告(经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评审)的主要编写者(前三名作者),或独立撰写正式出版过科技专著者(合著20 万字以上,前三名作者)。

(三)在部门管理中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革和创新,部门经济效益和上交的综合费连续两年在公司名列前三名,所在部门员工收益逐年增长。

(四)连续两年担任项目负责,每年完成社会项目产值300万以上、或完成省级以上基金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评审并取得优秀级别。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徐矿集团“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集团公司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注重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的导向。

第三条选拔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原则;3、民主推荐与专家认可、组织审批相结合的原则;4、定期选拔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选拔范围为全集团公司在技术、管理(科技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政工管理)、卫生等专业工作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可参加上级优秀专家、高层次人才等评选。

第五条“十一五”期间选拔培养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目标:优秀专家1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400名左右。

第六条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要突出重点专业,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每次评选优秀专家不超过50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不超过100名,培养对象不超过200名。

其中,矿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35%,非主体专业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七条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乐于奉献;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水平居于本专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业绩突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八条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培养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优秀专家: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应级别奖项(指星火奖、火炬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及相应级别奖励,或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级别奖项以上的课题研究组成员。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崛起振兴、建设新揭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下称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在总结《揭阳市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办法》(揭委发[2000]18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委“一三二”发展思路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选拔市拔尖人才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选拔市拔尖人才,以选拔对象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历、身份的限制。

第五条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六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和条件第七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忠诚敬业,感恩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年龄在56周岁以下;(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八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市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科技奖其中一项二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三等奖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地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二等奖、三项以上(含三项)三等奖的最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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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实业总公司企业标准
Q/DTL 05.05 —2005优秀拔尖人才评选管理程序
(第1页,共4页)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优秀拔尖人才评选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各基层单位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员工。

2职责
2.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优秀拔尖人才评选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2评选机构设置
2.2.1公司设立以公司总经理为核心,副总经理为成员的公司优秀拔尖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2.2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的管理以及向总厂推介优秀拔尖人才。

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2.2.3办公室下设工程技术、经营管理两个评选小组。

工程技术组:由生产部、项目部、机动部相关人员组成;经营管理组:由企划、人力资源、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分别负责本专业优秀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

2.2.4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优秀拔尖人才的推荐和日常管理。

3管理程序
公司优秀拔尖人才评选程序
Q/DTL 05.05 — 2005
(第2页,共4页)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报送推 荐材料
人 力 资 源 部
审查
整理分类
1
一、2
/

业 考 评 小 组
公 司
优 秀 拔 尖 人 才
评 选 委 员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最终确定公 对初步人选 司级优秀拔 进行评选
尖人才名单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评选条件
4.1.1参加评选的基本条件
a ) 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
b ) 有较好专业基础,业务能力强,有创新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c ) 年富力强,目前正在公司各专业岗位起主要作用。

4.1.2参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进步、创造发明奖或取得发明专 利并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b ) 在公司科研、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要 成果,经公司拔尖人才评选委员会或有关专家鉴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并 在生产实际中得到应用的主要完成者。

c )在公司重大建设项目或技术攻关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 咨
询建议、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理论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参
确定初
评选 步人选
报送
与者
Q/DTL 05.05 — 2005 (第3页,共4页)d)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公司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e)在企业管理中有重大创新,使企业管理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市场开拓方面成效卓著,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相关人员。

f)在各单位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确认工作成绩突出的紧缺专业人才。

g)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领导和组织了重大活动,取得突出效果;政治理论水平高,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两篇以上具有较大影响的论文;在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4.2优秀拔尖人才管理
a)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拔尖人才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优秀拔尖人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有关材料,作为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的参评人选。

b)对优秀拔尖人才的任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每两年为一个管理期。

c)加强和完善优秀拔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当选的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及时制定聘期内的工作目标规划,并按一定的方式分解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落实。

d)建立优秀拔尖人才述职汇报制度。

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每半年向本单位述职一次,全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述职一次。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本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其它方面的考察情况对优秀拔尖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发放相应的补贴,补贴金额将根据考核结果的不同作适当浮动。

e)优秀拔尖人才的岗位调整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f)被聘为公司以上级(总厂级)优秀拔尖人才后,待遇不重复享受。

Q/DTL 05.05 — 2005 (第 4 页,共 4
页)
g)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在聘期间如出现脱离原岗位、受党纪、行政或刑事处分及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公司优秀拔尖人才评选委员会决定是否解聘。

4.3优秀拔尖人才的待遇
4.3.1实行对优秀拔尖人才的津补贴制度。

公司优秀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专家津贴200元。

4.3.2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在每个聘期内可享受一次国内带薪休假,时间为20天,休假地点自定。

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休假期间的费用参照正科级干部的出差标准报销。

4.3.3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在技术交流、外出考察、技术培训、学习深造及向上级推荐更高层次的各类专业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先权。

4.3.4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助手。

4.3.5公司级优秀拔尖人才在国内出差、休假可享受双乘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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